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印度提出专利申请的优点
关于向印度提出专利申请的优点,可以例举以下几点。
(1) 印度是BRICs的成员国之一,今后也会作为拥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市场的国家之一而倍受瞩目。
(2) 在印度,因为可以使用英语办理各种手续,所以可以利用在欧美国家做成的英语说明书直接办理申请手续,可节省翻译费用。
(3) 由于印度加入了巴黎条约,能以日本的申请为基础主张优先权。
(4) 并且印度加盟了PCT,所以也可通过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
2.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的存续期间是从专利申请日起20年(专利法第53条)。但是与日本不同的是,没有设立医药品等发明专利存续时间的延长制度。
印度专利法第三条具体举例说明了什么是[非发明]
在印度,物质发明专利能得到承认,但是“对已知物质新用途的单纯发现”不能得到承认(专利法第3条(d))。并且,已知物质的盐化物等介电体,只要在功能特性上没有本质的区别,就被视为同一物质(专利法第3条(d))。
计算机软件自身不能成为发明专利。但是如果与硬件组合起来就可以成为发明专利。
印度没有实用新型专利制度。
图1表示从申请到注册的流程图。下面就各阶段进行简单说明。
<申请>
・因为加入了巴黎条约,所以能以日本的专利申请为基础主张优先权。
・因为加入了PCT,所以在提出PCT申请时可以将印度作为指定国。
・从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提交外国申请的有关信息(专利法第8条(1),专利规则第12条(1A))。而且,申请人在被授予专利权或被拒绝授予专利权之前,根据审查官的要求,必须提交有关在外国专利申请处理时各种文件和资料。 (专利法第8条(2),专利规则第12条(3))。
<申请公开>
・申请公开的时间是从申请日和该申请的优先权日中时间较早的日期起18个月后(专利规则第24条)。对于希望早期取得专利权的情况,需要利用提前公开制度(专利法第11条(2))。
<请求实审>
・请求实审必须在该申请的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中时间较早的日期起48个月之内提交(专利规则第24条B)。如果在该规定期间内不请求实审的话,申请就被视为放弃。(专利法第11条(B))
<审查>
・关于审查,如果发现有拒绝理由就发送最初的拒绝理由通知(First Examination Report)。对此答复之后,施行再度审查。如果没有找到拒绝理由就作出授权决定。
・在印度,如果在最初拒绝理由通知发送之日起12个月以内未能达到可被授予专利的状态,申请就会被当作放弃处理(专利法第21条(1), 专利规则24B(4))。
・接到驳回决定时,可以请求复审(专利法77条(f))或者请求审判(专利法第117A条)。
(实审时申请人可以采取的措施)
(a)修改
在得到审查官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专利法第57条)。但是修改后的说明书是否对修改前的说明书进行了实质性的说明,或者把原来没有记载的内容变成权利要求或添加记载时,或者修改后的说明书的权利要求完全超出了修改前的说明书的权利要求时,将不能得到承认(专利法第59条)。
(b)分案申请
在专利权授予前的任何时候候都可以进行分案申请(专利法第16条)。
(c)与审查官的会晤
申请人可以在审查官开始着手进行审查后请求与其会晤。根据来自印度专利代理人的信息,与审查官的会晤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措施。
<专利授予前提出异议>
在专利申请被公开后,专利权授予前,任何人都可以就授予专利权向审查官提出异议(专利法第25条(1))。
・专利权授予后从授予专利权的公告日起满一年内的任何时候,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审查官提出异议(专利法第25条(2))。
・与专利权授予后提出异议的区别是,可以提出请求取消专利权(专利法第64条)。
・专利权者就有关实施状况的信息(Woeking Statement)每年都必须报告。(专利法第146条,专利规则第131(2))。
・从专利权授予日起3年期满后,就会以没有在印度境内实施专利发明等为理由,成为强制许可对象。
・从最初的强制许可命令日起,如果2年期满还没有在印度境内实施专利发明的话,专利就有可能被取消(专利法第85条)
图1 从申请到注册的流程图
3.外观设计
・从注册日起10年,可以延长一次,时间是5年(外观设计法第11条)。在外观设计注册时,注册申请当日就被认作是已经注册了(外观设计法第5条(6))。
・根据外观设计法第2条(d)、「「外观设计」被定义为是通过工业方法或手段,被限制在适用于产品的线条或颜色的形状,轮廓,模样,装饰或结构的特征中的设计」
・外观设计法第2条(a)、「「产品」被定义为既是某种制品或物质,又是人工的或半人工半天然的物品,也包括被制造出来的,能够个别销售的物品的某个零件。另外,不能够个别销售的「部分外观设计」不在受保护之列。
・因为加入了巴黎条约,能以日本申请为基础主张优先权。
・不需要请求实审(外观设计法第5条)。
・如果接到驳回决定的审查结果,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诉(外观设计法第5条(4))。
・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取消外观设计权(设计法第19条)。
4.商标
・从申请日起10年,通过更新手续可以延长(商标法第25条(1))。
・不只是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也受到保护(第2条(1)(zb))
・有集体商标制度(61条)
・立体形状,色彩的组合也受到保护(第2条(1)(m))。
・因为加入了巴黎条约,能以日本申请为基础主张优先权。但是,没有加入马德里协定协议。
・和日本一样,采用一个申请一个商标的制度、一个申请可以指定多个分类。(第18条)。
・如支付追加费用,可以请求早期审查(商标规则第38条(1))。
・审查的结果是驳回决定时,可以请求复审(商标法第91条)。
・采用了授予前提出异议制度,从公告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商标法第21条)。
・关于更新时的审查,商标是否实际使用不作为审查内容。
・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无效审判(商标法第57条)。
・不使用期间到了5年3个月就成为不使用取消审判的对象(商标法第47条)。
・注册商标所有者的代理人或代表在没有接到委托就用个人名义注册标章时,该注册商标的所有者可以对已被申请的注册提出异议。 (商标法第146条)。但是必需要在获知这种行为时起3年内提出。
〔参考资料〕
(1)「关于印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其运用状况的调查研究报告」、2007年3月 社团法人 日本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AIPPI・JAPAN
(2)「印度专利法更改的影响」、パテント、2008年、Vol61 No.2 P42-48
(3)国际第三委员会、在亚洲・大洋洲诸国取得专利的留意点(改订版)、资料332号(200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