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信息

关于通过《利雅得设计法公约》

资料来源:日本特许厅(条约汇总表)
https://www.jpo.go.jp/news/kokusai/wipo/riyadh-design-law-treaty.html

 

2024年11月11日至11月22日,敲定和通过《外观设计法条约》的外交会议在沙特阿拉伯利雅得举行,新条约被宣布为《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并于2024年11月22日获得通过。同月。

《利雅得外观设计法公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商标法、外观设计法和地理标志常设委员会(SCT)制定,旨在协调和简化各国不同的国内程序。 2005年,以减轻人民负担为目标。宽限期(新颖性丧失等例外情况)、维持申请和注册外观设计不公开(秘密外观设计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例如程序期限届满或权利丧失时)提供的补救措施。

该公约将于 15 个国家或政府间组织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后生效(第 30 条第(2)款)。

通过的《利雅得设计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通过的条约主要内容如下。

① 政府机关在申请时和申请时可以提出的要求

该条约列举并规定了缔约国可以在外观设计申请、更新、更名或许可备案的申请文件中提出的要求和项目,并规定禁止缔约国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② 宽限期(失去新颖性等例外情况)

原则上,在提交申请之前公布的外观设计被认为失去了新颖性,不受保护,但公约规定,如果外观设计在宽限期内(优先权日之前12个月)公布,但是,缔约国在加入条约时可声明保留适用本规定。

③ 保持申请/注册设计的保密性(秘密设计系统)

该公约规定缔约方有义务将申请和注册外观设计保密至少六个月(前提是缔约方必须、可以声明保留此类规定的适用)。

④ 程序性补救措施

(a) 延长政府机关指定的程序期限

《公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将劳工局规定的期限延长至少一个月,前提是满足《公约》和《条例》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可以选择在截止日期之前或之后向政府提交延期申请。

(b) 恢复外观设计申请或注册的权利

如果缔约方没有规定期限后补救措施(见上文(a)),并且权利丧失是由于不遵守期限而直接造成的,则它必须满足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某些标准(尽职调查)。持有人在外观设计申请或注册中的权利,前提是满足条约和法规中规定的要求(标准或非故意标准)和条约和法规。

(c) 优先权要求的更正/补充

各方有义务接受对优先权要求的更正或补充,前提是满足条约和法规中规定的要求。

(d) 优先权的恢复

即使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后,缔约方也有义务恢复优先权,前提是满足公约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某些标准(适当注意或非故意)和要求(但是,缔约国可以声明保留。加入条约后适用此类规定。)

 

有关利雅得设计法公约的其他信息,请参阅下页。

专利局(条约一览表)
https://www.jpo.go.jp/news/kokusai/wipo/riyadh-design-law-treaty.html

产权组织(条约、条例和附属决议的详细信息)
https://www.wipo.int/meetings/en/doc_details.jsp?doc_id=63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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