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저희 사무소 트레이드마크의 배경지도는, 1991년 당시의 특허등록건수의 크기를 지도상에 나타낸 것입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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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支援室 室長 洪 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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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智慧財產權的種類

     日本智慧財產權包含項目繁多,可大略分為工業財產權和著作權。工業財產權包含特許權(相當於台灣的發明專利權)、實用新案權(相當於新型專利權)、意匠權(相當於新式様專利權)、以及商標權。
     上述工業財產權分別由特許法、實用新案法、意匠法、以及商標法所規範;其相關事務,則是由特許廳(相當於台灣的智慧財產局)所負責。
     依日本特許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實用新案法亦保護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係與物品形狀構造或裝置創作有關者。意匠法則是保護「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此等之結合,透過視覺而引起美感者。

2.專利權利期限

     日本:發明專利20年、新型專利10年、新式様專利20年
     台灣:發明專利20年、新型專利10年、新式様專利12年

3.早期公開制度、審査請求制度

     日本的早期公開制度與審査請求制度適用於發明專利申請案。
     這兩項制度與台灣的制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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