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工业产权与期限的关系
工业产权法(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不仅是为了单纯的权利保护,更是为了产业发展。例如,就专利权而言,以给予做出新发明的人在一定时期内垄断该发明的权利为条件,将该发明向全世界公开,目的是开发一种新的发明。利用该发明的行业。因此,专利权人的垄断权被限制在一定的期限内,这样,过了一定的期限后,所有人都可以使用该发明。
然而,只有商标权可以续展,并且通过多次续展商标权,商标权可以半永久性地持续。这是因为产品或服务使用的时间越长,它积累的信任就越多,其作为品牌的价值就会增加,但是,如果该名称被限制在一定时期内,那么这种信任就会消失。 。如果是这样的话,商标权一旦获得就永远有效,而不是从一开始就指定期限,这将是一个好主意,但这也意味着世界上将充斥着无用的商标权。决定将期限设置为 10 年,并允许您根据需要通过续订继续使用它。
以下是设计权期限的概述。
关于设计权的期限
设计权期限(不包括相关设计的设计权)
外观设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普通设计权(不包括相关设计的设计权)的期限:“外观设计权(不包括相关设计的设计权)的期限)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期限结束日,该期限自下列日期起计二十五年。
有些设计的寿命很短,会根据流行趋势而变化,但有许多出口餐具长期以来一直受到世界各地人们的喜爱。
外观设计与发明一样,是一种创造性的作品,但发明有可能通过在过长的时间内授予专有权来抑制技术发展带来的技术进步,而外观设计则受到审美保护,从而阻碍技术进步。来看,延长其寿命的负面影响被认为是相对较小的。
国外立法通常也承认期限为 15 年或以上的外观设计权;例如,在欧盟,授予的保护期限最长为 25 年(截至 30 年底)。
此外,与设计权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版权,在《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中必须在作者去世后至少持续 50 年(在日本,版权必须在作者去世后持续 70 年)。作者),商标权被视为永久权利,可以续展任意次。
鉴于上述情况,旧法规定外观设计权的期限为自设立登记之日起10年,但34年制定的现行法延长至15年,18年部分修改后延长至20年。 XNUMX年,维权工作得到加强。
2019年部分修订中,由于近年来转换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和专利申请数量增多,期限结束的起始日期与外观设计权设立登记时间和申请时间不同由于存在由此带来的知识产权管理不便的风险,与专利类似,设计权期限的结束日期在申请时已发生变化。
此外,从支持企业特有设计理念的发展、促进品牌价值提升的角度来看,宜对设计权设定更长的期限,以改变“48”的诉讼时效。自提交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之日起 2 年”至“自提交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之日起 XNUMX 年”。之所以在申请时而不是在注册时进行统一,是因为与外观设计不同,专利有审查请求制度(专利法第四十八条之二),可以决定是否进行审查。这是由于申请后经过专利局的实质审查。
相关设计的设计权期限
外观设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相关外观设计权的期限:“相关外观设计权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五年届满”。规定了基本设计的设计注册。
相关设计制度于10年进行了部分修订,以保护在设计开发过程中从单一设计概念创建的设计变体具有同等价值,并强制执行每个设计的权利。该制度的引入取代了类似的设计制度。修订前已存在。
由于主外观设计与相关外观设计的设计权之间存在重叠,因此,即使相关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权设立登记晚于主外观设计注册后,相关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权仍然有效。 10年,《外观设计法》的部分修正案规定,相关外观设计的期限应自主外观设计设立登记之日起计算,以防止出现实质性的外观设计侵权。关于重叠权利的权利延伸是当时新设立和规范的。
随后,在2020年《外观设计法》的部分修订中(4年1月25日实施),根据所选外观设计的定义,外观设计权的期限改为自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之日起10年。作为“基本设计”(外观设计法第7条第25项),相关设计的设计权期限为自基本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修改之日起XNUMX年。达到这个效果。
但主设计权因期限届满以外之事由授予时,即: (一)放弃外观设计权(参照专利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外观设计法第 36 条)、(97) 未缴纳外观设计注册费(外观设计法第 1 条第 44 项)、(4) 因无效审判决定终局而导致外观设计消失时(第 49 条)外观设计法),便于组织主设计和相关设计,且各设计具有等同性,基于相关设计具有创造性价值,维持相关设计之间的关系,并享有相关设计的设计权。继续存在。
关于修改后的设计系统,另请参阅下页。
·“相关设计系统的运用」
缴纳注册费(养老金)
如果您想维持自己的权利,则需要从第二年起在前一年之前每年缴纳登记费(养老金),以登记日为养老金缴纳起始日期。
根据旧法,规定应在评估或审判决定最终确定之日起1天内缴纳一到三年的注册费,但设计的寿命很短,受趋势的影响。数量不少,一般认为不需要一次性缴纳三年的登记费,在登记设立外观设计权时只需缴纳一年的登记费。另一方面,专利费、实用新型注册费等基于财力的情况,不得减免、缓缴(专利法第3条、实用新型专利法第30条之3)。示范法)。
此外,由于专利权在设立和注册后的维持和使用期限较长,预计将获得更多的利润。 与采取累进制度并考虑减轻负担的政策相比,其中专利费设定在不妨碍维护的水平,并且专利费数额随着利润的增加而增加,这不是授予技术的权利,而是授予美学产品的设计的权利,人们认为这种权利较少。与专利权相比,出于强烈的政治需要鼓励早期释放权利,从第二年到第 4 年的注册费(年费)设定为相同金额。
逾期付款制度
未能缴纳前一年的注册费(年金)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缴纳(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在此情况下,除注册费外,您还需要支付相当于注册费的额外注册费(第6条第44项)。如果在逾期缴纳期限内未缴纳注册费和附加注册费,则外观设计权原则上视为已届满,追溯至原缴纳期限届满时(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自动支付系统
请注意,注册后的注册费(年金)以自动支付系统为准。该规定于 21 年 1 月 1 日推出,旨在防止因注册费支付期限到期而导致权利到期。注册费从个人的付款分类账或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收取,并自动登记在注册登记册中。年。通过使用该系统,权利人将能够安全地维护和维持他们的权利,而不必担心付款期限或创建个人付款单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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