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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法第五年修订:放宽丧失新颖性例外的申请程序要求

从6年1月起,放宽适用新颖性丧失例外的要求。详情请参阅下文。
 
 
适用于:6 年 1 月 1 日之后提交的设计申请
放宽细节:关于因有权获得外观设计注册的人的行为而公开的外观设计适用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证明,通过证明最早日期的公布行为,新颖性丧失的例外情况将适用于该日期之后公布的相同或相似的设计。*从第二次开始,不再需要发布证明。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部分修改法》,5年6月14日颁布)

资料来源:专利局外观设计一司设计审查标准室5年11月29日
外观设计丧失新颖性的例外适用程序(外观设计在申请前公开时的程序)

*已发表设计的“发表日期”
・如果在国外被公开,则以换算为日本时间的日期进行判断。
・如果最早出版了多篇出版物,则无论是在之前还是之后出版都没有关系。

第三方披露的信息除外。但是,如果根据有权接受外观设计注册的人的公开行为,第三方明确公开了该公开,则该行为也适用例外情况。

示例 1:某人销售并发布产品,获得该产品的第三方将该产品发布在网站上。
示例2:您在贸易展览会上展示了您的产品并公开了,并且有关您产品的信息在报纸上发布了。
例3:产品交付给批发商并发布,然后由零售商通过批发商销售。
示例 4:某人在其网站上发布并发布产品,查看该产品的第三方将其发布在 SNS 上。

*关于公共设计
如果文章中存在与认证文件中描述的已发布设计相关的任何可识别部件或附件,这些也将被视为已认证。
 
由于与证书中所述的已发布设计不同而导致新颖性丧失的例外情况未被认可的示例

由于B和D与已公布的设计不相似,因此必须提交单独的“证书”。 *但是,如果示例1是A中“齿轮”相关部分的设计申请,则B中的“齿轮”与A类似,因此不需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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