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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判定介绍:“镶钉袋案”~关于新颖性丧失例外适用的设计判定~

- 令和5(行)第10071号请求撤销审判决定案(2023年12月25日) -
(原告)Rainbow Shake Co., Ltd. /(被告)日本特许厅

判决摘要

总结

外观设计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缺乏新颖性的例外是否适用于引证外观设计争议案。

原告主张,被引证外观设计是根据《外观设计丧失新颖性例外适用证明》(证明中所述的设计)中记载的外观设计的公布而公布的,且证明中记载的设计是然而,法院辩称,这两种设计不被视为实质上相同,因为物品的形状存在差异,影响了外观美感,因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引用的设计发布于2021年9月3日,在主题设计的申请日(2021年8月31日)之前。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的适用(法院意见)

- 为了原告将《外观设计法》第4条第2款适用于引用设计,先决条件是原告提交引用设计第4条第3款规定的证书。

・外观设计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了适用外观设计法第四条第二项中缺乏新颖性的例外的特殊要求,作为该法第三条第一项的例外。一般规则,是由于有权获得外观设计注册的人在提交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之前的行为造成的。对于每个发布的设计应提交有关同意设计的证书,因此,据了解,证书中所述的设计与引用的设计必须相同。

证书②中所述的设计与引用的设计③不被认定为同一设计。

两种设计的共同点:顶部前侧和存储部分三个侧面的形状

两种设计之间的差异:正面螺柱的数量和排列

➡两种设计的区别在于,铆钉是肉眼完全可见的,是包包正面设计的装饰部件,三片间隔稍长的排列结构有所不同。第二个到第三个以及四块大致等间隔排列的一个。

➡关于两种设计共同特征的上前侧和储物部分三边的形状,证书中所述的设计在左右三个峰上排列了相同数量的三个螺柱第二个螺柱位于左右两侧中心峰顶的直线连接线上,而螺柱设计有四个螺柱,比左右两侧的三个峰多了一个第二个螺柱位于左上角和右上角的峰与左右两侧中心的峰之间的谷底,而从上数第三个螺柱因为它们位于中心稍上方左右两侧中心的山峰和左右下角的山峰之间的山谷,可以说各有不同的美感。

 

 

评论

- 由于被引设计被推定为与申请人相关的公共信息,因此被引用为被引设计的已公布设计应提交证书。 此外,根据6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后的外观设计法,对于施行日期之后提出的申请,外观设计法第XNUMX条第XNUMX款规定,对于[相同或类似的设计]最早通过证明公开法,排除第三条第一项之适用。

・根据修改后的法律,尽管在类似设计的情况下,有可能排除第 3 条第 1 款的适用,但证书中记载的设计与随后公布的设计或申请的设计之间的类似关系可能会被排除在外。排除,需要考虑是否需要提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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