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支援办公室

我们公司始终以前瞻性思维和前瞻性思维努力保护客户的知识产权。

基于这种企业精神,“韩国支持办公室”旨在履行支持希望扩展到日本的韩国客户和希望扩展到韩国的日本客户的作用。我在这里。

我们非常高兴能够提供高质量的专利服务并帮助我们的客户取得业务成功。如果您在所有专利工作中需要任何帮助,包括从申请到专利获取、现有技术检索、许可协议、专利评估和诉讼的所有代理,请随时致电韩国支持办公室。请联系。

我承诺将与我的韩国员工和日本员工一起不懈努力,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最好的信息。

韩国支援室主任张裕贤

 

日韩商标制度比较

  韩国 日本
巴黎条约
疯狂的普罗
很好的协议
国际分类
考试制度
多类别申请
申请发布系统 ×
商标类型

符号、字母、形状、声音、气味、立场
物理形状、全息图/运动或
颜色等(用于表明产品产地)
(使用所有显示器)

文字、图形、符号、三维形状
或颜色或这些的组合、声音

商标法
保护目标

商品、服务、集体商标、地理表
指示、证明标志、商业标志
商品、服务、集体商标、区域组织
商标、防御标记
授予权利
的原则
先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
申请人在海外
目前该案的情况
土地代理的要求
必要性
需要 需要
授权书 需要
*申请后可提交
*提供全面的授权书系统
不需要(试用阶段需要)
应用语言 韩语(韩文) 日本语
期间 自注册之日起10年
*可以更新
自注册之日起10年
*可以更新
取消不使用
一段时间
3年
*任意人数均可申请
3年
*任意人数均可申请
异议期 自公示之日起2月(注册前)
*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自公报刊登之日起二月(登记后)
*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无效宣告制度
*仅由相关方和审查员要求。
可以要求

*只有感兴趣的人士可以提出要求
部分拒绝系统
*自 2023 年 2 月 4 日起生效
×
请求复审
系统

*自 2023 年 2 月 4 日起生效
×

其他的

・韩国有指定商品追加注册制度,在申请的注册商标或商标中希望追加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时,可以申请追加注册。

 

 

日韩设计体系比较

  韩国 日本
巴黎条约
海牙协定
洛迦诺协定
主要注册要求 新奇
创作难度
工业实用性
新奇
创作难度
工业实用性
新颖性判断
标准
国内外出版物/国内外出版物 国内外公知/
国内外刊物
实质审查
*但是,对于某些项目,
仅进行部分实质审查
(“部分外观设计审查注册申请”)
多种设计应用 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一项外观设计,一项申请
多项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同一项目
属于同一类别的物品应当在一次申请中提出。
最多可申请 100 件设计。
一种设计,一种应用
可以一次申请多个设计
部分设计
失去新颖性
例外

*适用期限:申请前6个月
*不适用于公告

*适用期限:申请前6个月
*不适用于公告
秘密设计系统
*保密期限:自注册之日起最长3年

*保密期:自注册之日起
最长3年
相关设计系统
*申请期间:基础设计申请
自日期起 1 年内
*持续有效日期:基本设计
设计权期限届满日期

*申请日期:原创设计
自申请日起10年内
*有效期:原始设计的有效期
自申请日起25年
授予权利
的原则
先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

申请人为海外居民
当地代理,以防出现以下情况
需要

需要 需要
授权书 需要
*申请后可提交
*提供全面的授权书系统
不需要(试用阶段需要)
应用语言 韩语(韩文) 日本语
期间 自申请日起20年 自申请日起25年
异议制度 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
“部分外观设计审查注册申请:〇
*异议期限:自公示之日起3月
*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
无效宣告制度
*仅由相关方和审查员要求。
可以要求

*任意数量的人都可以请求(有一些例外)

 

 

 

日本和韩国专利制度的差异

  韩国 日本
授权书 需要 不需要(试用阶段需要)
外文文件
系统
×
国内文件提交
一段时间
自优先权日起 31 个月 自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
失去新颖性
例外
对适用的公共行为没有限制 有限的
(学术组织的文件演示、展览展示)
产品等)
电脑
プログラム
发明
“程序”不属于事物范围。 包含“程序”
多圈
奇克雷梅
非法的 没有限制
索赔范围
提交延期
×
考试请求期限 自申请日起5年内 XNUMX年
第一次筛选
处理期限
自请求审查之日起9.8个月 26个月
优先审查
(韩日专利审查
高速公路
系统介绍)
俗称优先审查 优先审查制度和加速审查制度
区分
(利用简单程序的加急审查制度。
在很多情况下都会用到)
技术范围判断
反对
行政回应
确认权利范围的判决 判定系统
指定期间 ・可延长或缩短
・可无限次延长1个月
・仅可延期
・指定期间的延长是有限制的。
更正 除右侧内容外,更正时间和范围均以天为单位。
与书本基本相似
・权利要求书变更前后记载的事项
该段落应满足“发明单一性”
・与分案申请相关的发明是原申请
解释指出拒绝的原因。
如果不删除,则将应用于分案申请。
针对第一次通知拒绝原因
修正是有限的。
(与收到最终拒绝原因时的补充相同)
(需要正确)
分裂 ・提交专利决定的核证副本后,无法进行分案申请。
・如果超出划分范围,将被拒绝或忽略。
有效的原因
自交付经核证的专利授权副本之日起 30 天内
也可以在以下范围内提交分案申请:
変更 ・不需申请外观设计及专利变更
・实用新型注册申请的优先驳回
自最终核证副本交付之日起 30 天后
不能更改为
・权利一旦注册,就不能变更为专利。
・可以申请外观设计和专利的变更。
・实用新型注册申请日起3年
已通过则无法更改
・根据实用新型注册颁发专利
可请求
裁判员类型 对驳回决定的上诉、无效宣告审判、请求补正
请求及补正审判、延期登记无效审判、
更正无效审理、权利范围确认审理
试用、非独占许可授予试用
对驳回决定的上诉、无效宣告审判、复审
正确请求及修正试用,无需延期注册
有效性判断
无效宣告审判
索赔人资格
自公示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请求。
是的,但在那之后,“利害关系方”或
仅供审查员使用
任何人都可以索赔
(但是,联合申请和未经授权的各方
当指控违反申请的理由时,
(仅适用于“负责人”)
无效原因
(基本无效理论
原因是一样的)
・追加新事项的分案申请
变更申请
・修正范围以外的修正将被拒绝。
该更正经无效宣告宣告无效。
成为
・外语书面申请无效
有更正的理由和更正的范围。
违反专利规定的情况
身体变得残疾
无效宣告程序
计费于
更正原因及
要求更正
(要求更正的范围
和无效宣告审判
在法庭诉讼中
可提出更正请求
时期实际上是
(完全相同的)
・变更请求事由:无限制 ・请求理由变更:主旨不变
可以(经首席法官许可)
(可以更正为)
・在撤销审判决定的诉讼中,有撤销判决。
并将由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复审。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要求更正。
请求纠正审判的期限
之间的限制
・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正在审理无效宣告案。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无法请求修正审判:
・无效宣告审判程序由专利法院(法院)或
是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待决的事项。
可能如果
・无效宣告判决确定前的更正
无法提出上诉
・但是,如果您对无效宣告审判决定提出上诉,
自申请之日起 90 天内
是可能的

 

日韩“中小企业支持措施”比较

(1)根据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的《2007年知识产权推进计划》,1)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风险投资公司的咨询功能和信息提供;2)为中小企业和风险投资公司创造知识产权;我们正在加强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支持措施;(三)增强中小企业和创业公司的知识产权能力。
(2)韩国特许厅成立了“中小企业专利管理支援小组”,以便(1)更有效地支持中小企业的专利管理。支持团队将建设40至50人的专利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库,其中包括各技术领域的优秀审查员,并将其作为专业咨询人员使用。支持小组走访因缺乏预算和人力而未实施专利管理的中小企业,提供专利管理的一般性建议,如研发阶段的专利分析、国内外专利的保护、假冒对策等产品、员工发明制度“专利咨询服务”。 (二)定期召开中小企业政策会议,明确政策诉求的同时,通过发现和传播中小企业专利管理的优秀范例,推动中小企业专利管理。

*两国针对中小企业的费用减免规定
此外,两国专利法均规定免除或减免中小企业专利申请的专利费和审查费。
1 韩国: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免收申请费、审查请求费和前三年注册费(但外观设计申请没有审查请求制度)
2 日本:减少专利申请前三年的专利费和审查请求费

 

关于打击假冒产品的措施

与假冒产品相关的业务被全世界公认为高附加值、高利润的业务,并且正在迅速扩张。据2004年统计,假冒产品的流通量为5120亿美元,占全球贸易额的7% 。 估计的。从目前韩国假冒商品的流通状况来看,销售网络已经扩展到网上商城,商品种类也从传统的时尚相关商品(服装、手表等)扩展到药品、香烟、汽车零部件、 ETC。
 两国针对假冒产品的措施如下。

  韩国 日本
行政救济 ① 权利范围确认审理、专利无效审理、商标不予注册
有效性判断。
②(海关法)作为边境措施的海关暂停通关措施
【针对商标/版权侵权商品的海关暂扣措施】
- 兼顾进口和出口。
*韩国关税厅:设立“假冒产品特别执法总部”
脚。
③ 贸易委员会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补救措施
系统
[对外贸易法的规定]。
① 判决、专利无效审理、商标注册无效审理。
②(海关法)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商标权、著作权
权、邻接权、电路布局使用权、育种者权和
以及受《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保护的利益。
侵权等边境措施
- 有关进出口的规定。
*各总部分配知识产权调查员
美国存托凭证 ①纠纷调解委员会
(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外观设计)
②域名争议调解制度
③版权纠纷调解制度。
日本知识产权仲裁中心
(咨询、调解、仲裁、中心判决、中心
JP域名的必要性判定、争议解决)
民事补救措施 如果存在专利侵权,
① 主张禁止/预防的权利
② 损害赔偿请求权
③请求信用恢复的权利
④不当得利请求返还的权利
(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
也相同)。
如果存在专利侵权,
① 请求禁令的权利
② 损害赔偿请求权
③请求信用恢复的权利
④不当得利请求返还的权利
(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
也相同)。
刑事补救措施 ①专利法:专利侵权、伪证、欺诈
犯罪、失实陈述罪、泄密罪、当事人虚假陈述罪
对未提交报表、文件等、缺席等的罚款制度

(商标法除泄密罪外均相同)。
②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不正当竞争法与侵犯商业秘密
对有害行为的处罚。
③ 不公平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
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进出口和国内销售的法律
回应贸易委员会关于销售、制造活动等的更正令。
如有违反,将受到处罚。
④著作权法:侵犯著作权罪、未经授权出版罪等,出处
规定了诸如明显违法行为等犯罪行为。
*私人投诉犯罪(侵犯商标权属于非私人犯罪),
双重处罚规定(对企业侵犯专利权和商标侵权的处罚)
最高金额为3亿韩元)
①专利法:专利侵权、伪证、欺诈
罪、虚假陈述罪、泄露秘密罪、伪造当事人罪。
未提交报表、文件等、缺席等的罚款
制裁
(商标法除泄密罪外均相同)
②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不正当竞争法与商业秘密
违规处罚。

 

 

 

减免费用标准比较

(1) 根据《韩国中小企业基本法》第2条,对中小企业的费用减免作出如下规定。

[小型企业有资格享受 70% 的折扣]
1 员工人数少于 XNUMX 人,主营业务为采矿、制造、建筑或运输的公司。
2 如果主营业务属于①以外的行业,公司员工人数少于XNUMX人。

[可享受50%减免的中型企业]
1 制造业: 员工人数XNUMX人以下或资本金XNUMX亿韩元以下的企业
2 采矿业、建筑业、运输业:员工人数XNUMX人以下或资本金XNUMX亿韩元以下的企业
3大型综合零售业、酒店业、福利设施管理业、通信业、信息处理及其他计算机操作相关业、工程服务业、医院、广播业:员工人数XNUMX人以下或销售额XNUMX亿韩元以下的企业
4 种子和苗木生产、渔业、电力、废水和供水、药品和骨科用品批发、邮购、上门销售、旅游经纪、仓储和运输相关服务、专业科学和技术服务。支持服务业、电影业、游乐园、主题公园管理业:员工人数XNUMX人以下或销售额XNUMX亿韩元以下的企业
5 批发和产品经纪、工业机械和设备租赁、自然科学研究和开发、演出业、新闻提供、植物园、动物园和自然公园、污水处理、废物处理和清洁相关服务:员工人数员工人数不足XNUMX人或销售额XNUMX亿韩元以下
6 所有其他行业:员工人数不足 XNUMX 人或销售额 XNUMX 亿韩元以下的企业

【50%减免目标——大企业与中小企业联合研究】
 大公司与中小公司根据合同进行联合研究,并就研究成果共同提出专利或者实用新型注册申请时。
 *2006 年 5 月 1 日之后提交申请或请求审查时,申请费或审查请求费受到限制。

 

(2)日本“审查请求费退还制度”的扩大和“财力有限企业的专利费减免措施”范围的扩大

 我们最近修改了《专利法执行令》和《专利法相关费用令》的一部分,暂时规定当专利申请被放弃或撤回时,审查请求费可以全额退还。我们决定扩大“专利法执行令”的范围。针对缺乏财力的中小企业实行减免费制度。”
① 实施“审查请求费全额退还”(自2006年8月9日起一年)
自2004年4月1日起,对于已经提出审查请求的专利申请,如果在审查开始前撤回或放弃申请(注),将通过请求退款(注明返回目的地)的方式缴纳费用。 ). 我们引入了一种制度,其中所缴纳的审查请求费将被退还1/2。
 由于最近内阁令的修改,只有在2006年8月9日至2007年8月8日一年内撤回或放弃申请的情况下,审查请求费才会被退还。我们决定退还全部费用。

(注)专利局审查员收到驳回理由通知等第一次通知之前的情况。

② 扩大“财力有限的中小企业专利费减免制度”
实行该制度的要求之一是“对财力有限的中小企业实行减免审查请求费、缓缴专利费(第一年至第三年)三年的制度”。取消“自成立之日起未超过10年”的要求。
 随着最近法规的修订,财力有限的中小企业无论成立日期如何都可以使用该系统。
财力有限的企业申请审查请求费1/2减免和第一年至第三年专利费3年宽限期的程序要求和需提交的文件如下。

 

申请减免

申请减免时,需在办理减免(审查请求)手续的同时提交审查费减免申请或专利费减免申请,并附具符合以下要求的文件。 (关于附加文件,必须提交申请当日最新的文件。)

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公司都有资格。

(i) 无论公司类型如何,都必须满足的要求和随附文件

要求①:该发明属于职务发明。
附送文件:职工发明证书

要求②:申请人必须是保留继承雇员发明的雇主等。
随附文件:合同、工作规则以及事先规定雇员发明专利获得权由雇主继承的其他条款的副本等。

(ii) 法人类型等必须满足的要求和随附文件

  商业
公司类型 资本金必须在3亿日元以下 不征收企业税
(注一)
不受其他公司控制
(笔记XNUMX)

独资经营者
(注3)

(不必要) 营业税完税证明(接受复印件)
(注4)
(不必要)
会社
(有限公司·
会员公司等)
公司章程或公司注册证书或
是上一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企业纳税申报表
附表1复印件
或纳税证明(复印件也可以)
企业纳税申报表附表2复印件
或股东名单/投资者名单
合作社
(有投资)
企业纳税申报表附表2复印件
或投资者名单
资本或投资
不具有
公司
(基础·
(社团法人等)
上一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注5)
(不必要)

(注1)法人成立日所在会计年度的申报截止日期尚未过时,无需进行申报。如果有更正通知或修改通知,这些文件也包括在内。

(注2)如法人无资本或投资,则无需提交。
不受其他公司控制意味着:和。这意味着它对应于。

A。除申请人外,没有任何一家公司拥有超过股份或资本投资总数的1/2。

胃。除申请人以外的多家法人未持有股份或投资占其股份总数或投资总额2/3以上的。

(注3)申请人为个体经营者时,申请人为法人等,且仅限于保留继承受雇发明的个体经营者。

(注4)个人独资企业不征收营业税。

(注5)对于没有资本或投资的法人,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总负债的账面价值从上一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总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扣除。如果相关会计年度的利润已计入资产负债表,则从该金额中扣除该金额;如果相关会计年度的亏损金额已记入,则相当于所添加金额的 60%(该金额应为添加金额)为3亿日元以下。

 

 

日本的“加速考试制度”
韩国“优先审查制度”对比

日本“加速审查制度”与韩国“优先审查制度”比较

加速审查制度的例子包括日本的“加速审查制度”和韩国的“优先审查制度”。这两个系统的共同点是都可以进行快速审查,但从下面的“符合资格的专利申请”中可以看出,具体内容存在一些差异。

比较内容
此外,在韩国的“优先审查对象”中,与上述“(12)韩国特许厅长官同意日本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相关的各专利局的专利审查高速路申请程序”优先审查办公室专员”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下文。《[3]关于日韩专利审查高速公路》您可以从查看。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是指在日本和韩国共同提出的专利申请都受到优先审查,而申请优先审查所需的文件是在第一个国家已经注册为专利的共同申请。程序简单、省去中间环节的加急审查制度。

一旦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生效,两国申请人在申请优先审查时,通过提交对方国家的审查结果,即可免除提交“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的比较声明”。最大限度地减少提交申请所需的成本和精力。

根据2006年11月30日第17次日韩专利局委员会议通过的关于日韩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的共识文件,韩国专利局于2006月提交了关于专利法施行条例修改和优先审查的申请9年,通过修改通知,“在日本首次提交专利申请后,在韩国提交同一发明的专利申请,并附有规定的书面证据的情况”现在有资格获得优先审查。该办法自2006月10日起施行。

目前,韩国和日本正在对其共同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或加速审查。但在申请时,必须提交“现有技术检索结果报告”、“现有技术副本”以及“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的比较声明”。

然而,自2007年4月1日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生效后,如果一项专利在第一个国家注册,并且在两个国家提交的权利要求相同,则以在第一个国家注册的专利权利要求提交副本范围、译文、来自第一个申请国的所有与审查相关的文件以及译文,您将免除提交上述“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的比较说明”的义务'。

 

两国系统的具体细节

[1] 关于韩国的“优先审查制度”

1. 系统概述
优先审查制度是指满足一定要求的专利申请,'06。这是一种允许申请优先于其他申请进行审查的制度,无论其排名如何。
如果您申请优先审查并且符合优先审查资格,您可以比一般申请获得优先审查。

2.需要系统
– 原则上,专利审查按照审查请求的顺序进行。
– 然而,如果这一原则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所有申请,则可能无法充分保护公共利益或申请人的权利。
– 因此,《专利法》和《实用新型法》规定了优先审查制度,即无论审查请求的优先顺序如何,满足一定要求的申请都会先于其他申请进行审查。
– 优先审查制度不仅存在于韩国,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也存在。

3.一般申请要求
① 优先审查申请人
任何人,包括申请人,都可以申请优先审查。但是,对于与国家或地方政府职责相关的申请,只有国家或地方政府可以申请优先审查。
②申请必须有审查请求。
符合优先审查资格的申请应当提出审查请求,并且可以在提出审查请求的同时请求优先审查。
  · 因此,可以在申请的同时提出申请请求和优先审查请求。
1.权利要求范围内记载的发明应当优先审查。
- 申请优先审查的发明(包括装置,下同)应当在权利要求的范围中记载,并且仅在发明详述中记载而未在权利要求的范围中记载的权利要求,不予优先审查。
– 如果权利要求范围内有多个权利要求,并且其中一项权利要求被认定为优先审查,则整个申请将被认定为优先审查。
④申请程序及申请表
– 优先审查申请人应向日本特许厅提交优先审查申请书,具体说明优先审查申请的理由以及必要时的文件和项目,并向日本特许厅缴纳优先审查申请费办公室。应支付给
– 风险企业申请时,如果不附有优先审查申请说明,只需提交风险企业确认书即可证明,则可以不附上优先审查申请说明。
– 对于实用新型注册申请,在申请的同时提出审查请求,并在申请后两个月内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如果请求优先审查的理由在优先审查说明文件,可以单独提交证明材料,不需要提交。

4.需优先审查
 *请参考上表。

 

[2] 关于日本的“加速审查制度”

 下面,我们将简要介绍加速审查和加速审理(专利申请)的运作情况,B.商标加速审查和加速审理制度概述,C.设计加速审查和加速审理制度概述。

A.加速审查/加速审判运行概况(专利申请)
自1986年2月开始运行的加速审查/加速审判制度的运行情况已经经过多次审查,但这次我们将重点关注加速审查制度,进一步提高其便利性并普及其使用。为此,从审查总体结构、减轻中小企业申请时现有技术检索负担、审查与大公司联合申请时现有技术检索的要求等角度对指南进行了修订。关于因修订指南而造成的操作变化(加速审查方面无操作变化),请参阅2006年7月1日后提交的《关于加速审查的情况说明》进行申请。

 修订后的加速审查/加速试验指南主要变化如下。

(一)关于加速审查
① 总体架构回顾
 特别是,对整体结构进行了大幅修改,使个人、中小企业等申请人可以自行准备《加快审查情况说明》。特别是,我们通过解释每个申请条件(中小企业等、涉外申请、实施相关申请),使整体流程更容易理解,并添加了示例以使其更加有用准备的时候..

②减轻中小企业申请时现有技术检索的负担
 对于中小企业等,公开现有技术时无需进行现有技术检索,仅列出申请加速审查时已知的文件即可。

③修改了中小企业等与大型企业联合申请的现有技术检索要求
 在与大公司联合申请的情况下,原则上进行现有技术检索,但对于中小企业,如果属于“特殊例外*”,则描述已知的文件就足够了,如②所示。它被制作出来了。

*与根据《中小企业基础制造技术推进法》的认证计划进行的特定研究开发成果有关的发明,其中中小企业的权利拥有比例规模以上企业占5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必须在经认证的计划中的具体研发实施期结束后两年内提出。

(2)关于早期听力
指南中增加了《专利快速审查操作的澄清》(2005年9月26日在日本特许厅网站上发布)中澄清的“上诉请求人(代表人)的合作”相关事项。
 因此,目前没有特别的操作变化。

B. 商标加速审查/加速审理制度概述
自1997年9月1日起,我们对商标注册申请实行加速审查和加急审理制度。该制度是根据假冒侵权申请及早处理和经济活动全球化的需要而实施的。
 此外,随着12年1月开始网上商标/审理程序,请求加速审查/加速审理程序的格式也发生了变化,但自XNUMX年XNUMX月XNUMX日起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鉴于修订商标的颁布修改章节定义的法律,我们决定修改加速审查/加速审判指南。


在日本特许厅,对于以下商标注册申请,如果提交了包含规定事项的“有关加速审查的情况说明”,则将优先于正常申请迅速开始审查,之后不会有任何延误。我们将继续进行审查程序,以便毫无问题地完成处置。
1-1.符合加速审查资格的申请
 符合以下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获得加速审查资格。
“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正在将申请的商标用于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包括某些商品或服务)或准备在相当程度上使用,并且不关心获得权利的申请。要求的申请紧迫性。 ”
 申请需要紧急取得权利的,应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第三人未经许可,在申请人或被许可人使用或准备使用的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或与​​其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使用申请商标或与申请商标近似的商标. 如果明确准备
2如果您收到第三方关于使用所申请商标的警告
3如果第三方请求许可使用所申请的商标
4如果申请人还就所申请的商标向日本专利局以外的专利局或政府间组织提出了申请。
5其他认为在与第三人的关系中急需取得权利的情况
1-2.请求加速审查的程序
申请加速审查,需提交《加速审查情况说明》。
2 提交人:申请人
②《加快审查情况说明》应当包括的主要事项
(a) 申请人等的使用情况说明
(b) 需要紧急情况的描述。
此外,从1999年4月之后提交的申请开始,不再需要提交“在先商标检索”。
③ 费用:不需要 

C. 加速设计审查/加速试验制度概述
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加速审查及早期审理制度于1988年12月15日开始运行,准确回应了外观设计早期保护的社会需求。 (1993年1月,1997年9月部分修订)
 根据1998年外观设计法的修订以及2000年1月开始受理网上外观设计程序,2000年5月发布了《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加速审查和早期审理指南》。格式等方面,我们做了一些修改,以配合已经开始的取消说明性文件等印章的工作,目的是进一步简化请求加速审查和听证的程序,并进行其他修改我们决定在进行一些修改后重新发布该指南(2002 年 9 月修订版)。


 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已提交载有规定事项的《与加速审查有关的情况说明》,经筛选结果符合加速审查资格的,审查员将及时开始审查,不得拖延如果再有延误,我们将继续进行审查程序,以便顺利完成处置。
1.符合加速审查资格的申请
(一)需要紧急获取权利的实施相关申请
 申请人或从申请人(被许可人)获得申请中的外观设计许可的人​​正在实施申请中的外观设计或在实施准备工作中取得重大进展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以及以下内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急需取得权利的。
1 明确第三方未经许可正在实施申请中的外观设计或与申请中的外观设计类似的设计,或者在实施准备工作中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
2如果您收到第三方关于实施应用程序设计的行为(准备实施的行为)的警告
3如果第三方已就申请中的设计请求许可。
(二)涉外申请
 申请人必须向日本专利局以外的专利局或政府间组织提交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2.请求加速审查的程序
申请加速审查,需提交《加速审查情况说明》。
(1) 提交人:申请人
(2)提交期限: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日后任何时间均可提交
(三)提交方式:网上提交或书面提交
(四)《加快审查情况说明》主要内容:
① 因申请属于实施相关申请,急需获得权利而试图申请加急审查时。
  ・实施情况说明
  ・紧急情况的说明
  ・现有设计检索 
② 因涉及涉外申请而试图申请加速审查时
  ・向日本专利局以外的专利局提交的申请的注明
  ・现有设计检索
(5) 费用:不需要

 

[3] 关于日韩专利审查高速公路

 根据 2006 年 11 月局长会议的协议,日本专利局和韩国专利局于 2007 年 4 月开始接受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的申请。
 各办事处的申请流程详情请参阅以下资料。

 

☆ 关于向日本特许厅(JPO)申请日韩专利审查高速公路

1.如何向日本专利局提交请求
基于日韩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向日本特许厅提出加速审查申请时,
与普通申请加速审查类似,请按照《加速审查/听证指南》所示程序提交《加速审查情况说明》。
向日本特许厅提出的申请满足下述①所列的条件时,适用下述②所列的条件。
通过附上相关文件,可以省略【加速审查情况说明】中“2.现有技术的公开及比较说明”的记载。

①向日本特许厅提交的申请基于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的加速审查的批准条件
A。该申请(包括PCT申请的国家阶段申请)基于相应的第一国申请——韩国申请,根据《巴黎公约》合法要求优先权。
*即使申请是基于韩国新实用新型申请(实质审查后注册的新实用新型制度下的申请,2006年10月XNUMX日生效),也不会被认可。您可以此外,即使该申请基于多项韩国申请而享有优先权,或者即使该申请是分案申请,申请日也必须追溯至原始申请,并且可以有效主张第一局的优先权。是的,它将被接受。

b. 与该申请相对应的韩国申请具有已被确定具有专利性的权利要求。
以下权利要求被认为是可专利的:
・如果有“专利决定”,则所有权利要求
- 如果没有“书面专利决定”,则在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申请时的最新“意见提交通知”或“驳回决定信”中明确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
*从2007年1月1日起,韩国知识产权局开始在“提交意见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明确可专利权利要求。

c.所提交的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与相应韩国申请中被确定为允许的任何权利要求基本上相同(充分对应)。
“与被确定为具有专利性的权利要求(上述(1)b.)基本相同”是指该权利要求也具有被确定为具有专利性的特征。例如,如果除了说明书格式之外它们是相同的,或者如果第一局提交的权利要求通过添加具体说明发明的事项来限制,则它们被认为是实质上相同的。
如果第一局通过修改确定某项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则第二局也需要进行类似的修改,才能使权利要求被视为实质上相同。请注意,这种情况有很多。

d. 日本专利局尚未启动对该申请的审查。

②基于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申请加速审查时应提交的文件
a. 韩国审查员针对相应韩国申请发出的所有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副本及其译文(日语或英语);

b. 相应韩国申请的权利要求副本,包括确定为可专利的权利要求。
石和此翻译(日语或英语)

c. 审查员在相应韩国申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参考文献

d. 该申请的每项当前权利要求均已在相应的韩国申请中被确定为可专利的权利要求。
显示该请求已得到充分解决的文件(日语)。
请提交一份对应表,显示该申请的权利要求与相应韩国申请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
请。然后,请说明每项权利要求基本相同的理由。在权利要求是直接翻译的情况下,有必要简单地声明它们是相同的,而在存在超出单纯翻译差异的差异的情况下,有必要提供理由来证明尽管存在这些差异,但它们实质上是相同的.请写下来。

*关于可以省略所需文件提交的情况
[关于上述a.和b.]如果可以通过专利局之间的网络联系到审查员,则可以省略提交。具体来说,对于1999年以后提交的公开韩国申请,信息是由韩国专利局向日本专利局提供的,所以审查员基本上可以获得,并且省略了提交。是的,可以(不需要翻译)。但是,如果由于申请未公开或者出现技术问题等原因,审查员无法通过专利局之间的网络获取这些文件,则可以根据审查员的要求提交这些文件。

[关于上述c.]如果是专利文献,一般日本特许厅都有,所以可以省略提交。但是,如果日本特许厅没有这些文件,则需要根据审查员的要求提交这些文件。此外,非专利文件的提交也不能省略。此外,无需提交引用文献的译文,无论是专利文献还是非专利文献。

[关于上述d.] 不存在可以省略提交的情况。

另外,如果上述a.~d.所列的文件已经通过其他程序同时完成或已经完成,可以省略附加文件,参考以下文件的副本:该文件..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①、②,则不允许省略“2.现有技术的公开及比较说明”,案件不被认定为加速审查资格。此时,专利局将联系申请人(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2.使用专利审查高速公路时《加速审查情况说明》填写指南
(一)【加速审查情况说明】中“一、情况”填写说明
请说明,本申请基于根据《巴黎公约》向韩国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申请的优先权,并且您正在通过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申请加急审查。另外,请输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韩国申请的申请号、公开号或专利号。
*如果权利要求被确定为可专利的相应韩国申请与上述基础申请不同(例如,如果它是基础申请的分案申请),则相应申请的申请号和公开号。或者也请提供包括专利号。

(2) 附加项目或省略附加项目的描述说明
请按照上述②所示,按每个房产的项目分类列出需要提交的文件。即使对于可以省略的文件,也请在附件部分以可通过日期等识别的形式列出必须提交的所有文件。

(3) 关于报名表
根据在线程序和纸质程序的不同,《加快审查情况说明》的格式也有所不同。
因此,填写表格时请参阅每份参赛表格。

☆ 韩国和日本之间通过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的优先审查申请程序,以便相互利用审查结果

我。文件目的
本文件以2007年4月1日起生效的韩日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两国之间审查结果的相互利用)为基础,使申请人能够轻松地向韩国专利审查机关申请优先审查。韩国专利局。它的创建目的是为申请要求、证明文件(包括省略提交证明文件)、申请方法等提供指导,以便您可以这样做。

接下来二.如果专利申请满足特定优先审查申请程序中的“1.所列的基本要求”,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2.所列的证据材料”来获得日本特许厅的审查结果。根据以下内容接受优先筛选。

二.具体优先审查申请程序
1.优先审查的基本要求
(1)必须是第一国专利申请,即基于有效提交的日本专利申请而根据巴黎公约提出优先权要求(以下简称“条约优先权要求”)的专利申请,以下专利申请也可能被覆盖。
1)基于日本专利申请的条约优先权要求的PCT申请,并已进入韩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
2)基于众多日本专利申请中的条约优先权要求而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专利申请;
3)基于日本专利申请的条约优先权要求的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
*基于日本实用新型申请的条约优先权要求的专利申请不符合资格。

(2)与相关专利申请相对应的日本专利申请必须具有日本专利局判定为具有专利性的权利要求,以及日本专利局判定为具有专利性的权利要求以及日本专利局判定为具有专利性的权利要求是指以下权利要求:
1) 如果有“授予专利决定书”,则属于授予专利决定的主题的权利要求;
2) 如果没有《专利决定书》,则为自优先审查申请之日起最近发出的《驳回决定书》
“驳回理由通知”或“驳回决定”中明确注明可授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
(3)相关专利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必须与日本专利局确定为可专利的权利要求基本相同。
这还包括申请人在已被日本专利局确定为可专利的权利要求中添加特定事项的情况。请注意简单的翻译差异或权利要求描述格式(例如
即使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差异,它们也被认为是基本相同的。
如果日本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修改后,日本专利局确定该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则韩国专利申请中必须包含相同的内容,以使权利要求实质上相同。特别注意这一点,因为你必须纠正它。
(4)相关专利申请能否启动审查与是否符合优先审查资格无关。换句话说,即使相关专利申请在申请优先审查时尚未接受审查,或者即使审查已经开始,您也可以通过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申请优先审查。

2.优先审查申请所需证明文件
您必须提交符合以下 (1)、(2)、(3) 和 (4) 条件的证明文件。

(1)“包含日本特许厅判定为具有专利性的权利要求的专利权利要求范围的副本”
以及“用韩语或英语准备的翻译”
(2)“日本专利局就相关日本专利申请发出的审查相关通知的副本(仅限于授予专利的决定、驳回理由通知和驳回决定)”和“准备的翻译件”韩语或英语”
(3)审查通知中引用的现有技术的副本(没有引用现有技术的情况除外)
(4)“专利申请的各权利要求”与“日本专利局判定为可专利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对应说明表

该对应说明表中的每项权利要求必须陈述基本相同的依据。例如,当直接翻译权利要求时,说明内容表明它们是简单相同的,而当翻译中仅存在简单差异时,说明内容表明尽管存在这些差异但它们基本上相同。

*重要提示:可省略提交证明文件的情况
[关于上述(1)和(2)]
审查员使用韩国和日本专利局之间建立的计算机网络(1)
如果能够取得属于上述第(二)项的书面证据,申请人可以不提交相关类型的证据。
具体来说,对于1990年12月以后提交并公布的日本专利申请,日本特许厅向韩国特许厅提供审查进度信息以及相关文件的日文版和英文版,由于审查员基本上可以随时获取这些文件,因此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韩国专利局提供审查进展信息和相关文件的日文版和英文版。优先审查的可以不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但如果相关日本专利申请未公开,则必须提交相关型式,且审查员可能因技术问题或其他原因通过专利局之间的计算机网络获取型式,如果无法做到,则必须提交型式应审查员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关于上述(3)]
如果审查相关通知中引用的现有技术是专利文献,则可以省略提交,因为韩国专利局几乎总是拥有相关专利文献。然而,如果韩国专利局没有该专利并且审查员无法轻易获得该专利,则必须根据审查员的要求提交相关类型。
如果审查通知中引用的现有技术是非专利文献,则不能省略提交,必须提交。
另一方面,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必要提交现有技术的译文。

[关于上述(4)]
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省略提交,因此必须提交。

3.准备优先审查申请手册并支付申请费
申请人必须按照韩日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单独优先审查申请说明格式填写申请理由和应提交的文件。您可以通过随附的优先审查申请说明表查看具体填写项目及填写指南。
申请优先审查时,申请人必须缴纳与其他优先审查申请相同金额的优先审查申请费(每次申请167,000韩元)。

4.其他需要记住的事情
如果满足所有要求,申请将受到优先审查,专利审查高速路的情况下,不会另行通知优先审查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将指导申请者补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将被驳回。
即使在提出优先审查请求时满足了所有要求,该说明书与日本特许厅在审查开始前已确定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并不实质上相同。修改权利要求时,需要与权利要求进行比较的书面说明所有权利要求,包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都必须提交日本专利局审查相关通知中引用的现有技术。

 

 

关于日韩FTA协定

2004年11月的第六轮谈判后,日韩自由贸易协定谈判陷入僵局,问题涉及边境措施和刑事救济等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
两国立场如下。

重要议程 日本的立场 韩国的立场 备考
最惠国待遇 (MNF)
治疗
需要单独规定 无需单独规定 稍后讨论
商标申请类型
判断是否相似
时间点
报名标准 各国立法政策 稍后讨论
英国专利申请
认证
批准的英语申请 PLT和SPLT在韩国缔结。
如果是这样,请计划同时加入这些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每个国家的语言。
既然可以申请,那就按照FTA来办理。
这不是一个问题
稍后讨论
版权相关
禁止私人转载
强化
一般禁令 除非是出于商业目的或规模,
需要找到禁止的例外情况
稍后讨论
植物新品种
增强保护
增强保护 国际协议层面已提供充分保护
因此,日本的提议
接受新的职责和负担
做不到
稍后讨论
边境措施
强化
将暂停通关范围扩大至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扩展到
不可能采取过多的 TRIPS+ 边境措施
有必要防止边境措施成为贸易壁垒。
稍后讨论
民事/刑事救济 非父母被指控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指控
不是自由贸易协定涵盖的事项,而是每个人自己的法律。
这是一个留给政策决定的问题。
稍后讨论
PCT ISA/IPEA
相互指定
因为考试负担太重,
目前不可接受
以下是从FTA谈判策略角度提出的建议。
计划提出
稍后讨论
共同知识产权
成立委员会
随后讨论了成立联合委员会的必要性。 随后讨论了成立联合委员会的必要性。 稍后讨论

 

问答

 

专利侵权相关

Q1. 如果专利侵权索赔合法,你们如何处理?

A:
停止实施:如果收到专利权人警告的人确定其实施侵犯了专利权,可以通过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或使用该产品来避免故意责任。

许可的确立或专利权的继承:如果受到专利权人质疑的人确定需要继续制造和销售该产品,他或她可以与专利权人协商并获得许可。建立专利或将专利权转让给您,您应该将专利发明付诸实践。

请求授予非独占许可审判:专利侵权请求人与他人专利权存在专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或者冲突的,专利侵权请求人应当遵守专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通过非独占许可试点取得非独占许可后,该项目即可实施。

和解/仲裁:如果专利侵权诉讼悬而未决,被指控专利侵权的一方最好与原告专利持有人达成友好和解。

Q2. 对于不合理的专利侵权索赔,你们如何处理?

A:
专利无效请求:如果确定专利权被侵犯,但又发现专利权存在缺陷,可以提起专利无效审判,如果您提出具体证据,证明该专利有无效的理由,且无效宣告审判决定成为终局,专利权将追溯至申请时消灭,因此专利侵权不成立。

指控不属于权利范围:如果收到侵权指控的人声称其实施的发明是与专利发明分开的发明或者是公知的发明,则该实施的发明不属于权利范围。专利发明的权利范围。如果诉讼正在法院审理中,您可以引用此类理由并向法院提交专家(专利代理人)的意见。此外,您可以向日本专利局请求审判以确认您的权利范围,并将结果提交给法院。

断言许可的存在:如果存在许可,则这是合法使用,不构成专利侵权,因此对此提出权利要求,如果专利发明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已经实施,则应主张其根据该法第 103 条,拥有在先使用的非独占许可。

Q3. 收到专利侵权警告的人应如何应对?

A:
首先,您应该检查专利登记处,了解该警告是否来自合法权利人、专利权是否已转让、专利权是否仍然有效且尚未消灭。
另外,确认侵权主张是否为行使索赔权的警告,或者是否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或提起诉讼,并明确被侵权的专利权。必须准确理解权利人的技术内容(专利权利要求标准)。一旦确定了侵权权利要求的内容,就会进行研究以确定所实施的发明是否与专利发明相同、专利发明在提交申请之前是否为公众所知、当时的技术状况您应充分认识这些问题,并采取适当措施,例如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或达成和解等。

Q4. 有没有办法通过专利审判来确认专利侵权是否必要?

A:
判定专利侵权是否必要是诉讼的一种具体形式,通过民事/刑事诉讼来进行。但作为专利审判的一种,可以通过“审判确认权利范围”(专利法第135条)来确认他人的实施活动是否落入自己的权利范围。 
专利权范围的审理,并不是简单地确定专利权范围的审理,而是以专利发明为中心,确定哪些客体主动属于专利权范围的审理,或者被动判断哪些物体不属于专利权范围,告诉裁判员确认。
 权利范围确认审理的类型包括: 1)主动权利范围确认审理:专利权人向无权实施“待确认的发明”的人提出权利要求,因此, ,审理的目的是“2)确认权利范围的否定审理:“待确认发明”的非专利实施人作为相对人向专利权人提出权利要求。因此,请求确认权利范围的目的是:上诉可以要求作出审判决定,说明“待确认的发明”不属于专利发明的范围。

Q5. 专利侵权人是否应当提起诉讼才能受到刑事处罚?

A:
如果故意侵犯专利权或者独占许可,专利权人可以对侵权人追究刑事责任。侵犯专利权属于犯罪行为,专利权人必须提出申诉(《专利法》第225条),申诉期限为自知道行为人之日起六个月内(《刑法》第230条)。程序法)。 
 专利侵权者将被处以最高225年有期徒刑或最高230亿日元的罚款(专利法第231条),法人代表、法人或个人的代理人、法人的雇员和其他雇员或如果侵权涉及个人业务的,相关企业或者个人还将受到一定的罚款(专利法第XNUMX条)。此外,构成侵权行为的物品或者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物品必须予以没收,或者根据侵权人的请求,必须声明将该物品交付给受害人(专利法第XNUMX条)。

Q6.专利侵权索赔的要求是什么?

A: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要求与一般损害赔偿要求相同。首先,侵权人必须存在违法行为,并且侵权人要么(故意)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专利权,要么没有采取应有的注意并且不知道(过失)侵权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引起的专利法规定,以专利发明通过专利公报等公开公告的事实推定侵权人有过失(专利法第130条),在计算损害赔偿额时,对损害赔偿额进行估计根据销售量计算(专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Q7. 如果专利权受到侵犯,专利权非独占被许可人是否可以主张侵权?

A:
专利权人或者独占被许可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或者可能侵犯其权利的人停止侵权(专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此外,公司可以向故意或者过失侵犯其专利权或者独占许可的人请求损害赔偿(专利法第126条)。因此,非独占被许可人不能直接主张法律救济,专利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必须成为索赔人。

Q8. 如果专利权人未将其专利发明用于商业用途,专利权人是否可以对侵犯其专利权的人行使权利?另外,如果侵权,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A:
由于已经设立并登记的专利权具有专有权,因此即使专利权人尚未实施该专利发明,也可以行使该权利。发生专利侵权时,侵权的法律救济有(1)不侵权主张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信用恢复权、请求权等民事救济。不当得利返还(2)作为刑事救济,如果专利权被“故意”侵犯,专利权人可以“起诉”并追究侵权罪;如果是公司,则“侵权人(雇员)”既可以处罚对象为“法人(用户)等”,侵权者将被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

Q9. 第三方侵犯我的专利发明,我想发送警告信,发送警告信的方法和程序是怎样的?

A:
权利人或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未经授权的侵权人发送警告信,无需通过专利律师。警告信可以直接发送给侵权人,告知对方发送警告信的目的是专利申请或注册专利发明,然后获得赔偿,这是为提出索赔或要求损害赔偿提供依据。
 因此,指控他人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可以要求根据侵权行为进行补救,并证明该专利申请是专利申请或已注册的专利发明的文件(通常附有公布的文件等文件)或登记公报、专利证书等,并通过邮局挂号信寄出。

 

国际申请问答

Q1:进入国家阶段后我可以撤回国际申请吗?

A: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可以撤回,但即使国际申请撤回,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的情况也会单独进行,所以如果国家阶段已经完成,申请也可以撤回退出国家阶段。为了撤回过渡申请,应根据各指定国的国内法履行撤回程序。

Q2:申请人如何撤回国际初步审查或选定国家的请求?

A:
 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通知国际局撤回。如果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交撤回信(《韩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表格第49号),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将注明收到该函的日期,并立即将该函发送给国际局。 去做。该通知将被视为已于通知中注明的收到日期提交给国际局。

Q3:申请人可以随时修改描述等内容吗?

A:
 国际检索阶段的修改可以在国际检索报告发送之日起两个月内或优先权日起2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在权利要求范围内进行(但是,权利要求仅适用于权利要求的范围) ,仅向国际局提交一次)。

 在国际初步审查阶段,可以从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之时起到开始准备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之前的时间(《公约》第三十四条,其中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范围、附图等) .(可以不提交)。

Q4:如果我无法在截止日期前提交译文进行国际出版,修改程序是什么?

A:
 如果您未在提交期限内(自优先权日起 14 个月内)提交译文,您将需要提交译文以供国际出版并支付额外费用。
 自优先权日起 16 个月内准备并提交翻译供国际公布后,您必须在第二天之前使用指定的接待号码支付额外费用(国际申请费的 25%)。

问题 5:我应该怎样做才能让我的 PCT 国际申请尽早公布?

A:
 PCT 国际申请在优先权日起 18 个月后立即由 WIPO 国际局公布。为了提前公布,申请人必须直接向国际局申请提前公布并支付费用。
 一旦收到提前公布申请,WIPO国际局将以小册子的形式以电子方式公布国际申请文件和国际检索报告,并将公布的事实发送给申请人和各指定局。

问题6:提交国际申请时我应该选择什么国际申请语言?

A:
 国际申请语言由受理局决定。
 韩国专利局国际申请接受的语言为国际申请的英语或日语,说明书的韩语、英语、日语。

Q7:国际申请费用有豁免或支持制度吗?

A:
 在韩国专利局,提交 PCT 电子申请时可以获得部分国际申请费豁免。
  – 对于使用 PCT-SAFE Easy 模式的国际申请,将免除 100 瑞士法郎的基本费用(2006 年 7 月为 73,000 韩元)
  – 对于使用PCT-SAFE全电子化的国际申请,将免除300瑞士法郎的基本费用(2006年7月为220,000韩元)

Q8:如何提交翻译以供国际检索?

A:
 译文应在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作为国际检索译文提交表的附件提交,在提交期限内未提交译文的,将提交国际申请译文并补充。您需要支付费用,并且必须在通知之日起的一月或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的二月之前提交。
 如果未提交,国际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Q9:是否可以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对说明书或附图进行修改?

A:
 它不是。依照条约第十九条的规定只能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不能对说明书或附图进行修改。此外,它只能向国际局提交一次。

问10:根据《公约》第十九条进行的修改是否可以包含新事项?

A:
 修改不能包括必须属于首次提交国际申请时范围内的新事项。

Q11:申请人应如何使用国际检索报告?

A:
 申请人可以参考国际检索报告中引用的现有技术决定是否撤回国际申请以及是否修改国际申请。
 修改国际申请有两种方式: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可以直接向国际局提交修改(第十九条修改),如果请求国际初步审查,可以向国际初步审查提交审查机关:有一种提交书面修改的方式(第19条修改)。

Q12:什么时候可以对国际初步审查进行修改?另外,我应该在哪里提交书面修改?

A:
PCT国际阶段修改包括PCT第19条修改和PCT第34条修改。第十九条规定的修改是指收到国际检索报告的申请人在权利要求范围内进行的修改;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修改是指请求国际初步审查的申请人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准备之前进行的修改。初审报告,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进行修改。修改应当在最初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范围内。
申请人也可以在国际初步审查阶段随要求提交修改,并可以在此后提交修改。简单地说,为了使修改内容反映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中,修改内容应在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开始准备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之前提交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如果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开始编写之后提交修改或意见,则不会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中予以考虑。
因修改而与已提交页面不同的所有页面的替代页应在书面修改中提交,并应提交一封信函,要求注意替代页与被替换页之间的差异。到。如果国际申请是用国际公布语言提出的,则修改和函件应当使用该国际申请的公布语言;如果国际申请是用国际公布语言以外的语言提出的,则应当使用该国际申请的公布语言。
如果选择韩国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可以准备一份修正案(填写、更正请求)(表格附件第39号)并直接提交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问13:根据《公约》第十九条进行的修改是否可以包含新事项?

A:
 申请人对国际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所载明的国际申请的范围。如果书面修改包含新的事项,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将在书面意见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中说明目的,并按无修改的方式编制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Q14:申请人收到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意见后应该做什么?

A:
 当申请人收到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意见时,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第三十四条修改(国际初步审查阶段对说明书等的修改)或提交书面意见的方式予以答复。如果申请人对书面意见不采取行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将被否定。

Q15:收到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后,是否有机会与申请人就如何答复以及书面意见的内容交换意见?

A:
尽管没有关于如何处理国际申请人的明确规则,但可以提交非正式意见。
没有机会就书面意见的内容与申请人交换意见。

 

 

关于韩国​​商标制度的问答

Q1:什么是商标?另外,哪些东西与商标类似?

A:
商标是从事产品生产、加工、证明、销售业务的人使用的、用于将与其业务有关的产品与他人的产品区分开来的符号、文字或图形、三维形状、颜色、全息图、运动或这些的组合,或任何其他可以视觉识别的东西(《韩国商标法》第 2 条第 1 款第 1 项)。
大多数可以视觉识别的东西,如符号标记、文字标记、图形标记、这些标记的组合标记、颜色标记和三维标记,都被认定为商标,但声音标记、气味标记和味道标记则不被认定为商标。只能通过听觉、嗅觉或味觉感知的商标,例如商标,不能根据韩国商标法注册。
不用于区分您的产品与他人产品的标记不是商标,因此即使它使用在产品上,也不意味着它只是一种设计或用于增强产品美感的标记、与识别自己的商品或者其他商品无关的价格标记,根据商标法,不属于商标。
从广义上讲,商标的概念除商标外还包括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商业商标。

Q2:什么是服务标记?

A:
“服务商标”是服务行业(广告、银行、餐饮等)从业人员用于将自己的服务业务与他人的服务业务区分开来的标志,是广义上的商标概念。换句话说,商标可以说是“商品”的识别标记,服务标记可以说是“服务(服务)”的识别标记(韩国《商标法》第 2 条第 1 款第 2 项)商标法)。
经营者(公司)的商号或标志(形状)可以根据《商标法》注册为商标或服务商标。因此,如果您从事制造业,属于第一产业或第二产业,可以确定指定产品,申请商号作为商标,注册并使用。此外,如果您的公司经营服务业务,您必须申请并注册服务商标才能使用,以便将您的服务业务与其他服务业务区分开来。如果您希望同时使用商号和商标,则必须单独申请,但也可以将商号和商标组合起来并作为单个服务商标提交申请。

Q3:什么是商业商标?

A:
“商业标志”是指韩国红十字会等非营利性企业经营者所使用的代表该企业的标志(符号、字母、数字等)(韩国商标法第2条第1款) ,第 4 项)。示例:韩国消费者保护局、基督教青年会、扶轮社
如果您想注册商业商标,您需要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附上商业商标样本),并附上证明企业管理事实的文件(例如《公司章程》中的“公司章程”)企业的情况)必须提交给专利局局长。

Q4:什么是集体商标?

A:
“集体商标”是指从事产品生产、制造、加工、认证、销售或者服务业的人员共同设立的法人或者该法人监督下的附属机构直接使用的商标。 . 商标是个人用于与其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韩国商标法》第 2 条第 1 款第 3 项)。

Q5:请说明如何注册组织名称(集体商标、商业商标)

A:
如果您想注册一个组织的名称,您可以将其注册为集体商标或商业商标。
当尝试注册集体商标或商业商标时,只需使用商标申请表并在[权利类别]栏中输入“集体商标”或“商业商标”即可。
对于集体商标,与商标或服务商标一样,只需在《商品分类》[附表1]中的“商品分类”和[附表2]中的“服务业分类”中指定类别即可。韩国商标法实施条例。Masu。此外,与商标和服务商标不同,商业商标不按行业分类(没有指定类别),因此只需指定其用于非营利目的的业务范围即可。

Q6: 商标和商号有什么区别?商号可以注册为商标吗?

A:
商标是附加在产品上以区别于其他产品的标志,具有显示产品身份的功能,而商号是商家(企业和个人)出于商业目的而用来识别自己的名称. 有一个功能可以显示销售身份为 。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商号受商法保护。但是,如果您想使用自己的商号作为商标,只要符合商标注册的要求,就可以获得商标注册。但是,不能将在社会上广为人知的他人商号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并获得注册(《韩国商标法》第7条第1款第6项)。

Q7:域名可以注册为商标(商号)吗?

A:
商标是附加在产品上以区分自己的产品和他人的产品的标志,域名是字母和数字的组合,对应一个数字地址(IP地址),该数字地址对应互联网上的主机地址.马苏。
域名也是由字母、数字和一些特殊符号组成,这些都是商标的构成要素,所以如果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要求,就可以注册为商标。但是,如果没有指定产品或行业,就不能简单地将域名注册为商标。
韩国商标法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不能注册为商标的各种原因,因此要注册为商标,不得与这些规定相冲突。 www.○○.com形式中,“www”和“.com”是表示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域名地址的部分,因此在商标审查时应考虑这些部分。其余部分( ○○)将决定该商标是否可以注册。

Q8:如果商标在韩国注册,在其他国家也有效吗?

A:
商标注册仅在其注册国家/地区有效。因此,如果您希望在其他国家(包括朝鲜)获得保护,您必须根据该国家的法律单独注册。

Q1:什么是“一商标一申请”原则?

A:
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在产业资源部条例规定的产品类别内,针对每个商标指定一种或多种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并遵循一个商标一次申请的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在一次申请中不得同时申请多个商标。申请两个或多个商标时,必须为每个商标单独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韩国商标法》第 1 条)。
一商标一申请原则是新商标注册申请、指定商品追加注册申请、商标权期限续展申请的基本原则。
《97韩国商标法修订》自98年3月1日起废除1商标1分割1申请制度,采用1商标多次分割1申请制度,现在可以指定和申请同时为两者。

Q10:我可以注册与现有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吗?

A:
与他人注册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用于与指定商品(或者服务行业)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第七条第一款)韩国商标法)。第 7 条)。
但是,如果现有商标的商标所有人与类似商标的申请人是同一人,则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可以获得注册。然而,即使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相似,“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业务”也可能与该注册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业务)类似。标记)。如果没有,则允许商标注册。

Q11:可以申请将商业商标变更为集体商标吗?

A:
转换申请仅允许在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之间进行,因此集体商标和商业商标注册申请之间的转换申请是不可能的(《韩国商标法》第 19 条第 5 款)。转换后的申请在首次提交时被视为已提交,并将根据原始申请日期进行审查,并且必须在原始申请作出是否注册的决定或最终决定之前提交申请.(《韩国商标法》第 19 条第 3 款)。

Q12:商标续展注册应当怎样做?

A:
商标权续展注册程序
– 为了注册商标权续展,必须在商标权期限届满前一年内完成并提交续展注册申请。但如果在此期限内未申请续展,则可以在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申请续展(《韩国商标法》第1条)。
– 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时,如果申请人代码上的申请人个人信息与注册登记册上的注册人个人信息不同,那么根据韩国商标法施行条例,您必须提交《注册申请书》注册名称显示变更(更正)表》,办理注册名称显示变更或更正手续。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代码上的个人信息不匹配,则必须提交“申请人信息变更(更正)申请表”并更改(修改)信息以使其匹配。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费
– 书面申请费用为每个产品类别1韩元(网上66,000韩元);如果商标权期限届满后需要额外缴纳续展注册申请费,则书面申请费用为56,000韩元每个产品类别的价格为1韩元(网上95,000韩元)。

*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韩国商标法废除了在申请续展根据旧法注册的商标时强制将申请改写为国际商品分类的规定。现在可以也按韩国分类进行更新。此外,上述修改法还新设立了“产品分类转换(重写)登记制度”,允许在商标权期满前一年至商标权期满后六个月内重写产品分类。商标权。因此,如果您在韩国分类中申请续展注册但不重写,您必须注意,商标权将在下一个期限到期日到期。因此,如需延续下一期限,必须在期限内申请产品分类转换(重写)登记。

Q13:在申请续展注册的同时办理产品分类转换(重写)注册的,产品分类转换(重写)注册申请将在续展注册申请提交后进行审查。检查了,会做吗?

A:
在申请有效期更新注册的同时进行产品分类转换(重写)注册时,韩国目前的审查做法是先审查生存期更新注册申请,然后再申请注册产品分类的转换(重写)。我们将对此进行审查。

Q14:请说明如何申请指定产品追加注册。

A:
指定商标中使用的产品
–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您必须在您想要保护的商标类别以及韩国产业资源部条例指定的产品范围内指定使用该商标的一种或多种产品。(第1条)韩国商标法)。
– 《韩国商标法施行细则》附表明确规定了第1类至第34类34类产品的分类以及第35类至第45类11类服务业的分类。
就韩国而言,自98年3月1日起,商标注册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NICE协定》确定的商品国际分类(NICE分类)。

指定产品追加注册申请
–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同时指定一种或多种产品,但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或商标注册后需要增加指定产品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指定一种或多种同时添加更多产品,您可以申请添加产品。

* 98年3月1日起实施的“多类一申请制”,不仅可以在同一产品类别内追加登记对象,还可以对其他产品类别追加登记对象,可以申请登记。

a. 如何注册额外指定产品
– 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填写(选择)“指定商品追加注册申请”并提交。

b. 指定产品需额外缴纳注册费
指定产品追加注册申请费以书面形式提交时为每个产品类别 1 韩元(在线提交时为 66,000 韩元),指定产品追加注册申请注册费为每个产品类别 56,000 韩元(纸质提交和在线提交的注册费相同)(《韩国专利收费条例》第1条)。

Q15:什么是先申请原则?

A:
在先申请制度意味着只有根据商标申请日期首先提出申请的人才能获得商标注册(韩国商标法(该法第8条第1款)。

如果同一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则只有申请人中经过协商确定的申请人才能获得注册。如果协商不成功或不可能,日本特许厅长官将向有商标注册资格的申请人提出申请。通过抽签决定。与《韩国专利法》和《外观设计保护法》不同,一个申请人通过抽签获得注册的原因是,已被放弃或拒绝的申请不会被授予首次申请的地位,因此竞争申请这是因为,如果两个申请都被拒绝,如果要求第三方申请人注册后来的申请,就会出现矛盾。

Q16:商标申请时可以主张优先权吗?

A:
商标法没有要求国内优先权的制度,只能根据条约(巴黎公约等)要求优先权。基于《商标法》条约的优先权制度(《韩国商标法》第20条)是一种制度,其中根据条约向韩国授予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的国家的国民,在韩国( (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然后在韩国(第二国)申请商标注册(以下简称“在后申请”)并要求优先权,这是一种根据某些规定的申请日商标法(第1条首次申请)被视为在先申请日。在韩国通过随后提出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也同样如此(韩国商标法第2条第8款)。

寻求优先权的人必须在要求优先权的第一次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在提交注册申请时,商标注册申请的目的、申请注册的国家名称首次提出申请,申请日期必须在申请表中注明。

要求优先权的人必须向日本特许厅长提交一份文件,说明首次提出申请的国家政府认可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以及商标和指定产品的核证副本自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逾期未提交上述文件的,优先权主张无效。

Q17:全息图、运动商标可以申请商标吗?

A:
自2007年7月1日起,全息商标、运动商标和仅由颜色组成的商标也将受到韩国商标法的保护。 (《韩国商标法》第2条第1款第1项)

Q18:如果我在注册期限内没有申请产品分类转换(重写)会怎样?

A:
商标权将于产品类别转换(改写)注册申请期结束后的下一期限届满日的次日到期。
如果产品分类转换(改写)登记申请中仅列出了部分指定产品,则未列出的指定产品将在转换(改写)登记之日消失​​。但是,如果在商标权到期日之前批准了产品分类转换(重写)注册,则商标权将于商标权到期日的次日到期。 (韩国商标法第6条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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