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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已公开的外观设计,非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除外

德国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对最初在中国公布后在EC范围内销售相关产品的外观设计作出了判决,认为该外观设计不属于非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UCD)的保护对象。
(http://oami.europa.eu/ows/rw/resource/documents/RCD/case-law/gebaeckpresse.pdf)

原告所创一新型饼干压形机,相关外观设计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授权注册,公开随即相关产品进入英国市场开始销售。原告以上述为由,向法院请求UCD保护。

共同体外观设计规则(CDR)有如下规定:
・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的外观设计,自该外观设计在共同体内公开并供公众利用之日起的3年,作为UCD受到保护(第11条)。
・对于尚未在共同体内公开并供公众利用的外观设计,不授予权享受作为UCD受保护的权利(第110条a)。
・在共同体范围内公开并供公众利用的外观设计,如果同一外观设计属于共同体内的已知内容、则认为该外观设计不满足受保护的要件(第5条、第7条)。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在英国销售其饼干压形机之事实属于CDR第11条和第110条a所述的向共同体内的公众提供外观设计并供利用的内容。然而,在此之前已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该外观设计,根据CDR第5和第7条关于外观设计丧失其新颖性的规定,判断不授予作为UCD的外观设计保护权利。

本判决表明,外观设计已在欧洲共同体范围之外公开的情况下,该外观设计将永久性丧失获得UCD保护的资格。

AIPPI(2009) Vol.54 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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