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日本宣称要推进知产立国已有一阵子了。知识产权在权力化、保护及活用上都有着重要意义,而无论是在知识产权的权力化,还是其保护、活用方面,契约都起着重要意义。
举例来说,我们虽然在便利店等购物时并不会一一去作成契约书,但在购车、购房这些大交易时就会签契约书。随知识产权的活用形式,有时也会带来庞大利益。但这种知识产权若仅通过口头约定来实施许可或转让,就可能会承受意外的不利,比如得不到原本应得的利益,等等。
为避免此类事态,应根据知识产权并结合顾客事业计划来利用契约,以在知识产权的权力化、保护、活用等各情况中获得最大利益。因此,需提供法律性建议来辅助顾客事业计划的成功,并帮助顾客避开法律纠纷,或即使出现法律纠纷也能将损害降至最低。
敝所不仅从法律领域提供支援,还可望能作为“商业战略参谋”而从知产参谋的观点出发,结合顾客事业计划来支持客户的商业战略,以谋求顾客的商业成功。
敝所目前已设立有“技术转移咨询室”,办理有关技术转移的各种契约。另一方面,从在事业中活用知识产权的立场看,需以发明、商标、外观设计、乃至反不当竞争法及著作权法的观点来进行综合性、横断性的研究。为此,敝所本次进而设立了“知识产权合约战略室”。
2.在日本的契约
(1)定义
由当事人自由意愿所定且作为债权债务*1发生理由的共识
*1 “债权”,指某人要求特定人完成一定付出行为等的权利。“债务”,指特定人必须向特定人完成一定付出行为的义务。
(2)契约制度的目的
目的在于对当事人间的共识赋予法律约束力
- 所谓“法律约束力”指通过法院来认可对不遵守共识的当事人的强制性实现,其根底来自“人以自己的自由意愿*2所达成的共识应该严守”的这一价值观(近代自由主义思想)。
*2 当认为不是基于自由意愿时,不认可其法律约束力
(3)契约的成立
- 意愿达成一致就足以,则未必需要作成书面文件*3。
↓但,
- 若不以书面方式保存,日后对共识内容发生争议时就难以证明。
↓因此,
- 姑且不论是否要题为“契约书”的文件,但通过某种书面来完成共识是较普通的方式*4。
*3 部分情况下,需保证契约等(日本民法第446条第2款)。
*4 在无书面文件的情况下,法院有不认可的倾向。
※契约书的特性
- ①表明当事人间(主要是企业间)在商业上的共识的书面
cf. 议事录:其是过程记录,不是共识
- ②使得发生法律性债权债务关系
cf. 鉴定意见书:其是作成者的意见陈述
→对方有违反契约的行为时,契约可成为直接证明契约(即当事人间的共识)存在的手段,并能通过法院来强制实现对方遵守契约内容,或要求对方赔偿违约损失。
3.知识产权与契约
事业活动与知识产权间具有下图所示的知识创造循环关系。另外,涉及知识产权的契约中存在图中右侧所示的各阶段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秘密和企业秘密采取保密契约是下图的大前提(虽各种契约中也会规定保密,但在初步交涉阶段就规定保密事项也是一种有效手法)。
4.契约书作成时的留意点
(1)从商业风险管理视点出发
首先需明确欲达成的商业关系。
- 若想扩大市场
→是设立当地法人,还是通过对其他公司(人)的许可
- 若想参入市场
→是接受事业转让,还是获得许可
契约的前期阶段需考虑商业上所预想的风险
- 市场分析、对方当事人的选定、自方乃至对方在预定开展业务的国内外的专利权状况等(经营风险)
→情报泄露、市场丧失的风险
→应该公开的事项和不应公开的事项的明确区分
- 整理预想的将来问题(法务风险)
→明确发生问题时的当事人承担关系
→考虑必要的债权债务关系(各种通知义务、二次许可的禁止等)
※契约书的作成流程
- ①先考虑好欲达成的商业,再作成具体条款(从上述风险管理视点出发)
- ②必要的一般条款(解除条件、契约期间、依准法和法院管辖、守密义务等)的追加
- ③考虑好预想的风险,并确认有否疏漏
(2)契约书与法律约束力
- 记载的词句意思不明确,日后就可能围绕其解释而产生纠纷或受到非自身意愿内容的约束。
- 关于使用的词句
不使用在基本解释上会分歧出不同判断内容的词句。
不使用诸如仅当事人间才懂的所谓的隐语。
(3)契约书的规定与法规间的关系
- 契约与法律约束力相关联,但对于契约书中未规定的事项,可适用日本的专利法和民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 原则上,契约书中完全可以设定与相关法规中的规定不同的规定。但需注意的是,契约书中的规定若属于与反垄断法等强制法规抵触的内容,则无效。
※知识产权契约上需注意的相关法规/强制法规的例子(部分)
- 日本专利法第73条(共有的专利权)
- 日本专利法第127条(订正审判请求时的实施权人许诺)
- 日本反垄断法第21条:对表面上虽认可专利权的行使但实质不认可其权利行使的行为的反垄断法适用*5
*5 可适用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有①私自独占、②不当的交易限制、③不公正的交易方法这3类等。
- 需考虑租税条约
日本国内企业与海外企业间的许可契约中,存在支付红利时的源泉征收税负担问题。故需考虑当事人所属国之间缔结有何种租税条约*6。
*6 对于租税相关规定,无论其是条约还是自国法,其在基本性质上是无法通过契约当事人间的共识来改变的。
(4)依准法的问题(以日本的法律为依准法时)
- 依准法的问题是指,若与契约等私人规定相关的法律关系中包含涉外因素(即国际交易时),其出现违反等时应该适用哪国法律。契约上认可将如何选择依准法交由当事人判断的当事人自治原则。
- 多数情况下,一般以自国法律为依准法。与日本企业缔结契约时,也可能以日本的法律为依准法。对于这种情况,需确认契约书内容是否在上述反垄断法等强制法规上无问题,或确认违约时会产生何种法律问题。关于这一点的确认,请放心交由我们处理。
5.我们所能办理的知识产权相关契约书
详细请参见各链接。
- ① 保密契约书
- ② 共同研发契约书
- ③ 软加开发委托契约书
- ④ 共同申请契约书
- ⑤ 发明专利/工商诀窍许可契约书
- ⑥ 软件许可契约书
- ⑦ 商标/外观设计许可契约书
- ⑧ 著作物利用许诺契约书
- ⑨ 人物造型利用许诺契约书
- ⑩ 发明专利权转让契约书
- ⑪ 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契约书
- ⑫ 著作权转让契约书
- ⑬ 有关著作权的出版权设定/出版许诺契约书
6.委托"HARAKENZO more " 作成/审评契约书的利点
- •专业技术领域的凿实知识
→在涉及技术内容的契约缔结中必需对专业技术领域术语的含义有正确理解能力,敝所拥有大量具备机械、化学、生化、物理、医学等领域专业知识的人员。
- •战略性契约条款的提案
→作成契约书时不可缺少的要素是“战略性”。我们认为契约书表现出的是“当事人间的相互预测”,而有利于与对方交涉的各种提案是长年国际经验的一种体现。我们作为“商业战略参谋(日本注册商标)”,为了向客户提供真价成果而将积极提案战略性契约条款。
- •横断全球的国际契约
→敝所处理的案件有一半以上涉及海外业务,所以平时就密切关注着外国的制度/形势。不仅日本国内,我们还能办理横断全球的国际契约。
- •大量翻译人员处理多语契约书的雄厚能力
→不仅英文,我们还拥有精通中文、韩文、法文、德文的翻译人员(外籍人员及外国大学毕业生)。
- •法务战略部的力量
→敝所设有法务战略部,主要处理发明/实用新型等科技领域以外的知识产权业务。法务战略部不光处理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申请业务,还全力运用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等的知识,办理多种涉及著作权法及反不当竞争法等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7.费用
由于委托内容等因人而异,希望您直接与我们联系,之后我们会提示相应的报价。当然,我们也能在您提示的价格范围内提供相应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