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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4条第1项第11号修正案~引入保留同意制度~

商标法第四条第一项第八项修正案
~保留同意制度的介绍~

*基于截至 2023 年 10 月 24 日的信息(特别是 7 月 11 日第 31 届商标审查标准工作组的意见)。请注意,实际操作可能会有所不同。

当前系统概述

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一项第十一项

  • 相同/相似商标
  • 指定商品/服务相同/相似

无法注册


   

防止来源混淆

   

因操作而适用例外情况

A:致申请人和引证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控制关系处理

(审查指引第30号第四条第一项第11、13项。)

申请人除主张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人存在第(1)、(2)项关系外,还提交第(3)项证据的,视为不属于本项规定。

  • (1)引证商标权人受申请人控制
  • (2)申请人受引证商标所有人控制。
  • (三)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申请注册该商标的证据。

B:确定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考虑交易的实际情况

(审查指引第30号第四条第一项第11、11.(4)项)

当引证商标权利人声明指定商品/服务不相似时,无论相似商品/服务审查标准如何,均应当判断申请人主张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似。

 

系统导入问题的安排

 ★未引入出口系统的原因

(一)仅通过双方达成协议并不能消除消费者对共存商标产生误解或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风险。→系统设计可避免的

② 即使在现行制度中,也存在“让回”(一种将申请人姓名与在先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姓名暂时进行匹配,以解决驳回理由的方法),并且在制度上还有改进的空间。经营范围。→ 还不够

引入该系统的依据

① 不仅在注册时,而且在注册后,采用确保防止在先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来源混淆的制度。

② 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同意

保护消费者利益

保护消费者以及寻求引入该系统的申请人的利益非常重要。

即使获得同意,仍然存在来源混淆的风险不允许注册预留出线系统采用

① 报名时: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同意及び说明不存在原产地混淆的材料根据判断是否存在来源混淆的风险

② 注册后:可以请求防止混淆标签和请求取消未经授权的使用。

 

修改后回复 


即使存在由相同构成字符组成或具有相同名称的商标,也可以如下考虑。 

即使获得同意,仍然存在来源混淆的风险关于

  • ① 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一模一样是吗?不同尺度无非是
  • ②还展示产品和服务。一模一样的事情

认为应仅限于(相比其他国家,更强调同意的存在)

▼▼▼

如果在检索阶段存在由相同构成字符组成的在先商标,

  • 考虑创建徽标或更改字体类型
  • 尽早联系在先商标权人
  • 考虑根据目的和材料限制指定产品和服务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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