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外观设计与商标的区别
外观设计和商标有什么区别?
外观设计权和商标权均属于“工业产权”,由日本专利局管辖。
有一种形象是设计权保护设计。另一方面,商标权还可以保护图形和三维设计,例如徽标和字符。
例如,汽车制造商本田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Super Cub”在首次发布时就被注册为外观设计,以保护其新颖的原创设计。此后,该设计本身成为本田的标志或品牌,并获得了显着的地位,甚至被保护并注册为三维商标。
另外,大冢制药销售的软饮料“Amin-Value”的名称“Amin-Value”拥有商标权(商标注册号第4739252号),而容器的设计拥有外观设计权(已获得外观设计注册号1208174)。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将单个产品的设计或使用视为一种创造?它会被定位为标志吗?您可以有策略地使用保护方法。
下面,我们将仔细研究一下外观设计和商标之间的区别。
外观设计与商标的区别①:法律目的
外观设计法的目的
《外观设计法》规定“目的是鼓励外观设计的创作,通过保护和利用外观设计,为产业发展作出贡献”(《外观设计法》第一条)。
设计与产业发展的关系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考虑:首先,通过将优秀的设计应用到产品中,可以增加需求,实现产业繁荣。其次,优秀的设计也可能是技术上的优秀,技术进步乃至产业发展可以通过设计本身直接实现。
商标法的目的
《商标法》规定:“保护商标的目的是维护商标使用人的商业信誉,促进产业的发展,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商标法第一条商标法)。
商标使用者通过在与提供服务相关的产品或商品上持续使用某个商标来获得商业信誉(注),但这种信誉与有形财产一样,是一种具有实际价值的资产。
(注)根据商标法,为他人提供的服务称为“服务”。
因此,商品的制造商或分销商或服务的提供者应始终密切关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所使用的商标,并应避免未经授权的竞争对手使用与自己的商标容易混淆的近似商标,并试图消除可能造成混淆的行为。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例如淡化驰名商标的原产地展示功能或损害其信誉、声誉、顾客吸引力等的行为)。商标法作为针对不正当竞争者的此类不正当行为的法律而存在,商标通过政府设立商标权的行政处置受到保护。
此外,保护商标可以确保使用特定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始终来自特定来源,因此,保护使用特定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维持商品和服务从来源提供的顺序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等,同时通过维护商品和服务贸易秩序,为工业发展做出贡献。
外观设计与商标的区别②:保护对象
外观设计法的保护目标
外观设计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什么是“设计”?
- 物品(包括物品的一部分,下同)的形状、图案、颜色或者它们的组合(以下简称“形状等”)
- 建筑物的形状等(包括建筑物的一部分,下同)
- 或图像(仅限于用于操作设备的内容或设备执行其功能时显示的内容,包括图像部分。<省略>)
通过视觉唤起美感的东西。
它被定义为
外观设计法保护工业产品的形状等(外观设计)具有原创性和美观性。
商标法保护的对象
根据商标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什么是商标”?
“人类感官可以识别的事物包括文字、图形、符号、三维形状、颜色、其组合、声音以及政府法令规定的其他事物”
- ① 生产、认证或转让产品的人在业务过程中使用的物品;
- ② 提供或证明作为企业的服务的人所使用的物品。
它被定义为
商标法保护用于区分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的标记(字母、数字等)。
商标种类繁多,27年4月起,由于商标法的修改,可以注册动态商标、全息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位置商标等新商标。
外观设计与商标的区别③:注册要求
由于商标注册和外观设计注册的制度不同,注册要求存在很多差异,但实践中最重要的差异是“新颖性”的要求。
在外观设计注册的情况下,新颖性是外观设计注册的要求。换句话说,除非是新设计,否则外观设计不能注册。因此,尽管有某些例外,但已经发布的产品不能注册外观设计。在考虑外观设计注册时需要牢记这一点。
另一方面,在商标注册的情况下,需要特别显着性(显着性)作为商标注册的要求,但没有新颖性的要求。因此,即使您使用的商标并不新颖,您也应该意识到存在其他人稍后注册类似商标的风险。
外观设计注册要求
注册外观设计的主要要求如下:
① 工业实用性(外观设计法第3条第1项)
外观设计法是为了产业发展而制定的制度,因此为了获得外观设计注册,外观设计必须能够在工业上使用。具体而言,详细如下。
- 必须构成设计
- 设计必须具体
- 必须能够在工业上使用
② 新颖性(外观设计法第3条第1项)
为了获得外观设计注册,与所申请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在提交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之前不得在日本或国外为公众所知,即必须具有新颖性。提交前已为公众所知的、在出版物(设计公报、书籍、杂志、报纸、目录、小册子等)、互联网上发表的设计以及与这些类似的设计被认为不存在新颖性。事物。
如果外观设计在提交之前已发表,则需要在提交申请的同时申请“新颖性丧失的例外”(*申请必须在外观设计发表后一年内提交)。
③ 创作困难(外观设计法第3条第2项)
对具有设计领域普通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轻易创作的设计授予专有权(设计权)可能会阻碍产业发展。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创作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注册为外观设计。
④ 不能注册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法第5条)
国家元首雕像、国旗、皇室菊花徽章、外国皇室徽章等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物品,或可能与相关物品、建筑物或图像造成混淆的物品禁止他人从事商业活动,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该设计不能注册。
此外,仅由确保物品的功能所必需的形状构成的设计、仅由建筑物的使用所必需的形状构成的设计、仅由满足以下要求的显示构成的设计:对图像的使用至关重要的内容受专利法管辖,因为它构成了应受实用新型法保护的技术思想,因此不受外观设计法的保护。
⑤ 一件外观设计一件申请(外观设计法第七条)
原则上,必须针对每个外观设计提交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并且由于外观设计是针对每个物品等确立的,因此必须针对不同的物品等单独提出申请。
作为例外,两个或多个同时使用的物品,例如“一套饮食用具”,可以被视为组合设计,并且可以将由多个物品、建筑物或图像组成的室内设计视为组合设计。可以被视为一项设计作为室内设计提交。
⑥事先申请(外观设计法第9条)
如果对相同或者类似的外观设计提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则只有最早申请外观设计注册的申请人(或者同一天提交的一个)的外观设计可以被注册。
商标注册要求
属于下列①至③的商标不能注册。
① 不能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项目(商标法第三条)
商标是用来区分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的,因此下列商标不能注册。
- 仅表示商品或者服务通用名称的商标(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商品或者服务上常用的商标(商标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 单纯表示商品的原产地、销售地、质量或者其他特征或者服务的产地、质量或者其他特征的商标(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仅显示通用名称或名称的商标(商标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四项)
- 仅由极其简单、普通的标志组成的商标(商标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五项)
- 其他不能认定为与某人的业务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② 与事业单位标志相混淆等违背公共利益的事项
与用于公共利益的标志相混淆或者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标不得注册。
③ 容易与他人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等相混淆的商品。
他人使用的商标或与他人姓名或名称容易混淆的商标不能注册。
外观设计与商标的区别④:期限
设计权期限
外观设计权的期限为自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之日起25年(外观设计法第21条),且不得续展。
即使对于同一个工业产品,如果外观设计新颖且不易创造,那么外观设计制度就会试图保护这种外观设计的创作,即使是最好的设计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失去新颖性,因此该权利的期限为25年。自提交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之日起计算。
商标权的期限
商标权期限为自注册之日起10年(《商标法》第十九条)。但由于商标的目的是保护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积累的商誉,只要商标继续使用,商标权就持续有效(《商标法》第19条),商标权的期限可以为20年。可续展任意次数,使商标权成为半永久性的。
字符和标志是否应该作为外观设计或商标受到保护?
以人物为例,如果某家公司要使用某个人物作为吉祥物,那么最好将该人物注册为商标,用于该公司作为指定商品和服务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你可以
另一方面,如果您正在制造和销售具有特定角色的玩偶,并且想要保护玩偶的设计,则可以将该产品注册为“玩偶”。在审查外观设计权时,重点放在“新颖性”上,因此如果可能的话,最好在外观设计上市之前对其进行注册。
根据角色的不同,可能会同时保护设计权和商标权(玩偶的三维形状被注册为“三维商标”)。如果您想更有力地保护您角色的权利,请考虑同时提交这两个申请。
如果您正在考虑商标注册或外观设计注册,请随时与我们联系以获取成本估算。我们可以帮助您保护您独特的设计,保护您珍贵产品的品牌力量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