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设计体系

关于一种设计和一种应用

关于“一设计一应用”系统

按设计应用

《外观设计法》第七条规定,每件外观设计均须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具体程序由《外观设计执法条例》(第七条)规定,该条例允许在一项申请中提交多项外观设计的申请程序(见下文),但也允许在一项申请中提交多项外观设计的程序(见下文)。 )规定只能包含一项外观设计(一项外观设计,一项申请)。
一项外观设计提出一项申请的要求是一项外观设计产生一项外观设计权、保证权利内容的清晰性和稳定性、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和侵权等程序便利性,这是基于便利性的考虑。冲突。

除上述要求外,法规还要求外观设计所属的物品、建筑物或图像的目的、构成或内部结构明确,从而使一项外观设计权的内容不至于过于宽泛。要求
在确定申请的外观设计是否满足这一要求时,审查员不仅必须检查申请的“外观设计文章”栏的描述,还必须检查申请的其他栏的描述以及申请所附的附件。通过对已提交的附图等进行综合评价,能够清楚地识别申请外观设计注册的物品等的用途和功能的,则判定其符合这一要求。

在本文中,我们将解释一种设计的一种应用。

确定每项外观设计是否已提交申请

审查员将判断,如果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属于以下情况,例如,它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外观设计,则不属于每个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类别。

(XNUMX)当申请表的“设计文章”栏中并列列出两个或多个文章等时
(XNUMX)在附图等中描绘两个以上物品等时(包括排列多个物品等的情况)
但是,套装外观设计或室内设计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情况除外。
(XNUMX)当单个物品等包含两个或多个物理上独立的“寻求外观设计注册的部分”时

判断是否属于两种以上商品等的概念。

即使附图等中显示了多个部件,如果所有部件对于实现基于社会惯例的一种特定用途和功能都是必需的,则审查员应当仅考虑一个部件。
即使联系不强,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审查员也会补充考虑这些点来确定是否是单篇文章等。
(a) 所有部件在物理上是统一的,或者被创建为形状等密切关系的单个单元的情况。
(二)可以按照社会公认原则综合实施的案例
如果多个组件没有以任何方式链接以实现某一特定用途或功能,审查员将确定它们是两个或多个物品等。
但是,如果能够按照社会惯例进行整合分布,并且所有构图都是统一创作的,且形状等关系密切,审查员就会判定该项目是物品等。

当单个物品等包含两个或多个物理上独立的“寻求外观设计注册的部分”时

在为物品等的一部分申请外观设计注册时,如果同一物品等包含两个或多个物理上分离的“寻求外观设计注册的部分”,则不会被视为外观设计注册为每个设计提交申请。

但是,如果申请的外观设计属于以下任一情况,即使它包含两个或多个物理上独立的“寻求外观设计注册的部分”,也将被视为外观设计。

(XNUMX)当形状等具有统一性时。
(XNUMX)如果有功能完整性
(XNUMX)当满足特定目的或功能的部分或具有内聚形状等的部分被定义为“其他部分”时
(XNUMX)如果寻求外观设计注册的部分被未公开的部分分隔开,并且在图纸上看起来是物理分隔的。

对与设计相关的物品的目的、功能等是否明确的判断

规定外观设计注册时,该外观设计所涉及的物品等的用途和功能必须明确。

如果外观设计所属的物品等的用途和功能不明确,或者由于可能包含大量物品等而导致不明确,审查员将判定申请的外观设计不符合该要求。判断一下。

审查员应当认为,外观设计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中应当记载的事项的“外观设计的物品的目的或者外观设计所属的建筑物或者图像”,从外观设计的记载中是明确的。但请记住,作为一般规则,所申请的外观设计是否满足这一要求不仅取决于“外观设计文章”栏中的描述,还取决于“外观设计文章”栏中的描述。申请中的其他描述,我们将综合考虑申请中所附的信息和图纸来做出决定。

【设计相关文章】栏内说明

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时,对于每件寻求外观设计注册的外观设计,必须在申请的[与外观设计有关的物品]栏中说明与该外观设计有关的物品、建筑物或图像的用途(外观设计法第 6 条第 1 款第 3 项)。

此前,在【外观设计所属物品】这一栏,规定应填写经济产业省条例规定的“物品分类”(外观设计法第7条),但由于XNUMX年的部分修改,同一栏现在改为“经济产业省条例规定的”和“外观设计法施行条例附表XNUMX”(以下简称“外观设计法施行条例”)。废止了“物品分类”的内容(简称“附表XNUMX”)。

因此,自3年4月1日起,【与外观设计相关的文章】一栏的描述方式必须明确与外观设计相关的文章或与外观设计相关的建筑物或图像的目的、构成或内部结构。 (《外观设计执法条例》第七条)。

日本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标准办公室公布了一个名为“外观设计”的表格,其中在“外观设计文章”栏中列出了具体的描述示例,阐明了外观设计所涉及的文章的目的或内部,或者建筑物或图像我们已经创建了此类项目的示例。本《与外观设计等相关的文章范例》是在之前的《附表一》的基础上,根据近期外观设计注册结果,对产品名称进行了补充和补充,以供准备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时参考。这包括删除、修改旧符号以及更改发布顺序。

点击此处查看“与设计相关的文章示例”
https://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design/ishou_kisoku_betuhyo.html

与用途和功能不清楚的设计相关的文章示例

如果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属于下列任一情况,审查员将判定所申请的外观设计所依据的物品等的用途和功能不明确。

(XNUMX)如果申请的“外观设计文章”栏中的描述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 不作为外观设计所属领域的日语(国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时为英语)通用名称的名称。
(例如:用日语以外的语言书写的项目(国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情况下为英语)、未被广泛认可为通用名称的缩写名称以及带有商标或产品名称等专有名词的项目。但是,对于日语,即使名称包含字母缩写(例如“LED”、“DVD”等),只要用作通用名称,也没有问题)。

b) 其用途和功能无法以任何方式得到证明的物品。
(例如:“文章”、“事物”)

(XNUMX)

即使综合评价申请书中的记载和申请书中所附的附图,仍不能明确确定所申请的外观设计的物品等的用途和功能时。

法律待遇

当遵循“一种设计、一种应用”的原则时

在满足其他注册要求(第 3 条、第 5 条等)的情况下,外观设计将被注册(第 20 条)并产生外观设计权(第 23 条)。

违反一申请一外观设计原则的案件

将以违反第七条(第十七条)为由予以驳回。此类拒绝理由可以通过修改(第7条之17)、分割(第60条之3)等方式予以缓解。

但不因违反第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而宣告无效。因为第七条是从便利程序的角度设立的,除非存在实质性缺陷,否则无效是不合理的。

<参考> 多设计批量申请程序

2年的部分修订要求基于相同概念的形状等应用于不同的产品,因为越来越多的公司通过在其多种产品中使用共同且一致的设计概念来提高其品牌价值。一次提交多项外观设计申请的需求日益增加,经济产业省条例(外观设计法实施条例第2-XNUMX条)等)。

(1) 同时处理多个设计申请流程的流程概要
・办理申请手续后,将通知您手续号码并进行手续审查。
- 在完成形式审查等要求后,每件外观设计注册申请都会收到一个申请号。
・与现行制度类似,对个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将进行实质审查和外观设计注册。

(二)申请表
・多设计批量申请程序的申请必须按照表2-2的规定进行。
・申请书中仅记载了部分内容的,视为在所有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中记载了相同事项的申请。
- 每个设计必须提供设计相关文章栏、创作者信息、设计相关文章描述、设计描述。

(3) 申请时提交的文件的处理
・在多项外观设计批量申请程序中提交的一些文件(例如缺乏新颖性的例外证明、优先权证书或说明访问代码的文件等)将适用于申请中包含的所有外观设计日期应视为已针对注册申请提交。

(4) 不能纳入多设计批申请程序的申请等
・部分申请,例如分案申请和转换申请,不能包含在多重设计包申请程序中。
・某些文件,例如特性声明,不能在多个设计批次申请程序中提交。

(5) 优先权证明书等的发行请求
・对于程序中包含的多个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可以通过使用多批设计申请程序提出请求,一次性提出优先权证书的发放请求、外观设计注册相关文件副本的发放以及检查请求可以。 (通知申请号后也可以提出请求)
・与以前一样,可以通过索取申请号来提出个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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