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注册外观设计的范围
注册外观设计的范围:根据申请书中的描述和申请所附附图中描述的设计确定(外观设计法第24条第1项)
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以消费者视觉所产生的美感判定(外观设计法第24条第2项)
➡在判定外观设计相似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物品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应当认定外观设计不相似。
判例法:“设计是文章的组成部分。(略)依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拒绝登记,除外观设计所属物品相同或相似外,外观设计本身亦须被认定为相同。或类似的。 ” *最高法院49年3月19日(45(Gyotsu)第45号“柔性伸缩软管”案件)
判例法:“判断商品是否相似,应当以商品的用途和功能为依据,而正如上诉人所主张的,商品供应的市场是否不能作为判断的依据”据了解,具有相同目的和功能的物品被视为同一件物品,具有相同目的但功能不同的物品被视为类似物品。理解这一点是恰当的。 ” *大阪高中56年9月28日决定(昭和55(La)第542号“储存”事件)
➡由于设计是文章的组成部分,为了使设计被认为相似,文章必须相同且相似。
・但不应严格解释物品的用途和功能(不符合保护外观的设计体系*)
*在建筑设计的情况下,“医院”和“咖啡馆”是都是需要人们进去并花费一定时间的东西⇒类似用途/功能
*对于图像设计和包含图像作为文章一部分的设计,还将考虑文章的用途和功能。
*在图像设计的情况下,不考虑显示图像的物品的目的和功能。 (密码输入图像≒电话号码输入图像)
商品认证争议案件
文章按照“与外观设计相关的文章”栏中列出的文章分类进行识别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17年10月31日(17(新)第10079号“登山扣”案)
「注册外观设计的物品范围应根据“外观设计物品”栏中所列物品的分类确定。“物品对外观设计的描述”栏中的描述旨在帮助理解“物品对外观设计”栏中所描述的物品,因此申请中关于物品的描述原则上应该是该物品由“物品”中描述的物品的分类确定,而物品的分类不是由“外观设计的物品”的描述确定的。”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4 年 1 月 12 日(令和 3(行)第 10067 号“注射器墨盒”案件(上诉 2020-11187))
“从申请书中的描述等,我们将考虑应用该外观设计的物品是什么。查看申请等中的描述(大津第1号),有一种“注射器盒” [与外观设计相关的物品],以及(省略)申请等中没有[与外观设计相关的物品的描述]栏,并且在其他申请中没有对外观设计所涉及的物品的描述列。表明申请等中的物品的唯一描述是文本“注射器盒”和附图。 “年,从词典、专利出版物和其他材料中猜测“注射器筒”的含义。可以合理地接受“注射器筒”是指“填充有可替换液体、气体等的用于注射器的小容器”。 ”。
概括
- 为了使外观设计相似,该外观设计所属的物品必须相同或相似,因此“外观设计所属的物品”对权利范围具有极大的影响。
・物品由[物品到设计]栏中的描述确定,[物品到设计的描述]栏从[物品到设计]中的描述指示物品到设计的用途和功能。设计]栏目的是为了帮助人们理解某些东西。
- 如果外观设计涉及的物品是新的,则应在[外观设计物品的描述]栏中描述其预期用途和功能。
-即使在【物品对设计的描述】栏目中列出了多件物品,最终仍将根据【物品对设计的描述】栏和附图得出的物品的用途和功能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