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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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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日专利制度的比较

中日专利制度的比较 1885年,日本颁布并实施了«专卖特许条例»,这标志着日本专利制度的诞生。1899年,日本颁布实施了«特许法»,该法构成了日本专利制度的基础,至今为止已经进行了十多次修改。中日两国的专利制度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若干差异。着眼于中日专利制度的这些不同之处,对日本的专利制度进行简单的介绍。

专利法的保护对象 日本:仅限于发明(实用新型由«实用新型法»来保护,外观设计由«外观设计法»来保护)
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外国单位及个人的专利事务管理 日本:外国单位或个人在日本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相关事宜的,应当委托在日本国内拥有住所或居所的专利管理人办理。
中国: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
日本:
   (1)专利申请权人进行试验的;
   (2)专利申请权人在刊物上发表的;
   (3)专利申请权人通过电子通讯方式发表的;
   (4)专利申请权人在特许厅长官指定的学术团体主持的研究会上发表的;
   (5)专利申请权人在规定的博览会上发表的;
   (6)非基于专利申请权人的意思导致公知的。
中国: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日本:
   (1)可能危害公序良俗或公共卫生的发明创造;
   (2)人体手术和疾病的治疗、诊断方法;
   (3)单纯的科学发现;
   (4)违反自然规律的发明创造;
   (5)未利用自然规律的发明创造。
中国:
   (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危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科学发现;
   (3)智利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5)动植物品种;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商业方法的专利性 日本:承认商业方法的专利性,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方法可获得专利权。
中国:不承认商业方法的专利性。

计算机程序及记录有计算机程序的记录介质的专利性
日本:承认其专利性。
中国:不承认其专利性。

关于职务发明
日本: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其继承人就该职务发明获得专利权的,发明人的所属单位就该职务发明专利无偿享有一般实施权。
中国: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的所属单位。利用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权的有效期
日本:自申请日起20年。专利权人可依法申请延长有效期,但以5年为限。
中国:自申请日起20年(发明专利)。

专利授权后的修正复审程序
日本:在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可提起修正复审程序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进行修正,包括: 缩小权利要求的范围、修正笔误或误译、对不清楚的描述进行说明。
中国:在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可自发提起无效宣告复审程序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但是, 仅限于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缩小。

由实用新型申请向发明专利申请的变更
日本:实用新型申请人可以自申请之日三年内将其实用新型申请变更为发明专利申请。
中国:可以根据在先的发明专利申请就相同的主题提交新的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另外,可以根据在先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就相同的主题提交新的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基于已授权实用新型的发明专利申请
日本:在实用新型授权后,权利人可以在该实用新型申请之日起三年内,根据其所有的已授权实用新型提起新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利人提起该新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应当放弃其所有的已授权实用新型。
中国:专利权人不能根据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提起新的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驳回复审以及对复审决定的行政诉讼
(一)复审的请求期限
  日本:30日(自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存在法定情形的,可延长该期限。
  中国:3个月(自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
(二)对复审决定的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时效
  日本:30日(自收到复审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但合议组组长可依职权决定附加期限。
  中国:3个月(对复审决定的行政诉讼)
(2)专属管辖
  日本:东京高等裁判所(相当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对无效复审决定的行政诉讼 (一)诉讼时效
  日本:30日(自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但合议组组长可依职权决定附加期限。
  中国:3个月(自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
(二)专属管辖
  日本:东京高等裁判所(相当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被告适格
  日本:无效宣告复审的请求人或者被请求人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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