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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权取得费用补助/减免制度
日本专利局和地方政府为获得设计权的费用提供补贴。
为了获得补助金,必须满足某些条件并在出国申请之前通过考试。
如果您想获得设计权费用方面的帮助,请参阅以下详细信息。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专利局、当地政府或我们的办公室。
专利局的补助制度
2020财年支持中小企业海外申请及侵权对策的补贴(中小企业等)
这是日本专利局通过国家执行机构对中小企业的国外申请费用的一部分进行补贴的制度。
→日本特许厅网站:“我们将补贴国外申请所需费用的一半”
(外部链接) https://www.jpo.go.jp/support/chusho/shien_gaikokusyutugan.html
国家执行机构
・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受理全国企业的申请。
→日本贸易振兴机构主页:https://www.jetro.go.jp/services/ip_service_overseas_appli.html(外部链接)
・地区实施机构可在上述日本专利局网站上找到。
国外补贴制度
<美国>
如果您的申请属于小型实体或微型实体,则申请费、检索费和审查费将会减少。
(1)小型实体
符合下述①②并完成规定手续的,申请费等可减免50%。
- ①适用于个人、小型企业实体或非营利组织。
- ② 公司目前尚未将发明(设计)权利转让或许可给不属于①的公司,并且根据合同或法律没有义务转让或许可发明(设计)权利。
*请联系我们的办公室,了解您的企业是否属于小型企业实体类别。
(2)微观实体
如果满足以下A并完成规定的手续,申请费等将减少75%。
A. 符合下列①至④项的个人或组织。
- ①申请人属于第(1)项的情况。
- ② 申请人作为发明人(创造人)的过去美国申请数量不超过4件。
- ③ 根据本减免制度缴纳费用的前一年,申请人或者发明人(创造人)的收入总额不超过当年家庭平均收入的三倍。
- ④目前发明(设计)权未转让或许可给总收入超过家庭平均收入三倍的组织,且发明(设计)权待转让或许可不存在合法性。或合同义务。
A以上包括满足以下①②条件的申请人。
- (1) 申请人的雇主是美国高等教育机构,并且申请人的大部分收入来自该雇主。
- ② 申请人目前已经向美国高等教育机构转让或授予了有关发明(设计)权利的许可或其他专有权利,或者申请人根据法律或合同对该发明(设计)不享有权利。权,有义务向美国高等教育机构转让或授予许可证或其他所有权。
*提交申请时,您可以向我们附属的美国代理确认您的申请是否确实属于小型实体或微型实体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