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对实现稳定增长的新兴国家,也是VISTA中一成员的印度尼西亚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进行总结说明,但愿对各位在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相关活动有所帮助。
【概况】
印度尼西亚设有法务人权省知识产权局。主要对发明专利、简易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相当)、工业外观设计、商标、著作权的申请,开展受理、登录注册业务、以及营业保密、半导体集成电路设计的登录注册业务。大多数申请是通过知识产权顾问(与日本的专利代理人相当)来进行申请。
另外、印度尼西亚主要加入了以下国际条约。
{巴黎条约、专利合作条约(PCT)、TRIPS协定、凡尔纳条约 ※未加入马德里协定}
表1 有关各法的概要
| |
发明专利 |
简易发明专利 |
工业外观设计 |
商标 |
| 現地代理人的必要性 |
要 |
| 申请语言 |
印度尼西亚语 |
| 审查制度 |
有 |
有 |
有 |
有 |
| 请求实审 |
自申请日起36个月 |
自申请日起24个月 |
无 |
无 |
| 公开 |
自申请日起18个月 |
自申请日起3个月 |
自申请日起个3月 |
审查结束后公告 |
| 保护期限 |
自申请日起20年 |
自申请日起10年 |
自申请日起10年 |
自申请日起10年(可更新) |
| 无效审判 |
无(但可向商务裁判所提诉) |
| 効力限制 |
设定強制许可实施权时,由政府决定的实施使用者可实施,以及,以教育/研究为目的 |
设定強制许可实施权时,由政府决定的实施使用者可实施,以及,以教育/研究为目的 |
以教育/研究为目的(无先使用权) |
无先使用权 |
| 备注 |
审查期間为、自审查請求日起36个月以内 |
审查期間为、自审查請求日起24个月以内 |
审查期間为、公开后6个月以内 |
审查期間为、自申请日起30日以内开始、9个月以内 |
外观设计・商标の审查,实际上需1年以上的时间。
表2 申请件数的变化(2004年~2006年)
| |
发明专利 |
简易发明专利 |
工业外观设计 |
商标 |
| 2004年 |
3,668 |
209 |
4,396 |
49,311 |
| 2005年 |
4,304 |
195 |
5,114 |
54,651 |
| 2006年 |
4,612 |
268 |
4,926 |
54,250 |
(JETRO知识产权权信息复制对策指南)
【特許】
在印度尼西亚,每年大约接近4000~5000件发明专利申请、其中約90%是来自外国的申请。也就是说,存在有大量的主张优先权的申请、经PCT途径进入的申请,虽实施实审制度,但大多是参照其他发达国家的审查结果。
另外、按照国家排序,发明专利申请最多的是美国、其次是日本。
<申请时的注意点>
直接向印度尼西亚或经由巴黎途径向印度尼西亚提出申请时的注意事项如下。
- ①申请语言为印度尼西亚语。但是,可利用英文说明书来确保申请日。(自申请日起30日以内,需提交印度尼西亚语的翻译文本)
- ②提出文件
(1)申请书・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必要的附图・摘要
(2)委托书(需与申请提出的同时提出。另外,总委托书得不到认可。)
(3)转让书(申请人和发明人为不同时需提交。可在自申请日起16个月以内提交,也可延长。)
(4)优先权证明书(通过巴黎途径提出申请时,需要提出)
(5)宣誓书(申请人和发明人相同的情况下,需要提出)
- · ③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6个月后申请将被公开,第三人可提出异议。
但是,异议、答辩书的内容只是作为审查的资料,可认为相当于日本信息提供。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从申请日起36个月以内,如不提出实审的请求,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对于通过PCT申请而进入印度尼西亚国家阶段的情况,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交国际公报等文件。但不需提交优先权证明书。
〔其他注意事项〕
- 申请可变更类型・可提交分案申请。
- 无新颖性丧失的例外情况。
- 无临时申请、无国内优先权制度。
- 无超过期限的补偿救济。
- 名义变更时,需要提交公司注册证明书和规定的委托书。
<发明专利要件>
发明专利需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可利用性。
非发明专利事由包括:公序良俗的违反、人体或動物的诊断治疗方法、数学理论、制造生物(不包含微生物)动植物的生物学方法(除微生物学的方法外)。
<登录注册后>
申请被驳回时,可请求不服审判(复审)。但是,没有请求对登录注册后发明专利的无效审判的审判制度。要请求无效审判,需向商务裁判所提起诉讼。另外,也没有发明专利期限的延长制度。
侵权时,未由权利人亲自提出公诉时,不视为犯罪。
【简易发明专利】
其与日本的实用新型相当。
<保护对象>
形状・形态・构造及其组合且具有实用价值的物品的发明,要求具有新颖性。
【工业外观设计】
一年中有5000件左右的申请,其中大约8成是来自印度尼西亚国内的申请。但是,在诸外国中,以日本为最多。
<申请时的注意点>
关于向印度尼西亚提出申请时的注意事项,如下所述。
- ①使用语言为印度尼西亚语。
- ②要提交的文件有:
(1)申请书、外观设计的图面・样品本・照片及其说明
(2)委托书(在申请提出时同时提出。总委托书得不到承认)
(3)转让书(申请人和设计人为不同的情况下,需提出)
(4)优先权证明书
- ③没有与保密外观设计・关联外观设计相当的制度。
- ④有组合物品的外观设计・部件外观设计相当的制度。
<登录注册要件>
仅判断其新颖性。只要与现有设计存在有微小差别即可获得登录注册。但是,近年,将对新颖性的判断範囲进行扩大而判断其实质上是否为同一。
<审查>
在申请公开后,给予第三者提出异议申请的机会。
过去,仅对提出有异议的申请才进行实质审查,现在对所有申请均实施实质审查。
无审判制度。对驳回不服的情况下,需向商务裁判所提出诉讼。
<登录注册后>
侵权时,未由权利人亲自提出公诉时不视为犯罪。
【商标】
一年中,有50000件左右的申请,其中大约7成是来自印度尼西亚国内的申请。但是,在诸外国中,以美国为最多。
在印度尼西亚、真正的商标所有者在商标申请之前、大多已被他人申请注册。其中,以原职员、原代理店在未得到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申请的案例较多。
如果,在本申请人自己提出申请之前,而已被他人申请了商标时,本申请人需以自身的商标是著名商标以及对方是恶意提出了商标申请的诸理由,来提出异议。
<申请时的注意点>
向印度尼西亚提出申请时的注意事项如下所述。
- ①使用语言为印度尼西亚语。
- ②要提交的文件有:
(1)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的区分
(2)商标所有的宣誓书
(3)委托书(与申请提出的同时提交。总委托书得不到承认)
(4)商标印刷样品
(5)优先权证明书
- ③有团体商标制度。
- ④没有防护标识制度。
- ⑤1申请中可最大提出3分类。
<登录注册要件>
- ①登录注册的对象为,商品・服务中所使用的商标、地理标识、原产地标识。
(地理标识、原产地标识是在登录注册后才被保护)
- ②立体商标、气味、声音的商标得不到承认。
- ③没有区别特征的商标将被驳回。
<审查>
对所有申请,均进行实质审查并在9个月以内に结束审查。审查结束后,给予第三者提出异议的机会。
仅在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可请求复审。
<登录注册后>
侵权时,未由权利人亲自提出公诉时不视为犯罪。
<为对抗他人的权利>
可提出商标异议、可基于不使用而提出商标的取消(商标局依职权)、可提起登录注册取消诉讼(向商务裁判所提诉)。
【反垄断法】
在印度尼西亚没有相当于日本的反垄断法的法律。
目前,通过发明专利法等的、在登录注册后行使权利的方法较为有效。
关于营业秘密,其受营业保密法的保护。营业秘密,其与发明专利等相同,在登录注册后得到保护。
※参考资料 「复制对策指南 印度尼西亚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