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设计体系

设计的披露以及新颖性、秘密设计丧失的例外情况

设计的披露以及新颖性、秘密设计丧失的例外情况

ポイント

  • 原则上,外观设计在申请前不公开。
  • 如果在申请前不可避免地要公开外观设计,请使用缺乏新颖性的例外制度进行申请。
  • 如果您希望在注册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您的设计权内容保密,请使用保密设计系统。

1.在提交申请之前或之后发布设计时

- 可以在提交之前发布设计吗? -

外观设计注册的要求之一是新颖性,一般来说,在提交申请之前已为公众所知的外观设计不能注册。因此,原则上,在提交申请之前不要公开外观设计,这一点很重要。

然而,即使外观设计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之前不可避免地被公开,如果在首次公开后一年内提交申请(缺乏新颖性的例外),则该公开将被排除在判断新颖性的材料之外。 。

为了申请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您必须在申请时以及申请日后 30 天内向专利局局长提交一份文件,说明您希望申请丧失新颖性的例外。需要提交证明可以适用丧失新颖性例外的文件(证明)。

有关失去新颖性的例外程序的详细信息,请参见下文。
·“关于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程序

如果适用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需要记住以下几点,并且还需要时间和专利律师费。我们建议您在发布设计之前尽可能完成申请程序。

  • 请注意,如果外观设计因在国内外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公报上公布而丧失新颖性,则不能适用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 (例如:在日本提交外观设计申请之前,外观设计已在外国外观设计公报上公布。)
    然而,如果合法地提出优先权要求,并且该设计在优先权日之后在外国设计公报上公布,则该设计不会失去新颖性,也不会成为问题。
  • 与优先权不同,确定新颖性的参考日期不具有追溯力。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因国家/地区而异,因此即使日本适用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在提交外国申请时,也必须在申请国满足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外观设计可能因失去新颖性而无法注册。

[参考]违背有权外观设计注册者的意愿公布外观设计
即使您的设计是在违背您意愿的情况下发布的,您也可以在设计发布后一年内提出申请,申请新颖性丧失的例外。在这种情况下,无需在申请时提交文件说明您希望申请丧失新颖性的例外,也无需提供任何证明。
当您发现该披露时,您可以在书面报告中声称该披露是违背您意愿的。此外,当您收到拒绝原因通知时,您可以声称该出版物违背您的意愿。

[参考]相关设计申请
提交相关外观设计申请时,缺乏新颖性的例外情况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外观设计法第10条第2项、第8项外观设计审查标准)

  1. 与作为相关设计申请外观设计注册的外观设计的基本设计相同或相似,并在基本外观设计申请后为公众所知的外观设计。
  2. 与相关设计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该相关设计是作为相关设计寻求外观设计注册的外观设计的基本设计,并且在相应的相关设计申请后已为公众所知。
  3. 对于与寻求外观设计的基本设计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作为相关设计和与基本设计相关的相关设计,以及与基本设计或相关的外观设计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与基本设计相关的相关设计被应用到。

2.如果设计要在注册后发布

- 如果我想在新产品发布之前保密设计而不公开,该怎么办? -

与专利和商标不同,外观设计公报在外观设计注册后才会发布,外观设计公报在注册后发布。

然而,平均而言,外观设计在提交后大约需要8至9个月才能注册,因此,如果您不想在注册后在外观设计公报上发布您的设计,则可以在注册后最多使用3年的秘密设计系统。也可以保守设计秘密而不将其发布在设计公报上。例如,如果在宣布新产品之前发布注册决定,一种可能的策略是使用秘密设计系统并保持设计秘密,而不将其发布在设计公报中,直到新产品宣布为止。

可以在提交申请时请求秘密设计,或者在决定注册后,可以在支付第一年注册费的同时请求秘密设计。

《请求秘密设计的要求》

请求秘密设计的要求如下。

  1. 应申请人要求。如果是联合申请,则必须由所有联合申请人提出请求。
  2. 在提交申请时或在支付第一年注册费的同时指定 1 年或更短的期限来提出请求。
  3. 支付手续费(5,100日元)

[参考]提交秘密设计请求后,可以延长或缩短期限。期限届满前大约1个月,需要向专利局提出变更保密设计期限的请求。专利局不收取期限变更请求的费用。

[参考]秘密设计公示
对于要求保密设计的外观设计,注册后发出的《外观设计公告》中不包括与外观设计相关的文章、外观设计分类、创作者、外观设计说明、图纸、照片、模型等。因此,第三方无法获知获得了何种设计权。

[参考]查看秘密设计
保密设计只能在以下情况下查看:

  • 征得外观设计权人同意时
  • 审查、审判、再审或者诉讼的当事人或者参加人就与该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提出请求时。
  • 当法院提出要求时
  • 利害关系人向专利厅长官提交规定的文件并提出请求时。

《秘密设计系统使用注意事项》

i) 后续申请排除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在保密期内,该外观设计不会公开,因此,除非已经实施,否则该外观设计不属于外观设计法第3条规定的公知外观设计及其后续申请的范畴不能排除。例如,如果在先申请的秘密设计是部分设计,而在后申请的设计是整体设计,则在后申请的设计与通过公开出版物在在先申请的附图中公开的设计相同/相似。公报将被拒绝,但在后申请的秘密外观设计将被拒绝。在此期间提交的后续申请将不会被拒绝,因此包含相关部分的外观设计有可能被注册。但是,如果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已注册,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使用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的,该外观设计不能实施。 (如果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是完整的外观设计,则适用《外观设计法》第26条之3的规定将导致在公报公布时驳回在后的申请。)

ii) 行使权利时的注意事项
外观设计权利人的外观设计权受到侵犯的,有权请求禁令、要求损害赔偿、要求采取恢复信誉的措施、要求侵权人返还不当利益。
如果被侵权的设计是保密的设计,请说明该设计的详细信息(设计权利人的名称和地址、申请日期、申请号、注册日期、注册号、申请、申请所附附图等)。 )只有在出示经专利局局长证明的书面文件发出警告后才能提出禁令请求。
此外,侵犯设计权的行为可以推定为过失,但秘密设计除外。因此,权利人在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时,有责任举证其存在故意过失。由于秘密设计的内容即使在权利产生后也不会立即公布,因此很难推定侵犯外观设计权的人有过错,因此有必要防止第三方遭受意想不到的损失。这是要做的。
行使与秘密设计相关的权利时必须谨慎。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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