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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条第一项第八项修正案 - 放宽含有他人姓名之商标之注册条件 -

商标法第四条第一项第八项修正案
〜放宽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的注册要求〜

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拟于2024年进行修订。此次修订,拟放宽含有他人姓名的商标注册要求,现将此次修订的背景和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基于截至2023年12月15日的信息(特别是12月13日发布的审查标准修订草案)。请注意,实际操作可能会有所不同。

 

1.当前的系统及其挑战

(一)现行规定

第 4 条第 1 款的支柱
虽有前条规定,下列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
8. 含有他人肖像、他人姓名、著名笔名、艺名、假名及其著名缩写的商标(经他人同意的除外)
 

(二)修改的必要性

该制度运作过于严格,注重保护个人利益,一些人对此表示担忧。

① 有人要求放宽该规定的要求,特别是在时尚行业,品牌名称中经常使用创始人、设计师等的名字。
②许多拥有包含名称商标的时尚品牌都是由中小企业开发的 → 针对此类中小企业和初创公司的品牌保护视角
③ 在美国、欧洲、中国、韩国等国外,有规定必须熟悉他人姓名才能注册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 → 从国际统一的角度来看系统数
 

(三)修订指引

① 该条款的目的是“个人利益的保护”,概括为“不因自己的姓名与申请所涉及的指定商品/服务的关联而遭受任何损害或不利的权利”。
②“其他人”的知名度越高,上述危害或不利程度就越高→“其他人”可以仅限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
③ 处理冒用他人不知名姓名的欺诈申请时,应考虑申请人的情况(是否有正当理由)。

2.修订后的法律

(viii) 他人肖像或他人姓名(仅限于在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领域内为消费者广泛认知的姓名)或姓名或知名笔名、艺名或笔名或任何知名人士的姓名或名称。名称;商标,包括缩写(经他人同意的除外)包含他人姓名且不符合政令规定要求的商标
・商标执法令
第一条 商法典第四条第一项第八项政令规定的要件如下:任何状况之下适用的。
(一)商标中包含的他人姓名与商标注册申请人有相当关系的。
(二)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得以欺诈为目的取得商标注册。
 

(一)修改法概要

①将第四条第一项第八项分为需要“他人同意”的情况和不需要“他人同意”的情况。
(二)对于“或者”之前的部分,前述规定中,只有“他人姓名”需要有一定的知名度。
③ 关于“或”的第二部分,申请人一方的情况是为了处理欺诈申请而根据政令确定的。
 

(2) 政令规定的要求

① 第一项中的“重要关系”包括申请人本人姓名、创始人或代表人姓名、自提出申请以来一直使用的商店名称等。
② 第2项中的“欺诈目的”假定为骚扰他人或让他人提前购买商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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