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介绍
音乐是自古以来就深受人们喜爱的文化。
人们用音乐来改变心情、沉浸感伤,不仅用它来娱乐,而且用它作为个人、社会、思想的表达,是我们非常熟悉和重要的东西。在日本,音乐种类繁多,从传统乐器到充分利用最新技术的电子乐器,这对文化和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随着时代的变迁,音乐已经通过无线电广播、盒式磁带、CD和DVD等媒体传递给人们,但近年来,数字技术的进步带来了互联网分发和云服务等全新的传播方式。音乐产业已经发展并发生了转变。在这个数字主流时代,目前的情况是,由于非法复制和娱乐多元化等问题,音乐软件的销量正在下降。
然而,相比之下,允许现场演唱会和节日活动等现场体验的“体验式”音乐市场正在扩大,音乐行业仍然处于重视现场演出利润的趋势。正处于改变的过程中。
当涉及到音乐相关问题时,版权最常被提到议程上,但在经营音乐相关业务时,商标保护对于保护您在消费者中的形象和商业信誉至关重要,这对于安全开展业务极其重要。 (当然,我们也接受有关版权的询问)。
为了获得商标注册,需要根据日本专利局制定的指定商品/服务分类申请商标。这里规定的指定商品和服务往往与通常认为的不同,因此有必要考虑指定适当的类别。
我们创建此页面是为了让音乐行业的每个人都能找到有关商标注册的有用信息。
关于艺术家
关于艺人姓名
在日本目前的操作中,仅仅在CD上显示艺术家姓名、乐队名称、艺名等就被视为“仅仅代表产品的内容”,而不能作为产品本身的识别标记。作为一般规则,不会被视为商标使用。
关于商品开发
在开发与艺人相关的商品时,每种商品都进行了详细分类,因此需要仔细考虑要发布的商品。
典型商品的分类如下例所示。
- 第14课:《钥匙扣》
- 第15课:“选择”
- 第 16 类:“溴化物”、“记分簿”、“贴纸”
- 第18课:“包”
- 第24课:《毛巾》
- 第25类:“腕带”、“T恤”、“服装”、“鞋类”、“帽子”
为了避免假冒产品等侵犯他人权利,也为了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他人权利,获得商标专用权对于避免纠纷、安全经营具有重要意义。执行的“保险”。
关于音乐软件、音乐发行等。
音源本身,例如音乐 CD 和在线分发的音乐,均在第 9 类下注册。请注意,CD 和 DVD 等有形物品与下载和使用的音乐数据等无形物品的规格有所不同。然而,在现代,产品常常同时以CD和互联网的形式销售,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两者进行指定和注册。
例)
第 9 类:“预录光盘”,
“预录DVD”
“其他记录”,
“可以使用互联网接收和保存的音乐文件”等......
◎关于DTM软件
DTM 软件是 DTM(桌面音乐)中用于在 PC 上创作音乐的软件,近年来作为一种享受音乐的新方式越来越受欢迎。
DTM软件的商标注册中指定的分类为类别9“计算机程序”,如果该软件作为软件包出售,则类别9为“存储计算机程序的记录介质”或“可下载”。例子包括“电子计算机程序”。
关于音乐现场/音乐活动相关业务
尽管最近音乐软件市场不景气,但可以通过物理方式而不是在设备上体验现场音乐的市场正在迅速扩大。过去几年,许多公司进入了现场音乐业务,并且越来越注重通过现场场地的动员和相关商品的销售来增加收入。这不是现在音乐界最火爆的市场吗?
申请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商标时,需指定的类别为第41类。
例)
第41类:“电影、娱乐、戏剧或音乐表演的策划或管理”;
「娱乐表演」
“戏剧的导演或表演”
「音乐表演」
关于乐器等
所有与“乐器”相关的物品均在第 15 类下注册。第 15 类包括从“吉他”、“低音吉他”、“鼓”、“音乐合成器”和“钢琴”到“管乐器”和“铜管乐器”以及“古筝”和“古筝”等传统乐器。 “三味线。”
此外,与乐器相关的产品,如“鼓棒”、“拨片”、“乐器盒”和“乐器踏板”也属于第15类。
另一方面,“乐器用放大器”、“乐器用效果器”和“电动或电子乐器用移相器”等电子设备属于第 9 类。
关于零售/服务
最后,对于那些在零售和服务行业充当最终用户桥梁的人来说,例如,就 CD 商店而言,“在预录制 CD 和预录制 CD 的零售或批发业务中向客户提供利益-录制的 DVD”可以注册为第 35 类。
对于上述(35)中提到的乐器,乐器店与CD店一样,属于第37类。此外,如果您还提供乐器维修或调整服务,则可能需要考虑在类别 XNUMX 下指定“乐器维修或保养”和“乐器调整”等类别。
另外,在卡拉OK店的情况下,通过指定类别41“卡拉OK设施的提供”来进行登记。
音乐界著名事件
下面,我们将介绍三个音乐行业商标权相关的代表性案例。
滚石乐队 Veromark 案(知识产权高等法院,22.1.13 年 XNUMX 月 XNUMX 日)
用作摇滚乐队“Acid Black Cherry”商标的注册商标Vero商标(图1)与作为滚石乐队商标而闻名的引证商标(图2)相混淆,结果经异议。以存在造成伤害的风险为由提出异议,并做出取消部分音乐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决定。本案中,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异议决定。
判决书称:“两商标的外观均为正面斜向立体图像,给人的印象不同,在名称或概念上不能说相似。此外,引证商标是该商标在音乐相关人士中被广泛认为是滚石乐队,是众所周知的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并且不存在音乐迷将引证商标与主题商标混淆或混淆的风险。”
ELLEGARDEN案(知识产权高等法院H20.3.19)
拥有“ELLE”商标(指杂志、服装、纺织品等,图3为例)的法国商标所有人(原告)就摇滚乐队“ELLEGARDEN”使用的商标寻求禁令。事件。
“ELLEGARDEN”生产和销售带有“ELLEGARDEN”商标的T恤、腕带、贴纸、毛巾和音乐CD等商品,该商标具有设计标志,并用于上述行为寻求禁令。
一审中,法官基本认可了原告的主张,认为商品与音乐CD相似。然而,上诉法院否认货物相似,并且除了音乐CD和网站上使用的标志(图4)之外的所有索赔均被驳回。
关于基于“ELLE”商标的禁令请求,上诉法院认为:(i)“ELLE”一词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单词,由四个字母组成,在法语中意为“她”,并且两个法语字母“Elle”;(ii) 不存在需要单独理解“ELLE”和“GARDEN”的物理情况,(iii) 相关摇滚乐队本身就是一个知名团体,并且一直在使用自4年以来,该商标不断被使用,根据每次交易的实际情况判断,“ELLE”和“ELLEGARDEN”似乎是不同的,因此驳回了禁令请求,理由是两个商标不相似且不存在。其来源存在混淆的风险。
光盘和网站上使用的商标(图4)上有“ELLEGARDEN”字样,分为两部分,并以大尺寸显示“ELLE”字样,与涉案“ELLE”商标非常相似。设计近似,与本案“ELLE”商标的判决类似。
BOSS案(大阪地方法院S62.8.26)
生产和销售电子乐器用放大器、效果器等的BOSS(被告),向乐器购买者传达信息,胸前印有大大的“BOSS”商标(图5),并印有小字“舞台声音创新” ” 下面展示的 T 恤作为新奇物品免费分发。
原告系“BOSS”商标注册商标权人,指定商品为服装等,主张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要求赔偿损失。
判决书指出,“商标法规定的商品,是指商品本身,不包括商品的包装或者与商品有关的广告”,被告仅将与商品相同商标的T恤衫作为商品销售给购买者。新颖产品,或者该产品是否仅仅是其他产品的包装或广告媒体,原告的主张被驳回,称该 T 恤并非用于电子乐器。
”原肯三 更多 = 支持音乐行业的每个人
音乐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一种我们熟悉的、对我们影响很大的文化,不分国家、世代、性别。随着音乐产业向数字时代的转变,预计会出现许多复杂的问题,不仅涉及版权,还涉及商标权,需要根据时代改变其做法。
”原肯三 更多 = 但是,我们希望帮助音乐行业的每个人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所以请随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