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C.

海湾合作委员会概况

GCC是海湾合作委员会的缩写。海合会成立于1981年,是中东和阿拉伯湾沿海地区的区域合作组织。

成员国为六个产油国:巴林、科威特、阿曼、卡塔尔、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下简称“阿联酋”)(见地图)。六个成员国总人口约3860万,GDP总额超过9000亿美元。

虽然这大约是日本GDP的1/5,但例如沙特阿拉伯、阿联酋、科威特等拥有与发达国家相当的市场,而海合会六国加上以色列、约旦、土耳其、摩洛哥、埃及,中东地区,东非和北非(MENA)作为投资目标备受关注。

海合会旨在在经济、金融、商业、海关、教育、法律和行政领域等方面采用类似的制度和法律,其目标之一就是采用共同的知识产权制度。

因专利法规修改而导致的处理方式变化

海合会专利局于2021年1月6日宣布将停止接受新的专利申请。

待决申请将继续接受审查,如果获得批准,将在所有成员国生效。

已授予的专利权在每个成员国均有效,直至权利期限届满。

 

中止受理上述申请的原因是2021年1月5日专利实施细则进行了部分修改。 2021年4月11日公布的《专利条例》规定如下:

  • (1) 海合会专利局负责应任何海合会国家的请求受理、审查和授予专利申请(第 1 条之二(1))。
  • (2) 上述要求可由海合会成员国自由选择(第1条第2款第1款)。
  • (3) 如果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请求海湾合作委员会专利局全部或部分接受、审查或授予专利,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海湾合作委员会秘书处。未提出上述要求的部分,适用各国专利法(第1条之2第2款)。

从2023年7月1日起,科威特和巴林的专利申请将被再次接受和审查,卡塔尔的专利申请将从XNUMX年XNUMX月XNUMX日起重新接受和审查。这似乎是由于这三个国家的上述要求。目前尚不清楚其余三个国家是否提出了任何要求。

 

GCC专利的最大优点是,如果获得授权,它们将在所有成员国有效。然而,规定这一点的规定已被废除。

 

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指定选自科威特、巴林和卡塔尔的一个或多个国家。专利权仅适用于指定国家。

还可以通过直接向科威特、巴林和卡塔尔等成员国、通过巴黎途径或通过PCT途径申请来获得权利。

海湾合作委员会标志
海合会六国(地图来源:参考②)

 

GCC 专利制度概述

1992年12月举行的第13届海合会首脑会议通过了海合会专利条例,并成立了海合会专利局。 GCC专利局位于沙特阿拉伯首都利雅得,于1998年8月开始受理专利申请。 1999年11月对部分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定自2000年8月16日起施行。同日,日本也加入了TRIPs协定。

但2021年1月5日,《专利条例》的部分内容被修改,出现了上述所述的情况。因此,只有当成员国向海湾合作委员会专利局提出上述请求时,以下陈述才被认为适用。

 

表 1 显示了 GCC 专利制度的概览。

[表格XNUMX]

目标系统 仅专利制度
需要当地代理
应用语言 阿拉伯语
实质审查 是(要求) 考试费必须在考试费缴纳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PCT 中的 GCC 指定 不当
巴黎航线申请
申请发布 なし
优先审查/加速审查 なし
专利期限 自申请日起20年(不得延期)
异议制度
无效宣告制度
实施义务 三年不实施后须授予强制许可

 

系统

目前,只能向 GCC 提交专利申请。没有实用新型体系或外观设计体系。因此,有必要在各国寻求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然而,沙特阿拉伯没有实用新型制度。

另一方面,在商标方面,海合会统一商标法制度于2006年生效,科威特、巴林、沙特阿拉伯和阿曼均采用了海合会统一商标法。
 2023年7月10日,采用海合会统一商标法的实施条例在卡塔尔生效,该条例将于8月10日起施行。这将确保所有六个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遵守《统一商标法》,并有望提高用户的便利性。

然而,尽管《海合会统一商标法》是统一海合会地区商标相关法律领域的尝试,但它只是一部地区性统一法,并没有像欧盟的EUTM那样统一或集中商标申请。因此,每个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将继续独立维护和管理其注册管理机构。因此,希望在海湾合作委员会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仍需要在每个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提交单独的商标申请。

申请/注册数量

・申请数的趋势

年度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申请数量 2492 1982 1949 1846 2220

 超过90%的申请来自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以外的国家。

・登记件数

 每年病例数量保持在 2020 至 3 例左右。截至10906年XNUMX月,登记物品数量为XNUMX件。

技术领域 截至 2020 年 03 月的注册数量
机电工程 2475
石油工程、天然气工程 2085
制药和生物技术 1240
化学与化学工程 5106
总量 10906

 

申请人

发明人及其继承人可以是申请人。如果申请人不是海湾合作委员会居民,则他或她需要指定一名海湾合作委员会居民的注册代理人。

 

当地代理

知识产权没有职业资格制度,大学毕业生就可以在专利局担任代理人。因此,有必要对当地代理商的质量进行评估。

 

申请文件、语言

申请文件是

  ①申请表,
  ②特别声明,
  ③索赔要求(可以是类似于日本的从属格式),
  ④摘要(50至200字),
  ⑤必要时提供图纸。

另外,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补充申请,

  ⑥ 授权书(可提交一般授权书)、
  ⑦(公司申请时)转让契据和 ⑧ 经核证的登记册副本,
  ⑨(要求优先权时)优先权证书,

需要提交。

 

申请必须以阿拉伯语提交,并附上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的英文翻译。申请不能以英语提交。由于不需要在申请的同时提交说明书等的阿拉伯语译文,因此需要保证当地代理有足够的翻译时间。

  ・优先权证明书为日文时,还需提交英文译本。
  ・上述 ⑥ 至 ⑨ 需要由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之一的领事出具的领事认证。认证过程需要时间,因此确保您有足够的时间非常重要。
  - 上述第3至XNUMX项可以在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规定的表格并做出书面承诺。
  ・办公室的营业时间为周日至周四。由于斋月期间工作时间缩短、突然放假等限制,建议尽快采取行动。
  ・正在尝试电子申报。

申请格式

① 向GCC申请

(i) 可以提出要求《巴黎公约》优先权的海合会申请(虽然海合会不是《巴黎公约》缔约方,但尊重《巴黎公约》有关优先权的规则)。

此前,在海湾合作委员会注册专利后,该专利在所有六个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阿联酋、巴林、科威特、阿曼、卡塔尔和沙特阿拉伯)均有效。但由于《专利条例》的修改,目前仅对向海湾合作委员会提出上述要求的国家有效。

(ii) PCT 申请中不能指定海湾合作委员会专利局。

② 向成员国申请

(i) 可以直接向每个国家申请。

(ii) 可以根据《巴黎公约》提出优先权申请,也可以通过PCT途径获得权利。过渡期为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

从申请到注册的流程

①形式审查

如果提交给海湾合作委员会专利局的申请文件符合形式要求,该申请将被分配一个申请号并确定申请日期。

申请维持养老金必须在每年一月至三月之间支付。如果超过期限,可以在四月至六月之间付款并支付额外费用。

②申请公开

之所以没有这样做,是因为没有申请发布系统。

③实质审查

自收到审查费缴纳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审查费的,将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未付款,申请将被放弃。
没有优先审查制度或加速审查制度。截至目前,PPH尚未推出。
没有延迟实质审查的制度。
部分实质审查工作外包给澳大利亚专利局和中国专利局。发布第一份 OA 所需的平均时间为自申请之日起约 1 年。从申请之日起,到评估日期的平均期限约为 3 个月。

④ 自发纠正

有可能获得专利,但在支付审查费后就不能获得专利。

⑤专利要求

新颖性:需要现有技术未预见到的东西。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公开的通用发明不具有新颖性,但以下情况除外:

失去新颖性的例外情况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公开披露发明不会失去新颖性:

(i) 该披露是由针对申请人或其前任的滥用行为做出的,或者是由于该行为发生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一年内;
(ii) 在申请日之前六个月内在公认的展览会上披露;

创造性:如果与专利申请相关的现有技术对于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知识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则被认为具有创造性。

工业实用性
如果它可以在任何类型的工业、农业、渔业或服务业中生产或使用,则它具有工业适用性。
★产品工艺权利要求要求产品本身满足专利要求。该产品是采用新的制造方法制造的,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它具有新颖性。

不可专利性的原因
以下内容不被视为发明,不能申请专利:

(i) 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和计算机程序;
(ii) 开展业务、进行纯粹脑力活动或游戏的计划、规则、方法;
(iii) 植物品种、动物品种或用于生产植物或动物的生物方法。然而,微生物方法和由此衍生的产品被排除在外。
(iv) 人体或动物体的外科治疗或诊断方法,以及用于人体或动物体的诊断方法;但是,这不包括这些方法中使用的产品。

★手术、治疗和诊断方法即使涉及动物,也不能获得专利。

⑥拒绝理由通知

(一)实质审查结果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自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答复。即使您是海外居民,也不会被允许延长回复期限。由于需要用阿拉伯语进行答复,因此通常需要将日语翻译成英语再翻译成阿拉伯语。建议尽早向当地代理商发出指示。
(ii) 最多可签发三份 OA;
(iii) 如果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湾合作委员会专利委员会提出上诉。

⑦分案申请、变更申请

在专利被授予之前可以随时提交分案申请。由于没有适当的系统,因此无法更改应用程序。

⑧ 第三方信息提供系统

没有系统。

⑨ 专利权的发生/异议

(i) 专利授权后,不得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进行修改或更正。
(ii) 自收到批准授予专利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费用;缴纳公布费和授权费后,将公告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专利证书。
(iii)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专利授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
任何异议均应向有管辖权的成员国法院提出。管辖权由诉讼事由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决定。
如果自专利授权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未获得批准,则该专利将在专利登记册上注册。
(iv) 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它仅适用于提出初始请求的国家/地区。没有延长服务期限的系统。

⑩ 无效宣告审判

尽管本身不存在无效审判制度,但对海湾合作委员会专利局的决定不满意的人可以在收到决定的人知道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湾合作委员会专利局提出申诉。自决定作出之日起或者公告之日起计算。可以提出上诉。

⑪ 修正判断

没有系统。

⑫ 实施义务

专利持有人必须自授权之日起三年内在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内充分利用其专利,如果未充分利用,将受到强制许可。

行使权利

GCC 审判由发生侵权行为的成员国法院进行。

 

参考资料/参考网址

① 日本特许厅委托JETRO知识产权信息假冒对策手册中东版(2009年3月,JETRO)

②俄罗斯、中南美洲、中东地区知识产权制度及其运行状况研究报告(2010年3月,日本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

③海湾合作委员会专利局主页:http://www.gccpo.org

④ 日本发明振兴院,针对外国工业产权侵权对策的支援项目,世界工业产权制度概要及工业产权侵权对策迷你指南(包含GCC专利制度概要):http://iprsupport-jpo.go.jp/miniguide/pdf2/GCC.html

⑤ 在阿联酋、沙特阿拉伯取得并行使专利权时的注意事项(初版)(日本知识产权协会)

⑥阿联酋/沙特阿拉伯调查组的报告(日本知识产权协会)

⑦ 海湾合作委员会专利局专利取得制度概要调查(独立行政机构日本贸易振兴机构迪拜办事处知识产权部)

⑧ 中东国家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的审查和运作现状研究报告以及审查标准和审查手册(日本国际知识产权协会)

 

 

专利代理人专家  松村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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