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信息§
在此,对实现稳定增长的新兴国家,也是VISTA中一成员的印度尼西亚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状况进行总结说明,但愿对各位在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相关活动有所帮助。
【概况】
印度尼西亚设有法务人权省知识产权局。主要对发明专利、简易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相当)、工业外观设计、商标、著作权的申请进行受理及登录注册业务等,以及对营业秘密、半导体集成电路设计进行登录注册业务。大多数申请是通过知识产权顾问(与日本的专利代理人相当)来进行申请的。印度尼西亚主要加入了以下国际条约。
{巴黎条约、专利合作条约(PCT)、TRIPS协定、凡尔纳条约 ※未加入马德里协定}
表1 有关各法的概要
|
发明专利 |
简易发明专利 |
工业外观设计 |
商标 |
現地代理人的必要性 |
要 |
申请语言 |
印度尼西亚语 |
审查制度 |
有 |
有 |
有 |
有 |
请求实审 |
自申请日起36个月 |
自申请日起24个月 |
无 |
无 |
公开 |
自申请日起18个月 |
自申请日起3个月 |
自申请日起个3月 |
审查结束后公告 |
保护期限 |
自申请日起20年 |
自申请日起10年 |
自申请日起10年 |
自申请日起10年(可更新) |
无效审判 |
无(但可向商务裁判所提诉) |
効力限制 |
设定強制许可实施权时,由政府决定的实施使用者可实施,以及,以教育/研究为目的 |
设定強制许可实施权时,由政府决定的实施使用者可实施,以及,以教育/研究为目的 |
以教育/研究为目的(无先使用权) |
无先使用权 |
备注 |
审查期間为、自审查請求日起36个月以内 |
审查期間为、自审查請求日起24个月以内 |
审查期間为、公开后6个月以内 |
审查在自申请日起的30日以内开始,审查期间为自开始日起的9个月以内。 |
外观设计・商标の审查,实际上需1年以上的时间。
表2 申请件数的变化(2001年~2015年)
|
发明专利 |
简易发明专利 |
工业外观设计 |
商标 |
2001 |
3,929 |
221 |
2,514 |
39,000 |
2002 |
3,877 |
209 |
2,431 |
30,241 |
2003 |
3,326 |
196 |
1,601 |
36,980 |
2004 |
3,693 |
209 |
901 |
49,743 |
2005 |
4,325 |
197 |
577 |
41,122 |
2006 |
4,635 |
270 |
632 |
53,233 |
2007 |
5,174 |
247 |
567 |
44,797 |
2008 |
5,156 |
248 |
4,375 |
48,939 |
2009 |
4,553 |
290 |
4,669 |
44,458 |
2010 |
5,694 |
651 |
96 |
49,077 |
2011 |
5,897 |
295 |
79 |
54,779 |
2012 |
76 |
4 |
31 |
1,806 |
2013 |
7,542 |
352 |
4,316 |
63,705 |
2014 |
8,092 |
337 |
3,785 |
49,239 |
2015 |
9,269 |
410 |
4,011 |
49,470 |
(JETRO知识产权权信息复制对策指南)
【特許】
在印度尼西亚,每年大约接近4000~5000件发明专利申请、其中約90%是来自外国的申请。也就是说,存在有大量的主张优先权的申请、经PCT途径进入的申请,虽实施实审制度,但大多是参照其他发达国家的审查结果。
另外、按照国家排序,发明专利申请最多的是美国、其次是日本。
<申请时的注意点>
直接向印度尼西亚或经由巴黎途径向印度尼西亚提出申请时的注意事项如下。
- ①申请语言为印度尼西亚语。但是,可利用英文说明书来确保申请日。(自申请日起30日以内,需提交印度尼西亚语的翻译文本)
- ②提出文件
(1)申请书・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必要的附图・摘要
(2)委托书(需与申请提出的同时提出。另外,总委托书得不到认可。)
(3)转让书(申请人和发明人为不同时需提交。可在自申请日起16个月以内提交,也可延长。)
(4)优先权证明书(通过巴黎途径提出申请时,需要提出)
(5)宣誓书(申请人和发明人相同的情况下,需要提出)
- · ③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6个月后申请将被公开,第三人可提出异议。
但是,异议、答辩书的内容只是作为审查的资料,可认为相当于日本信息提供。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从申请日起36个月以内,如不提出实审的请求,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另外,如果PCT申请进入印度尼西亚国家阶段,那么要求同时提供关于发明人国籍及条约所定详细要件的信息、委托书、优先权证书原件或公证了的优先权转让证书副本。
在国家阶段手续开始后的30天之内,必须提交文本的印度尼西亚语译文。(印尼专利法24条 专利细则第5条)
此外,对于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在旧第1章中规定为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0个月,第2章中规定为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而新第1章及第2章均适用31个月的期限。
对于通过PCT申请而进入印度尼西亚国家阶段的情况,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交国际公报等文件。但不需提交优先权证明书。
〔其他注意事项〕
- 申请可变更类型・可提交分案申请。
- 无临时申请、无国内优先权制度。
- 无超过期限的补偿救济。
- 名义变更时,需要提交公司注册证明书和规定的委托书。
<发明专利要件>
发明专利需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可利用性。
非发明专利事由包括:公序良俗的违反、人体或動物的诊断治疗方法、数学理论、制造生物(不包含微生物)动植物的生物学方法(除微生物学的方法外)。
<登录注册后>
申请被驳回时,可请求不服审判(复审)。但是,没有请求对登录注册后发明专利的无效审判的审判制度。要请求无效审判,需向商务裁判所提起诉讼。另外,也没有发明专利期限的延长制度。
侵权时,未由权利人亲自提出公诉时,不视为犯罪。
【简易发明专利】
其与日本的实用新型相当。
<保护对象>
形状・形态・构造及其组合且具有实用价值的物品的发明,要求具有新颖性。
【工业外观设计】
一年中有5000件左右的申请,其中大约8成是来自印度尼西亚国内的申请。但是,在诸外国中,以日本为最多。
<申请时的注意点>
关于向印度尼西亚提出申请时的注意事项,如下所述。
- ①使用语言为印度尼西亚语。
- ②要提交的文件有:
(1)申请书、外观设计的图面・样品本・照片及其说明
(2)委托书(在申请提出时同时提出。总委托书得不到承认)
(3)转让书(申请人和设计人为不同的情况下,需提出)
(4)优先权证明书
- ③没有与保密外观设计・关联外观设计相当的制度。
- ④有组合物品的外观设计・部件外观设计相当的制度。
<登录注册要件>
仅判断其新颖性。只要与现有设计存在有微小差别即可获得登录注册。但是,近年,将对新颖性的判断範囲进行扩大而判断其实质上是否为同一。
<审查>
在申请公开后,给予第三者提出异议申请的机会。
过去,仅对提出有异议的申请才进行实质审查,现在对所有申请均实施实质审查。
无审判制度。对驳回不服的情况下,需向商务裁判所提出诉讼。
<登录注册后>
侵权时,未由权利人亲自提出公诉时不视为犯罪。
【商标】
一年中,有50000件左右的申请,其中大约7成是来自印度尼西亚国内的申请。但是,在诸外国中,以美国为最多。
在印度尼西亚、真正的商标所有者在商标申请之前、大多已被他人申请注册。其中,以原职员、原代理店在未得到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申请的案例较多。
如果,在本申请人自己提出申请之前,而已被他人申请了商标时,本申请人需以自身的商标是著名商标以及对方是恶意提出了商标申请的诸理由,来提出异议。
<申请时的注意点>
向印度尼西亚提出申请时的注意事项如下所述。
- ①使用语言为印度尼西亚语。
- ②要提交的文件有:
(1)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的区分
(2)商标所有的宣誓书
(3)委托书(与申请提出的同时提交。总委托书得不到承认)
(4)商标印刷样品
(5)优先权证明书
- ③有团体商标制度。
- ④没有防护标识制度。
- ⑤采用一个应用程序的多分类系统。
<登录注册要件>
- ①登录注册的对象为,商品・服务中所使用的商标、地理标识、原产地标识。
(地理标识、原产地标识是在登录注册后才被保护)
- ②立体商标、气味、声音的商标得不到承认。
- ③没有区别特征的商标将被驳回。
<审查>
对所有申请,均进行实质审查并在9个月以内に结束审查。审查结束后,给予第三者提出异议的机会。
仅在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可请求复审。
<登录注册后>
侵权时,未由权利人亲自提出公诉时不视为犯罪。
<为对抗他人的权利>
可提出商标异议、可基于不使用而提出商标的取消(商标局依职权)、可提起登录注册取消诉讼(向商务裁判所提诉)。
【反垄断法】
在印度尼西亚没有相当于日本的反垄断法的法律。
目前,通过发明专利法等的、在登录注册后行使权利的方法较为有效。
关于营业秘密,其受营业保密法的保护。营业秘密,其与发明专利等相同,在登录注册后得到保护。
※参考资料 「复制对策指南 印度尼西亚编」
更新
※专利权转让登记
根据2010年6月7日的总统令,依继承、赠与、遗言、文书中的规定来转让专利权时,必须在知识产权总局进行转让的登记。
申请专利权转让登记时所需的文件:
- 1 专利证书原件
- 2 翻印成印尼语的认证文件、宣誓书以及转让证书
- 3 委托书
- 4 专利权转让登记申请费的支付收据
- 5 本年度的年费缴纳收据的复印件
手续
相关部门收到了经正式途径提出的登记申请后,在受理后30日以内发出转让登记通知,并发行转让登记证。还对转让进行登记,并在专利公告上揭载。
※恢复优先权
据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于2011年2月10日发出的传阅,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正式公布其对PCT细则中有关优先权恢复的规定保有独自的立场。
〔内容〕
PCT细则26之2.3以及49之3.2所述的优先权恢复,不适用于印度尼西亚国家法。因此国际专利申请即使符合以上细则中所述的“恢复基准”,该申请也被视为撤回,且不返还手续费等。
根据PCT细则26之2.3以及49之3.2规定,对于国际申请日在巴黎公约规定的12个优先权期间的届满日之后,但处于自该届满日起2个月以内的情况,若受理局或指定局依照以下判断基准而接受了其未能遵守优先权期限的理由,则优先权的恢复能得到认可。
<优先权恢复的判断基准>
未遵守优先权期限而提出的国际申请属于:
•充分注意但仍发生了延误的(较严格的基准);
•不为故意的(较松的基准)
(交由各受理局或指定局判断采用上述哪一基准)
※审查意见的答复期限
据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于2011年2月23日发出的传阅,为提高审查质量、缓解审查迟延,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公布了审查意见的答复期限。
〔内容〕
- (1) 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的,赋予3个月的答复期间。
- (2) 未在上述期间内作出答复或答复中存在不明确事项等缺陷的,发出答复督促通知书。并赋予自答复督促通知书发文日起的2个月的答复期间。
- (3) 就上述(2)仍未答复的,驳回该申请或将该申请视为撤回。
- (4) 对于(3)的决定以及视为撤回,申请人/其代理人不能提出不服。
※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运行程序的启动
日本特许厅于2013年4月15日公布,其同意与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DGIPR)开始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运行程序。
“专利审查高速路”是,就在某国被判断为能够获得专利权的申请,经申请人的申请而能够在他国通过简单的手续来获得早期审查的制度。
〔内容〕
- (1)试运行程序自2013年6月1日开始。日本的企业通过利用PPH而有可能在印度尼西亚较早地获得专利。
- (2)反之,DGIPR于2013年6月1日以后受理的PCT申请,能够在日本特许厅接受国际检索/国际初步审查。这有助于为日本企业在印尼当地研究的开发成果创造适当的保护环境。
※不丧失新颖性的适用
The loss of the novelty of an application can be regarded as an exception in the following cases:
- (i)在印度尼西亚申请日前的12个月内,发明违背有权获得专利的人的意愿被公开的(专利法第4条(2));
- (ii)在印度尼西亚申请日前的6个月内,有权获得专利的人以研究、开发为目的进行了试验的(专利法第4条(1));
- (iii)在印度尼西亚申请日前的6个月内,发明在印度尼西亚国内或外国举办的国际博览会,或在公认的国内博览会被公表的(专利法第4条(1))。
新颖性规定中所涉及的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在印度尼西亚或外国经书面或口头方式被公表、实施,或以专业人员能够实施发明的状态被公表的技术。
这里,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后公开的在先申请的内容。所谓在先申请,是指拥有比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或优选权日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的申请。
※关于商标官费的缴纳方法及费用上调
根据有关税外国库收入的规则No.45/2014,商标申请、异议程序及复审的官费已实施了上调(自2014年7月3日起)。
商标申请上,除官费上调外,缴纳方法也有变更,1分类中最多能申请注册10项指定商品/服务。至于分类中追加的指定商品/服务,官费按每10项增纳(不满10项,也无减额)。
※印度尼西亚各种权利的申请费等的改定
印度尼西亚的各类工业产权的相关申请费用等自7月3日起作了以下改定(1卢比约为0.01日元;2014/9/8时汇率)。
表2 出願件数の推移(2009年~2011年)
|
|
改定前 |
改订后 |
专利 |
申请费 |
575,000卢比 |
750,000卢比 |
自第11项起的每项权利要求的追加费用 |
40,000卢比 |
50,000卢比※1 |
简易专利 |
申请费 |
125,000卢比 |
500,000卢比 |
自第11项起的每项权利要求的追加费用 |
40,000卢比 |
50,000卢比※1 |
工业外观设计 |
申请 |
600,000卢比 |
800,000卢比 |
变更姓名、住址 |
150,000卢比 |
200,000卢比 |
转让登记 |
400,000卢比 |
550,000卢比 |
许可登记 |
250,000卢比 |
350,000卢比 |
注册证费 |
100,000卢比 |
150,000卢比 |
优先权证书费 |
100,000卢比 |
150,000卢比 |
商标申请 |
申请 |
600,000卢比 (商品、服务在3项以内的) |
1,000,000卢比 (商品、服务在10项以内的)※2 |
※1 经本次改定,说明书超过30页的,每超1页将追加5000卢比。原说明书的语言不为印尼语的,则该追加费用按照原语言的说明书页数计费,且需在30日以内提交印尼语翻译文。翻译的说明书的页数若超过原语言的说明书页数,还需按照超过的页数支付相应的追加费用。
※2 在改定前,对于超过3项指定商品、服务的情况,每超一项追加50000卢比。而经本次改定,超过10项商品、服务的,以每10项为单位发生1000000卢比的追加费用。
※关于包含不当内容的网站的限制
印度尼西亚信息通信部发布了规则No. 19 year 2014,该规则涉及了禁止访问包含猥亵或违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内容的网站,为促进健全的网络使用,对包含不当内容的网站进行限制的内容。
(公开日2014年8月8日)
该规则主要包含以下条款。
- (1)政府机关、执行机关及公众向信息通信部检举不当网站的相关内容
- (2)网络服务运营商强行限制对检举的网站的访问
- (3)对非不当网站解除限制的手续
(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News:JETRO曼谷事务所 2014年10月28日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