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r-lex.europa.eu eur-lex.europa.eu

以色列是一个人口约930万(2021年4月)、面积与四国类似、GDP约4000亿美元(2020年)的国家。

主要产业有采矿业和制造业(信息和通信、高科技、医疗和光学设备、钻石加工、化工产品、纺织等)、金融和服务业,但近年来高科技领域增长显着,光学设备、医疗设备、通讯设备、医药产品是主要出口项目。它还在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移动、汽车技术、健康技术、国防等相关技术方面具有优势。

作为此类高科技领域的领先者,许多具有高科技能力的风险投资公司活跃在IT相关、生命科学等领域,各大公司都在积极在以色列建立基地、收购风险投资公司并进行资本投资。它变成了在这种情况下,近年来经济保持强劲,作为日本企业寻找商机的地方而受到关注。进军日本的日本企业数量为2021家(外务省《进军海外的日本企业数量调查3年调查结果(截至10年1月XNUMX日)》)。

2020年专利申请总量8123件,PCT申请量6707件。据说它的人均专利拥有量是世界上最高的。大约280%的申请总数来自以色列以外的国家。日本向以色列专利局提交的申请数量为 2020 件(XNUMX 年)。

[表格XNUMX]

专利申请量等(2020年)

  EPO Eur-lex.europa.eu eur-lex.europa.eu 日本 中国 美国 总计(包括其他国家)
申请数量(括号内为PCT申请) 2262
(2161)
1649
(676)
280
(277)
168
(5)
3297
(3190)
8123
(6707)
注册数量(括号内为 PCT 申请) 1481
(1412)
862
(413)
157
(155)
43
(41)
1481
(1412)
4667
(4050)

 

以色列知识产权制度概览

 关于以色列的知识产权制度,表1列出了每个司法管辖区的共同事项。

[表2]

  专利 设计 商标 实用新型
需要当地代理 无系统
应用语言 英语、希伯来语、阿拉伯语
实质审查
请求审查 なし
期限(从申请日起) 20年
(医药:最长可延长5年)
25年 10年
(每10年可更新一次)
异议 是(三月) なし 是(三月)
无效宣告审判

 

3.专利制度

申请人资格

发明家及其继承者。

申请文件

  • (一) 申请表
  • (ii) 授权书(无需证明)
  • (iii) 说明书、权利要求(多项权利要求 - 可能有多项受抚养人)和摘要。如果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则必须提交国际申请的副本。
  • (iv) 必要的图纸
  • (v) 优先权证书(自申请日起 12 个月内提交)。如果注册官要求,将提交英文翻译。
  • (六)关于申请文件的页数
    如果申请文件超过34页(不包括序列表),则在提交申请时必须为每2021页支付8新谢克尔(约XNUMX日元;XNUMX新谢克尔=约XNUMX日元[XNUMX年XNUMX月])。
    即使您在提交申请时没有付款,您也可以确保提交日期,但如果您不遵守付款指令,您的申请将被撤回。
  • (七)关于投诉数量
    ・索赔总数没有限制。
    ・如果索赔次数超过 18,000 次,则每增加一次索赔,您需要支付 2021 新谢克尔(约 8 日元(按 XNUMX 年 XNUMX 月汇率换算))。
  • (viii) 索赔形式
    不允许使用瑞士式权利要求(X在制备治疗Z的药物中的用途),除非制备药物的方法本身涉及创造性。
    EPC 2000 样式声明(X 用于/用作 Y)是可接受的。

应用语言

可以选择英语、希伯来语和阿拉伯语。

申请途径

(一)巴黎航线

(ii) PCT途径(过渡期: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

    • *如果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且期限届满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则必须提出恢复优先权请求(PCT细则第49条之三)如果经过认真注意后仍确定存在问题,将按规定程序予以认定。

佣金

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需缴纳69,000新谢克尔(约2021日元(按8年XNUMX月汇率换算))的申请费。

从申请到注册的流程

(i) 形式审查

备案后,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分配申请号。如果专利被授予,申请号就成为专利号。

(ii) 申请公布

2012年7月12日,申请公示制度开始实施,并引入了索赔制度。
PCT 国家阶段申请以外的申请在最早优先权日期后 18 个月公布。
PCT 国家阶段申请在过渡到以色列之日后 45 天公布。
作为例外,如果自发布申请公布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放弃申请,则该申请将不会被公布。

(iii) 通知优先审查

审查前通知平均在提交后一到两年发出,并需要以下答复。

・现有技术信息的公开
 美国有一个类似于IDS的系统,必须提交以下项目。非英语文件的英文翻译件必须提交。

 ① 相应申请国的审查结果、按国家审查引用的现有技术清单
 ②申请人已知的相关现有技术清单
 ③ 上述①、②中的非专利文献的复印件。
 ④所有对应的国外专利申请清单
 ⑤ 相应外国申请的最早公布日期

在以色列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必须提交现有技术。
* 第三方可以在申请人提交上述现有技术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现有技术,审查员可以使用。因此,可以说存在一个信息提供系统。

(iv) 考试请求系统

没有审查请求系统。开始审查不需要官方费用。

(v) 考试类型

除了常规实质审查外,还提供简化审查和加速审查,还提供专利审查高速公路。
此外,以色列专利局与日本专利局进行档案信息的交叉引用。
(a) 普通实质审查 完成对审查前通知的答复后,申请将被分配给审查员,实质审查将开始。
(b) 修改考试
加急审查是指,如果指定外国专利局*对与以色列申请内容相同的外国发明申请授予专利,以色列申请将被视为满足新颖性等专利要求,并进行实质审查。这是一种无需授予专利即可授予专利的制度。它用于大约 10-20% 的应用程序。
*美国、加拿大、日本、欧洲专利局、澳大利亚、丹麦、德国、英国、俄罗斯、挪威、瑞典

  ① 申请时间要求
  在发出许可通知之前,可以随时提出请求。

  ②申请的主观要求
  仅限于申请人。

  ③申请的客观要求
  ・以色列申请和对应的外国专利中的一个要求对方的优先权,或者两者都要求另一个对应的外国专利的优先权。
  ・以色列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对应专利1的权利要求相符,且以色列申请的权利要求数量小于对应专利的权利要求数量,即以色列申请包含在对应专利中。
  ・相应的外国专利必须已在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丹麦、欧洲专利局、德国、日本、挪威、俄罗斯、瑞典、英国或美国授予。
  ・也可以根据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和/或国际初步报告中已表达肯定意见的PCT申请的权利要求提出请求。
  ・分案申请也可以申请简化审查。

  ④申请程序要求
  ・申请简易审查时,请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将相应外国申请的许可通知或专利证书,以及相应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翻译成以色列的官方语言并提交。英语不需要翻译。
  ・申请简单考试无需额外费用。

  ⑤ 其他
  ・可以请求暂停对以色列申请的审查,直至相应的外国申请获得专利。需提交请求暂停考试的理由并缴纳费用。然而,如果暂停审查会不适当地延长以色列申请的待决状态,审查员将进行审查。
  ・当为相应的外国申请授予专利时,并不总是授予简化审查;审查员有权拒绝简化审查请求(例如,如果审查员不符合专利性要求)(例如,如果您认为不满足要求)。如果简化审查请求被拒绝,将进行定期实质审查。

 (c) 预审
 在以色列,一般来说,审查是按照提交申请的顺序进行的,但可以通过提交正当理由并缴纳费用来申请加速审查。如果申请获得批准,将提前发出《考试前通知》,考试顺序将前移,预计一个月内开始考试。 2020年的申请数量为233份。

  ① 申请的主观要求
  申请人和第三方均可提出申请。

  ②申请的客观要求
  可以为所有应用程序提出申请。

  ③申请理由
  申请没有具体原因。典型原因如下。

  ・第三方的侵权或准备侵权。
  ・该公司已经在以色列开展业务或计划很快开始开展业务。
  ・缺乏专利权可能会给申请人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

 (d)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
 PPH 计划适用于全球 21 个国家。
 具体而言,就日本而言,以下应用是适用的。
  ① 在伙伴国国内审查中被确定具有专利性的申请
  ② 日本专利局或以色列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表示具有可专利性的意见的PCT申请
  - PPH 申请可以在第一份 OA 签发之前的任何时间提出。
  ・权利要求必须与被视为可专利的相应申请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2020年以色列PPH申请数量为608件。

 (e) 绿色应用
 有助于改善环境的发明,例如防止全球变暖、防止空气污染、防止水污染、促进无污染农业、替代能源等,如果符合一定标准,可以被视为绿色应用。
 如果申请被分类为绿色申请,审查将在分类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始。即使已经提交了常规申请,也可以在实质审查开始之前请求分类为绿色申请。提出索赔无需支付代理费。
 2020年的使用次数为61次。

(vi) 专利要求等

(a) 不可专利性的原因
  ① 人性化的治疗和诊断方法
  ② 仅仅提供信息的任何内容
  ③无非就是一种纯粹的灵法
  ④计算机程序本身
  ⑤可能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发明
  ⑥ 动植物新种(受种子苗法保护的植物)
  ⑦与商业相关的发明

(b) 发明单一性
  如果审查员确定一项权利要求包含多项发明,则可能会要求他或她在开始实质审查(限制请求)之前选择一项发明。

(c) 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
  在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在世界任何地方已知的发明被认为不具有新颖性。公开、公开使用和公开的文件均符合资格。没有被判断为不具有工业实用性的目标。

(d)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
 有下列情形的,视为不丧失新颖性:
  ① 违反专利权人的意愿而公开发明的情况。
  ② 专利获得者或其继承人在申请日之前六个月内公开了该发明。然而,该申请仅限于在以色列境内举办的展览以及巴黎条约附属国家内公开认可的展览。

(vii) 分案申请

 (a) 分案申请可以随时提交,直至申请获得批准。基于分案申请的孙子申请也是可能的。
 (b) 如果原申请和分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人相同,则接受以下①和②(不构成重复专利申请的驳回理由)。从2020年2月10日开始。
  ① 当一项权利要求是另一项权利要求的通用概念时(例如,当原申请通过通式广义地指定化合物,而分案申请指定通式中包含的具体化合物时)
  ② 两件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重叠时(例如,原申请的权利要求的通式​​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的通式​​部分重叠时)

如果一项申请与另一项申请具有相同的权利要求,重复专利申请的驳回理由将如常告知。

(viii) 申请变更

不可能,因为没有系统。

(ix) 拒绝理由通知

 (a) 问题数量和答复期限
  发出拒绝原因通知的次数没有限制。答复期限为4个月。
 (b) 延长答复期限
  通过支付延期费,您可以执行以下操作:以下 15 或 12 个月不包括对审查前通知作出答复的延长期限(最多 6 个月)。
  - 2017 年 3 月 27 日之前开始审查的申请最多可延长 6 个月。每个 OA 最多可以延长 6 个月,但总计不能超过 15 个月。
  - 2017年3月27日之后开始审查的申请最多可以延长4个月。每个 OA 最多可延长 4 个月,但总计不能超过 12 个月。
  如果您没有回复或支付延期费,我们将在初次回复截止日期后五个月内发出拒绝前通知,如果您在一个月内没有回复,您的申请将被最终拒绝。

 (c) 至第 1 次 OA 发行之前的期间(2020 年)

[表3]

技术领域 期间(月)
计算机、信息、医疗设备 31.2
机械、电气、物理 27.7
生物技术 27.5
化学和药物 23.1
平均 27.5
  • (d) 以色列参与 WIPO-CASE(集中检索和审查)并向参与国的审查员和一般用户提供档案信息。

(十)关于更正

 在发布许可通知之前,可以随时对权利要求、描述等进行修改。即使在发布许可通知后,也可以进行不扩大权利要求范围的修改。发出许可通知后,通常会在异议期间进行修改,以增强专利的强度。

(xi) 拒绝决定

 对拒绝决定的上诉请求可以在拒绝决定后一个月内向书记官长提出。

(十二) 异议

 一旦发出许可通知,申请就会被公布,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一旦提出异议通知,异议通知副本将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在三个月内作出答复。

(十三) 无效宣告审判

 专利授予后可以随时提出请求。

(xiv) 废弃申请的恢复

 可以通过在豁免最终确定之日起 12 个月内寻求重新考虑拒绝来尝试恢复。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提交一份宣誓书,具体说明导致放弃申请的情况、申请人无意放弃申请以及申请人已采取合理措施维持申请。

专利权期限

自申请日起20年。对于药品,最长可以延长五年。

 

 

设计系统

条约

它是《巴黎公约》、《TRIPS 协定》、《伯尔尼公约》和《海牙协定》的成员。

申请文件

  • ①申请表
  • ②图纸:不需要透视图(模板、样品或照片都可以)
  • ③ 授权委托书
  • ④优先权证书(如有需要)

从申请到注册的流程

(一)团结

  一种设计,一种应用。可以提交一份外观设计申请,该外观设计适用于作为一个单元出售和使用的一系列具有共同特征的物品(一套外观设计)。 *现在可以在一个应用程序中包含多种设计。然而,与一项外观设计申请一项的情况一样,每项外观设计都分配有不同的申请号,并且每项外观设计都会产生申请费。

(ii) 申请公布

 采用了申请公布制度,专利申请后立即由以色列专利局在该机构的网站上公布。
 申请人可以在自申请提交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内请求延长公布日期。

(三) 实质审查

  ① 没有审查请求制度,所有申请均需经过实质审查。
  ②内容必须新颖,不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道德。新颖性的标准是全球化。 *有关新颖性标准的变更,请参阅 (5)。

(iv) 特定于设计的系统

  它有一个部分设计系统。没有秘密的设计系统。

(v) 对拒绝理由通知的回应/上诉

  对拒绝理由通知作出答复的期限为 12 个月。如果书记官长最终拒绝,可以在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口头诉讼请求;如果书记官长在口头诉讼后拒绝,可以在一个月内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诉一个月,可以进行。

(六) 登记

  外观设计权的有效期为自申请之日起五年,并且可以通过提交续展申请以五年为增量延长四次(最长25年)。设计权的效力延伸至注册设计和与其类似的设计。
*有关持续时间的更改,请参阅 (5)。

关于权利的行使

(一)影响范围

  外观设计权利人对注册外观设计和类似外观设计享有专有权。
  → 相似度的判断是由购买者(顾客)的视觉印象决定的。

(二) 许可证

  注册是强制性的。

关于以色列外观设计法的修订(2018年8月)

2017年7月26日,以色列议会一致通过了新的外观设计法(“新法”)。新法取代了1924年颁布的旧专利和外观设计法,并于2018年8月7日生效。

新法的主要目的是将设计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旧法未考虑的各个工业领域(图形符号、屏幕显示和现代设计的其他一般创作)。新法律将使以色列能够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公约》。除增加图形符号(不包括字体)和屏幕显示作为保护对象外,主要修改如下。

(一) 期限

新法颁布后,注册外观设计的有效期为25年。此外,旧法规定注册外观设计的最长期限为15年,但通过续展程序已延长至18年。

(ii) 保护未注册的外观设计

即使是未注册的外观设计,也将获得自最早公告起最长三年的保护期,以防止其被出于商业目的而模仿。

(iii) 新颖性;

根据旧法律,新颖性的地理标准是在以色列境内。随着新法的制定,新颖性的判定标准扩大到了全世界,即使该产品在以色列境外为公众所知,也会被判定为不新颖。

(iv)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

如果申请人已公开该外观设计,或者第三方根据从申请人处获得的信息公开了该外观设计,并且该外观设计申请是在自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交的,则可以适用缺乏新颖性的例外情况。公开的日期。我是被迫这样做的。

 

 

商标制度

条约

日本已加入《巴黎公约》、《TRIPS 协定》、《马德里议定书》和《尼斯协定》。

申请文件

  • ①申请表:除着录信息外,描述产品/服务及其类别(不采用国际分类)。一种应用的多种分类系统。可以进行电子归档。
  • ② 委托书(无需证明)
  • ③商标样本一份(也可以使用标准字符)
  • ④优先权证明(必须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
  • ⑤优先翻译(必须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

保护目标

可以注册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三维商标以及仅声音、气味和颜色等新商标。

从申请到注册/取消系统的流程

(i) 申请公布

不采用申请公开制度。

(二) 实质审查

  ① 没有审查请求制度,所有申请均需经过实质审查。
  ② 审查该商标与现有注册商标的显着性和相似性。
  ③不予登记的主要原因如下。
   ・缺乏显着性的标记
   *允许修改商标以使其具有显着性(按照注册商的指示进行修改)
   ・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标记
   ・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
   ・误导原产国的标记
   ・可能暗示与总统有关系的标记
  ④无需在本国注册。
 *2017年审核周期约为16个月,2018年已缩短至约12个月。这被认为是由于审查员培训的进展和处理系统的变化,预计未来审查周期将继续缩短。

(iii) 对拒绝理由通知的回应/上诉

  ① 驳回理由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三个月。
  ②允许免责声明。
  ③ 如果作出驳回决定,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四) 反对

异议期为自申请公布之日起三个月。

(五) 登记

商标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并且可以以10年为增量续展。续订不需要使用证明。

(vi) 取消制度

① 不使用取消制度
 注册商标注册后三年内未使用的,经利害关系人请求,可以撤销该商标注册。
② 取消登记制度
 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当事人可以以该商标属于不予注册的情形为由,请求撤销商标注册。

关于权利的行使

(一)影响范围

  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但是,与注册商标指定的商品和服务类似的商品和服务据称,如果商标用于以下用途,则商标权不适用:

(二) 许可证

  注册是强制性的。

 

 

版权制度

条约

它是《伯尔尼公约》、《表演者公约》、《记录保护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52 年公约)的成员。

版权法

新的版权法于 2007 年颁布,并于 2008 年起生效。此次修正案的要点是引入了美国版公平使用有关版权限制的条款(此前据说采用了英国版公平交易条款)。

版权法第 19 条【合理使用】
(a) 允许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用于私人学习、研究、批评、评论、报告、引用、教育机构的教学或测试等目的。
(b) 在确定作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本节含义时应考虑的因素除其他外包括:
  ① 使用目的和性质
  ② 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性质
  ③与整个作品相关的定量和定性的使用范围
  ④ 使用对版权作品的价值和潜在市场的影响

除上述规定外,还有以下权利限制规定。
  ・第20条:在司法或行政诉讼中使用版权作品
  ・第21条:供公众观赏的作品的复制
  ・第22条:著作权作品的附带使用
  ・第23条:在公共场所播放或复制版权作品
  ・第24条:计算机程序
  ・第25条:以广播为目的的录音及录音
  ・第26条:临时复制
  ・第二十七条:作者创作的附加艺术作品
  ・第28条:建筑物的整修或改建
  ・第29条:在教育机构的演出
  ・第30条:图书馆、档案馆的许可使用
  ・第31条:有关教育机构、图书馆、档案馆的规定
  ・第32条:与唱片制作相关的版权费的支付

 

 

参考文献

① 日本专利局主页工业产权制度迷你指南

②日本专利代理人协会主页

③专利新闻第13686号、第13687号经济产业研究院

④著作权作品的发行和合同制度研究报告《著作权制度中的权利限制规定研究》分册《其他国外地区的权利限制规定报告》(2009年3月)(周一)权利研究小组版权制度的限制规定 三菱UFJ研究咨询有限公司

⑤ 中东国家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的审查和运作现状的研究报告以及审查标准和审查手册(日本国际知识产权协会)

⑥以色列专利局主页:www.patents.gov.il

⑦ 日本特许厅网站“加入2020年修订协定,1年3月1999日生效:以色列(参考译文)”

 

 

专利代理人专家  松村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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