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支援办公室

我们公司从事台湾知识产权代理工作已有一段时间了。我们愿意为台湾人在日本取得和行使知识产权,以及日本人在台湾取得和行使知识产权提供各种更优质的服务,我们已经开设了一个房间。

“台湾支援办公室”旨在充当台湾与日本之间的桥梁,支持我们的客户,并寻求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关于日本与台湾之间的知识产权取得,我们提供各种服务,通过与审稿人的有效沟通,实现理想的取得权利,从而使客户满意。

另外,由于我能用中文(普通话)和台湾当地语言进行交流和谈判,我相信这不仅对专利申请有用,而且对日本和台湾之间行使知识产权也有用。我在这里。

如果您对台湾知识产权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台湾支援办公室主任 吉田亮子

 

专利类型

 在台湾,专利(相当于专利)分为三种: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新型专利(实用新型)、新型专利(外观设计),均在专利法中统一规定。
 发明专利是指利用自然规律、能够工业化应用的高度先进的技术思想的创造。
 实用新型是对可供工业使用的物品的形状、结构或者组合的创造或者改进。
 此外,外观设计是指物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是一种吸引视觉并能用于工业的创作。

 

专利权期限

日本: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20年
台湾: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5年

 

申请公布系统、实质审查请求系统

 2002年10月26日,台湾地区开始实行申请公开制度和实质审查请求制度。

 申请发布系统

 台湾的申请公开制度仅适用于发明专利,不适用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在申请日(优先权要求的优先权日)后一年零六个月自动公布。如果需要,也可以提前发布。

 实质审查请求系统

 对于发明,只有在请求实质审查时才进行审查。此外,可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为自提交申请之日起三年内。自申请日起三年内未提出审查请求的,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另一方面,外观设计无需请求实质审查,备案后自动进行审查。
 上述(1)、(2)与日本相同。

 

自发修正可能的时期

申请修改的时间限制

(1)自申请之日起至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送达授予专利权决定通知书期间
(2) 在最终理由通知答复期限内(*1)
 *1 仅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才会接受自愿修改。
 ・删除专利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范围的缩小
 ・修正错别字或误译
 ・不清楚的描述的解释

 

 

商标制度

申请途径

由于它是WTO成员国,因此可以根据日本商标申请要求优先权。
*不是 Madpro 会员

 

应用语言

中文(繁体)

 

商标类型

文字、图形、符号、颜色、三维形状、动态、全息图、声音等或其组合
*位置和气味等非传统商标也受到保护。
* 1998年修订后,防御商标制度和关联商标制度被废除。
*采取一申请多分割制度(商标申请和商标权分割也采用分割制度)

 

保护目标

一般商标(商品、服务)、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集体商标

 

商标分类

采用国际分类。 *不是尼斯协议成员

 

申请所需文件及资料

所需文件

・委托书复印件
・[要求优先权时]优先权证书复印件(需提交中文译文)
*无需认证/公证
*可于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

必要的信息

・商标样本
・指定商品/指定服务及其分类
·申请人
・是否有优先权(可以是部分优先权、也可以是多个优先权)

 

申请发布

没有申请发布系统。

 

异议制度

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不包括公告之日)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在异议决定作出前,异议人可以撤回异议,但不得以相同的事实、相同的证据和理由再次提出异议或请求无效宣告审判。
*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相同的证据和理由对提出异议后注册的商标请求无效宣告。

 

检查

形式审查结束后,将对所有注册要求进行实质审查。

 

信息提供

任何人发现待审商标不予注册的理由,得向经济部智产局提出书面意见,并附有证据充分的相关证据。
*审查员不能接受第三方提供的书面意见所附的证据作为驳回决定的依据,除非他给申请人提供了表达意见的机会。审查员无需向第三方回应是否接受书面意见,也无需通知最终审查结果。

 

无效宣告制度

有无效宣告制度。

 

有不使用取消系统吗?

有不使用取消系统。商标注册后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可以通过不使用撤销审判予以撤销。

 

商标权的期限

期限为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含公告之日)10年(每10年可以续展一次)。
续展手续期限为期限届满前6个月。
*即使在期限到期后,也可以在到期日起2个月内续订,并支付双倍的续订费用。

 

台湾最高法院关于平行进口的意见

 台湾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商标权用尽”如下:

“当带有注册商标的产品由商标权人或者经其同意的人在国内外市场上交易和分销时,商标权人不能对该产品主张商标权。”

本文为平行进口商合法进口正品提供依据。
另一方面,如果同一商标由国内外不同商标权人取得,且不同商标权人之间存在一定的经济关系,则肯定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消极理论。然而,直到现在在台湾,当平行进口时,只有当国内外商标所有人相同时,商标权才用尽,商标所有人不能向平行进口商主张权利。这是许多判决中所采取的观点。

然而,台湾最高法院最近在2020年1月30日的民事判决书(108台第397号)中发表了以下意见:

·商标权人通过许可自己或他人取得同一商标在多个国家的商标权的,(略)不同国家的商标权人相互之间存在许可关系或者法律关系的,不予许可商标权人取得商标权后,将产生用尽的效果。

・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权用尽原则与原审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不符。错误在于对平行进口商的裁决,称其仅适用于台湾境内和境外商标权持有人相同的情况。

■针对最高法院的判决,上述意见已在现行台湾商标法逐条评述中明确阐述。

 

 

问答

 

关于台湾专利侵权的问答

Q1:侵犯专利权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答:自2003年3月31日起,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仅承担民事责任,不再承担刑事责任。

Q2: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答:当专利权受到侵犯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时,专利权人可以从以下两种方式计算赔偿数额:
 ①依据民法典第216条。但是,如果无法提供计算赔偿数额的证据,专利权人有权获得正常的专利权实施利润减去侵权后实施专利权的利润。 。
 ② 以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为依据。侵权人无法举证所花费的费用和必要费用的,以销售商品的全部利润为准。除上述事项外,如果专利权人对企业失去荣誉或信任,专利权人还可以要求相应数额的赔偿。
 依照前款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侵权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法院可以认定侵权情节,并判给超出预计损失数额的赔偿。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害赔偿金额的三倍。

Q3:如果普通人制造了上市的专利产品,他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如果产品标注有专利,但申请人尚未获得专利,即使该产品已生产出来,私人也不会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属于专利申请且符合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可以酌情要求赔偿。
 也就是说,根据专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申请公布后,收到申请人关于专利申请内容的通知的人,可以在自公告之日起的期限内继续实施该发明。如果该发明是在商业过程中实施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在专利发明公开后向该人要求适当的经济补偿。
 上述请求也可以针对明知专利申请已公开、在商业过程中继续实施该发明直至申请公开的人。

Q4:专利权的效力如何?

答: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产品的专利权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事先同意,可以许可他人制造其专利产品。排除出于上述任何目的的任何出售、销售、使用或进口要约。
 此外,方法的专利权人未经专利权人事先同意,不得允许他人使用该方法或直接使用该方法,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享有排除使用其制造的商品的专有权,为上述目的出售或进口。
 专利权的范围必须以发明说明书中记载的权利要求书为准。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可以参考说明书和附图。

Q5:专利权的行使有什么限制吗?

答: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对专利权行使的法律限制不发生效力(参照实用新型第一百零八条、外观设计第一百二十五条也有类似规定):
1 仅出于研究、教育或实验目的而将发明作为非商业行为实施时;
2发明已在台湾实施或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已在台湾完成所有必要的准备工作。但是,在提出专利申请前六个月内已从专利申请人处获得制造方法的知识,且专利申请人进一步表明保留申请人与该知识相关的专利权的,适用本规定。不适用;
3 如果该物品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已经在台湾存在;
4 货物仅为过境台湾的运输工具或设备时;
5 无权取得专利权人取得的专利权因专利权人提起无效宣告审判而被撤销的,被许可人必须善意实施该专利或者已经完成了所有必要的手续。其准备工作;以及
6 将专利权人制造的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的专利物品出售并使用或者转售时。上述制造及销售不限于在台湾地区进行。
此外,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两种以上药品配伍制造的药品及其配制方法本身的专利权,不适用于医生的处方或者按照该处方配制的药品。 。
 由法院决定专利权是否适用于具体的个案。

Q6:专利侵权索赔有期限吗?

答:侵犯专利权的请求权,自权利人知道侵权行为和赔偿义务人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请求权的,该请求权消灭。此外,那些已经侵权10年以上的也将不复存在。

 

其他问答

Q1.获得外文说明书的申请日期需要哪些文件和材料?

A:
获取申请日期所需的文件和材料如下。
  (1) 两种外文规范
  (二)申请人姓名(或姓名)、国籍、地址
  (3) 发明人姓名和国籍
  (4) 要求优先权时,作为优先权要求基础的申请的申请国和申请日。
  (5) 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时,
    ①存款日期、存款编号或
    ② 智慧财产局核准之外国存托机构名称、存存日期、存存号码
     (但需在台湾地区提出申请后3个月内到台湾境内存管机构办理存管手续。)

Q2。备案后可以补充提交哪些文件和材料?

A:
下列文件和材料可在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充提交(可延长2个月)。
 (一)发明人签名并盖章的转让契约
 (2) 授权书(可以是一般授权书)
 (3)台湾中文说明书(包括权利要求书及附图)
 (4)优先权证书
 (5) 若在台湾申请日之前有相应的外国申请,则是否要求优先权、其申请号、申请日以及受理该申请的国家或组织。
 但下列文件和材料必须在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不允许扩展。
 (1)台湾境内保藏证明(若在台湾申请时生物材料已在台湾保藏)
 (二)台湾境内存款证及境外存款证(以境外存款信息向台湾地区申请并在台湾境内存款机构办理存款手续时)

Q3:当以外文提交新申请并补充中文说明书时,如果自优先权日起已过去15个月,则必须提交外文说明书的修改,以匹配中文说明书的内容,是吗?可以同时提交吗?

A:
备案后15个月内只能补充或修改中文规范。外文规范的修改可以在补充中文规范的同时提交。

Q4:若同一人于同一天就同一发明或装置申请专利及实用新型,台湾智慧财产局将如何应对?

A:
(一)实质审查中发现同一发明或者装置同时提出申请的,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申请人仅选择一件申请。如果申请人选择发明并撤回实用新型,则继续对发明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人选择实用新型并撤回发明,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两者均不选择,则继续进行形式审查。发明违反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第二款的规定,实用新型违反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第二款并比照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均不具有专利权。

(二)实用新型通过形式审查获得注册的,即使在实质审查发明时发现已提出两项申请,依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二项规定,会告诉您选择哪一个。如果申请人选择了该发明,则对该发明的实质审查将继续进行。已登记之实用新型,依专利法第一百零八条准用、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准用第二项规定废止。由于实用新型权自始就不存在,实用新型权人应当对撤销前因行使实用新型权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专利法第一百零五条)。应注意。此外,如果申请人选择实用新型并同时撤销发明,则该发明的实质审查将被中止。

Q5:在台湾申请时,是否可以基于PCT申请要求优先权?

A:
 台湾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必须先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与中华民国互认优先权的外国依法取得专利权。”自首次专利申请日起12个月内在中华民国提出专利申请者,可要求优先权。 ”和“外国申请人可以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与其有互惠关系的国家境内提出申请,即使其国家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或不承认与中华民国相互优先权。 ' 如果您在以下地区有地址或营业办事处,则可以要求优先权: ” 是有规定的。
 因此,日本申请人在台湾提出申请时,基于PCT申请要求优先权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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