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支持办公室

简而言之,“版权”是允许或禁止希望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人使用这些作品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版权保护的需求日益增加。此外,随着宽带的普及和数字化的进步,未来可能会开发和传播新型的版权作品。

在这种情况下,版权法律纠纷预计将变得更加多样化和复杂。了解版权作品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并对其进行适当保护将有助于一个国家文化的发展。

在我们的专利办公室,我们会回答您有关作品和版权的问题和请求,例如“获得版权需要什么手续吗?”和“如果我未经许可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会怎样?”专业工作人员将快速、仔细地做出反应。

  著作权支援室主任专利代理人武田健学

首次使用

版权法的现状

 如今,随着信息社会的进步,各种信息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轻松获取,著作权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过去,创作者(作者)是作家、艺术家、音乐家,他们创作的作品(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是通过大众媒体(出版商、广播公司、唱片公司等)传播的,我就是这样做的。
 如今,通过SNS,任何人都可以轻松地将自己的作品传播给公众,任何人都可以不通过大众媒体而访问并发表评价。
 除了目前任何人都可以轻松发送和访问信息的情况外,现在任何人都可以轻松地复制粘贴和操作图像和视频,因此版权问题无处不在,毫不夸张地说,它隐藏在

版权法的目的

 版权法的目的是协调创作者(作者)对其作品的权利以及向社会传播有用信息的权利,从而促进文化的发展。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适用性

 虽然作者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强有力的保障,但社会从向社会传播作品中获得的利益要大于作者从保护其权利中获得的利益。如果版权很大,那么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将会受到限制。
此外,即使作品已经创作出来,它可能本来就不值得作为版权作品受到保护,或者保护期可能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后结束。

关于本网站

 著作权法主要规定了作品作为作品受到保护的条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以及著作权人的权利可能受到限制和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情况。不过,具体内容可能很多人并不清楚。
 本网站提供尽可能清楚地解释版权法条款的内容。请随意使用此作为参考。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我们,我们的专业人员将很乐意为您提供详细的解释。

针对企业版权人员

 

 

版权制度

版权制度

作品及作者

 通过小说、绘画、音乐、电影等创作活动创作的作品被称为版权作品,创作这些作品的人被称为作者,日本针对这些作品制定了版权法。

 

关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1) 定义相关事项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一项规定,著作权作品的定义如下:

“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音乐范围内的思想或情感的创造性表达。”

 人们制作的东西有很多种,但只有那些符合这个定义的东西才作为作品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然而,这个定义非常抽象,可能很难获得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具体形象。因此,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各项规定了著作权作品的例子。

 IE。

  • ①小说、剧本、论文、讲座及其他语言文字作品(第1名)
  • ② 音乐作品(第2名)
  • ③ 舞蹈或默剧作品(第3名)
  • ④ 绘画、版画、雕塑等艺术品(第4名)
  • ⑤ 建筑作品(第5名)
  • ⑥ 地图或绘图、图表、模型或其他具有学术性质的图形作品(第6号)
  • ⑦电影作品(第7名)
  • ⑧ 摄影作品(第8名)
  • ⑨节目作品(第9名)

 这些只是示例,因此即使不清楚作品是否属于这些示例(或者即使不属于其中任何示例),任何属于第 2 条第 1 款第 1 项定义的作品都受到保护作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我们要小心这一点。
但著作权法的部分条款对属于第十条第一项各款的特定作品作出了特别规定,在适用该特别规定时,应确定属于哪一项适用第十条第一项规定。

(二)关于具体要求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定义导致其作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受到保护需要满足四个要求。换句话说,1)它必须包含“思想或情感”,2)它必须“表达”,3)它必须具有“创造性”,4)它必须“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音乐”。

① 包含“想法或感受”

 《版权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来促进文化的发展,因此只有可以说是人类精神活动成果的作品才会受到保护。然而,这里所指的思想或感情不需要很复杂;它们表达某种思想或感情就足够了。
 另一方面,不涉及人为干预的作品,即使具有审美欣赏价值,也不被版权法认定为作品。

② 必须“表达”

 一部作品只有将作者头脑中的思想感情以外界可以识别的形式表达出来,才算是一部作品。这是因为无法从外部识别的信息是不明确的,不值得法律保护。
 这引出了一个重要的想法。换句话说,可以作为作品受到保护的内容仅限于所表达的内容,而产生表达的想法(思想、情感等)则不作为作品受到保护。这称为表达/想法二分法。
 这一思想是著作权法的基础,因此,即使两件作品的表达背后的思想、概念相同,但具体表现形式不同,也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③ 必须有“创造力”

 版权是一项鼓励人类智力和创造性活动的权利,因此它是一项通过辛勤劳动和汗水创造出来的权利(例如,按时间顺序收集和整理的信息)。无论如何,它都不会被侵犯。除非它是智力和创造性活动的结果,否则受到保护。换句话说,需要创造力。
 然而,这种对创造力的要求判断得很宽松,认为只要表达出作者的某种个性就足够了。例如,创造力可以在儿童蜡笔画和常见的日记条目中得到认可。
 这与专利法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形成鲜明对比,专利法要求高水平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④ 属于“文学、学术、艺术、音乐”

 这说明版权对文化产品的保护。在这方面,它与保护工业产品的专利法和外观设计法不同。
 虽然这一要求列出了文学、学术、艺术和音乐四个领域,但没有必要具体说明它属于这四个领域中的哪一个领域才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如果它被认定为产品,将受到保护。

 

关于作者

(1) 神创论及其例外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作者”为“创作著作权作品的人”,实际创作著作权作品的人为作者。版权最初属于该人。这就是所谓的神创论原理。

 然而,日本的著作权法有两次修正案。 ① 出租作品(第十五条); ②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第二十九条)。

① 雇佣作品(第15条)…作者署名更正

 这是一种制度,当企业等的员工在其工作过程中创作作品时,在一定条件下,该作品的作者不是该员工,而是企业等。由于公司是作者,因此该公司也拥有所有版权。

 *请注意区分作者和版权人。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原则上也是拥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然而,虽然作者的身份一旦发生就不会改变,但著作权的归属可能会因转让等原因发生变化,因此作者和著作权人可能不同。

 允许此类修改的原因是为了保护用户和第三方。
 首先,关于雇主保护,如果版权属于雇员个人,即使该作品是基于公司等的主动性在工作过程中创作的,当公司等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时。这很复杂,因为需要一一获得每个员工的许可。
 此外,由于存在妨碍业务运营的风险,因此可以说用户通过将作者指定为法人来试图确保业务运营的顺利进行。
 其次,关于第三方的保护,如果第三方希望获得使用以法人等名义发表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许可,那么拥有版权的人将有权这样做。这可以是说是基于关系明确、可以顺利使用的理念。

 

②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第29条)……著作权归属的更正

 电影版权作品的版权属于电影制片人,而不是作者,例如导演。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和版权所有者是不同的。然而,由于精神权利是个人权利,因此它们仍属于导演(即作者)。
 允许修改的理由是:第一,电影的制作需要巨大的投资,而且要保证投资的电影人能够得到与其投资相称的经济回报,这是有原因的。通过将放映、视频制作等所有权利转让给电影人,帮助电影人收回投资。
 其次,电影往往是多位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如音乐作者、场景作者、图片作者等。
 因此,如果电影的版权在他们之间共享,那么如果有人反对,就无法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第65条第2项),这将妨碍受版权保护的电影的顺利使用。这是一种措施避免这种情况。

 

 

各种权利

作品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处理时应尊重作者的个人利益。同时,它还有资产的一面,被称为“内容产业”。

建立了各种权利来保护作者的个人利益及其作品的财产价值。这些权利从您创作作品的那一刻起就产生了,即使您什么都不做(第 17 条)。

 

作者的精神权利

精神权利是个人权利,不能从作者转让给其他人。

发表权(第十八条)

未经许可不得出版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权利。

显示姓名的权利(第十九条)

这是在展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时决定是否显示您的姓名(真名、笔名)的权利。

完整权(第 20 条)

这是保持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及其标题完整且不被更改、删除或以其他方式违背个人意愿更改的权利。

版权

版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转让或质押。

此外,我们对如下所示的使用拥有专有权,称为分割权。另一方面,除非你得到了作者的许可,否则其他人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做任何属于分享权的事情(仅仅查看作品没有问题)。

  合格作品(包括具体示例)
*除口头权、展览权、发行权、转让权、出借权外,文章中的版权作品没有任何限制。
复制权 无限制
表演权 不限(以音乐表演(包括歌唱)以外的方式进行表演,如戏剧、舞蹈、无声剧等)
执行权 不限(乐器演奏、歌唱)
放映权 无限制(电影、书籍、照片)
公共传输权等 无限制
听写权 语言(诗歌朗读)
展览权 美术(绘画、雕塑等)、未发表的照片
发行权 映画
转让权 除了电影以外
出借权 除了电影以外
翻译权、改编权等 全部
原作者关于使用衍生作品的权利 全部

是无形的副本(→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复制权(第 21 条)

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权利。
这里的“复制”是指“以印刷、摄影、复制、录音、录像或者其他方法进行的有形复制”(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五项),非有形复制受其他细分权利的规定。在。

  • “有形”是什么意思?
    → 指固定到记录介质等。表演和广播是无形的,因为除非被录制,否则它们不会保持有形。
  • 将密文转换成明文是一份副本吗?适应?
    →由于密文和明文之间没有真正的差异(创造力上的差异),因此被认为是副本。转录讲座、转录歌曲以及将源程序机械地转换为目标程序也是如此。
  • 我听说引用其中一些是可以的......
    →也许没问题。
    即使未经许可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一部分也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只要该部分的原创性得到承认。
    然而,版权可能受到“限制”,其中之一就是“引用”(第 32 条)。 →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表演权(第 22 条)

为了直接向公众展示而表演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权利。

谁是“公众”?
→一般来说是指不特定的人数,但根据著作权法,包含“特定且多人”。因此,大学研讨会的成员虽然不能说是“不特定”,但如果可以说是“很多”,那就属于“大众”的范畴了。
 

履行权(第 22 条)

为了向公众提供而表演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权利。
这里的“表演/表演”不仅包括现场表演,还包括从CD等中播放的行为。

放映权(第22条之2)

这是公开展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权利(将其投影到投影屏幕或其他物体上)。

权利不仅仅适用于电影! ?
→包括屏幕上投影的所有内容。幻灯片、建筑物上的照片投影等。
 

公开传播权等(第23条)

这是公开传输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使用接收设备公开传播该作品的权利。
如果公共传输是自动公共传输(例如通过互联网),则这还包括使传输成为可能。
向特定人员发送电子邮件不属于此类别,因为它不是发送给“公众”。

听写权(第 24 条)

这是用一种语言公开口述作品的权利。
它还包括口头录音的复制和使用电信设施的传输。

展览权(第二十五条)

这是公开展示尚未出版的真实艺术品或照片的权利。

经销权(第26条)

这是分发电影作品副本的权利(向公众转让或出借副本)。该规定基于复制品(电影)的发行制度,因此不包括原创作品的发行。
如果电影包含音乐等,它也可以作为电影的副本分发。
这是控制商品(包括二手商品)分销的强大权利。

既然不是分发“副本”,那么将电影上传到互联网上并让每个人都可以观看不是可以吗?
→确实,这并不侵犯发行权,因为它不是“副本”的发行,但是公共传输权这是不行的,因为这会违反 .顺便说一句,明知软件侵权而下载该软件也构成侵权(第30条第一项第1项)。
 

转让权(第26条之2)

这是转让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不包括电影版权作品)的原件或副本并向公众提供的权利。

  • 我想购买并出售印有图片的T恤,但这是否也构成对转让权的侵犯?
    →如果销售原版T恤的公司已获得该图像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将该图像转让给公众,您进一步转让该图像的行为不构成对转让权的侵犯(第26条)。2节2 号 1)。这就是所谓的“疲惫”。
  • 不知道卖的公司是否合法转让了房产...
    →即使转让权尚未用尽,如果本人在接受转让时不知情且不存在不知情的过失,则视为不存在侵犯转让权的行为(第113条之2)。

 

出借权(第26条之3)

这是出租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不包括电影作品)的副本并向公众提供的权利。

 

翻译权、改编权等(第二十七条)

这是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翻译、整理、改造、戏剧化、电影化等的权利。

原作者关于使用衍生作品的权利(第28条)

通过翻译、整理、改造、改编作品,例如将其改编成戏剧或拍成电影而创作的作品,称为衍生作品,原作品的作者对衍生作品的创作负责。与作品创作者享有相同的权利(但总体思路是权利仅限于原作品的权利范围)。

  • A先生通过电子邮件给我发送了我画的漫画的粉丝艺术!未经许可就可以在网站上发布吗?
    →不好(→发表权复制权)。使用衍生作品时,需要获得衍生作品创作者的同意,即使是原著作权人。
  • 啊!无关的B先生未经许可复制并出售同人作品!这种情况下,我作为原作者可以对B先生采取什么行动吗?
    →是的。根据第28条规定的权利,您可以主张B先生侵犯了您复制和转让属于A先生版权作品的粉丝艺术的权利。
 

出版权

“发表权”一词通常有两个含义。

  • 1. 著作权人等本人复制权转让权发表自己作品的权利
  • 2. 经著作权人许可,第三方以传播为目的复制著作权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79条等)

根据版权法,后者称为发表权。了解更多信息”签约页。

 

相关权利

权利不仅授予作品的创作者。表演、广播和录制唱片的人们在向世界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方面发挥着作用。
如果这些权利得不到保护,这些人将无法从中获利,他们创作的作品也将无法传播。
因此,版权法规定的权利也受到版权作品调解者的认可。

  表演者的权利 唱片制作人的权利 广播公司的权利/有线广播公司的权利
显示姓名的权利 - -
身份权 - -
复制权 -
录音权/录音权 - -
广播权/有线广播权 - ○*
启用传输的权利
电视转播权 - -
收取商业记录二次版税的权利 -
转让权 -
出借权等 -
保护期 示威发生 50 周年 声源出版 50 周年 广播/有线广播开始 50 周年

* 对于广播公司,重播权和有线广播权;对于有线广播公司,广播权和重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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