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外观设计权侵权及救济概述
如何判断某项外观设计权是否受到侵犯?
在本页中,我们将通过实际对设计权侵权提出争议的典型法院案例来解释设计权侵权。
外观设计权侵权可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与他人注册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设计的行为。
间接侵权是指可能导致侵权的初步行为。
直接侵权
外观设计权是指将与已注册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作为企业独占使用的权利。
因此,如果不拥有外观设计权的人不仅对与注册外观设计相同的外观设计进行创作,而且对类似的外观设计进行创作,也会构成对外观设计权的侵犯。这称为直接侵权。
在判定外观设计权侵权时,关键不仅在于确定外观设计权的范围,还在于判断与侵权产品相关的外观设计是否与注册外观设计近似。
关于外观设计相似度的判定
判定与侵权产品相关的外观设计是否与注册外观设计相似的方法与日本专利局制定的审查标准中判定相似的方法相同。
■ 商品相似度
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似时,首先考虑产品的相似性。如果外观设计所比较的物品的用途、功能相同或者相似,则判定该物品相同或者相似。如果物品不相似,则两种外观设计属于不相似外观设计,因此不会发生侵犯外观设计权的情况。
<商品被认定不类似案件(2005(新)10079号)>
原告/上诉人设计(注册号:1156116) | 被告/被上诉人设计 | |
商品 | 登山扣 | 心形登山扣钥匙扣 |
---|---|---|
设计 |
例如,本案中,物品分别为“登山扣”和“心形登山扣钥匙扣”,但“登山扣”是一种攀爬工具,而被上诉人设计的物品是一种配饰,其功能和用途均不适用。目的是明确产品不同,难以承认存在一般消费者在交易中将其与“登山扣”混淆的风险,并认定该产品不侵犯外观设计权,因为它们是不同的产品。
商品以外的例子
以上是所谓的一般物品的例子,但2019年《外观设计法》修订后,除了一般物品外,图像设计以及建筑物和室内装饰的设计也可以注册。
在图像设计的情况下,还确定了用途和功能的相似性。例如,在下面的示例中,由于它们的共同点都是“输入数值的东西”,所以判定用法和功能相似。
商品 | 输入密码进行进出管理的图片 | 用于输入电话号码的图像 |
---|---|---|
设计 |
摘自日本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指南
建筑物的设计和室内设计同样是根据其用途和功能来判断的。
然而,就建筑物和室内装饰而言,判断标准是人们是否在其中度过了一定的时间,因此请注意,在许多情况下,它们的用途和功能被判断为相似,如下所示。必需的。
案件 | 判断 | |
建筑物的 设计 |
「住宅」⇔「医院」⇔「餐厅」⇔「办公室」 | 它们具有共同的用途和功能,因为人们可以进入其中并在其中度过一定的时间。判断为相似 |
「桥良」⇔「Residence」 | 土木工程结构具有各种独特的用途,因此通常被称为“房屋”等。可能不被视为相似 | |
内部的 设计 |
「住宅卧室室内装饰」⇔「酒店客房室内装饰」 | 一般来说,它们具有共同的用途和功能,因为它们被人们用来在里面度过一定的时间。原则上,确定所有室内设计在目的和功能上都是相似的。 |
■ 形式相似
现在,如果与外观设计相关的物品相似,接下来将考虑外观设计(形状等)的相似性。
在判定外观设计(形状等)的相似度时,识别作为判定相似度的重要点的两个外观设计的构成和主要部分,并通过比较它们来确定两个外观设计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将确定相似性。
<外观设计的形式被判定为不相似的情况(2001(新)第5158号)>
原告/上诉人设计(注册号:1031423) | 被告/被上诉人设计 | |
商品 | 双手锅 | 双手锅 |
设计 |
*红色虚线由我们办公室添加
本例中,被告/被上诉人设计中红色虚线包围的锅盖与锅体重叠部分为主要部分(第一眼强烈吸引观看者注意的显着特征),也是该部分的主要部分。由于与外观设计不同,因此被判定为不相似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的形式被判定为类似的情况(1997(新)第404号)>
原告/被上诉人设计(注册号:766928) | 被告/上诉人设计 | |
商品 | 自走式起重机 | 自走式起重机 |
设计 |
*其他注释由我们的办公室添加。
本例中重要的部分包括臂架、驾驶室、起落架的布置关系,由于这些部分具有共同性,故认定外观设计相似,构成对外观设计权的侵犯。
本案已判决上诉人支付相当于许可费约4.5亿日元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在考虑侵犯外观设计权时,两商品是否相似,设计(形状等)是否相似需要仔细考虑。
另外,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时,还需要考虑产品和权利范围,并考虑如果制造了假冒产品,权利是否可以得到执行。例如,需要注意申请书中记载的产品名称和产品描述是否充分代表了实际使用的产品,请求权利的形状等是否在附图中清晰表达,等等。此外,为了有效地获得广泛的权利,您应该考虑利用部分设计和相关的设计系统。
使用关系
另外,即使整体方面不同,如果双方建立了使用关系,也构成侵权。
例如,使用关系是零件的设计和成品的设计之间的关系,其中成品的设计完整地结合了零件的设计。如果该部件的设计是他人的注册设计,则实施完成的产品将侵犯他人的设计权。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起著名事件。
<判定使用关系成立的情况(1972年第507号判决)>
原告设计(注册号:284774) | 被告设计 | |
商品 | 机 | 学生桌 |
设计 |
*红色条目由我们办公室添加
虽然认为两者整体设计不能说相似,但在被告设计的学习桌中,书架部分(上半部分)和书桌部分(下半部分)不是一个整体,可以区分。办公桌部分(下半部分)被确定与原告的注册设计相似。
被告的外观设计将与注册外观设计整体相似的桌面部件作为组成部分,经认定建立了使用关系,构成对外观设计权的侵犯。
如果您将其他公司产品的设计融入到自己的产品中并制造或销售,则必须非常小心,因为这可能会产生使用关系。
间接侵权
即使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只要有较高的侵权概率的行为就被认定为侵权。
这称为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的一个例子是制造仅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产品。
另外,近年来,侵权产品被分拆进口,以避免侵权。
对此,由于38年《外观设计法》的修订,明知侵权产品的零件是零件而转让或进口的行为(《外观设计法》第2条第XNUMX项)将被视为间接侵权。类型已确定。
设计权受到侵犯时的补救措施
上面我们已经解释了法律上认定侵权的情况,那么如果您因外观设计权侵权而受到损害,具体可以提出哪些索赔呢?
请求禁令(《外观设计法》第 37 条)
可以对侵犯外观设计权的人请求禁令,要求侵权人停止或阻止侵权行为,或者销毁侵权产品。禁令的类型如下:
①请求停止侵权行为
您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行为。如上所述,这种侵权行为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②请求防止潜在的侵权行为
可能侵权行为是指有具体事实客观表明存在侵权可能性的情形。
③请求处理构成侵权行为的物品、拆除侵权行为中使用的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防止侵权的措施。
您可以要求销毁侵权产品或拆除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请注意,③ 不能单独请求。这可以与请求①或②一起完成。
损害赔偿请求(民法第709条)
侵犯外观设计权的人可以要求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
通常,根据《民法典》第 709 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需要提供大量证据证明侵权人的故意或过失、损害赔偿数额等。
因此,《外观设计法》有以下规定,使损害赔偿的证明更加容易。
① 过失推定(外观设计法第40条)
侵犯外观设计权的人被推定在侵权行为中存在过失。
为了让侵权人声称自己没有过错,他们必须证明这一点。
此外,过失推定条款不适用于侵犯与秘密设计相关的设计权的行为。
② 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规定(外观设计法第39条第1项至第3项)
计算损害赔偿有特殊规则。根据本规定计算的金额可视为损害赔偿额。
请求信用恢复措施(外观设计法第41条参照适用专利法第106条)
根据外观设计权人的请求,法院可以责令因故意或过失侵犯外观设计权而损害外观设计权人商业声誉的人采取措施恢复信任。具体而言,如果认定侵权人销售的劣质产品损害了外观设计权人的商业信任,侵权人可以请求发布道歉广告等措施。
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民法第703条)
如果外观设计权受到侵犯,您可以行使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处罚等(外观设计法第69条、第69条之2、第74条)
《外观设计法》规定,侵犯外观设计权的人将被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者两者并罚。此外,间接侵权者将被处以最高5年监禁、最高500万日元罚款,或两者并罚。对于法人来说,有一个所谓的双重处罚条款,规定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除了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外,作为业务主体的法人也将受到处罚。处以罚款。
まずはご相谈ください
以上,我们概述了依法成立的侵犯外观设计权的案例以及侵权的补救措施。如上所述,是否构成侵犯外观设计权,需要谨慎判断。
如果您担心其他公司正在销售假冒您自己的产品,或者您担心您的产品可能侵犯其他公司的设计权,或者您突然收到侵犯设计权的警告信,请先与我们联系。请联系我们。
我们将从专家的角度建议您是否可能侵权以及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估价是免费的。 ”咨询形式请随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