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设计体系

字母构成设计吗?

关于设计中的人物

世界上有很多物品上都带有字母。
创建附加在物品上的字母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例如创建引人注目的设计并使其易于阅读。

现在,假设您在具有某种设计的物品上写了字母。与以前的产品唯一的区别是附有字母。
这样的设计可以受到保护吗?

此外,虽然字体和字样有时与商品相关,但也有一些类型与商品无关,例如数字设备显示屏上使用的字体和字样。
最近,出现在数字设备显示屏上的用户界面等在某些条件下现在受到《外观设计法》的保护。
数字设备上使用的字体和字体本身现在是否受到保护?

在这里,我们将解释字符、字体和字体如何受到《外观设计法》的保护。

文字

有一个名为“杯面案”的著名判例法,涉及如何将文本视为设计的组成部分。
目前,专利局对文字的处理在《外观设计法审查标准》中有明确规定,人们认为这是杯面事件的结果。

杯面事件

事件概要

关于日清食品株式会社(被告)的驰名杯面注册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注册第359633号,与外观设计“包装容器”相关的文章),公开了与容器形状相似的外观设计在提出申请之前已知有个人(原告)以申请无效为由请求进行无效审判。

申请前为公众所知的类似外观设计与被告注册外观设计的区别在于有无“CUP NOODLE”字样及其周围的横条纹。
日本专利局认定,涉案包装容器可以被视为图案,因为它显示有水平条纹图案和字母,而字母可以被视为图案,因为其构成具有创造性。
日本专利局裁定索赔不成功后,原告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审判决定,并对文字是否属于外观设计的组成部分存在争议。

判断

1.东京高等法院判决

不言而喻,我们还有空间来认识最初是字母的图案的创造力,但它们已经变得如此图案化,以至于它们似乎失去了作为交流语言手段的原始功能。
然而,从上述部分设计来看,CUP和NOODLE按照罗马字母的通常方式排列,并且代表杯面(面条的一种)的产品名称被显示为商标。就是看的人怎么读,看起来还蛮可以读的,所以不能说罗马字母已经变成了一种图案,失去了原来的功能。
 因此,审判决定中认为这属于模式范围内的判断,不能不说是错误的。
东京高等法院 55 年 3 月 25 日(昭和 53(Gyoke)30)

判决后,被告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2.最高法院判决

结合一审法院出示的证据及其说明,一审法院对争议点的认定具有合法性,不存在违法行为。
最高法院判决 55 年 10 月 16 日(昭和 55(Gyotsu)75)

最高法院认为,高等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据此,无效宣告请求无效的审判决定被撤销,日清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外观设计被宣告无效。

概括

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思路可以概括如下。
・如果文字已经“被图案化并且失去了作为沟通语言的手段的原始功能”,那么它就可以作为图案成为设计的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如果不能说“文本已经变得如此模式化,以至于失去了作为交流语言的手段的原始功能”,则文本部分不能受到外观设计法的保护。

COKE事件(包装罐事件)

杯面案是一起撤销无效宣告审判决定的诉讼,但本案是在杯面案之后针对驳回决定提起撤销审判决定的诉讼。

事件概要

日本专利局(被告)发布了驳回一项外观设计申请的决定,其中该外观设计所属的物品是“包装罐”,因为存在类似的引证外观设计。对此,原告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驳回决定,认为该外观设计因存在或不存在文字等方面与引证外观设计不同,因此应予以注册。

被引用的设计有“Coca-Cola”和“COKE”等字样,但要求保护的设计没有这些字样。

判断

如果设计中存在字符,则该字符不能被识别为该设计的构成元素,除非该字符被识别为图案。
尽管正如原告指出的那样,引证设计中识别的字母 Coca-Cola 和 COKE 被严重程式化,但这两个字母都可以清楚地读作 Coca-Cola 和 Coke,但我仍然无法识别出模式已经改变。因此,引证外观设计中的文字不应作为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似的要素,而本案的审判决定并未表明文字是否存在差异,这一事实可能导致不能说存在差异。
东京高等法院 2 年 3 月 7 日(Heimoto (Gyoke) 129)

“Coca-Cola”和“COKE”这两个词不能被称为模式,因为它们作为字母具有足够的可读性,因此诉讼被驳回(原告败诉)。

电流处理

3年外观设计法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可工业使用的外观设计”

物品等上显示的文字和标志应被视为构成外观设计,除非它们仅用于传达信息的目的。
<专门用于信息传输的字符示例>
报纸和书籍的文本部分
b 以正常方式表达成分说明、使用说明等的文字

与杯面案和可口可乐案的判决内容相同,在现行实践中,凡是不单纯用于传达信息的程式化文字,基本上都被认定为外观设计的构成要素。
另一方面,当您在提交申请时希望提交外观设计照片而不是图纸时,即使成分标注写在物品表面,该成分标注也不会被视为构成要素设计的元素(也会影响检查),所以不用担心是否需要编辑照片去掉成分标签。

字体 字体

创建字体和字体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如上所述,目前对字符的处理是将其视为构成外观设计,除非它们仅用于传达信息的目的。

换句话说,如果使用相关字体或字体将字符附加到诸如包装容器之类的物品上,则它可能会成为设计的组成部分(取决于字体或字体的风格化程度)。
关于在数字设备的屏幕上使用的字体和字样,该字体或字样的字符是否写在作为操作数字设备或执行该设备的功能的结果而显示的图像上。可能受到《外观设计法》的保护(取决于字体和字体的风格化程度)。

然而,字体和字体本身并不能说与物品有关,也不能受到《外观设计法》的保护。

其他法律的保护

根据保护物品形式的外观设计法,很难保护与物品分离的字体和字体本身,但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可能会给予保护,因此我们将在下面简要介绍。

版权法

著作权法保护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一项)。
关于字体或字体本身是否可以被视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有一个著名的判例法,称为Gona U Case(Gona Typeface Case)。

它必须是原创的,与传统印刷字体相比具有鲜明的特征,并且还必须具有使其本身成为艺术欣赏对象的美学特征。
最高法院判决 12 年 9 月 7 日(Heisei 10 (Uke) 332)

如果字体“独特,因为与传统印刷字体相比具有鲜明的特征”,并且具有“本身可以成为审美欣赏对象的美学特征”,则字体被认为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字体和字体可能需要大量修饰才能满足这一要求。常用的字体和字体似乎并不是全面受版权保护的材料。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存在以他人的字体与自己的字体相似为由,根据原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项第1项(商品显示混乱的行为)提起争议的案件(东京高等法院)学校),5 年 12 月 24 日,韩纸第 1505 期,第 136 页)。
问题是字体是否属于该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定义的“商品”类别,但如果其经济价值得到社会认可并且可以独立交易,则被视为包含在其中。 “商品”。
字体被认为是“商品”,因为“很明显,字体制造商开发的特定字体具有真正的经济价值,并且可以进行独立交易,因为案件中涉及的字体是众所周知的、相似的,并且可能引起争议。”混乱,承认发生了不正当竞争。

综上所述,对于《防止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字体保护,可以想象适用该法第一条或第二条之一。如果字体是众所周知的或有名的,您可能需要考虑根据《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提出投诉。
该法还规定了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对死副本进行了管制,但该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了“产品形式”的定义,将产品形式定义为外部形式。我们认为,目前该法第2条第1款第3项的适用比较困难,因为现在仅限于内部形状等。

商标法

《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人类感官能够识别的文字、图形、符号、立体形状、颜色或者它们的组合……(略)……” “作为产品。商标是指生产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人所使用的东西(商标法第二条第一款)。
换句话说,如果文字本身作为一种业务附加在产品上,则该文字可以说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因此可以通过提出商标申请并接受注册来获得商标权。是。

字体和字体本身不能用于商品或服务,因此很难根据商标法对其进行保护。
然而,字体/字体中表达的字符有可能获得商标权。

民法

《民法典》第 709 条规定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其中规定:“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或者法定利益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在这里,当字体被模仿并未经许可出售时,字体制造商可以认为这是对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犯。

事实上,“即使某种字体不被认为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但如果他人未经许可而使用了真正具有创造性的字体,则将适用侵权法的法律原则。”还有一个法院先例(大阪地方法院)日期为 3 年 8 月 58 日(华盛顿州)4872),其中写道:“应该理解,存在保护的空间。”
但本案中,“涉案字体的原创性内容并不一定明确”,“虽然不能否认被告的字体与涉案字体相似,但并不意味着被告的字体与涉案字体相似”。被告的字体立即被全部盗用。”因此,侵权行为的成立被否认。

对于那些遇到麻烦的人

例如,您是否有以下任何担忧?
・设计中的文章附有字母,但它们也应该反映在图纸中吗?
・文字的添加与以往的设计不同,但是可以注册吗?
・注册外观设计物品上所附的文字是否也在保护范围内?
・我拥有带文字的注册设计,但这是否适用于不带文字的设计?
・我希望文字也受到保护,但我该如何设计呢?
・为了有效保护角色,应该向哪个司法管辖区取得权利?
・我想知道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保护字体和字体的可能性。

本所不仅拥有专门从事外观设计的专利代理人和工作人员,还拥有一大批版权法、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各个法律领域的专家专利代理人和工作人员。是。
作为战略顾问,我们将结合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保护,支持更强有力、更精明的权利收购。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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