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咨询室
卷首语
近年来,伪造产品原产地等现象构成很大问题。 如果这种假冒品、仿制品以及粗制滥造品大量出现,将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而消费者也不能安心购买商品,经济的健全发展也将因此遭受损害。
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从保护经营者在市场的公平竞争,从而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而制定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平成5年进行全面修改之后,作为规范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法律占据了重要地位。特别是追加了「禁止对外国公务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第18条),并将「转让妨碍技術限制性手段的装置等」(第2条第1項第10号、第11号)以及「域名的不正当取得・保有・使用行为」(第2条第1項第12号)追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其重要性更是进一步得到提高。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2条第1项将以下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 ”HARAKENZO more ”代理人将对打“○”记号的“特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相应服务。
就下面所列“特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有任何问题,敬请向”HARAKENZO more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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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
特定不正 当竞争 |
一号 |
与他人已被广泛认知的标示引起混同的行为 |
使用、转让或为了使用、转让目的而展览、进出口与他人已被消费者广泛认知的商标、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标示的行为 |
○ |
二号 |
假冒著名标示行为 |
将与他人著名商品等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标志作为自己的商品标示使用的行为,或转让、交付该种商品行为,或以转让、支付为目的而展览、进出口该种商品的行为 |
○ |
三号 |
假冒他人产品行为 |
转让、出租或为转让、出租目的而展览、进出口假冒商品的行为 |
○ |
四号 |
商业秘密的不正当取得、使用、泄漏行为 |
以盗窃、欺诈、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使用、披露上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
○ (限于技术秘密) |
五号 |
不正当取得商业秘密后,恶意转让、使用、泄漏行为 |
知道或者因重大过失未能知道有关商业秘密已经存在不正当的获取行为,但是仍然获取、使用或披露该商业秘密的行为 |
○ (限于技术秘密) |
六号 |
善意获取不当取得的商业秘密后,恶意使用、泄漏行为 |
在取得有关商业秘密之后,知道或者因重大过失未能知道该商业秘密已经存在的不正当获取行为,而使用或披露该商业秘密的行为 |
○ (限于术秘密) |
七号 |
以谋求不正当目的使用/泄漏营业秘密行为 |
对保有商业秘密的经营者所示的商业秘密,出于谋求不正当竞业或谋求其他不正当利益目的,或者出于对保有者加以损害目的,予以使用或披露的行为 |
○ (限于技术秘密) |
八号 |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恶意转让、使用、泄漏行为 |
知道或者因重大过失未能知道对方是不正当的披露商业秘密或者其商业秘密已经存在不正当的披露,而获取该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对该商业秘密的使用或者披露行为 |
○ (限于技术秘密) |
九号 |
善意获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后,恶意使用/泄漏行为 |
在取得商业秘密之后,知道或者因重大过失未能知道对方是不正当披露商业秘密,或者其商业秘密已经存在不正当的披露,而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为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行为 |
○ (限于技术秘密) |
十号 |
转让妨害技术限制性手段的装置 |
转让,交换或者以转让交换为目的而展示、进出口具有将商业上用技术限制方式限制的录音,录像或者软件以妨碍该技术限制的方法使录音的播放,录像的放映以及软件的实施成为可能的机器的行为;或者通过电子网络方式提供具有该功能的软件的行为 |
× |
十一号 |
将妨碍技术限制的设备给特定人以外的人使用 |
经营者向特定对象以外的人转让或者交换、或者以转让交换为目地展览、进出口,使用商业限制性技术手段限制的录音,录像或者软件的播放或实施成为可能的机器,或者通过电子网络方式提供专具有该功能的软件的行为 |
× |
十二号 |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域名或者保有/使用该域名行为 |
以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取得使用/保有与他人特定产品的表示相同或类似域名的权利的行为;或者以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使用该域名的行为 |
○ |
十三号 |
引起误认行为 |
在商品或服务,或其广告、或在交易使用的文书或信函上,对产品的产地、品质、内容、制造方法、用途或数量,或者对服务的性质、内容、用途、数量,作引人误认的虚假表示,或者将该种表示的商品予以转让、交付,或者为转让、交付目的而展览、输出或输入该种表示的商品,或者作虚假表示提供服务的行为 |
○ (限于商标关联) |
十四号 |
损毁信用行为 |
告知或者散布虚假事实,以损害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信用的行为 |
○ (限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集成电路・技术秘密) |
十五号 |
代理人越权使用商标权利等 |
在巴黎公约缔约国内享有有关商标权利的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或者在行为日前一年是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无正当理由,未得到权利人的同意而将与该权利有关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使用于与该权利有关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或者使用该商标对与该权利有关商品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予以转让、交付,或者为转让、支付目的而展览、输出或输入,或者使用该商标提供与该权利有关的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