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导体集成电路配置法
1.序言
在知识产权法的领域中存在有“半导体集成电路配置法”(全名:有关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电路配置的法律)。该法律制定于1985年5月31日,并于1986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该法律也有近30年的历史。
该法律的制定是源于包含了以美国为中心的电子计算机和半导体产业的兴隆发展。由于半导体集成电路的出现,使得电子计算机的小型化、节电化以及高性能化也得以实现。并且研究人员在为了追求进一步的小型化和节电化,正不断努力地提高半导体集成电路的集成度。而为了提高上述集成度,对电路配置(topography)和电子电路的布图设计(layout-design)的开发变得十分重要。
开发新的电路配置所需要的费用也随着半导体集成电路的集成度的提高而飞速上升。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而能够简单且以较低的价格进行电路配置的复制。所以,需要通过法律来保护新开发的电路配置。
也就是说,如承认非法复制,“即使付出高额开发费用,也要提高半导体集成电路的集成度”这一鼓励制度将不再起作用。因此,将无法促进半导体集成电路的开发和发展。另外,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已有的知识产权法无法适当地对电路配置进行法律保护。
因此,美国在1984年制定了“半导体芯片保护法”(Semiconductor Chip Protection Act),利用该特别法来保护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电路配置。在其第二年,日本也效仿美国制定了半导体集成电路配置法。
2.保护的对象
半导体集成电路配置法以半导体集成电路电路配置作为保护对象。那么,“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电路配置”究竟是什么呢?该词语的意义将决定某一创作能否得到保护,所以必须对其作出尽可能明确的定义。半导体集成电路配置法第2条第1款和第2款对“半导体集成电路”和“电路配置”做出了定义。以下首先介绍“半导体集成电路”的定义。
第2条第1款
在本法中的“半导体集成电路”是指:在半导体材料或绝缘材料的表面或者半导体材料内部,生成晶体管和其它电路元件并使其成为不可分状态的产品,该产品具有电子电路的功能。
仅看上述定义可能难以理解,以下将上述条文分解说明。“半导体材料”是指:其电阻值是导体电阻值和绝缘体电阻值中间的数值的物质,在半导体集成电路中,一般利用硅或砷化镓。“绝缘物”是指:电阻值较大,几乎无法通过电流的物质,在半导体集成电路中多采用二氧化硅。“电路元件”是指:构成电路的开关功能、放大功能和蓄电功能等功能的最小单位。除了上述定义中所举出的晶体管,还可以举出电容器、电阻器和二极管等。“在···表面或者···内部,生成···”是指:不是安装例如电子管那样的现有的外部构件,而是在所需部分直接形成电路元件。“不可分状态”是指:电路元件之间不可分离的状态。
以下说明“电路配置”。
第2条第2款
本法中的“电路配置”是指:在半导体集成电路中的电路元件和连接这些元件的导线的配置。
如上所述,“电路配置”是指:电路元件和连接各电路元件的导线的配置,其中,电路元件是指构成有着开关功能、放大功能、蓄电功能等的电子电路的最小单位。因此,如何配置电路元件和导线是本法的要点。
3.申请与保护
半导体集成电路配置法通过以下方法对电路配置进行保护,即:将被已申请的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电路配置进行注册,使其产生“电路配置使用权”这一权利,从而根据该权利禁止他人模仿该电路配置。因此,如果创作者希望保护自己所创作的电路配置,就必须进行电路配置使用权的注册。
(1)从申请到注册
注册时需要向经济产业大臣提出申请。当申请注册时,受经济产业大臣委任的财团法人软件信息中心(SOFTIC)将进行以下审查:
1.申请人需为所申请的电路配置的创作者或者其继承人
2.当创作者或其继承人为2人以上时,该创作者或其继承人必须进行共同申请
3.创作人或其继承人在申请日的两年以前未以生产销售为目的对所申请的电路配置进行转让·进口等行为
4.申请书符合规定
如上所述,与专利法不同,新颖性、进步性和优先申请等并不成为注册条件,因此没有对这些条件的审查。审查过程快,从进行申请到收到注册的通知书所用的时间大约在1周以内。
申请书上必须填写以下事项
1.半导体集成电路的名称
2.半导体集成电路的分类
3.创作者的住址和姓名或名称
4.申请人的住址和姓名或名称
5.最初转让半导体集成电路的日期(年月日)
6.代理人的住址和姓名(通过代理人进行申请时)
另外,申请书的附件为下述:
1.说明申请人是创作者的说明书(创作者和申请人为同一人时)
2.4件半导体集成电路的实物
3.记载了电路配置的附图或者照片(必须放大到实物的20倍以上)
4.特定保密部分的申请书(在电路配置中包含有保密部分的情况)
5.委任书(通过代理人进行申请时)
另外,在需要对通过特殊的技术进行的生产方式进行保密的情况下,申请人还需要以下述的任一方法进行申请。
1.对于记载于附图或显示于照片的电路配置,需提交缩微胶卷,该缩微胶卷中被复制有通过电子计算机所设计产品的表面的显示。
2.在不对所申请的电路配置产生显著特定困难的范围内,将附图或者照片的一部分涂抹后提交。但所涂抹的面积在利用该电路配置所制造的半导体集成电路的每一层上所对应的部分中不得超过未涂抹的部分(即涂抹的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总面积的50%)
以下说明从申请到注册的流程:

(2)注册后
当电路配置被注册后将会产生电路配置使用权。电路配置使用权的有效期限是从注册起10年,并不具有如专利权或商标权那样的延长、更新。
电路配置使用权有着与专利权相同的独占排他性。但是,电路配置使用权的效力并不涉及他人独立创作电路配置。也就是说,电路配置使用权并不是像专利权那样的绝对权利,而停留于像著作权那样的相对权利。因此,即便使用与已注册了的电路配置完全相同的电路配置,只要是独立创作的,就不会成为电路配置使用权的侵害。
另外,为了解析或者评价,利用已注册的电路配置所制造半导体集成电路也不成为电路配置使用权的侵害。因此,仅以解析等为目的的逆向工程也不成为侵权。
另外,电路配置使用权与专利权相同,具有使用权和抵押权。另外,通过预先进行的信息提供,海关能够禁止相同电路配置的半导体集成电路进口。进而,申请人能够行使对电路配置使用权侵害的禁止要求权和损害赔偿要求权。在这种情况下,所管辖的法院将于专利权侵害诉讼相同地,仅限于东京地方法院和大阪地方法院。但至今为止还没有1件关于电路配置使用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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