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支持办公室

中日制度比较

我们的办事处设有知识产权中国支持办事处,作为中国和日本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权的桥梁,以便我们能够快速、适当地响应您的多样化要求。我们已开业。

我们的中国支持办公室提供各种高质量的服务,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快速、适当地回应您有关中国知识产权的请求、问题和/或咨询,我们的目标是为您提供比以往更多的服务。

目前,中国支援室配备了包括中国专利代理人在内的专业中国人员,并与日方人员进行适当协调,建立了一个支持中国人在日本取得知识产权工作的体系。此外,我们还建立了支持日本人在中国获取知识产权的体系。

如果您对中国和日本的知识产权有任何请求、疑问和/或咨询,请随时联系我们的中国支持办公室。中国支持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将及时、妥善应对。

 中国支持办公室主任 孙欧

 

日本专利制度概述

日本知识产权的类型有:

(1)专利(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4)商标(5)作品。另外,(1)~(4)被称为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术语

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
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10年。
设计:自注册之日起20年。
商标:自注册之日起可续展 10 年、5 年或 10 年。

 

知识产权审查

(1)专利:自申请日起一年零六个月后,申请内容必须公开,并且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必须提出审查请求。如果三年内没有提出审查请求年,被认为已撤回。
(2)实用新型:不进行新颖性、创造性等实质审查,仅满足注册所需的一定要求(基本要求)即可授予权利,我们采用提前注册制度,2月即可注册或从申请之日起三月。
(3)设计:申请内容在形式审查时不公开,但注册后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申请时所需文件

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或附图(可以先提交英文版本。但是,必须在较早申请后一年零两个月内提交日文翻译。可以)和日文申请表。
实用新型:日文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和申请书。
设计:规格和图纸,日语应用。
商标:商标,指定产品。但如果连续三年以上不使用,则可能会被撤销。
此外,外国人申请时还需要提供以下信息。例如,如果是中国人,委托书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中英)、发明人的姓名和地址(中英)、申请的知识产权类型、申请国、中国等。随申请一起填写在中国的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在中国申请的知识产权类型、优先权要求、实质审查请求。

 

日本与中国专利制度比较

日本与中国专利制度比较

日本于1885年颁布实施《专利专用条例》,专利制度由此诞生。现行法律的基础《专利法》于 1899 年颁布,迄今已修订十几次。日本专利制度与中国专利制度虽然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差异。本文对日本的专利制度进行了总体介绍,并与中国的专利制度进行了比较。

 

专利法的保护对象

日本:仅限发明(实用新型受实用新型法保护,外观设计受外观设计法保护)
中国:除发明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也受专利法保护。

 

外国人专利管理人

日本:海外居民向日本特许厅提交专利申请及其他相关手续时,必须通过在日本有地址或住所的专利管理人进行。
中国:海外居民在中国境内申请专利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必须通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失去新颖性的例外情况

日本:
  (1) 专利获得权人的审查
  (2) 有权获得专利的人在出版物中的公告
  (三)专利权人通过电信线路公告。
  (4) 专利权人在专利厅长官指定的学术团体召开的研究会上的发言
  (5) 专利权人在某些展览会上的展示;
  (6) 违背专利权人意愿的公知行为
中国:
  (1)首次参加中国政府主办或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2) 在指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的首次报告
  (3) 未经权利人同意由第三方发表

 

不能申请专利的发明

日本:
  (1) 可能危害公共秩序、良好道德或者公众健康的发明。
  (2) 人类的手术、治疗和诊断方法
  (3) 纯粹的发现
  (四)违反自然规律的事情
  (5)不利用自然法则的事物
中国:
  (一)违反国家法律、公共道德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科学发现。
  (3)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
  (四)疾病诊治方法
  (五)动植物品种
  (6)通过核嬗变方法获得的物质

 

商业模式的可专利性

日本:承认商业模式的可专利性。
中国:不承认商业模式的可专利性。

 

程序和记录程序的记录介质的可专利性

日本:承认其可专利性。
中国:不承认其专利性。

 

员工发明

日本: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发明人所在的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其继承人就其职务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权享有非独占性的免费许可。
中国: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所属的单位。但是,利用该发明所属使用者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发明人与该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遵守该协议。

 

 

专利期限

日本:自专利申请日起 20 年。但通过申请延期登记,最多可延长5年。
中国:自专利申请日起 20 年(发明专利)。

 

纠正审判程序

日本: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更正审判,以限制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更正印刷错误或误译、并澄清不清楚的陈述。
中国: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无效宣告审判来限制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

 

实用新型注册申请变更为专利申请

日本:实用新型注册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日起三年内将实用新型注册申请转换为专利申请。
中国:在先前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基础上,可以提交具有相同主题的新的发明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此外,在先前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基础上,还可以提交新的相同主题的发明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基于实用新型注册的专利申请

日本:实用新型权利人可以在实用新型注册申请之日起三年内根据其实用新型注册提出专利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实用新型权必须被放弃。
中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注册后不能再提出新的专利申请。

 

对审查员驳回决定的上诉和对上诉决定的上诉

(一)上诉期限
  日本:30 天(自拒绝决定的核证副本交付之日起),但是,该期限可以因法律原因延长。
  中国:三个月(自拒绝决定的核证副本交付之日起)。
(二)不服审判决定提出上诉
  (一)提起诉讼的期限
    日本:30 天(自送达经核证的审判决定副本之日起),但是,首席审判法官可以依职权决定额外期限。
    中国:3个月(自审判决定书核证副本送达之日起)
(二)专属管辖权
  日本:东京高等法院(相当于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不服专利无效宣告审判决定的上诉

(一)提起诉讼的期限
  日本:30 天(自送达经核证的审判决定副本之日起),但是,主审法官可以依职权决定额外的期限。
  中国:3个月(自审判决定书核证副本送达之日起)
(二)专属管辖权
  日本:东京高等法院
  中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被告人的资格
  日本:无效宣告审判请求人或被请求人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

日本:如果不考虑仲裁,则采用司法途径。有地区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采用三裁判员制度。
中国: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使用第二次试用系统。对于侵犯专利权(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仅限于一审,因为需要先进的技术知识。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一审人民法院不限于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放宽PCT-PPH申请要求

关于向中国知识产权局(SIPO)提交 PCT-PPH 申请的程序,传统上认为“如果在 WO/ISA、WO/IPEA 或 IPER 的第 VIII 栏表达了任何意见,且PCT-PPH申请是基于;但是,随着法规的修改(放宽要求),即使第八栏有任何意见,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条,SIPO将可以申请PCT-PPH (2017年7月开始运营)。

(1) 第八栏意见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 PPH 申请对应的权利要求无关。

(2) 方框 VIII 中的观察结果仅涉及说明书和附图中的缺陷。

 对于上述(一)、(二)项,申请人在符合申请PPH的其他资格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PPH。另外,申请表E栏第3条(特殊事项说明)中的VIII栏还需简要说明PPH申请的理由。

参考:中国知识产权局官网

http://www.sipo.gov.cn/ztzl/ywzt/pph/zxdt/201705/t20170522_1311156.html

 

 

 

中国的反侵权措施

法律事务办公室、中国支持办公室的问候

中国经济目前正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优秀科研人员数量也大幅增加,科研人员水平与发达国家相当。此外,由于中国有超过13亿人口,因此它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市场。

 但另一方面,中国也是假冒盗版产品的生产大国,大量假冒盗版产品不仅出口到日本,还出口到其他国家。例如,根据日本海关2007年1月至6月查获的知识产权侵权货物记录,暂停进口的案件中有69.6%来自中国(其他国家暂停进口的韩国为20.9%,韩国为2.9%)。香港为 %,泰国为 2.8%,菲律宾为 2.7%。)

 此外,根据日本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企业知识产权部门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您认为在日本以外获得专利权时最看重哪个国家或地区?”这一问题的受访者中,有31%的人表示,排名第二,仅次于美国(48%),比欧洲(12%)更重要。另一方面,当被问及“哪个国家对海外知识产权问题的信息最少?”时,最突出的回答是“中国”、“印度”和“巴西”。(出处:日本专利代理人协会出版,专利2007年第60卷第9号,第33页)。
 这项调查的结果揭示了知识产权管理者因缺乏有关中国的信息而面临的担忧和困境,尽管中国的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战略极其重要。

 因此,虽然这是一个小小的努力,但我们的法律办公室和中国支持办公室将共同向您介绍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我们希望这有助于解决中国知识产权信息匮乏的问题。

大阪法务战略部 专利代理人 谷谷晃纪
中国支持办公室欧洲主管

 

 

反侵权措施

在中国,当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可以采取两种救济方式: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双轨制)。中国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允许通过这种行政途径进行救济。

过去多采用行政途径救济,但近年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的案件不断增多。

1.通过“行政途径”救济的“好处”如下。

① 程序简单。
② 有望早日解决。
③ 成本低

相比之下,通过“行政途径”救济的“弊端”如下。

① 无法要求损害赔偿(只能调解)
② 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负面影响
③ 不能强制执行
④该决定的效力仅限于管辖范围内。

2.通过“司法途径”救济的“好处”如下。

① 能够通过判决寻求损害赔偿
② 可以根据判决强制执行禁令和扣押,执行权遍及全国。
③ 提起诉讼之前是否有禁令和临时处分
④保留证据的能力

相比之下,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补救的“缺点”如下。

① 手续复杂
②成本高
③处理需要时间

在中国实际应对知识产权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每种救济途径的“优点”和“缺点”后采取具体措施。

 

通过行政渠道救济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特点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以通过行政途径获得救济。然而,即使通过行政途径提供救济,救济也不是由单​​一行政机关提供的,而是根据受保护的权利的不同,负责的行政机关也不同。

因此,在寻求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时,决定向哪个行政机关寻求救济非常重要。

因此,下面我们将介绍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行政机构、程序和注意事项。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概况

1.工商总局组织机构

工商总局是国务院(相当于日本内阁)直接管辖的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机构。工商总局由下列机构组成:

秘书处
执法人员
研究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政策,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行政立法、制度的制定、协调和宣传。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行政行为的实施或者提供咨询、听取意见。起草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立法。参与或负责行政投诉、赔偿等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对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指导。

公平交易局
研究制定有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政立法、制度、具体措施和处罚措施,并责令各主管部门实施。严厉打击市场交易中垄断寡头、不正当竞争、走私、传销等违法行为。
组织架构
1个综合部
2不正当竞争预防部
3 反垄断部门
4经济稽查司
5传销执法部

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研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行政立法、制度、具体措施和处罚措施。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监督市场流通产品质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市场标准管理办公室
研究制定与市场秩序有关的行政立法、制度、具体措施和处罚措施。依法维护、管理和监督各类市场秩序。监控和管理中介机构和管理结构。对合同进行行政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活动,严厉打击虚假合同等违法行为。监督和管理广告。

公司注册处
管理境外(地区)各类企业(含外商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确定登记单位名称,颁发、受理、审核相关证书,并进行监督管理。

人事教育干事
个体私营经济(个体经营)主管
外事官员
商标局
办理商品/服务商标、证明商标等商标申请,以及该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撤销;决定商标注册异议;发布有关商标的行政立法、制度、具体措施和处罚. 颁布。依法打击商标侵权和假冒伪劣产品。配合商标侵权行政投诉。商标许可协议和商标印刷(※1)管理。管理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人)和商标资产价值评估机构。认定名称商标(著名商标)。收集商标信息。将国际商标条约、协定在我国的实施落实到各部门。负责商标国际协调与合作事宜。

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们接受商标审判请求,例如驳回决定的审判、异议的上诉、注册商标的撤销以及撤销决定的上诉。(※2)

机构党委
纪检监察局
老行政办公室

2.工商管理局组织架构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自治区(※4)・直辖市(※5)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辖区)

区/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贸办公室

 

3.下属事业部(※6)

机构服务中心、经济信息中心、中国工商报社、中国工商出版社、中国消费者报社、工商协会、教育中心、市场经济监督管理研究中心、中国个体工商户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广告协会、中华商标协会、商标综合服务中心

四。主要权限及职责

1 研究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方针、政策,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立法。
2 依法管理境外(地区)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确定登记单位名称,颁发、受理、审核相关证书,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监督市场竞争,防止垄断、寡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7)、严厉打击经济违法行为
4 依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监督市场交易,监督市场流通产品质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8)
5、依法维护、管理和监督各类市场秩序。
(六)依法对中介机构和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7 依法管理合同,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活动,严厉打击合同诈骗等违法行为。
8 依法对广告实施监督管理,打击违法行为。
9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证和保护。
十、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私营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11指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12 推动工商行政管理国际研究与合作。
第十三条 报请国务院处理的其他事项。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立场

一、任何人发现侵犯下列知识产权行为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9)

1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 销售侵犯商标权的产品
(三)伪造、未经许可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未经许可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标签等)的。
4、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在市场上重新销售带有被更换商标的产品的行为。
5造成他人商标权其他损害的(※10)
(六)经营者使用知名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表面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产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表面装潢,造成混淆的。他人知名产品,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涉案产品。(※11)
7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储存、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12)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和行使职权
·权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查处。存在犯罪风险的,应当立即移送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处理。(※13)

・权力的行使(※14)
地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涉嫌违法的证据或者已经取得的举报,对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进行调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有关情况;
(二)调查、检查、复制与当事人及侵权行为有关的合同、文件、台账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四)可以检查与侵权行为有关的物品,扣押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证据;

C 处理结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标志的侵权商品和工具。并予以销毁。但是,它们也可能会受到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逾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承办案件的谈判管理部门可以就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

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商业秘密(※16)定位

A.当权利人主张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必须提供商业秘密存在及其侵权行为的证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泄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通过前款规定方式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合同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密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前款各项违法行为的第三方获取、使用或者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17)
(五)权利人的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保密要求,泄露、使用或者让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被允许这样做。(※18)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权限和处理结果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根据情节不同,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实施处罚时,可以对侵权商品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侵权人向权利人返还商业秘密图纸、软件等相关资料;
(二)监督销毁侵权人利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该产品投放市场会导致商业秘密泄露;
(三)侵权人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侵犯商业秘密的,将被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19)

※1
《商标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标印制单位承接商标印制工作时,应当检查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标样本。
商标印刷委托人未向商标印刷单位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商标印刷单位要求的商标标志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印刷单位不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不得承印。
第八条 商标印刷单位受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业务时,商标印刷经营管理者必须在《商标印刷经营登记表》中记载要求,并注明商标印刷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由委托人。 《商标印刷企业登记表》中的商标样本必须由商标印刷管理人员加盖印章。
商标标志印刷完成后,商标印刷单位必须在15日内收到商标样品,以及《商标印刷经营登记表》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以及商标许可证需保留商标印刷授权书等复印件。
第九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志档案保管制度。当商标标志存档时,必须记录在分类账中。有缺陷的标牌必须予以处理,不得向外释放。
第十条 《商标印记业务登记表》和商标标志备案档案应当保存二年备查。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刷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并警告。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未经许可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未经许可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经营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商标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商标印刷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从事印刷工作,其印刷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受理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提出的商标上诉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事实、依法进行审理。

※3
“省”是中国的一级行政区域,相当于日本的“都道府县”。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共有23个省:中国、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台湾。

※4
“自治区”是中国少数民族的地方性民族自治地方,与“省”一样,是一级行政区域。共有五个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戈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5
“直辖市”是一级行政区域,类似于“省”、“自治区”,是直属中央人民政府的城市。共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

※6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有关的社会服务组织,是一种附属组织。 。 这是。

※7
・冒充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未经正当授权导致他人将产品误认为他人知名产品的行为,未经正当授权导致他人姓名误认为他人法人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的行为,以及禁止虚假标明品质或原产地的行为(《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5条)
・不得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限制他人与指定的商业伙伴进行业务往来(同第6条)
・禁止滥用行政权力(第7条)
・禁止经营者行贿(第8条)
・禁止虚假、夸张的商品广告(第9条)
・商业秘密的保护(第10条)
・禁止不正当价格竞争(第11条)
・禁止交叉销售活动等(第12条)
・禁止以不正当溢价进行销售(第13条)
・禁止诽谤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第14条)
・禁止串通投标(第15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该商标使用的商品的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禁止利用商标管理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任何人都可以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因本法第五十二条(侵权)规定的侵犯商标权行为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标志的侵权商品和工具。并予以销毁。但是,它们也可能会受到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权人逾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承办案件的谈判管理部门可以就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使用知名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表面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产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表面装潢。未经正当授权使用知名产品,与他人知名产品混淆,误导消费者认为是涉案产品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但是,可以根据情节,处违法所得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同一种或者类似产品的产品名称或者表面装饰,引起公众误解的; (二)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人为此目的故意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已经取得的涉嫌违法行为的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权的他人商标权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为此,该部门可以行使以下权力:
(一)询问当事人,调查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情况;
(二)调查、检查、复制与当事人及侵权行为有关的合同、单据、台账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四)可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商品,对作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证据的商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因本法第五十二条(侵权)规定的侵犯商标权行为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标志的侵权商品和工具。并予以销毁。但是,它们也可能会受到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权人逾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承办案件的谈判管理部门可以就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其他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17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十条 下列行为不得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泄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通过前款规定方式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合同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密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各项违法行为的第三人获取、使用或者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我认为该商业秘密受到侵犯。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被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或者商业信息。

※18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禁止侵犯下列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泄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通过前款规定方式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与权利人发生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合同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密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向他人透露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不得许可使用。
(四)权利人的工作人员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让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被允许这样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各项违法行为的第三人获取、使用或者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我认为该商业秘密受到侵犯。

※19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可以做到。根据情节不同,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实施处罚时,可以对侵权商品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侵权人向权利人返还商业秘密图纸、软件等相关资料;
(二)监督销毁侵权人利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该产品在市场上流通会导致商业秘密泄露;
第八条 侵权人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侵犯商业秘密的,将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它于1980年由国务院(相当于日本内阁)设立。 1998年,因国务院机构改革,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遍布全中国(※1)是国务院直接主管、统一协调涉外知识产权工作的机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由下列机构组成:

组织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内部职能部门
如下组织架构图所示,内部各职能部门由秘书处、人事部、法律部、国际合作部、合作管理部、规划发展部、离退休执行部、巡视办公室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写作职能司

① 负责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
② 研究起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③负责解释专利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④提出制定和修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⑤ 起草中国根据知识产权条约和其他国际协定提出的权利要求,并提交知识产权局。
⑥ 协调行政机关之间执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所需的业务。
⑦ 建立专利权审查和侵权判定标准,并指定管理机制。
⑧ 制定专利审查指南和相关专利业务规则。
⑨ 审查专利代理机构并指定国外专利代理机构(※2)
⑩ 负责专利代理人考试及资格认证工作。
⑪ 制定行政投诉规则。
⑫ 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国际合作部
① 负责国际知识产权的统一协调
②负责谈判和签署双边、多边知识产权协定和协议,以及制定国内法律。
③负责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联络。
④ 负责专利业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⑤ 负责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协调
⑥ 负责港澳台知识产权事务
⑦ 参加知识产权局开展的海外人才引进活动
⑧ 知识产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合作管理人员
① 研究制定我国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管理运作的政策、方法、措施和规章。
② 指导地方专利管理机构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和专利侵权行为。
③建立专利二级市场规范和专利技术实施的相关政策措施。
④ 协调国内行政执法体系和管理,开展知识产权双边、多边磋商。
⑤监督管理专利资产评估机制和服务机制。
⑥ 对授予强制许可的仲裁请求及其审议意见提出意见。
⑦负责专利合同的登记。
⑧ 根据专利权人的申请情况,评选优秀中国专利,并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评选奖励全国专利领域先进单位和个人。
⑨ 开展专利战略研究。
⑩ 知识产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规划及发展官员
退休行政部门
监察长办公室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组织架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初审及诉讼管理部
① 负责受理专利申请
② 接收专利申请的中间文件和各种其他申请表
③ 负责发明专利形式审查
④ 负责专利文献保管等管理工作。
⑤ 颁发专利证书
⑥ 编辑出版专利公报和说明书
⑦ 负责专利费的收取和管理。
⑧ 研究与申请相关的发明和装置的分类

实用新型审查部
实用新型审查司是国家知识产权和专利局的职能部门,负责实用新型申请的初审(形式审查)。

设计审查部
1外观设计申请的分类、审查和权利授予
2外观设计注册前后的流程管理
3设计申请和保存文件的管理
4设计申请及各类费用的收取和领取
5 负责设计权人、申请人、设计者、代理机构等注册事项的变更。
6 负责设计研究和学术活动
7 负责设计论证
8 设计申请及相关询问及接待
9 负责设计认证等工作。
10 向知识产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3.专利异议委员会

专利异议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异议委员会成立于1984年11月,当时称中国专利局专利异议委员会,是中国专利局的内部机构。随后,根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专利异议委员会两次更名。即1998年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异议委员会,2001年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异议委员会。 2003年底,专利异议委员会成为独立的行政机构和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的行政单位。

主要职责
1.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驳回专利和掩模作品的上诉
② 审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口罩作品权取消案件
③ 负责专利异议委员会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时的诉讼应诉工作。
④ 专利研究、口罩著作权确认、侵权时的技术鉴定
⑤ 根据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要求,提出专利权归属的确认和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意见。

2. 下属事业单位(※3)

机构服务中心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中国知识产权报刊公司 / 中国专利信息中心 / 中国知识产权教育中心 / 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 专利检索咨询中心 / 专利审查协作中心

三、知识产权局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定位
1.知识产权局的管辖范围(※4)

国家知识产权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拥有大量的专利管理工作并具有实际的处理能力(具有一定的病区)
市级知识产权局(※5)

 

当事人请求专利纠纷处理或者调解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专利事务管理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专利事务管理部门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专利事务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的,最先收到请求的专利事务管理部门有管辖权。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政府没有共同管理专利事务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2.是否存在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一、侵犯专利权违法行为的方式
1 未经专利权人等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发明,或者使用专利方法,或者生产通过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要约销售、出售或进口(※6)
2 在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明他人专利号的
3 未经许可发布广告(※7)或者在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导致相关技术被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未经许可签订合同(※8)使用他人的专利号,误导他人认为与合同相关的技术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5 伪造、变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9)

B 处理结果
如果对他人专利作出虚假陈述,不仅依法追究民事责任,专利业务管理部门还将责令改正,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我可以。如果没有违法所得,可处以最高5万元人民币(约合75万日元)的罚款。(※10)
① 如果侵权人正在制造专利产品,侵权人必须立即停止制造活动,处理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和模具,并销售未售出的侵权产品,责令禁止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传播。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1.如果侵权人正在使用专利方法,请立即停止侵权人使用该专利方法。
责令处置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和模具,并禁止销售、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分销通过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未售出产品。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2、如果侵权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采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侵权人必须立即停止向侵权人销售,并使用未销售的侵权产品或者采用其他方法责令禁止其流通。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3、如果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侵权人必须立即停止许诺销售,消除影响,不得进行任何销售活动。 。
4、侵权人进口专利产品或者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进口。如果侵权产品已经进口,责令禁止销售、使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分销侵权产品。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如果侵权产品尚未进口,可以将处理决定通知有关海关机关。
5 制止其他侵权行为的必要措施(※11)

3 是否存在专利虚假陈述违法行为
A. 专利虚假陈述的方式
1 制造、销售带有专利标志的非专利产品的行为
2专利权无效后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继续标注专利标志
3 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歪曲为专利技术的行为
4 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歪曲为专利技术的行为
5 伪造、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

B 加工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专利事务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并处人民币以下罚款50,000。(※12)
① 制造、销售带有专利标识的非专利产品的,责令立即删除其专利标识和专利号。如果专利标记和专利号难以与产品分离,违法者将被责令丢弃该产品。
② 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将非专利产品歪曲为专利产品的,应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消除影响,并继续发布。责令提供任何宣传材料尚未提交的。
③ 在合同中将非专利产品谎称为专利产品的,责令行为人立即通知合同对方,并改正合同中的有关事项。
④ 伪造、变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献、专利申请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献、专利申请文件的,立即通知行为人,责令停止上述行为。 - 有上述行为并交出伪造、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⑤ 其他必要的措施(※13)

 

※1
中国专利法不仅规定了日本的专利,还规定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下文中,除非另有说明,“专利”一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在中国没有永久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我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但在2007年提出的专利法修改草案中,这一规定被删除(新专利法预计将于2008年通过)。

※3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有关的社会服务组织,是一种附属组织。 。 是。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专利事务管理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专利事务管理部门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专利事务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收到请求的专利事务管理部门有管辖权。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政府没有共同管理专利事务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专利法及本条例所称管理专利业务的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业务量大、实际处理能力强的地区,是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事务的部门。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2007年10月19日公布的数据,截至2006年底,管理此类专利工作的部门有90个。)
第八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调解专利纠纷提供业务指导。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专利权、实用新型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等许可,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练习。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发明,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不应该这样做。
外观设计权被授予后,未经外观设计权人同意,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其外观设计。换句话说,不得以生产和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或进口与注册外观设计相关的产品。
第五十七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专利权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专利事务管理部门采取行动。专利业务管理部门经处理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立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当事人对专利事务管理部门的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停止侵权行为的,专利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专利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专利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虚假陈述他人专利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专利业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数额的三倍即可处理。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专利广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中国专利局对涉及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的广告进行审查。
第五条 涉及专利产品、专利方法、专利活动的广告,其广告内容由中国专利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① 全国电视台、电影、广播、报纸、杂志等刊登的广告内容由中国专利局审查。
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杂志等上发布的广告,其内容由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 广告主向中国专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构提出审查申请时,应当依法证明其专利证书和专利权。与广告相关的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有效,必须提交文件。
被许可人申请对被许可的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进行广告审查时,应当提交许可协议副本和协议登记证书。
经营单位发布专利广告,应当向中国专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不要这样做。
第十条 在广告中存在歪曲专利技术产品的行为,或者在广告中宣传未经批准为专利的专利技术的行为,或者欺骗他人的行为的,广告主将受到处罚。广告法规定的民事责任,自行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虚假广告而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中国专利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构负责人对专利虚假陈述或者违反广告法规定授权广告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受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处分。

※8
中国合同法规定,专利权转让、许可合同等,与日本只需签订同意合同即可,但由于是正式合同,需要登记才能生效,因此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创建的。即使合同是与您公司的当地子公司签订的,您也需要小心,因为需要办理手续和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许可协议。
技术转让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虚假陈述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明他人专利号的行为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专利号,导致相关技术被误认为他人专利技术的行为。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专利号,致使该合同涉及的技术被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行为。
(四)伪造、变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 虚假陈述他人专利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专利业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专利授权金额的倍数合理确定。

※11
《专利行政执法措施》第三十三条 专利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行为处理后,认为构成侵权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可以订购。
① 侵权人正在制造专利产品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制造活动,处理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和模具,并销售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使用或其他分发。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②如果侵权人正在使用该专利方法,侵权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该专利方法,销毁用于实施该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和模具,并要求侵权人直接获取该专利方法,责令禁止销售,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分发未售出的产品。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③ 侵权人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通过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侵权人必须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并使用未销售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责令禁止流通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④ 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侵权人必须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不得进行任何销售活动。 。
(五)侵权人进口专利产品或者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进口。如果侵权产品已经进口,责令禁止销售、使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分销侵权产品。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如果侵权产品尚未进口,可以将处理决定通知有关海关机关。
⑥ 制止其他侵权行为的必要措施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 歪曲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最高数额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欺骗他人专利,发现其对专利有虚假陈述的,应当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纠正措施:
① 制造、销售带有专利标志的非专利产品的,责令立即删除其专利标志和专利号。专利标志、专利号与产品无法分离的,责令废弃该产品。
② 在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产品歪曲为专利产品的,违法者必须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消除影响,不得发布该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材料。
③合同中将非专利产品歪曲为专利产品的,行为人应当立即通知合同对方,责令改正合同中的有关事项。
④ 伪造、变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献、专利申请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献、专利申请文件的,对行为人有上述行为的,立即给予处罚。制止并交出伪造、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⑤ 其他必要的措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2001年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计量、出入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认证、审批、标准化等业务并负责行政执行工作。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部机构

质量控制经理
① 落实国家质量促进政策措施
② 从国家角度指导全国质量控制工作
③ 落实国家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各企业实体品牌战略
④组织先进的质量控制方法和科学的管理方法
⑤ 重要工程设备质量监督体系建立
⑥ 对重大产品质量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
⑦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

计量官
①贯彻落实计量法律法规,宣传法定计量单位
② 国家计量标准、计量标准、计量物质的管理和监督
③国家计量认证体系表、认证规则、计量技术标准的建立
④依法对全国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
⑤ 市场计量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以及计量仲裁认证的实施
⑥ 对学会公平测量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⑦ 为国际计量组织外包具体任务

报关部
① 一般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签证、标识等规定的研究、制定和实施。
② 口岸进出境检验检疫作业管理
③ 进出境检验检疫目录及种类清单编制
④ 产品原产地证书管理及一般原产地签证业务
⑤ 出入境检验检疫核算及相关业务统计管理
⑥ 检验检疫作业电子化
⑦ 与检验、检疫、通关业务相关的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卫生检疫管理部
①研究出入境卫生检疫检验管理规定和预案,研究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和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卫生检疫、卫生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②收集、报告国内外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港口传染病、流行病风险分析、风险预测和处置。
③ 研究制定出入境检疫和观察传染病名录
④出入境人员、车辆、货物、尸体等卫生检疫管理。
⑤ 与进出口相关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加工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业务管理
⑥ 出入境口岸人员国际旅行的传染病观察、健康检查、疫苗接种、健康咨询和卫生宣传。
⑦ 出入境口岸、公共设施、仓库、进出车辆、进出口货物等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垃圾废物卫生监督。
⑧ 进出境口岸地区及传染病传播媒介观测。国内外传染病媒介预防与对策研究及传染病媒介审计状况报告
⑨ 口岸检疫、卫生监督、卫生加工的安全和质量控制、新方法、新技术的推广、卫生中心生物制品和诊断剂的使用以及卫生加工单位化学品和机械的使用指导;导演
⑩ 港口危险生物、核放射性物质等反恐对策。
⑪ 出入境卫生检疫、反恐等国际交流与合作。

动植物检疫检验管理司
①研究进出口动植物检验检疫规定,提出禁止进境动植物名录,对进出境动植物及其加工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和监管。
②外来动植物疫情信息收集,风险分析,实施应急防范。
③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登记及审核

检验监督管理部
① 研究制定进出口产品检验监管规则、技术措施等
② 法定免检产品的审批
③普通包装、危险品包装检验
④ 运输车辆、集装箱检验检疫
⑤ 外部检验检疫机构的审核和监管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局
①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电缆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监督
②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目录、安全规则和安全技术标准,并实施检查和监督。
③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监督检查
④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及统计分析
⑤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审查和从事特种设备检验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试

产品质量检验监督部门
① 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抽样检验的实施
② 依法依规建立并实施国家重点监管产品目录
③对企业实施国内产品质量监督和强制检验。
④产品质量行业监管、地方监管等的管理与配合
⑤ 产品质量检验机制的监督
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行政监察部
① 依法治理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 国务院授权全国范围内打假
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制和人员培训的管理和指导

2 直属事业单位(※1)

3 发动机结构图

2001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设立总局,机构设置不变。

质量技术监督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条例》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检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卫生检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查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工业产品许可证条例》

5 主要职责

①质量控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产品质量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提高产品质量等政策措施,指导全国质量管理工作。
・实施国家质量激励体系和“名牌战略”的推进。
——传播先进的质量控制方法和科学的质量控制方法,建立重要工艺设备的质量检验制度,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2)、评价质量水平,创建企业质量信用体系,进行工程师资格审查,调查重大产品质量事件,提出改进意见。
・监督管理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工作。

②指标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计量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进出口计量器具进行检验、监督和管理。
・推进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审查或管理国家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

③海关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口岸对外开放,并依法建立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货物目录》 。(※3)即将颁布。
・进出口危险货物、车辆、人员的检验检疫海关监管。对口岸进出口货物,实行“先检验、后通关”的货物检验检疫通关管理办法。也就是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合法检验检疫,并签发《进口货物通关单》和《出口货物通关单》。海关据此办理实际通关手续。根据该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进出口检验、检疫标志和封志的管理。

④ 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出入境、车辆、集装箱、货物、行李等实施卫生检疫、监管、加工和传染病检验。 、特殊商品等

⑤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管理》及其《实施条例》,负责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及其加工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旅客邮寄的动植物及其加工品、检疫包装容器、包裹、泡沫材料、来自流行地区的车辆以及法律、政府法令、国际条约、多(双边)协定和其他规定应当接受检疫的物品。贸易协定。检疫、检查和管理货物和货物。

⑥ 进出口产品检验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进出口产品及其包装、运输设备进行检验、监督管理。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时进出口货物清单》所列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

⑦进出口产品安全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食品卫生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规定,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进行检验、监督和管理。出口. 行为.承担食品、化妆品生产单位进出口相关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对进口产品(含饮料、酒类、糖类)、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工具设备进行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提升机、客运电缆、大型游乐园设施、机动车辆等做好安全检查和监管工作。

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产品质量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全国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执行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行业和地方监督。

⑩食品生产检验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全国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安全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⑪执行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严厉打击违反质量标准计量法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授权,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⑫国际交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际合作与交流。国家质检总局将与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建立双边合作机制。

⑬科技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建立了700个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工业产品检验等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截至XNUMX年XNUMX月XNUMX日)。
这些实验室将为国家质检总局的各项措施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为我国国家建设和对外开放各领域提供重要的检测技术支撑。

⑭认证、授权、监督管理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发布和实施国家认证认可、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和合格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协调、指导全国认证审批工作,对认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⑮标准化管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根据《标准化法》和《实施条例》制定和修改国家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
・建立国家标准化管理规则及相关制度,落实产品安全等标准化法律法规。

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打假职责

有下列行为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可以查处违法产品:(※4)

① 生产者不得谎报原产国。不得谎报其他经营者的名称或地址。(※5)
② 生产者不得伪造、歪曲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6)
③ 生产者生产产品时不得混入假冒伪劣产品。不得以假冒伪劣产品欺骗群众,也不得误导群众以劣质产品为上等产品。不得将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7)
④ 卖家不得谎报原产国。不得伪造其他经营者的名称或地址。(※8)
⑤ 销售者不得伪造、歪曲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9)
⑥ 销售者销售产品时不得混用假冒伪劣产品。不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欺骗群众。不得将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10)

7 加工

① 对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我们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对非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打击处销售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
② 伪造产品原产地、伪造其他经营者名称或者地址、伪造或者伪造认证标签的,公司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生产、销售收入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2)

 

※1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有关的社会服务组织,是一种附属组织。 。 这是。

※2
 在中国,汽车、玩具、食品和药品均实行召回制度。根据2007年起草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预计不仅上述产品将被召回,还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产品也将被召回。这是。

※3
 截至124年XNUMX月XNUMX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产品名录》共包括食品、饲料添加剂、原料药等XNUMX类产品。材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本法规定的行为,有下列职权:违法,可以行使。
1 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当事人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3 查阅、复制当事人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有关文件。
4、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的原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它可以被扣押。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谎报原产地。不得谎报其他经营者的名称或地址。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谎报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生产者在生产产品时不得掺入假冒伪劣产品。不得以假冒伪劣产品欺骗群众,也不得误导群众以劣质产品为上等产品。不合格产品不得歪曲为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假冒伪劣产品,以假充真,误导他人以伪劣产品,将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销售额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销售,将被处以以下罚款:销售额超过20万元但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以上2倍以下。销售额超过五十万元但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额超过200万元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品,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分别处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加并行课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并说明该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是假的或者失效的。明知销售该产品的人,或者生产者、销售者将不合格农用化学品、兽药、化肥、种子谎称是批准的农用化学品、兽药、化肥、种子的,造成生产损失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得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并处罚金。对生产造成严重损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生产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财产。
《关于办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解释》
第九条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向他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凭证、许可证等;或者提供生产、经营设施的;或者提供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设施,或者提供假冒技术的,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共犯。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谎报原产地。不得谎报其他经营者的名称或地址。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谎报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混入假冒伪劣产品。不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欺骗群众。不合格产品不得歪曲为合格产品。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次充好的,依法管制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对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原产地、伪造其他经营者名称、地址或者伪造、误报认证标志的,责令改正。纠正欺诈等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收入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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