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法重大修改

关于在 Metaverse 上作为图像设计受到保护的图像

哪些图像在元宇宙上作为图像设计受到保护?

符合《设计法》保护资格的图像

外观设计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受外观设计法保护的图像仅限于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图像:规定。

(1) 用于操作设备的图像(以下简称“操作图像”)

(2) 设备执行其功能时显示的图像(以下简称“显示图像”)

元宇宙上的图像设计保护图像本身,与文章等分开。如果元宇宙中使用的图像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也可以受到保护。。然而,最近修订版的外观设计审查标准明确了以下图像不受外观设计法的保护。

不受图像设计保护的物品

1.虚拟事物(在虚拟空间中表示),例如电器的3D物体

⇒仅将那些通过形象设计提高设备或设备相关服务的附加值的对象视为权利客体是适当的。虚拟空间中的产品无助于增加真实设备的附加值。

2.仅通过简单显示图像的功能显示图像

⇒内容图像和装饰图像传统上不属于图像设计的范畴。

 

参考:专利局审查指南2020年12月修订版

 

可在Metaverse上使用的注册设计示例

虚拟空间的信息显示图像

外观设计注册号1738399

NTT Docomo 株式会社

[图像图]

这张图片是与允许用户在虚拟空间中查看各种信息并相互交流的应用程序相关的图像。这是。该图像中的视频显示单元布置在空间中并显示视频和图像等内容。

语音对话系统的图像

外观设计注册号:1749627

国立大学法人名古屋工业大学

[图像图]

该图像允许双向通信。语音对话系统这是在 中显示的图像。

表达情感的图像

外观设计注册号:1750531

河本刚典 成家幸贵

[图像图]

[显示变化开始状态的示意图]

[图像图改为显示“喜悦”表情]

这张图片是表达情感的图像如“显示使用状态示例的参考图像图”所示,为了在增强现实或虚拟现实中促进人与化身(以下称为“人等”)之间的交流,表达人等的情感。这是虚拟空间的图像。

 

元宇宙打击假冒产品的措施

设计权

即使未经许可在虚拟空间中创建并销售模仿真实产品设计的虚拟对象,产品和虚拟对象(3D对象)的目的和功能通常是不同的,并且可能使用相似的设计。因此,认为侵犯外观设计权不成立的案件较多。

例)汽车≠虚拟空间中使用的汽车

商标

即使为实际产品注册了商标,也无法针对元宇宙上的假冒产品行使权利,因为产品不相似。需要获得第9类或第42类商标。

示例)鞋子≠虚拟空间中出售的鞋子

*可采取措施将产品(例如类别9;计算机程序等)指定为新的虚拟空间产品。但请注意因未使用而取消的情况。

不竞争法

模仿产品形态已被元宇宙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现已可以行使权利。 (5年修订法)

商品陈列等不正当竞争不涉及商标等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因此如果使用的商品等陈列存在相似性,即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竞业禁止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一项、第二项)

版权

关于“实用物品”,对于有多少虚拟空间可以被视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存在争议。

*在虚拟空间中创建的作为“实用物品”的内容可能被视为受版权保护的财产。 (哆啦A梦的“时间机器”等)

 

参考:2020年9月29日,第23次设计审查标准工作组就虚拟宇宙内容等新的法律问题组织争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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