统一申请格式介绍
日本,欧洲,美国三方专利局达成一致,同意启用统一申请格式,自2009年1月1日起接受使用统一格式的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注册申请。三方专利局的任何一方专利局都将受理以统一申请格式提交的申请。与原先的申请格式相比,统一格式中增加了说明书或说明内容的标题部分,并且在标题名称,标题的顺序,以及各类文档的顺序上都做了变更。PCT申请方面,自2009年1月1日起就可以使用统一申请格式进行申请,而统一格式的电子申请(在线申请)则从2009年3月末开始受理。
关于统一申请格式的更多信息,请参考日本专利局的网页。
日本专利局:http://www.jpo.go.jp/tetuzuki/t_tokkyo/shutsugan/kyoutsusyutugan.htm
日欧美三方专利局协作网页:http://www.trilateral.net/news/20080425/index.php
信息公告系统将提供在线申请软件
自2009年1月1日起,提交专利或实用新型的申请, 以及现有技术文献,除了以传统的方式提交纸张文件外还可以通过使用在线申请软件进行在线申请。
近几年,申请的数量逐渐增多,因此日本专利局希望通过提供在线提交信息的方式,鼓励使用信息公告系统。
与传统方式相比较,在线提交申请的优点是提交的信息将立即转交给审查员,而且用户提交信息(包括现有技术文献)后将收到确认的受理书;而在线提交的缺点是一次只能提交10个或10个以内的PDF文件。
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的信息请浏览以下的日本专利局网页:
http://www.jpo.go.jp/seido/s_tokkyo/internet_syutugan_online_kaisi.htm
关于实施特定通常实施权的登记制度
日本专利局于通过修改产业活力再生特別措置法等一部分法律创设了关于特定通常实施权的登记制度,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受理有关特定通常实施权登记制度的登记申请书。
特定通常实施权登记制度是指,通过产业活力再生特別措置法的规定,特定关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及其专用实施权的通常实施权的对抗条件的特殊制度。
本制度根据通常实施权的许可签约(包括许可证签约),通过不特定对于成为通常实施权许可对象的专利号码或实用新型登记号码的方式,来保护通常实施权被许可人的事业活动。被许可人可以按[通常实施权许可签约](同法2条20项)的规定在特定通常实施权登记原本上登记后就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条件。(同法58条)
日本专利局网站
http://www.jpo.go.jp/tetuzuki/touroku/tokuteitujyojissikenseido.htm
2008年10月1日起超快速审查制度开始试行
日本专利局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试行比现行的早期审查更迅速的超快速审查制度。
审查速度
据2007年统计,从早期审查至一次审查通知的日期大约为2.2个月。于此相比,超快速审查的日期则规定至一次审查的日期为1个月以内,申请人(代理人)的答辩期间为1各月以内(国外申请者为2个月以内),从答辩开始至第二次审查的期间为1个月以内。
试行阶段中超快速审查的适用対象(案件)
(1)已申请实质审查的案件
(2)尚未收到下列各类通知
如驳回理由通知, 专利授权的抄本, 未履行公开先行技术文献的义务的通知, 同一专利且同一申请时的协议指令通知等
(3)符合现行的早期审查要求并「实施关联申请且包括国外的关联申请的申请案件」
(4)申请超快速审查后的所有手续都须在网上申请
(5)非国际申请进入国内阶段的申请案件
超早期申请的除外情况
(1)如在超快速申请以后出现未经网上申请的手续时
(2)申请人如在申请超快速审查后向专利局提交的手续中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手续时
(3)在拒绝理由通知的发送日起30天以内(国外申请人2个月以内)未提出答辩时
(4)关于分割申请,未提交用来说明满足分割实质要求的呈报书或早期审查的说明理由书时
注意点
(1)因申请超快速审查的案件必须经选择后才能断定是否开始超快速审查,并非所有提出申请的案件都属于超快速审查的对象。
(2)因驳回理由通知等原因导致延长答辩日期等情况属超快速审查对象外。
(3)总委托书等必须用书面提出的手续,应在超快速审查申请之前提交。
专利局网站
http://www.jpo.go.jp/torikumi/t_torikumi/souki/supersoukisinsa.htm
2008年新专利法关于国外申请者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规定
新专利法修改了对驳回决定提起的复审(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及对驳回补正决定不服(外观设计,商标)提起的复审请求的期限。现行的自驳回决定或驳回补正决定的抄本发送日起“30天以内”的期限延长至“3个月以内”。同时,将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修改期限则限定为必须“与复审请求同时提交”,否则不予承认。
随着本次专利法的修改,日本专利局于2008年9月17日公布了关于国外申请者的复审请求期限的规定。修正法的正式实施日为自2008年4月18日起不超过1年之政令指定日。
关于上述复审期限的延长,下列特殊情况除外。
例如,国外申请者为专利申请人且对此专利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时,考虑到与现行制度的平衡,复审请求期限及权利修改期限共合计为4个月,即在3个月离权期限内延长1个月则为4个月。

专利局网站
http://www.jpo.go.jp/iken/h20_kaisei_sinpan_seikyuu_toriatukai.htm
关于商业方法专利的最新动向
日本专利局于2008年9月19日,公布了「关于商业方法专利的最新动向」。根据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状况,其授予专利的比例远远不如其他领域。即使在对驳回决定提起复审请求的阶段,最终导致驳回的比率也相当高。
【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动向】
| 年 | 申请件数 |
| 2000 | 约19600件 |
| 2001 | 约19000件 |
| 2002 | 约13000件 |
| 2003 | 约10000件 |
| 2004 | 约9000件 |
| 2005 | 约8400件 |
| 2006 | 约7000件 |
【各技术领域的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动向】
以商业方法专利为主要特征提出申请(*1)的各技術领域的申请件数,任何领域(支付・结算、金融・保险业、经营、服务业等)均趋减少倾向。特别是电子商务领域申请数的减少尤为显著。
(*1) G06F15/20@G,N,R ; G06F15/20,102 ; G06F15/21 ; G06F15/24 – G06F15/30 ; G06F15/42 ;G06F17/60的FI分类为主要领域的申请
【商业方法专利各申请人的申请件数的动向】
从2002年~2006年、位居申请前列的企業及其他企业的申请件数都相继处于减少倾向。
【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状况】
从以商业方法专利为主要特征提出申请的专利授权率来看,2000年以后均趋减少倾向。2003~2006年为8%(全领域的平均値约为50%),2007年则停留在15%。
尽管被驳回申请的比率很高,但对驳回决定提起复审请求的比率却甚低。
专利局网站
http://www.jpo.go.jp/tetuzuki/t_tokkyo/bijinesu/biz_pat.htm
8个重点领域的专利申请状况
日本专利局的网页定期刊登了8个重点领域的专利申请状况。8个领域指①生活科学 ②情报通信、③环境、④纳米技术・材料、⑤能源、⑥生产(制造)技术、⑦社会基础、⑧前沿(Frontier)。2008年8月20日专利局公布了如下的信息及图表。
1. 日本8个重点领域的年间专利公开/公布状况・授权状况
与其他的领域相比,情报通信相关的公开/公布专利申请量最多,其次是纳米技术・材料相关、生活科学方面的专利。
从专利申请量的增长率来看,与生活科学相关、纳米技术・材料相关、社会基础相关的专利均比2006年增多。
2. 日本8个重点领域每年的专利授权件数
与其他的领域相比,情报通信相关的专利授权件数最多,其次是纳米技术・材料相关、生活科学方面的专利。
从专利授权量的增长率来看,所有领域均比2006年增多。
除此之外,还刊登了[日本・米国・欧洲・中国・韩国・台湾的8个重点领域的每月专利公开/公布件数]、[各领域的年间专利公开/公布・授权状况]
详细请看日本专利局的网站。
日本专利局的网站
http://www.jpo.go.jp/shiryou/toukei/1402-027.htm
专利/实用新型审查指南中关于[发明的单一性条件]运用的明确化
日本专利局于2008年7月30日指出,已明确了专利/实用新型审查指南(61.02)的审查标准第Ⅰ部第2章的发明的单一性条件中所记载的,“实质上已完成审查的(其他的)发明”的认识。
另外,对于通过其第一项权利要求的发明可判断出拥有多数发明组的专利申请,也在专利/实用新型审查指南(61.03)中明确了对其发明的单一性条件的认识。
《“实质上已完成审查的(其它的)发明”》
对于作为特例不问是否满足发明的单一性条件而视为审查对象的发明,在审查标准中例举出了“审查结果为实质上已完成审查的发明”的事例。虽然对于“实质上已完成审查的发明”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然而根据审查标准中揭示的具体事例(31、35、36)明确了其范围。
具体为:满足下记1(1)~(3)中任何一项且满足下记项目2的发明被视为“实质上已完成审查的发明”。
1.与现有技术的关系(新颖性・创造性等)的审查实质上已完成
(1)与审查对象的发明只在表现上有差异的其它发明
(2)对审查对象的发明进行周知、常用技术的添加、删除、转换等,而并非产生新效果的其它发明(只限于不做调查、审查或在调查、审查过程中得知是周知、常用技术的发明)
(3)拥有包含了审查对象的发明的广范围概念,且根据审查对象的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的审查结果,实质上不需要通过再审查便可判断其结果的发明
2.“与现有技术的关系的审查”以外的审查(记载条件等)实质上已完成
《通过其第一项权利要求的发明可判断出拥有多数发明组的专利申请的,发明的单一性条件》
讨论事例 权力要求1:X+Y(权力要求1和2:具有相同技术特征X)
权力要求2:X+a(权力要求1和3:具有相同技术特征Y)
权力要求3:Y+b
(前提为:可从说明书的记载中判断出XY两者都是新发明,且可轮廓地判断出两者“具有特殊的技术特征”,至少两者其一在事后可判明为“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1.上述讨论事例是否满足单一性条件
为使包含两项以上发明的专利申请满足单一性条件,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所有发明的实质性内容必须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但是,对于上述事例的权力要求1~3的发明,由于权力要求1和2、权力要求1和3形成了不同的发明组,所以不能视其为“实质性内容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因此上述讨论事例没有满足单一性条件。
2.在没有满足单一性条件状况下,如何决定审查对象的发明组。
①即使没有满足单一性条件,也对与第一发明之间满足单一性条件的发明组,就单一性条件以外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标准第Ⅰ部第2章4.1(1))。
在上述讨论事例中,将第一发明,即权力要求1的发明定为“很有可能具备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②如上述讨论事例所示,如果存在一发明组与第一发明之间满足单一性条件,且XY两者都很有可能具备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那么将有审查员来衡量视哪个发明组为审查对象。
③如果审查员选择X,那么审查员将视权力要求项1的发明(X+Y)和,与X相关的权力要求项2(X+a)的发明为审查对象。
④依据单一性条件的主旨,不视XY两者为审查对象。
专利局网站
关于[发明的单一性条件]运用的明确化
http://www.jpo.go.jp/torikumi/t_torikumi/hatumeinotanitusei.htm
专利/实用新型审查指南(61.02)(61.03)
http://www.jpo.go.jp/shiryou/kijun/kijun2/pdf/handbook_shinsa/61.pdf
审查标准 第Ⅰ部第2章 发明的单一性条件
http://www.jpo.go.jp/shiryou/kijun/kijun2/pdf/tjkijun_i-2.pdf
2008年7月28日“三方互认制”方案开始试行
日美欧三方专利局将于2008年7月28日开始试行互相承认检索结果的“三方互认制”方案。
[目的]
第二、第三方专利局通过利用第一方专利局所提供的检索结果,从而避免各方专利局的重复检索,另外,申请人可几乎在同一时期获得三方专利局的检索结果并立足于该结果对各专利局做出应对(例如修正等),由此,来检验此方案的有效性。
[对象案件]
最初向美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然后通过主张巴黎优先权向欧洲及日本的专利局提出申请的案件。
向日本专利局申请时需提出有关早期审查的理由陈述书以及早期审查的申请。
[参加受理结束期限]
对象案件满100件或试行期间结束(试行开始满一年)时截止。
日本专利局
http://www.jpo.go.jp/torikumi/t_torikumi/triway.htm (日本語)
http://www.jpo.go.jp/torikumi_e/t_torikumi_e/triway_e.htm (英語)
米国专利局
http://www.uspto.gov/web/patents/triwaypilot.html
欧洲专利局
http://www.epo.org/patents/law/legal-texts/InformationEPO/archiveinfo/20080716.html
关于审查实施的三方比较研究
继发表“说明要件案例研究和关于创造性的法律/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后,日本专利局于2008年11月26日发表了“创造性的案例研究”。
研究结果发现,日美欧三个专利局在六个案例中的五个案例中判法相似,在一个案例中,日本专利局判案例发明具有新颖性,但没有创造性, 而美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均判此案例发明既没有新颖性也没有创造性。
总体上, 日美欧专利局审查创造性的做法相似,即定义是否有创造性时先比较申请的专利和现有技术,并考虑现有技术本身是否会让熟悉此技术的人自然掌握申请的技术。
目前,已发表以下的比较研究/案例研究结果。
[法律/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
“关于说明要件的法律/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 (英文)
“关于创造性的法律/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 (英文)
[案例研究]
“说明要件案例研究” (英文/原文为日语)
“创造性案例研究” (英文/原文为日语)
日本专利局网页:
http://www.jpo.go.jp/torikumi/kokusai/kokusai3/sinsa_jitumu_3kyoku.htm
- - - - -(先前的信息)- - - - -
就审查实务对三极(日・欧・美)进行的比较研究
“对记载要件的法律・审查基准的比较研究”以及“关于记载要件的事例研究”
在发表“就记载要件对三极法律・审查基准进行比较研究的结果”之后,日本专利局又于2008年7月10日公表了“关于记载要件的事例研究以及对与创造性有关的法律・审查基准进行比较研究的结果”。
研究目的是“为鼓励高品质的申请文件,对三极专利局的审查实务在记载要件和进步性(非自明性)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将其结果广泛告知申请人・代理人”。
“法律・审查基准的比较研究”中,包括了三极专利局法律・审查基准的对比表以及异同的分析结果。 “事例研究”中,就三极专利局准备的事例,围绕“记载要件”按各国专利局的法律・审查基准进行了分析。 以上各项均用英文发表。
日本专利局
http://www.jpo.go.jp/torikumi/kokusai/kokusai3/sinsa_jitumu_3kyoku.htm
The Website of the Trilateral Co-operation
http://www.trilateral.net/projects/legal_issues/20071218/
关于利用前置报告进行的审查询问(前置审查询问)
日本专利局于2008年7月10日公布:对专利驳回提起的不服审判,其预定审理期为2008年10月之后的案件,一改迄今为止按各案件询问是否需要前置审查的制度,而是原则上对所有做成前置报告书的案件均进行前置审询。
所谓前置审询,是一种保障程序的制度,即“通过审查询问向提起复审的申请人送达前置报告的内容,并就审查员的见解给予其反论的机会”。通过该程序,审判部可根据复审申请人的反论进行内容充实的审理及判断。
另外要注意到:前置审查询问不赋予当事人修改补正的机会。并且,就前置审查询问未提交回答书在其后的审理・判断中对审判请求人不会带来任何不利因素。
特許庁
http://www.jpo.go.jp/tetuzuki/sinpan/sinpan2/zentihoukoku.htm
专利行政年报2008年版的公开
专利局于2008年6月27日发表了“知识产权的现状和课题 ~促进与国际化相对应的创新~ <专利行政年报2008年版>”。
2008年版的主旨为 ①“收集・分析必要情报,以此来把握知识产权的国际状况变化以及企业・大学等的知识产权战略的现状和课题” ② “提供有益情报,推进企業・大学等的战略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以此来促进日本的创新”
本报告书由4部构成。 第1部:包括国内外的申请・注册情况等在内的工业财产权动态;第2部:政府对知识产权的参与活动―包括“2008年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以及法修改等;第3部:对企业・大学等的支援政策; 第4部:国际动态与参与。
另外,除了本报告书完全版以外,专利局还就要点发表了相关的pdf文件。
相关连接 专利局网址
http://www.jpo.go.jp/shiryou/toushin/nenji/nenpou2008_index.htm
2008年知识产权推进计划
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在2008年6月18日发表了以“-关注世界,强化知识产权战略-”为副标题的“2008年知识产权推进计划”。
“2008年知识产权推进计划”分为重点篇和本篇两大部分。
重点篇包括下列各项:①进一步强化日本在重点战略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②加强发展国际市场 ③在对世界共同课题以及亚洲的各个问题的参与中,日本所起的领头作用
本篇包括下列各项:①知识产权的创造:强化基础研究领域的创造力等 ②知识产权保护:对先端技术领域的保护以及对专利权存续期间的修改,构筑与国际化相对应的国际商标制度,强化模仿品・海盗版对策等 ③知识产权活用:促进与开放式创新相对应的知识产权战略,支援中小企业,加速地域性创新等 ④构建文化创造性国家:实现与电子网络相对应的电子情报大国,以及运用日本品牌战略等 ⑤培育人才和提高国民意识
http://www.ipr.go.jp/sokuhou/2008keikaku.pdf
2008年度专利法等修改概要
1. 从活用知识产权战略和合理保护知识产权角度出发,这次的专利法进行了下述修改,以此来满足使用者的需求,并建立更为便利的知识产权制度,另外,除掉下述的 (4) 专利・商标相关的费用下降(专利・商标)以及 (5) 导入缴付费用所需的账号制度之外,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日为公布日2008年4月18日起1年内由政令所规定的日。
(1) 对通常实施权等备案制度的修改(专利・实用新型)
① 创设在专利申请阶段中的专利实施许可备案制度
② 对通常使用权备案的情报公开的限制
(2) 对驳回决定提起的不服审判(专利・外观设计・商标)以及对驳回修改的决定不服而提起的不服審判(意匠・商標)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① 将现行的对驳回决定提起的不服审判的请求期间(原为从驳回决定的通知书送达日起30日内)修改为“3个月以内”。
② 专利请求范围等的修正期间(原为审判请求之日起30日内)改为需与审判请求同时进行时才可能。
(3) 就优先权文件扩大可进行电子交换的国家数(专利・实用新型)
为实现世界范围内的优先权文件的电子交换,不仅可接受优先权文件发行国的优先权电子文件,也可接受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机关发行的优先权电子文件。
(4) 专利・商标的相关费用下降(专利・商标)
专利:尤其是重点将10年以后的专利年费用下降。
商标:商标的注册费,延展费用下降。
商标权的国际申请的部分手续费也下降了。
另外,费用下降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
(5) 导入缴付费用所需的账号转账制度
关于费用支付,除专利印纸或其他的缴付方法之外,另外导入从银行账号转账的缴付制度(仅限于在网上的电子申请)。施行日为2009年1月1日。
2. 其他主要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修改
对关税定率法一部分进行修改的法律
为了充实・强化海关保护以及简化海关手续,禁止将以进口以外目的进入本邦的知识产权侵权物品放置在保税地区。如有违反则进行处罚,以此简化海关保护的申请程序。
另外,从2008年4月1日开始,不管是哪个海关受理禁止进口的申请书,均视作所有海关受理了该案件。
http://www.jpo.go.jp/shiryou/toushin/nenji/nenpou2008/honpen/2-06.pdf
日本内阁会议确定“关于修改专利法等一部分的法律案”
日本内阁会议2008年2月1日确定“关于修改专利法等一部分的法律案”,该法案将提交国会审议,预计年内获得国内通过并予以施行。具体内容分为下述五个条目:
(1)关于修改一般实施许可登记制度(专利法、实用新型法)
(2)关于修改复申请求期限(专利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
(3)关于扩大适用优先权文件电子数据交换的国家范围(专利法、实用新型法)
(4)关于下调专利、商标事务费用(专利法、商标法)
(5)关于采纳费用缴纳帐户转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