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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之外的客户申请专利时应留意哪些事项

(a)外国客户原则上必须通过专利代理人来进行各类手续(专利法第8条(商标法第77条第2项))。
→必须选任能够信赖的日本代理人
→代理人选任之后,注意保持与该代理人的联系

(b)利用巴黎条约主张优先权时(巴黎条约第4条)
→在申请书中必须记入要主张巴黎优先权
→必须提交优先权证明书
  专利需在最先的申请日起1年4个月以内,
  外观设计和商标则需在日本申请日起3个月以内(上述期间均不可延长)
→不提交优先权证明书:则优先权丧失。

(c)关于外文书面申请制度的利用(专利法36条第2项)
→用英文记载的说明书、权利要求范围、必要的图面和摘要,可附在日文申请书之后进行专利申请。
→有必要提交日文的翻译(最先的申请日起1年2个月以内)
→如未提交日文的翻译:则视为申请被撤销

(d)商标的指定商品・服务分类的选择
→指定商品・服务的分类,中国和日本有若干差异(在中国被判定为类似的商标,在日本有可能被认为是非类似)。
→指定商品・服务的分类选择,应该在与日本代理人商谈之后再决定。

2.何为早期审查制度

(a)早期审查制度
早期审查制度是对于所定要件的申请,通过请求早期审查而早于其他申请进入审查的制度。
该制度并无法定依据,而是专利局通过实际运用来操作的。

(b)作为早期审查对象的申请
①已提交审查请求
②必须满足以下(i)~(iv)的任何一个要件
(i)必须实施该发明
(ⅱ)申请人就该发明,进行了国外申请(PCT申请)
(ⅱi)申请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为大学等
(iv)申请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为中小企业或者个人

(c)早期审查所必要的手续
①能申请早期审查的人为该申请的申请人(无手续费)
②申请早期审查时,必须提交“关于早期审查的情况说明书”。“关于早期审查的情况说明书”中记载下述(i)(ⅱ)的项目。
(i)希望早期审查的事项
(ⅱ)现行技术的公开以及对比说明

(d)早期审查的选定基准
1是否满足早期审查的要件
2现有
2技术的公开是否准确

(e)早期审查的效果
(i)申请早期审查之后平均2.6个月之后即可接受审查。
(ⅱ)通常申请审查请求之后平均需要26个月(2005年专利行政年终报告书)

3.何为申请公布制度

(a)通常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1年6个月后申请内容将被公布(专利法第64条)。主张巴黎优先权时则为第一国申请日起1年6个月。
(b)专利申请公布请求制度(专利法64条第2项)
  如申请人提出请求,则即便申请日起未到1年半,也可以早期公布申请。
(c)日本国内公开(专利法184条第9项)
  用日文以外的语言申请的PCT,进入日本国内阶段时,自优先日起2年6个月后或者审查申请后,进行国内公开。

4.赔偿金申请权

专利申请的公布至专利注册为止的期间内,若第三者侵害了该专利时,可以请求赔偿金。(专利65条)

(a)请求赔偿金的要件
①申请被公布
②权力要求范围中记载的发明被第三者侵害时
③原则上,警告是必要的(如第三者在知道申请公开的发明的情况下,侵害该发明的场合无需警告)
3赔偿金请求权的行使在专利注册之后

(b)赔偿金请求数额
与专利许可实施额相当的数目

(c)其他
①通过利用请求专利申请公布制度,可以早期使用赔偿金请求权。
②日文以外的语言申请的PCT,进入日本国内阶段的情况下,经过国内公开后,则发生赔偿金请求权。

5.PCT途径申请的优缺点是什么

①优点:
・申请国的决定以及翻译的准备,最大可以延长至优先权日起30个月为止。
・因为可以根据国际申请日的说明书来进行补正,所以在对待误译方面的问题时则比较有利。
・因为可以取得国际调查报告和见解书,所以可通过其判断是否有获得专利的可能性。

②缺点:
・在费用方面,通过PCT途径的进入日本国内阶段,和按巴黎途径进行第二国申请,两者费用差不多。然而,PCT途径时申请费用比巴黎途径要多。

6.巴黎途径的优缺点是什么

①优点:
・因为从基础申请之后的一年内必须进行第二国申请,所以,权利化较PCT途径的进入日本国内阶段要快。
・费用比PCT途径要便宜。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更能按日本实务要求进行制作。
②缺点:
・基础申请如为日语之外的语言,则需要严格对待错译之类的问题(由于只能在日语的范围内进行修改)。不过,当基础申请为英文时,因可用外文书面来提交申请,则可回避该不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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