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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外观设计注册的项目
根据《外观设计法》,有一些规定,例如与公众所知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不能注册。
然而,即使设计是全新的,根据内容的不同,注册也可能不被批准。
这适用于授予权利会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设计。专利、实用新型和商标司法管辖区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在《外观设计法》中,这些规定是在第 5 条中规定的。下面我会解释一下。
1. 不能注册的外观设计概要
《外观设计法》第五条规定,即使外观设计符合工业实用性、新颖性、易于创作等登记条件,但因下列原因,不予登记:
(1) | 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设计(第五条第一项) |
(2) | 可能导致与他人作品相关的文章、建筑或图像混淆的设计(第 2 类) |
(3) | 仅由确保物品的功能所必需的形状或建筑物的使用所必需的形状构成的设计,或者仅由图像的使用所必需的显示构成的设计(第三) |
审查员将确定外观设计是否属于上述任何不注册原因,如果是,则不会批准外观设计注册。
2、不予注册理由的具体认定
下面,我们将解释每种未注册原因的具体判定标准。
(1) 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设计
(b) 可能损害公共秩序的设计
日本或外国国家元首的雕像和国旗、皇室的菊花徽章或外国王室的徽章(包括类似的徽章)等可能损害国家或皇室尊严的图案确定有危害公共秩序的。
印有涩泽荣一、津田梅子、北里柴三郎肖像的新钞票已作为外观设计注册局,作为独立行政机构,作为权利人。
・外观设计注册号1657689
・外观设计注册号1657690
・外观设计注册号1657691
(b) 可能损害良好道德的设计。
审查员会认为过度刺激身心健全者的道德感,或引起羞耻或厌恶感的设计,例如代表淫秽材料的设计,可能会损害良好的道德判断。
(2) 可能与他人业务相关的物品、建筑物或图像造成混淆的设计
代表他人驰名商标或类似标志的设计可能会与那些人或组织的业务相关的制造或销售的产品相混淆,该设计可能会与相关商品等产生混淆。去管别人的事。
(3) 仅由确保物品功能所必需的形状或建筑物的使用所必需的形状构成的外观设计,或者仅由对建筑物的使用所必需的展示构成的外观设计一个图像。
根据外观设计法,仅由确保物品功能所必需的形状、建筑物的使用所必需的形状或仅由图像的使用所必需的指示构成的外观设计,属于外观设计的范畴。本来属于专利法和实际使用的技术构思的创造,应受新外观设计法保护,不适合作为外观设计权授予排他性垄断权。
如果外观设计属于以下类别,审查员将确定该外观设计仅包含确保特定物品功能所必需的形状或对建筑物使用所必需的形状。
①仅由物品的功能或建筑物的用途不可避免地决定的形状构成的设计。
如果外观设计仅由确保物品的功能或建筑物的使用目的所必需确定的形状(必要的形状)组成,审查员应确保物品的功能符合第 5 条的规定。 3、《设计法》第 XNUMX 款确定该设计属于仅由建筑目的或建筑物用途所必需的形状组成的设计。审查员将确定申请的外观设计是否属于仅由基本形状组成的外观设计类别,无论是否存在作为外观设计构成要素的图案和颜色、物品的技术功能和用途。我们将仅通过关注其所体现的形状来进行判断。我们将特别考虑以下几点:
(b)是否有其他替代形状可以保证产品的功能或建筑物的用途。
(b) 是否包含必要形状以外的设计评价中应考虑的形状等。
② 为了确保产品等的兼容性或考虑到建筑物的用途等,由标准化标准确定的形状(准必要形状)组成的设计。
审查员将审查其形状、尺寸和其他要素已经标准化或标准化的项目,以确保兼容性(包括确保技术功能性)等,或者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但由形状组成的设计。由于标准化或标准化的形状和尺寸等而必须精确再现的,将按照➀中不可避免的形状进行处理。
例如,审查员确定属于以下(a)或(b)的项目属于标准化规格,以确保商品的兼容性等。
(b) 公共标准
由公共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例如日本标准协会制定的JIS标准(日本工业标准)和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标准。
(b) 事实标准(设计)
虽然不是官方标准,但该标准被公认为产品等领域的行业标准,基于该标准的产品实际上控制了该产品等的市场。它是指其形状等详细信息的标准尺寸可以通过标准的名称、编号等来指定。
但外观设计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仅限于以形状等发挥功能为主要目的的物品等。因此,例如办公用纸(原纸尺寸 JIS P 0202)、生活用纸(信封 JIS S 5502)等,即使具有由官方或事实上的标准确定的形状,也受到《外观设计法》的规定。不适用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③仅包含图像目的所必需的指示的设计
除了仅包含根据图像的使用而必然确定的指示的外观设计外,审查员还将考虑仅包含必须由标准化或标准化指示准确创建的指示的外观设计。仅包含该法第 5 条第 3 款规定的图像使用所必需的指示的外观设计类别。
3. 如何进行审查以确定不注册理由是否适用
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的外观设计属于不注册原因,他/她将发出驳回理由通知。对此,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程序修改的方式进行修改,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反驳或者说明。如果审查员通过修改、反驳和解释不再确信该申请明显属于不予注册的理由,则驳回理由将得到解决。
如果申请人的意见没有改变,审查员将根据驳回理由作出驳回决定,表明该外观设计不能依照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