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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简介:“地球带”案(实用新型注册申请修改后需重新警告的判例)

[确定事项]

 实用新型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公开后,通过出示描述与实用新型注册申请相关的发明内容的文件向第三方发出警告,然后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修改的,如果修改缩小了权利要求的范围,而修改前后由第三方生产的产品均落入本发明的技术范围内,申请人可以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再次要求赔偿。这样做。

 

【判决概要】

...实用新型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公开后,通过出示包含与实用新型注册申请相关的发明细节的文件,向第三方发出警告,并且该申请是由第三方公开的。如果已知与实用新型注册申请相关的装置的内容后,对已注册的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修改,该修改扩大或改变了已注册的权利要求的原始范围,并且第三方所实施的产品虽然根据修改前所登记的权利要求的记载,不属于本发明的技术范围的,根据修改后的所登记的权利要求的记载,其确实落入本发明的技术范围内。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申请人依据实用新型法第13条之3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人必须在修改后再次向第三人提出相同的请求,虽然需要第三人知道其内容通过发出本条等规定的警告来确定已登记的权利要求的修改范围时,修改的范围仅限于原申请所附的说明书或附图中记载的事项。如果该修改之前已登记的权利要求的范围修改仅限于修改范围内,且修改前后由第三方完成的产品均落入本发明的技术范围内,修改后应再次予以警告等。可以合理理解的是:第三方无需知道已登记权利要求的修改范围的内容。
 鉴于该条的立法目的,要求警告或恶意,以防止第三方对突然的赔偿要求感到惊讶,只有在前一种情况下,才应再次要求警告或恶意。这是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下,即使没有进一步的警告或恶意请求,也不会导致对第三方的突然袭击。

【判决日期】1988年7月19日
[法院] 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官
【案号】31(O)XNUMX号等
[判决摘要人]鹤田健太郎,专利代理人
【判决书全文网址】
https://www.courts.go.jp/app/files/hanrei_jp/204/052204_hanrei.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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