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

专利异议相关操作信息

 

随着2003年专利法的修改,之前的专利异议制度(以下简称“旧制度”)被废止,并与专利无效审判相结合,但随着2014年专利法的修改,该制度被废除。推出新的专利异议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尽早确保权利稳定。

新系统与旧系统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全部案件笔试
为了使该系统更容易被反对者使用,新系统下的所有听证会都将基于书面听证会。 (专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旧制度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但也可根据请求或依职权进行口头审理,因此当事人的参与程度比新制度更高。
(2) 异议人提交书面意见的机会
为了提高系统的便利性,现在当专利权人请求更正时,异议人将有机会提交书面意见。 (特条120之5第5项)
在旧制度下,异议人提出专利异议后陈述意见的机会得不到保障,对异议人来说也不方便。
(3) 缩短专利异议声明要旨变更的期限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新制度缩短了允许更改书面异议要点的期限。具体来说,如果在异议期限内通知撤销理由,异议人不能做出任何改变书面异议要点的修改。 (专利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项)

新的专利异议制度是消灭他人专利的一种手段,类似于专利无效审判,但它比专利无效审判更容易使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与专利无效审判不同,第三方(所谓的假人)可以根据请求人的请求提出请求。 (专利法第113条)
(2) 办公费用低于专利无效审理。 (专利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
(3)由于只是书面审理,因此与专利无效审理相比,当事人的程序负担较轻。 (专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项)
 

我们办公室提供的服务

 

提出新的专利异议时,需要在短时间内进行相当于专利无效审判的高度专业化的审查和答复,因此我们建议咨询经验丰富的专家。

我们的办公室提供与专利异议相关的各种服务,因此请利用它们。基于我们经验丰富的专利律师和员工的专业视角,我们灵活、快速地响应您的需求。
(注)我们可能会因冲突而拒绝您的请求。请注意。

提出异议的一方(申请人) 准备提出投诉
提出投诉时
通知取消理由后提出更正请求时
其他的
专利保护者(专利持有者) 准备请愿书
通知取消理由时

 

其他专利的监控、考虑和分析

专利异议只能在专利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专利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因此,为了不错过提交请愿书的机会,有必要建立一个系统来监控、考虑和分析其他专利出版物。

请使用我们的办公室作为此类监控、考虑和分析工作的外包目的地。在我们公司,我们不仅监测其他专利出版物,还基于我们的专业专利律师和专业人员的专业视角,为其他专利出版物提供审查、分析和咨询服务。

其他专利出版物的监测

根据与客户约定的检索条件公式,我们定期(例如每月)检索其他方新发表的专利出版物并报告检索结果。搜索条件表达式和搜索时机可以随时查看。

需要关注的专利提取

从检索到的其他方的专利出版物中,我们提取在考虑您的产品/技术等时需要注意的专利出版物,并报告提取结果。请将此信息作为做出避免侵权或考虑无效的决定的依据。

提出专家意见

我们将分析检索到的其他方的专利出版物或提取的其他方的专利出版物,并提供我们的专利代理人考虑客户的产品、技术等的专家意见。请将此信息作为做出避免侵权或考虑无效的决定的依据。

他人取得权利趋势分析及咨询

可以根据其他方的专利公开来分析其他方的权利获取趋势,并将该分析结果用于客户未来的专利战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利用我们的专利律师提供的分析和咨询。

 

无效证据调查/无效考虑

在提出专利异议或撤销专利的理由通知期限届满后,以先到者为准,书面专利异议中所载明的请求理由和证据概要应当予以变更,且不得进行修改(专利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项)。因此,有必要对投诉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充分的初步调查和考虑。另一方面,提出专利异议的期限仅限于自专利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专利法第113条)。

也就是说,在提出专利异议时,需要在短时间内进行充分的初步调查和考虑。请使用我们的办公室作为此类短期调查和考虑工作的外包目的地。本所通过专业专利代理人和专业人员的专业观点,提供调查和审查服务。由于我们拥有大量的专业专利代理人和专业人员,因此我们能够在短时间内进行大规模的调查和审查。

无效证据调查

我们根据拟无效的目标专利的内容,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检索条件公式,检索可以使目标专利无效的专利文献,并报告检索结果。可以根据搜索结果随时查看搜索条件表达式。我们还可以提供专利律师对检索结果的专家意见。

考虑无效

我们的专利代理人根据检索到的专利文献,就涉案专利是否可以宣告无效提供专家意见。请使用此信息作为决定是否实际提出专利异议的基础。

 

投诉监控

如果第三方对另一方的专利提出异议需要引起注意,您可以出于成本考虑而决定推迟提交自己的专利异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监控第三方是否对另一方需要关注的专利提出了异议。因此,可以将我们的办公室作为此类监控工作的外包目的地。

 

准备请愿书

专利异议的审理仅由审判员组成书面听证会,没有口头审理(专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此外,专利异议的审理和决定比照适用审判规定等(专利法第120条之8),如果构成正式违法,将责令修改或者驳回程序。发行。因此,在准备书面专利异议时,有必要基于专业角度并以适当的格式提交适当的请愿书。

因此,在准备专利异议声明时请咨询我们的办公室。在我们公司,我们根据经验丰富的专利律师的专业观点提供申请准备服务。

政策考虑

我们以专业的视角审查并提出目标专利无效的政策。

投诉创建

根据与客户商定的政策,我们将准备一份以最佳结构方式描述无效原因的专利异议声明,并在客户审核后将专利异议声明提交给日本特许厅。

根据您的预算,我们可以创建具有简化信息的更便宜的版本,因此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关于投诉人

如果您希望第三方(所谓的假人)根据申请人的意愿提出投诉,请联系我们。

 

创建书面意见

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异议审理中要求更正权利要求范围等,请求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标准为30天,海外居民为50天)提交书面意见。(专利法第120条之5) ,第 5 段)。在准备书面意见时,需要高度专业化的考虑,以影响初审审查小组的意见。

因此,在准备书面意见时请咨询我们的办公室。在我们公司,我们根据经验丰富的专利律师的专业观点提供意见撰写服务。

政策考虑

我们将根据我们的专业角度考虑并提出政策,并向初审审查员小组提供意见。

意见撰写

根据与客户商定的政策,我们创建包含最佳逻辑结构意见的书面意见,并在客户审核后将书面意见提交给日本特许厅。

 

信息提供

即使引入专利异议制度后,授权后信息系统仍将继续存在。因此,例如,(1) 如果您希望匿名提交公开的示例以支持他人提出的专利异议,(2) 如果您希望匿名提交公开的示例以支持由他人提出的专利异议另一个人,当您希望匿名提交专利异议听证会期间发现的证据时,您可以考虑使用信息提供系统。

因此,有关此类信息的使用,请咨询我们的办公室。

(注)利用信息提供系统提交的文件是否会在专利异议听证中被接受,由行政专家组当然审查(专利法第120条之2第一项)。

 

授予专利后立即审查有效性和分案申请

专利申请人可以自送达专利授权决定核证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分案申请(专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因此,对于非常重要的专利,为了准备接受专利异议,最好在专利决定的核证副本交付之日起 30 天内提交分案申请。因此,即使专利权因专利异议而被撤销,仍然有通过分案申请单独获得权利的空间。

作为决定是否提交分案申请的因素之一,我们建议您在专利授权后立即审查其有效性。本所以专业专利代理人和专业人员的专业视角为基础,在短时间内提供有效性审查服务。

有效性研究

我们根据目标专利的内容,根据与客户约定的检索条件公式,检索可能使目标专利无效的专利文献。可以根据搜索结果随时查看搜索条件表达式。

有效性研究

根据检索到的专利文献,我们的专利代理人将就涉案专利的有效性/无效性提出专家意见。

分案申请

如果确定涉案专利可能被无效,我们建议在送达专利决定核证副本之日起30天内提出分案申请。

 

撰写意见、要求指正、访谈

如果行政专家组审查结果通知了撤销专利的理由,专利权人和介入人必须在指定期限(标准60天,海外居民90天)内提交书面意见。(第120条) -5,专利法第 1 款)。另外,专利权人仅在上述书面意见的提交期间内,可以要求修改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等(专利法第120条之5第2项)。

在准备书面意见并要求更正时,需要高度专业化的考虑,以推翻初审法官小组的意见并确保专利得以维持。

因此,在准备书面意见或要求更正时,请联系我们的办公室。在本所,我们根据经验丰富的专利律师的专业观点提供书面意见和更正申请表。

政策考虑

我们将根据我们的专业角度审查并提出政策,以推翻审判小组的定罪。

意见撰写

根据与客户商定的政策,我们创建包含最佳逻辑结构意见的书面意见,并在客户审核后将书面意见提交给日本特许厅。

要求更正

根据与客户商定的应对政策,我们将创建更正请求,以最佳逻辑解释为什么应通过更正维持专利,并在客户审核后向日本特许厅提交更正请求。

行政小组访谈

为了促进与初审审查小组的顺利沟通,我们的专利代理人将根据需要与初审审查小组进行面谈。

 

副所长、专利代理人 村上隆(大阪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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