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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谦三国际专利事务所的商标以地图为背景,在这张地图中,表示了1991年登记的发明专利数量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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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随笔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支援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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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制止进口的制度(类似于中国的海关保护)

  是指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以及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在认为侵权的商品被进口时,可以对海关总署提出制止该货物的进口,并进行认定手续的制度(海关法第69条之13)。
  另外,在知识产权中,集成电路利用权不能向海关申请制止进口,但海关可根据权利人提供的“制止进口情报”进行取缔活动。
申请制止不正当竞争的申请人是指具有申请停止混同行为,冒用著名标志行为,形态模仿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項第1号~第3号)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

申请制止进口的要件

1.必须是权利人(包括知识产权人和申请制止不正当竞争的申请人)
  申请制止出口的人,是权利人,专用实施权人,专用使用权人或者专用利用权人。对权利人或者专用实施权人等的确认均通过注册登记簿进行。
 另外,权利人可通过律师・知识产权代理人等进行手续申请。
2.必须基于有效权利
  权利的有效性需经专利局注册之后才有效(除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之外)。如果还在注册申请中,则不能申请制止。
  如果是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项第1号到3号之间所规定的商品等标示,申请制止不正当竞争的申请人还需要向经济产业大臣征求意见,说明该申请制止的东西在需要者之间被广泛认识(第1,2号),并向海关提出记载该意见的书面。
3.需要有侵权事实存在
  所谓侵权事实,是指除现在已进口到日本的侵权物品之外,也包括将会进口到日本的侵权物品。
4.侵权事实应该明了
  为使侵权事实明了,必须提示侵权物品或者该商品目录・照片。
  另外,如提供侵权品或者商品目录仍不能证明是否存在侵权,则另需提交可证明知识产权侵权存在的法院判决书,专利局出示的判定书或者律师、资格代理人制作的鉴定书。在实际操作中,判定书比鉴定书更为受重视。
5.海关必须能够足以识别侵权物品

申请制止进口的手续

  申请制止进口时,必须在符合海关式样的申请书中附上必要的文件,向各个海关本关业务部的知识产权调查官提出。
  海关按函館・東京・横浜・名古屋・大阪・神戸・門司・長崎・沖縄地区分为9个地区管轄。资料必须按照申请制止进口的海关数目来提交。但是,资料的提交并不需要向各个海关直接提交,而是可以一并向申请进口的申请人住所(如法人则为其主要事务所所在地)所属辖区的海关,或者是向侵权物品可能要进口的海关官署提交即可。
申请制止进口本身不需要手续费。
另外,为使申请手续迅速进行,可以与海关事先协商。事先协商中,可以对申请要件进行确认,并可听取对申请书记载要领的说明。


申请制止进口的必要书面文件
(必要书面文件)
①申请书(海关式样)
 主要记载事项 ・进行认定的海关总长
        ・申请制止进口的权利内容
         (权利种类,注册号以及注册年月日,权利存续期间,权利范围,原来的权利人,实施权利人)
        ・申请制止进口的被疑侵权物的品名
        ・认为是侵权物的理由
        ・识别要点
        ・作为专利许可费基础的资料
        ・希望制止进口的期间(2年以内)
        ・预想的进口商等
②注册簿副本・公报(如为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则需要有证明该权利发生的资料。如申请制止不正当竞争时,则需经济大臣的意见书)
③证明侵权事实的资料以及样本・照片
④计算通关释放金数额的资料(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
⑤委托书(代理人进行申请手续时)
(参考資料)
①判決书・临时处分决定通知书・判定书
②律师・代理人等的鉴定书
③警告书等
④侵权纷争资料
⑤有关平行进口的资料
⑥其他与侵权物品相关的资料

制止进口的程序


(1)认定手续
所谓认定手续,即海关对申请进口的货物和国际邮送物等是否侵害知识产权进行认定的手续。
  认定手续开始时,由发现该货物的海关所属的知识产权调查官或者知识产权负责人书面通知进口商。这个通知将进口商・运输人・生产者信息告知给权利人,并将权利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告知给进口商。
  权利人・进口商在一定期间内,分别对海关陈述意见,提出证据。知识产权调查官・负责官员根据这些意见和证据,认定该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并将其结果和理由分别书面通知权利人和进口商。
  如果快的话,认定手续花费时间从通知开始大约1个月。权利人和进口商意见对立时则更容易趋于长期化。

(2)申请中止认定手续
  进口商在通知认定手续开始的通知书所示日期的次日开始10个工作日(延长时为20个工作日。向专利局长官询问意见时,在专利局回答后的10天)之后,可向海关申请制止认定手续。
  此时,在进口商的商品可能侵权时,海关将命令进口商缴纳过关释放金以给权利人可能受到的损失作担保。

按输送国(地区)不同的制止进口实绩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前年比 構成
比例

中国

9,440

16,116

21,529

18,893

20,996

111.1%

90.4%

韩国

8,720

4,527

3,287

1,480

574

38.8%

2.5%

香港

424

735

660

458

558

121.8%

2.4%

菲律宾

445

472

308

403

488

121.1%

2.1%

泰国

343

572

356

392

313

79.8%

1.3%

台湾

20

28

31

35

68

194.3%

0.3%

美国

52

37

62

75

55

73.3%

0.2%

越南

44

51

32

22

36

163.6%

0.2%

土耳其

35

4

10

2

24

1200.0%

0.1%

印度尼西亚

10

22

16

16

19

118.8%

0.1%

上述以外
的国家

58

97

124

117

102

87.2%

0.4%

合計

19,591

22,661

26,415

21,893

23,233

106.1%

100%

*上半部分是制止的手续件数,下半部分是被制止的物品件数
(平成20年3月5日、根据财务省报道)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前年比 構成比例

中国

452,216

694,299

699,533

847,650

515,573

60.8%

81.7%

香港

68,727

107,950

37,836

38,711

38,724

100.0%

6.1%

韓国

384,173

165,180

109,490

76,859

30,360

39.5%

4.8%

泰国

27,798

20,527

21,332

6,104

16,108

263.9%

2.6%

美国

2,987

476

2,038

4,520

7,488

165.7%

1.2%

门新加坡

572

2,733

260

850

7,168

843.3%

1.1%

菲律宾

33,187

24,531

22,177

59,840

4,980

8.3%

0.8%

台湾

587

1,506

37,136

4,817

3,096

64.3%

0.5%

2

7

1,433

1,257

2,625

208.8%

0.4%

马来西亚

67

58

342

340

2,120

623.5%

0.3%

上述以外的国家

8,908

22,091

12,464

3,074

2,446

79.6%

0.4%

合計

979,224

1,039,358

944,041

1,044,022

630,688

60.4%

100%




按知识产权分类不同的制止进口实绩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構成比例
专利权 26

15

27

15

9

0.0%

67,211

20,787

69,472

27,314

4,258

0.7%

实用新型权 1

0

0

0

-

-

4,896

0

0

0

0

-

外观设计権 54

54

80

88

56

0.2%

58,977

90,040

91,472

81,270

49,266

7.8%

商标权 19,363

22,447

26,140

21,415

22,994

98.5%

784,591

877,895

685,529

768,534

519,274

82.3%

著作权 198

214

226

423

273

1.2%

63,540

50,636

97,487

166,721

57,865

9.2%

著作邻接权 1

0

1

0

-

-

9

0

2

0

0

-

新品种育成者权 0

0

0

0

0

-

0

0

0

0

0

-

违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物品
易与众所周知标示
产生混同的物品
0

0

4

19

1

0.0%

0

0

79

183

25

0.0%

冒用著名标示
的物品
0

0

0

0

0

-

0

0

0

0

0

-

形态模仿品 0

0

0

0

0

-

0

0

0

0

0

-

合計 19,591

22,661

26,415

21,893

23,233

100

979,224

1,039,358

944,041

1,044,022

630,688

100

*上半部分为申请制止的手续件数、下半部分为被中止的物品数目。
(平成20年3月5日、根据财务省公表的报道)

制止出口制度

  该制度根据平成18年的法修改导入,与制止进口制度构造相同。
  可以申请制止出口的对象为:侵犯新品种权的物品,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项到第3项的物品,侵害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的物品。
  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不能申请制止出口。
  另外,集成电路利用权不能申请制止进口。同样,也不能申请制止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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