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关于设计应用和颜色
(1)现在可以只根据颜色申请商标,但也可以根据图案申请商标吗?
2015年,《商标法》修订,“仅由颜色构成的商标”受到保护。仅由颜色组成的商标是指没有轮廓、仅由单一颜色或者多种颜色组合组成的商标。
蒂芙尼的“蒂芙尼蓝”是著名的单色商标。蒂芙尼公司正在以“蒂芙尼蓝”颜色打造一个有效的品牌。此外,还有其他由多种颜色组合而成的商标,例如Tombow Pencil的“蓝、白、黑组合”商标。
由于此类商标不受形状限制,因此可以扩大商标权的范围。
那么,与商标一样,“仅由颜色组成的设计”是否可以获得外观设计权呢?不幸的是,“仅由颜色组成的设计”不受《设计法》的保护,因此不可能获得设计权。
(2) 外观设计法保护对象
受外观设计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对物品、建筑物的形状等或者图像的创作”。
“货物”是在市场上流通的有形动产。 “形状等”是指形状、图案、颜色或这些的组合。
由于外观设计法规定物品与其形状等不可分割,因此仅对与物品分离的形状等进行创作,例如仅对图案或颜色进行创作,不被认定为物品的外观设计。
(3) 不同颜色的图案:相似度判断
(3-1) 图像设计以外:类似设计
物品的形状和图案是设计者创造的部分,但颜色只要不构成图案,就不是创意部分,而是从现有的多种颜色中选择一种颜色的选择部分。颜色。与形状和图案相比,颜色被认为不太可能吸引观看者的注意力,因为典型的产品有多种不同颜色的变化。因此,一般认为颜色对相似性判断的影响小于形状和图案。 因此,除非有特殊情况,颜色不同的设计将被视为相似设计。
(3-2) 形象设计:可能存在不相似的情况
图标等的图像注重易于理解,难以形成复杂的形状,因此,根据形状以外的构成要素,例如颜色的差异(如果相似的范围很窄)来确定不相似性。假设存在这样的情况因此,在形状简单的图像设计的情况下,可以根据颜色的有无来判定该设计不相似,因此最好首先获得实际使用的图像的权利。

(四)权利范围
那么,对于同一物品或形状的外观设计,单色和彩色哪一个拥有更广泛的权利?
色彩设计是颜色被限制的设计,例如,蓝色的设计是颜色被限制为蓝色的设计。如上所述,不同颜色的外观设计原则上都包含在相似的范围内,但如果由于不同颜色的着色而导致审美外观差异太大,则可以排除外观设计不相似的可能性. 你不能。
另一方面,单色设计是一种不限制颜色的设计,因此无论是白色、蓝色、红色还是黄色都没有关系。
因此,单色图样通常被认为具有更广泛的权利范围,除非有特殊情况,外观设计申请均以单色图样提交。
(5) 设计中色彩的考虑:其他
(3-2) 色彩修改及创作难度(外观设计法第XNUMX条第XNUMX项)
通过改变先前设计的颜色或改变颜色排列顺序而创建的设计无非是对原始设计的“微小修改”。因此,不符合创作便利性的要求(外观设计法第3条第2款),不能作为外观设计注册。
(3-2) 在先设计的部分和颜色(外观设计法第XNUMX-XNUMX条)
外观设计的一部分是指作为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公开的外观设计中包含的一个封闭区域。因此,审查员不会将作为外观设计组成部分的概念上分离的形状、图案或颜色视为外观设计的一部分。例如,如果作为在先申请涉及的外观设计公开的外观设计是由物品的形状、图案等组合而成的外观设计,则指整个外观设计处于组合状态的一部分,不包括图案或颜色本身不被视为设计的一部分。
(5-3) 编结和色彩的统一
如果多个设计通过颜色统一,则可以将设计注册为一组,假设整体均匀性是由于与形状或图案相关的某种颜色所致。
(5-4) 优先级和颜色
为了使在日本提交的外观设计与在要求优先权的第一个国家提交的外观设计相同,两个外观设计中与该外观设计相关的物品等的形状、图案或颜色必须相同。 是的。如果设计具有不同的颜色,则它是不同的设计,并且作为一般规则,优先权主张将无效。
然而,例如,如果在第一国提交的附图是彩色的,但说明书中注明没有对颜色主张权利,则在授予优先权时将判断附图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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