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3月号【法律事务】通讯

财政部发布了《2025年全国海关执法部门违法行为执行情况报告》。
2026年2月17日,财务省公布了2025年(令和7年)全国海关在机场、港口和其他地点查获的违反海关法的行为的执法情况。
缴获的非法药物(兴奋剂、大麻、鸦片、麻醉品、精神药物和指定物质)总量增加到约 3,211 公斤(比上一年增加 15%),自 2 年以来首次超过 3 吨,是有史以来第二高的缴获量,情况仍然极其严峻。
金条查获数量减少至 192 件(减少了 61%),查获数量约为 425 公斤(减少了 68%)。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物品,共立案五起,涉及走私10个侵犯商标权的玩偶和40张伪造外币。
■ 海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
《海关法》第 69-2 条和第 69-11 条规定,禁止出口或进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海关对这些货物进行管制。
- 禁止出口的知识产权项目:
侵犯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著作权、邻接权或育种者权利的物品
- 禁止进口的知识产权物品:
侵犯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著作权、邻接权、电路布局权或育种者权利的物品
任何人出口或企图出口、进口或企图进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将被处以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不超过1000万日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海关法》第108-4条第2款和第3款,以及第109条第2款和第3款)。
此外,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将被海关没收和处置(《海关法》第69条之2第2款、第69条之11第2款、第118条第1款和第2款)。
<参考网址>
财政部HP
https://www.mof.go.jp/policy/customs_tariff/trade/safe_society/mitsuyu/cy2025/index.html
海关网站
https://www.customs.go.jp/mizugiwa/chiteki/pages/a_003.htm
https://www.customs.go.jp/mizugiwa/kinshi.htm
商标审查指南修订建议(计划于2026年4月1日起生效)
在产业结构委员会知识产权司商标制度小组委员会第38次商标审查标准工作组会议上,讨论了商标审查标准的修订提案,并最终批准根据该提案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商标审查指南计划于2026年4月1日生效。
计划进行的修订如下:
1. 明确在同意制度下,申请人与被引用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根据商标法第4条第4款的同意制度,明确规定,如果申请人与被引证商标持有人之间存在“控制关系”,则视为不存在混淆风险。
以下关系在此被明确定义为“控制关系”:
- 当被引用的商标所有人控制申请人时
- 当申请人控制被引用商标所有人时
- 当申请人与被引用商标所有人受同一人控制时
2. 明确在同意制度下,当信息来源实质相同时如何处理此类案件
同意制度明确规定,如果申请商标与被申请商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实质相同,则认定不存在混淆风险。
在确定是否存在“实质同一性”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具体情况。
- 申请人与被引用商标所有人之间的关系
- 与产品和服务相关的业务运营状况
- 商标使用
- 实际交易情况等。
3. 明确相关考试标准
除上述修订外,还将进行以下更改:
- 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11项的审查指南中,将删除以下声明。
① 如何处理被引用商标所有人声称指定商品和服务不相似的情况?
② 当申请人与被引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控制关系时的处理方法, - 上述第 11 项的处理(2)应参照商标法第 4 条第 1 款第 10 项的审查标准进行修改的声明也将被删除。
这些修订旨在使系统更易于使用,其依据是自同意制度引入以来实际应用的案例。随着申请案例的积累,商标审查指南预计将继续修订,使其更加清晰易懂。
日本特许厅,《商标审查标准工作组第38次会议纪要,商标制度分委会,知识产权分委会,产业结构审议会》
https://www.jpo.go.jp/resources/shingikai/sangyo-kouzou/shousai/shohyo_wg/38-gijiyoushi.html
日本特许局《商标审查指南修订草案》
https://www.jpo.go.jp/resources/shingikai/sangyo-kouzou/shousai/shohyo_wg/document/38-shiryou/shiryo01.pdf
日本特许厅,《产业结构审议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商标制度分委会商标审查标准工作组第37次会议纪要》
https://www.jpo.go.jp/resources/shingikai/sangyo-kouzou/shousai/shohyo_wg/document/index/new37_gjiroku.pdf
(摘自我办公室2026年2月25日使用的内容)
第21届设计系统小组委员会讲义出版(第二部分)
在上一期简报(二月刊)中,我们探讨了2025年12月15日在日本特许厅举行的第21届外观设计制度分委会会议材料中提出的三个讨论要点之一——“①关于实施细则”。本期我们将探讨“②关于保护标的”。请参考该材料,以便了解未来外观设计法修订的方向。
在虚拟空间中被认定为受保护主体的要求
受保护的对象是“显示虚拟物体的形状等的图像等”。
对“显示虚拟物体形状等的图像”的要求
1. 虚拟物体的形状等必须具有单一的三维形状,并且可以从任何视角看到。
2. 虚拟商品等具有虚拟商品等的预期用途和功能。
本次听证会上关于保护问题的意见
(1)保护显示虚拟物体形状等的图像。
如果某些事物难以通过版权保护,例如游戏中出现的标志性汽车、物品或建筑物,一种方法是利用外观设计权对其进行保护,以防止第三方模仿。目前,虚拟空间业务本身尚未取得显著盈利,但我们意识到过去几年中这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并且我们认为根据《外观设计法》对这些事物进行保护是有益的。
(2)空间保护
虚拟空间本身的创建,充分考虑了其“舒适性”、布局和色彩运用,并且需要通过设计来保护整个空间。
(3)保护虚拟形象和角色
积极评价
它可能受到版权保护,但也有人呼吁同时根据版权法和外观设计法对其进行保护。
谨慎理论
从法律结构的角度来看,我认为角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该通过版权和商标权来保护,而通过基于实物发展起来的《外观设计法》进行保护是不合适的。
未来的考虑
如何处理“难以立即断定属于虚拟商品等的物品”
例如,这包括简单的背景物体、不受独立交易约束的空间部分等等。如果将这些广泛纳入保护范围,将会阻碍创作者从事创作活动,并给版权许可调查(侵犯权利调查)带来过重的负担,因此需要仔细考虑。
网址:https://www.jpo.go.jp/resources/shingikai/sangyo-kouzou/shousai/isho_shoi/document/21-shiryou/03_shiryo-1.pdf
(2026年2月24日使用)*由我方办公室处理和创建
简讯翻译成英文

财政部公布“2025年全国海关办事处海关法违规案件执法状况”
2026 年 2 月 17 日,财政部公布了 2025 年一年期间,全国各地海关在机场、海港和其他地点查获的违反《海关法》案件的执法情况。
缴获的非法药物(指兴奋剂、大麻、鸦片、麻醉品、精神药物和指定药物)总量增加到约 3,211 公斤(比上一年增加 15%),自 2024 年以来首次超过 3 吨,创历史第二高纪录,表明情况仍然极其严峻。
黄金走私案件数量减少至 192 起(同比减少 61%),查获数量减少至约 425 公斤(同比减少 68%)。
在知识产权侵权商品方面,五起走私案件涉及十个侵犯商标权的玩偶和四十张伪造外币。
海关对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执法
根据《海关法》第 69-2 条和第 69-11 条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被定义为禁止出口和进口的货物,海关当局会强制执行这项禁令。
- 禁止出口的知识产权商品:
侵犯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版权、邻接权或育种者权的商品。 - 禁止进口的知识产权商品:
侵犯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著作权、邻接权、布局设计利用权或育种者权的商品。
任何人出口或企图出口、进口或企图进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应处以不超过十年的监禁,或不超过一千万日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海关法第108-4条第2款和第3款以及第109条第2款和第3款)。
此外,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应由海关没收和销毁(《海关法》第69-2条第2款、第69-11条第2款和第118条第1款和第2款)。
案例
财政部网站:
https://www.mof.go.jp/policy/customs_tariff/trade/safe_society/mitsuyu/cy2025/index.html
海关网站:
https://www.customs.go.jp/mizugiwa/chiteki/pages/a_003.htm
https://www.customs.go.jp/mizugiwa/kinshi.htm
商标审查指南——拟议修订(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
在产业结构委员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商标制度分委会商标审查指南工作组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对商标审查指南的修订建议经审议通过,并批准实施。修订后的商标审查指南计划于2026年38月1日起实施。
计划进行的修改如下。
1. 明确在同意制度下,申请人与被引用商标权人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案件的处理方法
将会明确规定,根据商标法第4条第4款的同意制度,在申请人与被引用商标权人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商标应视为不会造成混淆。
以下关系将被明确定义为构成“控制关系”。
- 如果引用的商标权人控制申请人
- 申请人控制所引用的商标权人
- 如果申请人和被引用的商标权人均受同一人控制
2. 明确在同意制度下,对于来源(出处)实质相同的案件的处理方法
在同意制度中,将明确规定,当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实质相同的来源时,应视为不太可能造成混淆。
在确定这一“实质同一性”时,应全面考虑以下具体情况:
- 申请人与所引用商标权人之间的关系
- 关于商品或服务的业务运营状况
- 商标的使用方式
- 实际贸易条件等。
3. 相关考试指南的组织
除了上述修改外,还将进行以下修改。
- 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审查指南中,下列描述将被删除:
1. 处理被引述商标权人声称“指定商品或服务不相似”的案件。
2. 处理申请人与被引商标权人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案件。 - 适用上文第(十一)项第2款所述处理方法的事项,也将从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十)项的审查指南中删除。
这些修订旨在使系统更易于使用,并考虑了自引入知情同意制度以来实际应用的案例。随着实践案例的不断积累,指南预计将继续修订,使其更加清晰易懂。
案例
日本特许厅(JPO),“商标审查指南工作组第38次会议纪要,商标制度分委员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产业结构审议会”:
https://www.jpo.go.jp/resources/shingikai/sangyo-kouzou/shousai/shohyo_wg/38-gijiyoushi.html
日本特许厅,《商标审查指南修订建议》:
https://www.jpo.go.jp/resources/shingikai/sangyo-kouzou/shousai/shohyo_wg/document/38-shiryou/shiryo01.pdf
日本特许厅,《商标审查指南工作组、商标制度分委员会、产业结构委员会第37次会议纪要》:
https://www.jpo.go.jp/resources/shingikai/sangyo-kouzou/shousai/shohyo_wg/document/index/new37_gjiroku.pdf
(部分内容摘录自我方办公室,日期为2026年2月25日)
第21届设计系统分委员会资料发布(第二部分)
在上一期简报(二月刊)中,我们重点介绍了2025年12月15日在日本特许厅举行的第21届外观设计体系分委会会议上分发的资料,其中就包括三个讨论要点之一:“(1)工作行为”。本期简报将聚焦于“(2)保护对象”。我们建议读者参考这些资料,因为它们有助于我们了解《外观设计法》未来可能的修订方向。
虚拟空间中受保护主题的认定要求
受保护的对象被定义为“描绘虚拟物品的形状或类似物的图像”。
“描绘虚拟物品形状或类似物的图像”的要求
1.虚拟物品的形状等必须具有单一的三维形式,可以从任何任意视角观看。
2.虚拟物品必须具备虚拟物品的预期用途和功能。
听证会上就保护问题表达的意见
(1)关于保护描绘虚拟物品形状等的图像
当版权法难以保护某个对象时(例如,如果该对象是游戏中出现的汽车、物品或建筑物等象征性物品),一种可行的办法是利用外观设计权来保护该对象,以防止第三方模仿。
尽管虚拟空间业务本身尚未取得显著利润,但人们认识到,过去几年中出现了需求,而且根据《外观设计法》进行保护被认为是有益的。
(2)关于空间保护
虚拟空间本身的创建就注重空间的舒适度以及布局和色彩运用,因此需要利用设计权来保护整个空间。
(3)关于保护化身和角色
肯定意见:
有可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也有人希望同时受到版权法和外观设计法的保护。
谨慎的观点:
从角色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基础角度来看,根据版权法或商标法进行保护是合适的;由于外观设计法是根据有形物品制定的,因此根据外观设计法进行保护可能并不合适。
未来需要讨论的问题
如何处理“不能轻易被视为虚拟文章的主题”。
例如,仅作为背景或空间一部分的物体,并非独立的商品,就属于此类。如果将这些物体或空间部分广泛纳入保护范围,可能会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并给版权审查(侵权调查)带来过重的负担;因此,必须进行充分的考量。
来源
《关于外观设计制度相关问题的讨论》(日本专利局):
https://www.jpo.go.jp/resources/shingikai/sangyo-kouzou/shousai/isho_shoi/document/21-shiryou/03_shiryo-1.pdf
(2026年2月24日访问。本文由我公司根据上述资料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