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2024年2月【法律事务】简讯

2月号【法律事务】通讯

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修正案
20241月20日起执行

在我国,自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以来,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历经了一段时间,但最终于4年2024月20日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法律已经生效。

在本期通讯中,我们想介绍一下修订后的法律中的“部分外观设计”部分,这对于从日本向中国提交外观设计申请时将产生重大影响。

部分设计产品名称

 写下整篇文章和要保护的部分的名称。

  (例)“车门”、“手机摄像头”

部分设计图

 ・需要整个商品的图纸。

 - 使用虚线和实线的组合、颜色等指示要保护的区域。

 - 点划线可用于指示虚线和实线之间的边界。

部分设计简述

 ・描述要保护的部分,除非用虚线和实线组合表示。

 - 如有必要,请说明要保护的部分的用途。

 ・表达设计要点的指定图纸应包括要保护的部分。

部分设计的注册要求

 ・产品的相对独立的区域或者不构成相对完整的设计单元的部件不能作为部分外观设计注册。 (考试指南:第 1 部分、第 3 章、第 7.4 节)

 ・如果外观设计仅由物品表面的图案或图案和颜色的组合组成,则不能作为部分外观设计进行注册。 (考试指南:第 1 部分、第 3 章、第 7.4 节)

部分设计的一种设计

 同一件物品的两个以上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部分外观设计,在功能或者外观设计上具有相关性,且具有特定的视觉效果的,可以作为单一外观设计申请。 (考试指南:第 3 部分、第 9 章、第 XNUMX 节)

辫子的设计

部分设计不能包含在布景设计申请中。 (考试指南:第 1 部分第 3 章第 9.2 节)

部分设计分案申请

 如果母申请是部分设计,则无法针对整个物品或其他部分提交分案申请。 (考试指南:第 1 部分第 3 章第 9.4.2 节)

部分设计相似性的确定

 对于部分外观设计,在判定物品类别是否相同或相似时,需要同时考虑物品整体的使用和受保护部分的使用。 (考试指南:第4部分第5章第5.1节)

 

文化厅《关于人工智能和版权》
关于《构想(草案)》发表

 文化厅在2023年12月20日召开的文化审议会版权小组委员会法制小组委员会第5次会议上公布了《关于人工智能与版权的考虑(草案)》。

 本函介绍了文化厅目前对著作权法第三十条之四的解释及其适用范围的一些思考。

著作权法第30条之4

(不以欣赏作品中表达的想法或感受为目的)

第三十条之四 

在下列情况下以及其他并非以供自己或他人欣赏作品中表达的想法或感情为目的的情况下,可以在认为必要的范围内以任何方法处理该作品。可以使用,无论但根据作品的种类、目的和使用方式,会不当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不在此限。

(一)将作品用于与录音、录像或者其他用途相关的技术的开发或者实际应用的测试;

(二)信息分析(从大量作品等大量信息中提取构成信息的语言、声音、图像等要素,并进行比较、分类等分析。第40条)第七条之五第一项第二项亦同。

(iii) 除前两项所列情况外,在计算机信息处理过程中对作品(程序作品)的使用或其他使用,而人类无法感知其表达方式工作。(不包括在计算机上执行工作)

该条规定,“如果目的不是为了自己享受思想或感情或让他人享受”(以下简称“非享受目的”),则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进行使用。 《电力法》第 30 条之 4)。同一条文章第 2 段引用了“将信息用于信息分析的情况(……)”。因此,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如果将生成的AI用于信息分析,包括用于学习内容,则属于非享受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使用,据了解是可以的。

然而,单一的使用行为可能同时具有多种目的,并且即使某一使用行为是为了非令人愉快的目的而执行的,例如“用于信息分析(...)”,如果即使是一个目的享受与非享受目的并存,不符合同条规定,不能适用本法第三十条之四的权利限制规定。

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评估享受目的并存的具体案例如下:

〇 复制版权作品进行微调,按原样输出训练数据。

〇 复制版权作品进行微调,输出受训练数据等影响较大的产品。

〇虽然我们不打算输出用于人工智能学习的训练数据,但目的是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现有数据库和网络上发布的全部或部分数据。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例如创建一个可以转换的数据库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内容转化为矢量等。

该法第30条之4规定,利用学习作品开发生成型人工智能(进行识别、识别、人类判断支持等功能的人工智能)以外的人工智能,以及用于技术开发和实际应用测试的作品。适用于软件的使用、程序的逆向工程等行为。

まとめ

 著作权法第三十条之四是作为一项权利限制条款而设立的,可以灵活应对技术创新带来的著作权作品新的使用方式。在立法时,人们认为人工智能学习的目的是用于互联网搜索服务等。然而,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它不仅在企业中而且在普通大众中广泛传播,同一篇文章的解释和适用范围也越来越受到质疑。因此,有必要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制定规则并重新组织应用范围。

 根据文化厅近日公布的规划草案,即使生成的AI学习了版权作品,如果想要输出版权作品的一部分,也需要得到权利人的许可。

根据文化厅日程,将于2024年1月公开征求意见,并于同年3月向文化厅版权小组委员会提交报告。我们计划在我们的时事通讯中提供进一步的更新。

参考网址:https://www.bunka.go.jp/seisaku/bunkashingikai/chosakuken/hoseido/r05_05/

[参考] https://www.bunka.go.jp/seisaku/bunkashingikai/chosakuken/hoseido/r05_05/pdf/93980701_01.pdf

 

修改后的商标法将于6年4月1日起施行
引入同意系统,包括其他人的名字
放宽商标注册要求

 商标法等的一部分(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工业产权相关手续特别规定法等)通过《防止不正当竞争法部分修改法》进行了修改法律等”完成。

 此次修订计划(i)引入同意制度,(ii)放宽注册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的要求,将于6日起生效。

*(二)将适用于执行日期(6 年 4 月 1 日)之后提交的申请。

修正案概要

(i) 出口系统

 此次修改,商标法第四条新增第四项,即使商标属于同条第一项第十一项规定,在先注册也必须经商标权人同意注册。如果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混淆风险,则允许注册。

此外,为确保因适用同意制度而同时注册的商标防止注册后混淆,将新制定或部分修改以下规定。

・如果一个权利人的使用可能会损害另一权利人的商业利益,请要求在使用时附加适当的说明,以防止两个商标之间发生混淆(防止混淆)。(要求显示)(商标法律第 24 条之 4,第 1 项和第 2 项)。

- 如果一个权利人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使用与另一权利人的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的商标,则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商标注册的审判(取消不正当使用的审判)。 (本法第五十二条之二第一项)。

资料来源:日本特许厅 <https://www.jpo.go.jp/system/trademark/gaiyo/consent/index.html>

(ii) 放宽含有他人姓名的商标的注册要求

 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构成中含有他人姓名的商标,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修改后的《商标法》在“他人姓名”部分增加了知名度要求:“该姓名必须是该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领域内为消费者广泛认可的姓名”。本法第四条第一项第八项)。因此,如果商标中包含不符合姓名识别要求的他人姓名,则无需他人同意,并且如果满足政令的要求(㋐``实质性关联”㋑“不用于任何欺诈目的”),该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可以注册。

 

资料来源:日本特许厅 <https://www.jpo.go.jp/system/trademark/gaiyo/seidogaiyo/shimei.html>

 

 

简讯翻译成英文

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修订——20年2024月XNUMX日生效

自4年1月2021日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施行以来,历经较长时间对《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中国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改,最终于20年2024月XNUMX日起施行。

在本期通讯中,我们主要介绍修订后的法律中的“部分外观设计”,这将对日本向中国的外观设计申请产生重大影响。

部分设计的文章名称

必须注明物品的整体名称和要保护的部分的名称。

(例如:“车门”、“手机摄像头”)

部分设计图

 ・需要整篇文章的图纸。

 ・保护部分应以虚线和实线的组合、有无着色等来表示。

 ・可以使用点划线来表示虚线和实线之间的边界。

部分设计简述

 ・除了使用虚线和实线组合的情况外,应描述要保护的部分。

 ・如有必要,应注明要保护的部分的用途。

 ・表达外观设计要点的外观设计图应包含想要保护的部分。

部分设计注册的要求

 ・产品的任何部分不构成相对独立的区域或相对完整的设计单元,不得作为部分外观设计注册。(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7.4节)

 ・仅由物品表面的图案或图案与色彩的组合构成的外观设计不能作为部分外观设计注册(审查方针:第1部分第3章第7.4节)

单一设计或部分设计

同一物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不相连的部分外观设计,如果其功能或设计相关且具有特定的视觉效果,可以作为单一外观设计提交。((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九节)

装配体设计

组件设计申请中不得包含部分设计。(审查指南:第 1 部分第 3 章第 9.2 节)

部分设计的分案申请

如果母申请是部分外观设计,则不得针对该物品的全部或任何其他部分提交分案申请。(审查指南:第 1 部分第 3 章第 9.4.2 节)

判断部分设计是否相似

在确定部分外观设计物品类别的同一性或者相似性时,需要考虑整个物品的用途和受保护部分的用途(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4节)

 

文化厅发布《人工智能与版权方针草案》

5年20月2023日,文化厅文化厅版权小组委员会法制分科委员会第XNUMX次会议上,公布了《人工智能与版权方针草案》。

本文介绍本署目前对著作权法第三十条之四的解释及其适用范围的一些思考。

著作权法第三十条之四

(不以欣赏作品中表达的思想或情感为目的的利用)

条款30-4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一个人的目的不是亲自欣赏或使他人欣赏思想或内容,则允许以任何方式和在认为必要的范围内利用作品该作品中表达的情感;但是,如果该行为根据作品的性质或目的或其利用情况会不合理地损害版权所有者的利益,则不适用:

(i) 如果是为了测试开发或投入实际使用的技术而进行的,该技术与作品的声音或视觉记录或其他此类利用有关;

(ii) 用于数据分析(指从大量作品或大量其他资料中对构成语言、声音、图像或其他基本数据进行提取、比较、分类或其他统计分析)该资料;第四十七条之五第一项第二项亦同。

(iii) 如果它在计算机数据处理过程中被利用,或者以不涉及人类感官感知的作品中表达的内容的方式被利用(对于计算机编程作品,这种利用不包括执行在计算机上工作),超出前两项规定

著作权法第三十条之四规定:“以非个人欣赏或者不使他人认为欣赏或者感情为目的时”(以下简称“非欣赏目的”),可以未经许可而使用。 (《著作权法》第一支柱第 30 条之 4)。该条第 30 款规定“用于数据分析”。因此,根据现行著作权法,任何将材料用于数据分析的行为都被理解为数据分析,包括生成人工智能的训练,属于非享受目的的范畴,因此可以在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进行。

但是,有时在一次使用行为中可能存在多种目的共存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某一使用行为的一个或多个目的属于“数据分析中的使用”或其他非享受的类别目的,其中任一目的被视为享受目的者,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之四规定,不得适用本法第三十条之四的权利限制规定。

在生成AI的情况下,可以假设以下情况作为享受目的与非享受目的共存的情况的具体示例。

(1) 以微调为目的的作品复制等,目的是直接输出学习数据

(2) 为了对受学习数据影响较大的输出产品进行微调而进行的作品复制

(3) 以创建数据库为目的的作品复制等,其中将作品内容转换为向量,以使用生成人工智能输出现有数据库的全部或部分或发布在网络上的数据,尽管无意输出用于AI学习的训练数据。

《著作权法》第30-4条还涵盖了使用作品进行学习以开发生成性人工智能(执行识别、鉴定、人类判断支持等的人工智能)以外的人工智能、使用作品进行技术开发和实际使用测试、程序逆向工程和其他行为。

总结

《著作权法》第30条之4是为了灵活应对版权作品新的使用方式,配合技术创新而设立的权利限制条款,立法时认为人工智能学习的目的是为了互联网搜索然而,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进步巨大,不仅被企业广泛使用,也被普通大众广泛使用,这导致了越来越多的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解释和范围的问题情况因此,有必要针对生成人工智能的预期,制定规则并重新组织适用范围。

根据文化厅最近公布的一份提案草案,方向是: 即使在让生成式人工智能学习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情况下,例如,当目的是输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一部分时,也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

根据该机构的日程安排,将于2024年XNUMX月向公众征求意见,并于同年XNUMX月向文化委员会版权小组委员会提交报告,我们计划在我们的通讯中提供进一步的更新。

参考网址:https://www.bunka.go.jp/seisaku/bunkashingikai/chosakuken/hoseido/r05_05/

[另请参阅] https://www.bunka.go.jp/seisaku/bunkashingikai/chosakuken/hoseido/r05_05/pdf/93980701_01.pdf

 

修订商标法1年2024月XNUMX日起施行——引入同意制度,放宽含有他人名称的商标注册要求

商标法等(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工业产权相关程序特别规定法等)将通过《不公平竞争法部分修改法》进行部分修改《防止竞争法》等

此次修订将(i)引入“同意制度”,(ii)放宽含有他人姓名的商标注册要求。修订后的《商标法》规定将于1年2024月XNUMX日起施行。

*(ii) 以下内容适用于生效日期(1 年 2024 月 XNUMX 日)及之后提交的申请。

修正案概要

(i) 同意制度

新修正案设立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符合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经在先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注册:在先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此外,为了确保适用同意制度同时注册的商标注册后防止混淆,将新制定或部分修改以下规定。

・当第一所有人使用商标可能损害第二所有人的商业利益时,第二所有人可以要求在商标的使用中附上适合防止两个商标混淆的说明(第24条) -4《商标法》第一项、第二项)。

・当第一权利人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以与第二权利人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的方式使用商标时,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撤销该商标的审判请求注册(因不正当使用而审理撤销)(《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二第一项)。

出处:日本特许厅<https://www.jpo.go.jp/system/trademark/gaiyo/consent/index.html>

(ii) 放宽含有他人姓名的商标注册要求

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申请注册的商标中含有他人姓名成分的,未经该人同意,不得注册。 ”现在仅限于“在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领域内为消费者广泛认知的名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商标中含有不符合姓名识别条件的他人姓名的,无需征得该人的同意,只要符合政令的要求((a)“合理关系”和( b) “没有不诚实的目的”)。

出处:日本特许厅<https://www.jpo.go.jp/system/trademark/gaiyo/seidogaiyo/shimei.html>

相关文章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