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巴西联邦共和国概要
巴西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巴西」)、拥有南美大陆约一半的领土、约1亿9千4百万人口,占世界第5位(2008年),GDP占世界第9位(2008年)。作为BRICs的成员国之一,在产业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巴西是巴黎条约最初设立时的批准国,也是WTO协定、PCT、TRIPs协定的加盟成员国(没有缔结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在巴西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巴西产业财产法,可以取得与专利(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以及商标有关的权利。巴西的产业财产法和日本共同的事项内容比较多,比较容易理解。
2.巴西产业财产权概要
表1表示各保护对象的共通之处。和日本各法律领域的共通事项内容比较多。比较大的差异是实用新型专利采用了审查制度,外观设计没有采用审查制度这一点。
表1
|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 |
外观设计 |
商标 |
| 现地代理人的必要性 |
要 |
| 申请语言 |
葡萄牙语 |
| 审查制度 |
有 |
有 |
无 |
无 |
| 请求实审 |
从申请日起36个月 |
无 |
无 |
无 |
| 存续期间 |
从申请日起20年 |
从申请日起15年 |
从申请日起10年(可延长3次每次可延长5年) |
从注册日起10年(可以更新) |
| 提出异议 |
无 |
无 |
无 |
有(从公开日起60日) |
| 无效请求 |
有 |
| 实施/使用义务 |
3年不实施成为强制许可对象 |
无 |
无 |
5年不使用成为取消对象 |
| 备考 |
注册前可以提供信息 |
注册前可以提供信息 |
|
先申请制度 |
3.巴西专利申请概要
关于巴西专利法的专利申请,从申请到获得专利权的概要如下所述。
(1)专利的种类
数学方法、抽象概念、人为协议、计算机程序自身、治疗方法、从生物的基因等分离出来的生物材料及生物学物质等以外的可被认作保护对象。(上述非专利事由以外的物品(包含医药品)、方法、制造方法可成为保护对象)(第10条、18条)。
应该注意的是,和日本不同,计算机程序自身不能作为专利发明。与计算机有关的发明(包含计算机程序的使用的发明)可以成为保护对象。
实用品或其一部分,产品的形状或者具有构造的物品(第9条)。
为了保护发明申请或与专利发明有关的发明的改良或进步,可以申请追加证明书(第76条、77条)。
创造性不作为追加证明书的申请条件、但要求同发明保持同一发明概念。
(2)申请形式
直接申请,PCT申请,有外国语书面制度(规则4.3.1.)。
在申请的时候可以主张巴黎条约的优先权(第16条)。
有分案申请制度(第26条)。
(3)申请材料
专利申请包含以下材料。
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必要的附图、摘要(第19条)
而且、与实用新型专利相关的专利申请,必须提交图面材料(規則4.3.)
必须提交葡萄牙语的说明书。所以,不论是直接向巴西提出申请还是由PCT申请进入巴西国家阶段的情况,都需要尽早向现地代理人发送英语说明书。
(4)申请公开
从申请日起18个月后申请将被公开(第30条)。并且、有请求提前公开制度(第30条)。
应该注意的是,和日本不同,被撤销或被放弃的专利申请也会被强制公开。(第29条)。
(5)请求实审
和日本一样有请求实审制度。对发明有关的专利申请因为要进行实审、要求从申请日起36个月以内提出请求实审(第33条)。在不请求实审的情况下,申请最终会被视为放弃。
并且,从申请日起36个月后,被无效处分后60日以内提出请求实审的话,可解除无效处分。
(6)office action
和日本一样规定了新颖性、创造性、产业上的实用性(第8条,9条,11条,13条,14条,15条)及不能成为专利的理由(第10条,18条)。
「绝对的新颖性」(第11条(2))
申请后已被公开的在先申请的说明书上记载的发明不能接受注册(绝对的新颖性)。也就是说同日本专利法第29条2一样、即使是在同一发明者或者同一申请人的情况下,因为没有救济特殊规定,需要注意。
在审查过程中、有时会要求申请人提交包含原申请国申请的相关材料的权利要求书的翻译件。提交期间通常是60天(规则7.1.)。
另外、在巴西,如果把包括原申请国的申请材料在内的申请材料毫无遗漏的提交上去的话,上述的翻译文可以由申请人的陈述书代替。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时间是12个月,受到认可的时间比日本要长(第12条)。
(7)专利权的产生
要求从被允许提交专利申请日起60日以内必须交纳手续费(第38条)。
另外、超出60日的情况下如果交纳追加手续费的话,可以追缴。
4. 巴西商标申请的概要
(1)商标的种类
同日本一样,可申请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记号商标、联合商标及立体商标。
(2)申请的形式
除了一般的申请之外,也可在申请时主张巴黎条约的优先权(规则1.1.1)
未设一申请多分类制度。
(3)申请公开·请求实审
无申请公开制度及请求实审制度。
(4)office action
同日本一样,外国或国际机构的徽章等;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违反公序良俗的商标;与地理表志有关的商标;他人的注册商标等均可成为不授权理由(第124条)。
(5)异议提出制度等
设有异议提出制度。自授予商标权前的公告起60天以内可提出异议。
设有无效宣告制度。自商标权注册日起5年以内可提起无效程序。
设有撤销不使用商标制度。自注册日起5年以后可提出申请。
5. 参考网页
http://www.inpi.gov.br/
http://www.jpo.go.jp/shiryou/s_sonota/fips/brazil/ipl/mokuji.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