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办公室很乐意协助您办理欧洲和日本的知识产权申请程序和保护,并对您的各种请求做出快速、适当的回应。我们设立了 EPO/EUIPO 支持办公室。
EPO/EUIPO支持办公室针对您有关欧洲知识产权的要求、问题和咨询提供及时、适当的建议,并提供各种高质量的服务,旨在为大家提供帮助。
目前,我们在EPO/EUIPO支持办公室配备了专门的工作人员,在与相关人员进行适当协调的同时,我们正在创建一个可以支持欧洲客户在日本获得知识产权以及日本客户的系统。一个可以支持在欧洲获取知识产权等业务的系统。
如果您对欧洲或日本的知识产权有任何请求、疑问或咨询,请随时联系我们的 EPO/EUIPO 支持办公室。 EPO/EUIPO 支持办公室的所有工作人员期待您的来信。
EPO/EUIPO 支持办公室经理 Yasutaka Okabe
目次
系统对比
日本、英国、美国专利法简单比较
J.P。 | 总承包 | 我们 | |
不可专利性的原因 | 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 | ・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 艺术创作、心理活动和作品 计算机程序、信息 治疗、手术或治疗 ・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植物/动物变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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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没有特别规定。 |
发明的定义 |
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理念 |
工业适用 农业等工业领域的生产 或者有什么可用的 |
新的、有用的机器、产品和工艺 组合物及其改进; |
新奇 | ・现有技术中未公开 ・ 在全球范围内公开且可公开获取的出版物 ・ 失去新颖性的例外情况为 6 个月 |
・不构成技术水平的一部分 ・ 在全球范围内公开且可公开获取的出版物 ・ 失去新颖性的例外情况为 6 个月 |
・发明日期之前的现有技术中公开的 不在 ・ 出版物可在全球范围内获取,公共信息可在美国获取。 ・宽限期为一年 |
创造性 (非显而易见性) |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地做出发明 如果不可能,则不会授予专利。 能够 |
工业适用、新颖先进 一项发明被授予专利,该发明具有 る |
本发明的主题与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差异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总体而言 如果不明显,可以授予专利 能够 |
考试标准 | ・了解技术水平后, 一个人可以很容易地想出一项发明 是否可以逻辑化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创造性被否定: る ・要求保护的发明和引证的发明 ・ 仅仅是设计变更还是已知技术? ・说明书中的有益效果的描述 |
・是否超出了正常的技术进步?
・发明应作为一个整体来解释 ・ 它只是已知技术的集合吗? ・问题/解决方法 |
・基于先例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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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系统简单对照表
欧洲 | 日本 | |
保护目标 | 图标、字体、徽标和图形 保护角色、建筑物、商店设计等。 题材广泛。外观设计在日本不受保护。 即使不是,它在欧洲也作为一项设计受到广泛保护。 有可能 |
由于外观设计法的修改,图像(有一定要求)、建筑 物体和室内设计也受到外观设计法的保护。 成为。因此,图标、建筑物、 商店设计等受到设计法的保护,就像在欧洲一样。 醋。然而,它与字体和对象相关。 不存在的标志和图形字符受到保护。 它不会。 |
考试制度 | 未注册社区设计(UCD) 通过在欧盟境内出版向公众公开 作为创造权利的要求,未注册保护您的设计 醋。与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3项类似的规定。 是的。 注册社区设计(RCD) 向EUIPO(欧盟知识产权局)等申请挂号的 る这就产生了权利。在这里,我们主要关注 我将解释一下 RCD。 |
所有申请的外观设计均需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这将是。 |
审核期 | 考试的特点是速度非常快,而且在电子申请的情况下, 注册大约需要一周时间。此外,优先权证书 如果您具备证书等所有必要文件,2天内即可完成注册。 这将是。 如果您想在产品发布之前将您的设计保密, 公示延期制度必须使用。 |
平均需要6到7个月左右。 |
考试内容 | 部分审查原则 ① 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设计”? ② 是否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 只审查要求,实际上几乎没有审查。 可以做。新颖性、独创性等不予审查。 由无效宣告审判确定。 |
您的申请将被审查,看看它是否属于任何拒绝的原因。 (设计资格、新颖性、创作难易度、公共秩序) 违反道德等) 如果违反这些规定,申请将被拒绝。 |
注册要求 | 新奇 欧盟内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已知,基本相同 它由下式决定: |
新奇 在日本或国外众所周知的设计和分销 出版物、通过电信线路进行的公共传播中描述的设计 已经可用的设计可以注册。 不,决策者是消费者。 |
独特性 在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向公众提供优先权 设计与社区设计知情用户 (知情用户),导致“总体印象不同” 它被认为具有独创性。嘛 塔,考虑设计师的自由度然后是设计师 可以自由设计的零件(超出功能确定的形状) 取决于外部部分)是否通用。 |
创作难度 在提交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之前,请检查外观设计所属领域的标准。 一个具有一般知识的人 众所周知的形状、图案等(与物体无关的抽象) 设计主题)可以轻松创建基于 已成功创建的外观设计不能注册为外观设计。 你不能。将一个设计的一些组成元素放置在另一个设计中 简单替换的设计或多个设计的组合 这适用于只是材料集合的设计。 做出决定的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例如设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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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技术功能的设计 仅具有技术功能的外部特征被视为设计权。 还有具有类似功能的替代设计。 即使你证明了,也不会被接受。 互锁(必须贴合)设计 就像插头和插座一样,每个都可以连接到其他产品。 产品被制造成必要的形状以发挥其功能。 不允许必须贴合的设计。 |
基于技术功能的设计 设计权保护通过视觉创造美感的物体。 它需要是一些特别的东西,比如一件艺术品。 美不是必需的;它必须是能创造某种美感的东西。 这就够了。因此,它只有基于功能的美感。 那些这样做的人也被认为需要进行外观设计注册。 然而,就像卫星天线的反射器一样, 为保证物品的技术功能而必须确定的形状 仅由(不可避免的形状)和JIS标准组成的设计 为了确保产品的兼容性,制定了标准。 仅由更确定的形状(准必要形状)组成的设计 不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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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材料产品内部结构可视化 多个部件可以更换、拆卸和重新组装 “复合产品”包括给最终用户 “正常使用时”肉眼无法识别的内部结构设计 不允许。 (即使仅在修复期间可见,也不会注册。) 例如,汽车引擎盖下的零件不能 不受保护。 |
视认性 最终用户正常使用期间不可见的部件 即使是产品的设计,如果在流通等过程中能够被视觉识别的话。 被公认为工匠大师。因此,在幕后 汽车零部件也受到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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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新颖性的例外情况 | 宽限期 该条款对应于日本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以及申请日 (优先权日期)在创建者(继任者)等之前12个月内。 特别是,即使 即使不看,也会影响新颖性、原创性的判断。 ません。 |
失去新颖性的例外情况 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违背本人意愿被公开的情况除外) 认为新颖性并未丧失。 |
期间 | 加州大学 :自 EU3 公开发布之日起 每年一次,不可续订 R.C.D. :自申请起5年,续展后最长25年 将受到保护 |
外观设计自注册之日起保护20年。 |
权利范围 | 设计权的范围可能会受到产品名称的影响。 插头。只要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形式,即使产品不同,该外观设计也是有效的。 您需要小心,因为这受版权保护。 |
设计由“文章”和“形式”来标识。 因此,即使设计具有相同的形式,产品也可能有所不同。 如果是这样,原则上不适用外观设计权。 |
多重设计应用 | 如果洛迦诺分类(子类)相同,则设计相似。 即使不相似,在电子申请的情况下,一次最多可以提交 99 项设计。 可以包含在请求中。另外,在行使权利时 被视为一项独立权利。 |
我们采用“一设计、一申请”制度,一申请一申请。 您只能申请设计。一份申请中包含多种设计 如果驳回,将按违反第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
部分设计 | 设计被定义为“产品的全部或部分外观……” 部分设计也受到保护。 |
“外观设计是物品的形状(包括物品的部分(略))” 视觉上的形状、图案或颜色或其组合 通过感官唤起美感的东西。 ” 定义为 部分设计也受到保护。 |
相关设计 | 没有采用相关的设计系统。 | 由单一设计理念产生的变化 与原设计相似的设计,只要满足规定的要求即可得到认可。 它与类似的相关设计一样受到保护,并且具有独特性。 它的作用是 |
秘密设计 | 我们不使用秘密设计系统。 | 有一个秘密设计系统。 |
发布日期 | 由于审查过程非常快,因此在产品发布之前设计都是保密的。 如果你想保留它,公示延期制度使用 我可以。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的期间 如果是这样,您可以在提交时请求推迟发布。 |
采用保密设计制度,自外观设计注册之日起 注册外观设计的具体内容最长不得保密三年。 你可以。这将决定何时实施注册设计。 您可以匹配发布日期。 |
应用 | 设计说明 您可以提交有关设计的解释性陈述,但是 它没有在官方公报或登记册上发布,并且不影响权利范围。 我不会给。 |
输入经济产业省指定的产品分类以外的产品名称。 在【与设计相关的文章描述】栏中, 了解该物品的使用目的、使用条件等。 您可以添加有用的解释。此描述是公开的 它将记录在报告中并登记。 |
绘画 | 可以提交的图纸数量有限制,最多可以提交 7 张图纸。 马苏。图纸相对自由地表达,例如商店的特色。 您可以提交零件的照片。使用状态下 如果有特征,请提交显示使用状况的图表。 你应该考虑一下。您还可以提交照片或CG。 できます。 |
提交的图纸数量没有限制,但六面图是 必需的。识别与设计相关的文章形式的作用 图纸审查比以前宽松了很多。 但对每张图纸的一致性审查还是比较严格的。 是。您还可以提交照片或CG。 |
申请时所需文件
规格、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
图纸(如果在规格等中提及)
总结等
报名费
可以使用 EPC 成员国语言以外的语言提交 EP 专利申请。但是,翻译(英语、德语或法语)必须在提交后一个月内完成。如果在此期限内未完成翻译,将有可能收到欧洲专利局的翻译提交指令,并在规定期限内(两个月内)完成翻译。
此外,还可以通过向欧洲专利局通报日本专利申请的着录信息(申请国、申请日、申请号)来提交说明书、附图等文件,这是要求欧洲专利申请优先权的基础。无需这样做也可以确保欧洲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期。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日本专利申请的副本及其译文(英语、德语或法语)。
EP知识产权信息
关于统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
背景
欧洲议会同意与统一专利法院“加强合作”。
2011年3月10日
欧洲议会批准加强合作,建立统一的专利制度。至此,新的统一专利制度的正式法案的制定工作已经开始。
2011年4月13日
欧盟委员会提出了统一欧洲专利保护的法律草案。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1/20110413a.html
2012年6月29日
统一专利法院和统一专利诉讼系统的最终形式已经建立。
欧洲理事会关于统一专利制度下的授权和执行的最终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 统一专利法院计划于2014-2015年生效,授权前和异议程序将与现行欧洲专利局专利程序基本相同。
- 统一专利颁发后的验证过程只需以官方语言英语、法语和德语进行(大大降低成本)。
- 侵权诉讼的一审可以在除西班牙和波兰以外的任何成员国提起,但处理有关专利有效性的所有问题和上诉的主要技术法院是所谓的中央法庭(总部位于 )。专业部门将在伦敦(化学、医学和生命科学)和慕尼黑(机械工程)开设。
- 所有欧盟成员国(不包括西班牙和意大利)均可一次性支付专利维持养老金。
关于统一专利法院
欧盟统一专利制度概述
2012年12月11日,欧洲议会以多数票通过了两项关于统一专利制度的法规草案。做过。这为期待已久的统一专利法院的生效铺平了道路。统一专利法院2014 年初生效据说,在这种情况下,2014年颁发第一个欧洲统一专利将完成。
随着统一专利制度的生效,统一专利将在 25 个欧盟成员国(不包括西班牙和意大利)仅通过一个行政步骤即可颁发。在这种情况下,欧洲专利局将开展工作并管理单一专利。
单一专利将与各成员国的国家专利以及基于EPC的欧洲专利共存。还,在统一专利制度下,法律依据和专利授权程序与基于现行EPC的EP专利相同,但授权后制度不同。申请人必须在授权后一个月内决定是将已授权的专利申请视为单一专利还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作为欧洲专利进入各国的国家阶段。
统一专利制度采用欧洲专利局集中管理专利的制度,每年一次性收取续展费,并将其分配给参与统一专利制度的各成员国。此外,如果申请人是小型实体,每年的续展费用似乎会减少。
また,对于不想冒专利在所有成员国都无效的风险的专利所有者来说,还可以选择在至少少数几个国家获得并保留国家专利。至少有13个成员国必须批准上述一揽子新规定,统一专利制度才能生效,但目前,正如上文所述,预计第一个统一专利将在2014年颁发。据称,
此外,由于单一专利被视为所有成员国共同的唯一专利,因此每个成员国很难使专利具有法律效力(通过提交译文进入国家阶段的翻译程序等)和管理它。没有。结果,申请人:可以显着节省时间和金钱となります。
请注意,根据统一专利制度,专利申请必须以英语、德语或法语提交。此外,在统一专利制度下以及过渡期内(最多12年),如果以德语或法语授予专利申请,则必须提交英文译文。此外,如果专利申请以英语授予,则必须提交欧盟官方语言之一的翻译。
关于统一专利法院
在统一专利制度下,欧洲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将通过统一专利法院执行。这样的话,就没有必要每个国家都进入国家阶段了。这消除了国内费用和翻译费的需要。
统一专利法院不仅对单一专利拥有专属管辖权,而且对欧洲专利公约 (EPC) 下的欧洲专利拥有专属管辖权。在过渡期内,基于EPC的EP专利可以请求排除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范围(选择退出)。在这种情况下,EP专利将受到各国法院的管辖。
上述一揽子新规定规定了基于建立统一专利法院的国家间条约的统一专利诉讼制度。据此,统一专利法院(巴黎、伦敦、慕尼黑)关于专利侵权和有效性问题它行使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职能,定位为具有专属管辖权的专门法院。
一审法院设有中央审判庭、地方审判庭和地区审判庭。每个部门都有一个由多国法官组成的评审团。中心部分分为三个部分:英国(负责制药、生物技术和化学相关项目)、法国(负责电信、电力设备和其他项目)和德国(负责机械和武器) -相关项目),总部将设在巴黎。
一审法院也可以在各成员国法院举行。在这种情况下,案件将由三名具有法律资格的法官组成的小组进行审理。对于有关专利撤销的反诉,将根据专家组或当事人的要求指派一名具有技术资格的法官。
一般来说,侵权诉讼在侵权发生地或被告居住地进行,但有效性诉讼必须在统一专利法院中央分庭(总部位于巴黎)进行,除非有反诉已归档。有。此外,在同时涉及侵权诉讼和有效性诉讼的案件中,也可以在统一专利法院进行这些诉讼。在统一专利法院总部,由两名具有法律资格的法官和一名具有技术资格的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案件。司法机构是一个由多国法官组成的小组,其中包括具有法律和技术资格的法官。
此外,卢森堡的专门法庭仍然是上诉法院和欧盟法院(CJEU)。该上诉法院由三名具有法律资格的法官和两名具有技术资格的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案件。在上述过渡期内,各国国内法院仍可用于执行各国的国家专利。过渡期过后,统一专利法院还将审理各国的国内专利案件。
问答
- ◆ 统一专利覆盖哪些国家?
截至 2013 年 4 月 1 日,所有欧盟成员国(不包括西班牙和意大利)。西班牙和意大利如果撤回拒绝参加的决定,将成为符合资格的国家。
- ◆什么是统一专利、统一专利法院?
欧洲专利局将有可能授予一项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有效的专利。此外,统一专利可以通过统一专利法院的单一诉讼对所有参与国强制执行或无效。
- ◆是否可以将基于EPC的EP专利转换为单一专利?
即使欧洲专利基于欧洲专利公约,如果专利授权超过《统一专利条例》的生效日期,也有可能获得统一专利。
- ◆我可以选择专利类型吗?
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新的单一专利、基于EPC的EP专利或为每个参与国授予的国家专利。
- ◆单一专利的相关费用是多少?
不确定性很多,未来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然而,对于所有单一专利,整个说明书必须以英文提交或翻译成英文,期限至少为 6 年,最长为 12 年。如果以英语提交,则必须翻译成另一种欧盟官方语言。索赔必须按照目前的方式翻译成英语、法语和德语。
- ◆如何申请统一专利?
按照目前的情况,这将为欧洲专利局完成。考试程序保持不变。
- ◆补贴后需要怎样的反应?
注册时,申请人可以选择指定单一专利或按国家指定。
异议程序与现有欧洲专利申请相同。
欧盟地理标志 (GI)
一、基本法律法规
-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2 年 11 月 21 日关于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制度的第 1151/2012 号条例
・外务省:日本与欧盟关于经济伙伴关系的协定(日本-欧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2. 概述
地理标志(GI)是表明农产品、食品等的质量或者特征源自原产地地区或者土地的标志。
目前,在欧盟,农产品和食品受到理事会第 1151/2012 号法规的保护,但葡萄酒和烈酒也受到地理标志保护。
三、英国脱欧处理
根据退出协议,在2020年12月31日过渡期结束之前在欧盟注册的地理标志将在过渡期结束后继续在英国受到地理标志的保护。过渡期结束前在英国注册的地理标志也将继续在欧盟受到保护。
过渡期结束后,英国产品在欧盟申请地理标志注册时,英国需要以欧盟国家身份完成相关程序。
4. 日本-欧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
《日本-欧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 规定日本和欧盟之间对农产品和酒精饮料的地理标志进行相互保护。这也将保护欧盟市场上的神户牛肉和夕张甜瓜等日本地理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