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关于创作设计的难度
外观设计注册制度的目的是鼓励外观设计创作,通过保护和利用外观设计为产业发展做出贡献。保护(外观设计注册)的主要要求是“工业实用性”、“新颖性”和“创作难度”。虽然将具有新颖性的外观设计作为注册的要求,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创作的外观设计授予权利可能会阻碍产业发展,因此建议不对此类外观设计授予权利,并正在协调其保护。 。
在本文中,我们将解释“设计创作的难度”,这是指根据审查标准,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可以容易地创作设计。
1.创作设计的难点是什么?
根据外观设计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符合外观设计注册资格的外观设计,包括该外观设计所属领域的普通知识人员(以下简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创作的外观设计。 "). 将被排除在外。
换句话说,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形状、图案、颜色或者这些的组合的设计不能被注册。这一规定被称为“创造性的不可能”。
2.创作的难与难由谁来决定?
判断创作是否困难的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
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指在制造或者销售该外观设计所适用的产品的行业中,并且在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时对该行业具有关于该外观设计的普通知识的人员。
然而,在实际的外观设计注册审查中,日本特许厅的审查员是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
3.关于创作难易度判定的基本概念
《外观设计法》第3条第2项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形状、图案、颜色及其组合(形状等)或之前为公众所知的图像(*)容易地创作出外观设计。申请外观设计注册。 该规定规定,如果外观设计能够这样做,则该外观设计不能注册。
审查员应当判断申请的外观设计是否基于申请前已为公众所知的构成要素和具体方面,以及是否存在本领域的通用技术或微小修改(参见5.通用技术和微小修改)。设计属于简单地创建的设计类别
如果申请的外观设计是物品等的部分设计,在判断是否难以创作时,还应当考虑“申请外观设计注册的部分”的形状、用途和功能,并作出判断考虑到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容易在物品的整体形状等内限定“旨在容纳的部分”的位置、尺寸和范围等。将会完成。
然而,如果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看,该设计的想法是新颖的或原创的,那么在做出决定时就会考虑到这些点。审查员在作出决定时考虑特征陈述和书面意见中的陈述时,仅考虑原申请表和附图等陈述所推导出的范围。
*“为公众所知”一词是指“在日本或国外为公众所知,在分发的出版物中描述,或通过电信线路向公众提供”。
4.作为判断创作难度的依据的材料
审查员判断创作难度的材料是在日本国内外公开的、在发行的出版物中记载的、或者通过电信线路向公众提供的材料;这包括图案、颜色、图像等。这些材料不限于与所应用的设计相同或相似的领域。
由于2年2020月外观设计法的修订,构成上述判断依据的材料从“在日本国内外公知的形状、图案、颜色或者其组合”变更为“日本公开的形状、图案、颜色或者它们的组合”。享誉国内外出版、在分布式出版物上出版、或通过电信线路向公众提供。形状、图案或颜色或其组合或图像” 已被扩展。
顺便一提,“在分布式出版物中描述”和“通过电信线路向公众提供”实际上不需要为未指定的或大量的人所知。根据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判决(30年5月30日:30(行)第10009号),“为了‘为公众所知’,在申请之前必须在日本或国外注册外观设计”对于外观设计注册,“该外观设计被不特定数量的人或大量的人所知的事实应该被理解为是必要的”,但对于该外观设计是否仅通过发表而被公开的解释。随后,该法律被修订以明确创作的难易程度。
5.通用方法和细微修改
判断创作是否困难,重要因素是作品是否属于“通用方法”和“小幅修改”。
如果所申请的外观设计是基于申请前公开的构成要素或特定方面而创作的,审查员将考虑该外观设计是否是使用共同方法创作的。常见技术的示例包括:
*下图引用了日本专利局公布的外观设计审查指南(3年3月31日修订)。
(一个替代品

(b) 杂项

(c) 仅仅删除某些配置;

(d) 安排变更

(e) 组成比的变化

(f) 连续单位数量的增加或减少;

(g) 超出货物范围的利用和转移配置等。

在提交的外观设计中,如果已经为公众所知的构成要素或者特定方面没有按照通常的方式表述,审查员将考虑是否以修改的方式表述,并判断该修改是否只不过是“实质性修改。”
细微修改的示例包括:
- 线条粗细和角度的细微变化
- 稍微不同的颜色组合
- 图案的微小缩放
- 部分元件轻微变形
6.新颖性和易于创作的规定的适用
在审查申请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创作难易程度时,审查员首先判断其是否满足新颖性要求。只有在没有发现新颖性的拒绝理由的情况下,才会确定创作难度。
*有关新颖性的解释,请参阅请点击这里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