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欧洲专利局发布2025年PCT-EPO指南预览,该指南计划于4月1日生效。
欧洲专利局将在 4 月 7 日之前通过以下页面接受针对该预览版本的评论,并将于 5 月 8 日在 SACEPO 会议上讨论所收集到的评论。
https://www.epo.org/en/law-practice/consultation/ongoing#GL2025
以下是对 2025 年版 PCT-EPO 指南所做的一些更改。
资料来源:https://link.epo.org/web/legal/guidelines-pct/en-pct-epo-guidelines-draft-2025.pdf
*日语翻译仅供参考。
A 部分 VII,13,引用自 C 部分 II,1.2.4:有关序列表语言的要求
对于于 1 年 2022 月 XNUMX 日或之后提交的包含序列表的申请,作为受理局的欧洲专利局不仅接受带有英语或与国际申请中使用的相同语言(法语或德语)的语言相关自由文本的序列表,而且还允许在单个序列表中以英语和任何其他语言提交语言相关自由文本。
对于 2022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的包含序列表的申请,作为受理局的欧洲专利局不仅会接受包含英语或国际申请中使用的语言(法语或德语)的语言相关自由文本的序列表,而且还允许在单个序列表中以英语和其他语言提交语言相关自由文本。
* 在 C 部分中,EPO 充当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C 部分 II,1.1:提交索赔的时限
根据 PCT 规则 54bis,该要求可在以下期限届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有效地提交(以较晚者为准):
– 自 ISA 向申请人发送 ISR 和 WO-ISA 之日起三个月,或
– 自(最早)优先权日起 22 个月。
此时间限制保证了申请人自 ISR 邮寄之日起至少有三个月的时间根据 ISR 和 WO-ISA 规定的国际检索结果来决定是否要提交带有修改和/或论据的要求。
如果在该期限届满后才提交需求,则该需求被视为未提交。
撤回要求并退还已付费用的可能性有限(分别参见 A-III、9.6 和 9.7)。
根据PCT实施细则54之二,国际初步审查要求可在下列期限届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有效提出:
- 自ISA(国际检索单位)向申请人发送ISR(国际检索报告)和WO-ISA之日起三个月。
或者
- 自(最早)优先权日起 22 个月
该时间限制确保申请人可以在 ISR 邮寄之日起至少三个月内,根据 ISR 和 WO-ISA 规定的国际检索结果,决定是否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并附上修改和/或论据。
如果在此期限之后提交发票,则将被视为未提交。
C 部分 II,1.1.1:提交延期进入国家阶段请求的截止日期
大多数缔约国均适用自 22 年 1 月 2002 日起修订的《PCT》第 30 条。对于这些国家,无论申请人是否在(最早)优先权日起 31 个月内提交了国际初步审查要求,进入国家/地区阶段的 19/XNUMX 个月期限均适用。
欧洲专利局也适用自 22 年 1 月 2002 日起修订的《专利合作条约》第 31 条。因此,无论是否提出要求,进入欧洲阶段的期限始终为优先权日起 XNUMX 个月。
但是,对于少数指定局,PCT 第 22(1) 条的原有措辞仍然适用。仍适用该条款的缔约国名单已在 WIPO 网站上公布。根据 WIPO 的最新信息(截至 1 年 2024 月 20 日的状态),21/22 个月的期限适用于以下国家:卢森堡 (LU) 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TZ)。但是,对于这些国家中的每个国家的区域指定,则适用修订后的 PCT 第 XNUMX 条规定的期限。
因此,如果申请人想要进入这些国家的国家阶段,则必须在优先权日起(最早) 19 个月内将要求送达主管 IPEA,以确保进入国家阶段的权利被延迟至优先权日起 30/31 个月届满。
此外,对于这些国家,即使国际检索报告和 WO-ISA 尚未可用,申请人也必须遵守 19 个月的期限。换句话说,国际检索的延迟不会导致 19 个月期限的变化,因为该期限完全根据(最早)优先权日计算。
对于适用 PCT 第 22(1) 条原措辞的国家,在优先权日起 19 个月后但在
– 自国际检索单位向申请人发送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WO-ISA)之日起三个月,或
– 自(最早)优先权日起 22 个月
是有效的,但不会对相关国家的国家阶段的开始时间造成从优先权日起 30/31 个月的推迟。
大多数缔约国适用PCT第22条,该条已于2002年4月1日修订。在这些国家,无论申请人是否在(最早)优先权日起 19 个月内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进入国家/地区阶段的 30 个月/31 个月的期限均适用。
欧洲专利局还适用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修订的 PCT 第 22 条。因此,进入欧洲阶段的截止日期始终为优先权日起 31 个月,无论是否提交请求。
但对于少数指定局,PCT第22(1)条的先前措辞将继续适用。继续适用该协定的缔约方名单已在产权组织网站上公布。根据 WIPO 的最新信息(截至 2024 年 1 月 1 日的状态),20/21 个月的期限适用于卢森堡 (LU) 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TZ)。但修改后的PCT第22条规定的期限将适用于这些国家的领土指定。
因此,如果申请人希望进入这些国家的国家阶段,则请求必须在(最早)优先权日起 19 个月内到达主管 IPEA,以确保有权将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推迟到优先权日起 30/31 个月届满。
此外,在这些国家,即使 ISR 和 WO-ISA 尚未提供,申请人也需要遵守 19 个月的期限。换句话说,国际检索的延迟不会改变 19 个月的期限。此截止日期仅根据(最早)优先日期计算。
对于适用 PCT 第 22(1) 条原条款的国家,自优先权日起 19 个月届满后,以下情况除外:
- 自 ISR 和 WO-ISA 发送给申请人之日起三个月内
或者
- 自(最早)优先权日起 22 个月内
2016 年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的请求是有效的,但不会导致该国国家阶段的开始时间推迟至优先权日起 30 或 31 个月。
C 部分 IV,1:无需经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审查的主题
如果申请人及时提交实质性答复,无论是对 EPO 制定的 WO-ISA 还是对 EPO 作为 IPEA 制定的第一份书面意见,EPO 都会发布第二份书面意见。因此,在发布“否定”IPER 之前,EPO 作为 IPEA 通常会发布第二份书面意见,从而为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机会提交修改意见和/或论据以克服其中提出的任何异议。无需提交第二份书面意见的请求。
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欧洲专利局不会对任何未进行国际检索的权利要求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是否提交了修改和/或论点,以推翻国际检索单位不检索相关权利要求的决定理由,并不重要(参见 C-IV,4)。此外,如果申请涉及 PCT 规则 67 中列出的主题,但此类主题不被视为发明或可进行工业应用,或根据 EPC 的规定不具有可专利性,则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欧洲专利局将酌情决定不进行初步审查(参见 B-VIII,2)。
此外,如果申请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以致无法对新颖性、创造性或工业实用性形成有意义的意见,则不会对这些问题做出初步意见。
只要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向欧洲专利局设立的WO-ISA或者欧洲专利局以IPEA(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身份作出的第一份书面意见提交实质性答复,便会出具第二份书面意见。因此,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初步审查机构 (IPEA) 原则上将在发布“负面”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IPER) 之前发布第二份书面意见,从而为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机会提交修改和/或论据以克服其中提出的任何异议。无需再次提交书面意见请求。
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初步审查机构 (IPEA) 不会对尚未进行国际检索的权利要求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在此背景下,申请人是否提交修改和/或论点以推翻 ISA 决定不检索相关权利要求的原因(参见 C-IV,4)并不重要。
此外,如果申请涉及 PCT 实施细则第 67 条列举的主题,且该主题不被视为发明、不具有工业应用价值或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不具有可专利性,则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可以酌情不进行初步审查(参见 B-VIII,2)。此外,如果申请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从而无法对新颖性、创造性或工业实用性形成有意义的意见,则不会对这些问题形成初步意见。
有关 PCT-EPO 指南的更多信息,请参阅以下页面:
https://www.epo.org/en/legal/guidelines-p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