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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权侵权争议具体案例
设计权与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一样,都是强大的权利,可让您独家执行自己的设计。
如果其他公司非法使用您的注册设计,您可以行使您的设计权并寻求禁令或损害赔偿。相反,如果您未经许可使用其他公司的注册设计,则可能构成对其权利的侵犯,并且在某些情况下,您可能会被迫丢弃该产品或承担巨额损失。 。
因此,在销售新设计的产品时,需要提前考虑是否会侵犯其他公司的设计权,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进行调查。
在本页中,我们将介绍最近发生的设计权侵权实际争议的法院判例,并解释判定设计权侵权的要点。
另请参阅以下网站,了解外观设计法中与侵权相关的规定(还包括禁令和损害赔偿等补救措施的概述)。
·“外观设计权侵权及救济概述」
侵权案件相似性判定要点
外观设计权是指将与已注册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作为企业独占使用的权利。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根据物品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外观设计(形状等)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来判断。
关于商品相似,如果商品的用途或者功能相同或者相似,则判定商品相同或者类似。 *如果产品不相似,则设计不相似,不构成直接侵权。
如果外观设计所涉及的物品相似,则接下来考虑外观设计(形状等)的相似性。
在侵权案件中,判定外观设计(形状等)的相似性时,会判定两个外观设计的构成以及构成相似性判定的重要要点的主要部分,通过比较这些外观设计,判断两个外观设计是否具有相同点。共同的审美意识是由是否决定的。
设计的主要部分是设计中最有可能吸引消费者注意力的部分*。
*负责确定相似性的实体是消费者和设计法。 (外观设计法第24条第2款)该消费者包括处理商品的企业等贸易商。
在侵权案件中,外观设计的主要部分是确定的,通常,如果主要部分相同,则认为外观设计相似,如果主要部分不同,则认为外观设计不相似。
我们将介绍如何对重要部件进行认证以及由此做出哪些决策的具体示例。
商品的特性、用途、用途
<2021 年 2 月 18 日令和 2 (Ne) 第 1492 号判决>
原告/被上诉人设计 (注册号:1409214) |
被告/上诉人设计 | |
商品 | 数据存储机 | 数据存储设备案例 |
设计 |
本案中,经查明以下内容为原告外观设计的主要部分,且由于该主要部分具有共同性,故被判定为类似,认定侵权。
原告设计的主要部分
- 由本体、凹槽和板组成的点。
- 顶部和正面均覆盖有板材,主体与板材之间有凹槽。
- 板的上部弯曲成弧形,但平坦的一侧呈直角。
判断要点
在确定设计的主要部分时,重点是这些部分是否容易被消费者观察到,这取决于产品的性质、目的和使用方式。换句话说,当使用目标产品时,要考虑消费者可能在什么情况和条件下使用它,以及在这些条件下哪些部分容易/难以看到。
使用物品时容易看到的部件更有可能被认为是必要部件。相反,以冰箱等家用电器为例,前门和把手的形状很容易看到,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很难看到背面和底部,因此很难看到主要部件。 。
在这种情况下,数据存储设备是一种通过电缆连接的方式安装在电视或电脑旁边的产品,因此用户不一定有很多机会看到背面和底部,所以前面几点,从外部可见的部件已被认证为重要部件。
商品相似度
此外,本案还涉及外观设计相关物品的相似性问题。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注册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数据存储设备”,但被告制造并转让的属于“数据存储设备案”,故认定其不属于相同或类似产品。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
但由于该“案”仅用于制造数据存储设备,故认定间接侵权成立。 (外观设计法第38条第一项)
存在公知设计中未发现的新的创意部分(1)*不相似的例子
<2009年11月5日2009(华)2726号判决书>
原告的设计 (注册号:1339016) |
被告设计 | |
商品 | 靴子 | 靴子 |
设计 |
本案中,经认定以下为原告外观设计的主要部件,且因主要部件的特征不同,故被判定为不相似,不构成侵权。
原告设计的主要部分
- 有5个光圈的要点
- 孔之间有许多凸起。
- 闪亮的点
判断要点
在确定主要部分时,会考虑该外观设计是否属于公知设计之外的新创意部分。换言之,如果设计的形状是在以往的设计或公知的设计中常见的形状,则不能说其是独特的形状,并且容易被判断为不是必要部分。
本案认定上述主要部分为公知设计中未发现的新结构,且由于主要部分与被告设计不同,故判定为不相似设计。
另一方面,已经确定,除了上述主要部分之外的共同特征,例如多个孔的存在和鞋跟的形状,是公知设计中常见的特征,并且不构成主要部分。它一直。
存在公知设计中未发现的新创意部分(2)
<2019年8月29日2017(华)8272号判决书>
原告的设计 (注册号:1551624) |
被告设计 | |
商品 | 素面水槽 | 素面水槽 |
设计 |
本案中,经认定以下为原告外观设计的主要部分,且由于主要部分的特征具有共同性,故被判定为类似,认定侵权。
原告设计的主要部分
- 导轨部和带有旋转体的托盘部组合而成的形状。
判断要点
如上所述,如果设计是在现有设计或公知设计中常见的形状,则不能说其是独特的形状,并且容易被判断为不是必要部分。
在本案中,被告也辩称,轨道部分和托盘部分不能被视为必要部件,因为公知设计中存在相似的形状,而喷嘴部分的形状是必要部分,并且这两种设计他声称是不同的。
然而,法院裁定,导轨部分和托盘部分的组合是一个新颖的特征,消费者对挂面的流动性和取出方便性感兴趣,因此确定主要部分是挂面。托盘部分与托盘部分组合而成的形状
这样,当一个设计由多个元素组成时,即使每个元素都是在公知的设计中找到的,如果整体组合是一个新特征,它也可能被认为是一个必要部分。
存在公知设计中未发现的新创意部分(3)
<2018年11月6日2016(华)12791号判决书>
原告的设计 (注册号:1224615) |
被告的设计(a)至(c) | |
商品 | 检查照明设备 | 检查照明设备 |
设计 |
在本案中,以下内容被认为是原告设计的重要部分。即使主要特征不相同,但差异很小,足以被视为相似并认定侵权。
原告设计的主要部分(部分摘录)
- 设有两个薄圆柱形中间翅片和一个后端翅片。
- 后端鳍片比中间鳍片厚。
- 支撑轴的直径约为翅片直径的五分之一。
- 翅片之间的距离约为翅片直径的8/1。
判断要点
法院认为,鳍片数量等特征(原告设计与被告设计不共有的特征)是必要部分,但基于公知设计的存在,数量、间距和变化支撑轴的厚度或(省略)直径应该是常见的技术,因此两种设计之间的差异很小,并且不能承认它们创造了异常不同的美学,我决定我不能这样做。
即使在公知的设计中发现的共同特征也并不总是被排除在主要部分之外,但是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识别为主要部分的差异程度较小,则其他共同特征和主要部分被认为具有考虑差异点对相似性的整体判断影响不大。
まずはご相谈ください
以上,我们通过侵犯外观设计权的案例,阐述了外观设计重要部分的认定。如上所述,在确定外观设计的基本部分时,要考虑物品的性质、目的和使用方式,以及是否存在公知设计中未发现的新创意部分。
确定设计的相似性需要从专业的角度进行仔细的判断。
如果您担心其他公司正在销售假冒您自己的产品,或者您担心您的产品可能侵犯其他公司的设计权,或者您突然收到侵犯设计权的警告信,请先与我们联系。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从专家的角度,就是否可能侵权以及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向您提供建议。
我们还可以提供如何有效、战略性地申请外观设计的指导,以便您即使在您的产品设计被其他公司模仿的情况下也可以坚定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保护自己的产品。
成本估算是免费的。 ”咨询形式请随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