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色列概要
以色列人口约868万人(2017年5月),面积与日本四国岛基本相当,GDP约达3000亿美元(2015年)。以色列的主要产业有矿工业、信息通信、高科业、医疗/光学设备、钻石加工、化工制品、纤维、金融/服务业等。近年随着高科领域的显著发展,光学设备、医疗设备、通信设备、医药品等成为了以色列的主要出口品。
由于IT相关领域、生活科学领域等的许多高技术力投机企业广泛活跃在高科领域,许多大型企业正积极在以色列设立据点,收购投机企业,参与资本活动等。因此以色列的经济近年呈稳固势态,这对于日本企业也成为了值得注目的商机国家。
2011年的专利申请总件数约为7000件,PCT申请件数约为1300件,均进入世界前20名。从日本向以色列申请的件数为221件(2011年)。
2.以色列的知产制度概要
以色列的知识产权制度各法域的共通事项见下表。
|
发明专利 |
外观设计 |
商标 |
实用新型 |
当地代理人的必要性 |
要 |
无 |
申请语言 |
英语、希伯来语、阿拉伯语 |
实质审查 |
有 |
无 |
有 |
请求实审 |
无 |
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 |
20年(医药专利可延长5年) |
5年(可续展2次,每次5年) |
10年(每次可续展10年) |
提出异议 |
有(期限3个月) |
无 |
有(期限3个月) |
无效请求 |
有 |
3.发明专利保护制度
(1)申请人资格
(2)申请文件
- (i)请求书
- (ii)委托书(无需认证)
- (iii)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可多项从属)、摘要。PCT申请进行国家阶段的,需提交国际申请的副本。
- (iv)必要的附图
- (v)优先权证书(自申请日起的12个月内提交)。注册官要求英译的,需提交。
- (vi)关于申请文件的页数
除配列表以外的申请文件如超过100页,每超过50页的,需在申请时支付250以色列新谢克尔(1新谢克尔=30.6日元〔2016年12月〕。
*关于请求恢复优先权(PCT规则49之3.2),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届满日后起的2个月以内,并且被认定为逾期是属于“尽管付出了相当的注意,但仍然因特定情况而预期了”的情形的,则允许按照规定的手续请求恢复优先权。
- (vii)权利要求项数
权利要求项的数量无限制。权利要求项的数量超过50的,每超过一项需支付527新谢克尔。
(3)申请语言
(4)申请途径
- (i)巴黎途径
- (ii)PCT途径(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优选权日起的30个月内)
(5)手续费
- 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需缴付2031新谢克尔的申请手续费。
(6)申请至注册的流程
- (i)形式审查
申请后将接受形式审查,若符合要求的,则赋予申请号。申请获授权后,申请号变为专利号。
- (ii)申请公布
以色列自2012年7月12日起施行申请公布制度,还导入了补偿费请求权制度。
PCT国家阶段申请以外的申请,自最早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布。
PCT国家阶段申请,自进入以色列之日起45天后公布。
- (iii)Notice Prior to Examination
申请后,平均1~2年内会发出“Notice Prior to Examination”,以要求提供现有技术信息。这类似于美国的IDS制度,要求提交以下材料(有非英语文献的,需提交英译)。
①对应申请国的审查结果、审查过程中引用的各国现有技术的列表
②申请人知道的相关现有技术的列表
③上述①、②中有非专利文献的,该非专利文献的复制文本
④所有对应外国申请的列表
⑤对应外国申请的最早公布日
以色列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前,申请人有提示现有技术信息的义务。
- (iv)请求实审制度
无请求实审制度。因此无实审费(官费)。
- (v)审查类型
除通常实质审查外,还有简易审查、早期审查,也能利用专利审查高速路。
另外,以色列专利局与日本特许厅之间实施着卷宗信息的相互参照。
(a)通常实质审查
针对“Notice Prior to Examination”作出答复后,该申请的审查员被决定,实质审查开始。
(b)简易审查(Modified Examination)
简易审查制度:与以色列申请的内容相同的发明的外国申请在规定的外国专利局被赋予了专利权,则该以色列申请被视为满足新颖性等专利要件而不经实质审查直接被授予专利权。
利用简易审查的申请在全申请件数中约占10~20%。
*美国、加拿大、日本、EPO、澳大利亚、丹麦、德国、英国、俄罗斯、挪威、瑞典
①简易审查的请求时期:
在“Notice of Allowance”发出前,随时可请求简易审查。
②简易审查请求的主体要件:
仅限申请人能请求。
③简易审查请求的客体要件:
以色列申请以及对应外国专利中的某一方要求了另一方的优先权,或以色列申请与对应外国专利均要求了另一对应外国专利的优先权;
以色列申请的权利要求需与对应专利的权利要求相一致,且该以色列申请的权利要求数需少于该对应专利的权利要求数,即以色列申请包含在对应专利内;
对应外国专利是在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丹麦、欧洲专利局、德国、日本、挪威、俄罗斯、瑞典、英国或美国获授权的专利;
在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及/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中获得了肯定性意见的PCT申请,可以请求简易审查;
分案申请也可以请求简易审查。
④申请的手续要件:
需通过书面文件请求简易审查。
需提交对应外国专利的“Notice of Allowance”或专利证、以及该对应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以色列公用语译文。原文为英文的,无需翻译。
⑤其他事项:
在对应外国申请被授权前,可以要求停止以色列申请的审查,此时需说明停止审查的理由,并支付相应费用。但要求停止审查,使以色列申请不当地长期保留的,审查员会重新启动审查。
对应外国申请被授予了专利权,并非意味简易审查请求一定能被认可,审查员有权限能驳回简易审查请求(例如审查员认为不符合专利要件时)。简易审查的请求被驳回后,可接受通常的实质审查。
(c)早期审查(Advance Examination)
原则上按申请提出顺序进行审查,但能通过提示正当理由及支付相应手续费,请求早期审查。早期审查的请求被认可的,“Notice Prior to Examination”会提早发出,审查顺序也会提前,审查一般在1个月内启动。利用早期审查的申请在全申请件数中约占1%。
①早期审查请求的主体要件:
申请人及第三者能请求早期审查。
②早期审查请求的客体要件:
任何申请均可请求早期审查。
③请求理由
请求理由无特定要求,典型的理由例如有:
第三者已侵害或正准备侵害;
相应的事业已在以色列展开,或该事业预定提早开始;
请求人无专利权,就可能导致蒙受显著的金钱损害。
(d)专利审查高速路(PPH)
以色列与日本试行着PPH程序。自2013年3月1日起,以色列扩大了适用于“以-日PPH”的申请对象。具体而言,以下申请属于适用对象。
①在对方国的国内审查中被认为具有专利性的申请
②日本特许厅或以色列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作出了具专利性的意见的PCT申请
- (vi)专利要件等
(a)不予授权的对象
①人体的治疗、诊断方法
②单纯的信息提供
③纯粹的智力性方法
④计算机程序本身
⑤违反公共秩序道德风尚的发明
⑥新种类的动植物(植物可以受种苗法保护)
⑦商业相关发明
(b)发明单一性
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书中包含多项发明的,可以在实审开始前要求申请人从中择一(限定要求)。
(c)新颖性、创造性、产业可利用性(实用性)
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在世界任何地方被知晓的发明不具新颖性。公知技术、公用技术、公知文献均为判断基准的对象。产业可利用性的判断,不存在基准对象。
(d)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
属于以下情况的,视为不丧失新颖性:
①违背有权获得专利的人的意志被公布的发明
②有权获得专利的人或其继承人在申请日的前6个月内披露的发明。但仅限在以色列国内举办的博览会、巴黎公约成员国内公认的博览会上披露的发明。
- (viii)分案申请
授权之前随时可以进行分案申请。
- (ix)审查意见通知
(a)发出次数、答复期限
审查意见通知的发出次数无限制。答复期限为4个月。
(b)答复期限的延长
通过支付延长费,自最初的答复期限日起能延长6个月。未答复审查意见或未支付延长费的,自最初的答复期限日起5个月内会发出“A Notice Prior to Refusal”,对其仍无答复的,申请被驳回。
- (x)修改
在“Notice of Allowance”发出前,随时可以修改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等。“Notice of Allowance”发出后也可进行修改,但不得扩大权利要求的范围。“Notice of Allowance”发出后的修改,目的在于稳固专利,因而多发生在异议期间。
- (xi)驳回
驳回后的1个月内,能向注册官请求不服复审。
- (xii)异议
“Notice of Allowance”发出后,对专利作出公告。公告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人均能提出异议。有异议的,异议请求书会送达申请人,申请人需在3个月内作出答辩。
(7)专利有效期
4.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1)相关条约
- 以色列加入了巴黎公约、TRIPS协定、伯尔尼条约。
(2)申请文件
- ①请求书
- ②图片(雏形、样本或照片)
- ③委托书
- ④优先权证书(如需要)
(3)申请至注册的流程
- (i)单一性
“一申请,一项外观设计”原则。作为一整体销售的具共通特征的一系列组件的外观设计(组件产品外观设计)能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 (ii)申请公布
无申请公布制度。
- (iii)实质审查
①无请求实审的制度,任何申请均为实审对象。
②具新颖性且不违反法律及公共秩序道德风尚为审查要件。国内公知的外观设计属于新颖性的判断基准。
- (iv)外观设计的特有制度
有局部外观设计申请制度。无日本的保密外观设计申请制度。
- (v)对审查意见的答复/不服诉讼
对审查意见的答复期限为12个月。注册官作出最终驳回的,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的1个月内要求口头审理。注册官在口头审理中作出驳回的,可以在1个月内在地方法院提起不服诉讼。
- (vi)注册
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间为申请日起的5年,可续展2次,每次5年(最长计15年)。外观设计权效及注册的外观设计及其相似外观设计。
※保护期的变更情况参照(5)
(4)关于权利的行使
- (i)效力范围
外观设计权人就其获登记的外观设计及其类似外观设计享有排他权。
→类否判断以购买者(需要者)的视觉印象为准。
- (ii)使用许可
规定必需备案。
(5)关于以色列外观设计法的改正(2017年11月)
- 2017年7月26日,以色列国会(Knesset)全体一致批准了新的外观设计法(以下称为“新法”)。该新法将取代1924年制定的旧专利・外观设计法,并在1年之内生效。
- 新法最大的目的是将外观设计权的保护范围扩大至旧法中未涉及到的各产业领域(文字修饰、屏幕显示器及其他作为现代设计的一般性创作)。由于制定了新法,以色列将可能加盟海牙协定(外观设计国际保存)。
- 新法成立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25年。另外,延续手续时,现行法律下适用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的最长延续期间可从15年延长至18年。新法预定从2018年8月起生效,从2017年11月初起可申请现行法律下适用的保护期的3年延长。
5.商标制度
(1)相关条约
- 以色列加入了巴黎公约、TRIPS协定、马德里议定书、尼斯协定。
(2)申请文件
- ①请求书:除相应事项外,还需填写商品/服务分类,采用“一申请,多分类”原则,能电子提交。
- ②委托书(无需认证)
- ③商标样本(1份;可使用标准文字)
- ④优先权证书(若有,需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
- ⑤优选权证译文(需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
(3)保护对象
- 商品商标、服务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色彩商标、立体商标能获注册。
(4)申请至获注册的流程/撤销制度
- (i)申请公布
无申请公布制度
- (ii)实质审查
①无请求实审制度,任何申请均为实审对象。
②实审中,判断是否有显著性以及与注册商标是否类似。
③不予注册情形:
•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违反公共秩序道德风尚的标志
•与他人的在先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志
•使消费者误认原产地的标志
•使人联想与总统的关联的标志
④不要求必须在本国内获注册
- (iii)对审查意见的答复/不服诉讼
对审查意见的答复期限为3个月。对于被驳回的申请,能在最高法院提起不服诉讼。
- (iv)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期间为自公告日起的3个月。
- (v)注册
商标权的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的10年。每次能以10年单位续展。续展时无需提呈使用证明。
- (vi)撤销制度
①“不使用撤销”制度
注册后,连续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利害关系人能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②注册商标撤销制度
仅限在注册后的5年内,利害关系人能以属于不予注册情形为由,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参考文献:
(1)日本特许厅网页(工业产权制度小导册)
(2)日本代理人协会网页
(3)特許ニュース,第13686号、第13687号;财团法人 经济产业调查会
(5)中东各国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的审查运用的实际情况以及审查基准・审查导则的调查研究报告书(一般社团法人 日本国际知识财产协会)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