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介绍
外观设计法保护产品和建筑物的外部、内部和形象设计。这些外观设计主要受外观设计法保护,但也受到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商标法、版权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保护(参见“外观设计保护法”)。以下)。
通过了解设计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对设计的保护方式,您可以决定根据哪项法律最能保护您的设计。
~保护外观设计的法律~
创意方面:
- 专利法
- 实用新型法
- 设计法
- 版权法
鉴别方面:
- 商标法
-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美学:
- 设计法
- 版权法
设计法
产品和建筑物的外部、内部和图像设计主要受《设计法》保护。那么,《外观设计法》保护的“外观设计”是什么呢?《外观设计法》第二条第一项将“外观设计”定义为“物品(包括物品的一部分,下同)的形状、图案或颜色或其组合(以下简称“外观设计”)。作为“形状等”)、建筑物(建筑物的一部分等)或图像(仅限于用于操作设备或作为设备执行其功能而显示的图像,包括图像部分),可以通过视觉来观看它指的是唤起美感的东西。”它被定义为换句话说,必须满足以下所有要求才能构成设计。
- 必须被识别为物品、建筑物或图像(以下简称物品等)
- 物品本身的形状等(以下简称“形式”)
- 必须具有视觉吸引力(以下简称视觉性)
- 通过视觉唤起美感的东西(以下简称审美)
1. 货物等
《外观设计法》涵盖的文章是“有形物品中,市场上流通的动产”。
*关于有形物体
即使是有形物体,如果它没有自己的形态,如气体或液体,或者没有特定的形态,如粉末或颗粒物质的集合体,则不能被识别为物品。
然而,即使它是粉状或粒状材料的集合体,如果它具有固定的形状,它也被认为是物品。
- (例)方糖
*关于房地产
即使某些东西在使用时成为不动产,但如果它是工业生产的,并且在出售时被视为动产,则它会被视为商品。
- (例)“大门”、“组装式平房”
*关于部分商品
物品中无法在不破坏物品的情况下分离的部分不被视为物品。
- (例)“袜跟”
然而,构成成品一部分的零件被视为货物。
- (例)“自行车车座”
受《设计法》约束的建筑物被定义为“土地上的锚点和人造结构,包括土木工程结构。”
*关于建筑物
由于2019年《设计法》的重大修订,建筑物成为新的保护对象。
《外观设计法》涵盖的图像是指“(1) 与物品分离的图像本身,或 (2) 作为物品或建筑物一部分的图像。”
*关于图像
在2019年外观设计法修订之前,用于物品操作的图像被视为物品部分的外观设计,只有将图像作为“物品”一部分的外观设计才受到保护。
2. 形态学
形式有四种类型:仅形状、形状和图案的组合、形状和颜色的组合以及形状和图案/颜色的组合。此外,由于形状必须源自产品本身的特征或性质,因此,表面上使用泡沫牛奶和咖啡绘制图案的杯子中的拿铁咖啡可以注册为“杯装饮料”。可能的。
此外,即使该形状是用于销售的,如果能够保持该形状,则将被视为物品本身的形状。
3. 可见性
设计必须具有视觉吸引力。对于肉眼无法看到的外观设计是否符合要求,最高法院认为,在交易过程中可以通过使用放大镜或在目录中张贴放大照片等方式清楚地看到物品的形状。如果用放大镜观察正常,即使肉眼无法识别,我们也判定满足这个要求。
4. 美学
它不需要像艺术品那样具有很高的美感,但只要能唤起美感就足够了。不给人美感的东西的例子有(a)主要目的是功能或效果,但不给人美感的东西,以及(b)设计杂乱无章,只给人一种杂乱感觉的东西,但很难给人一种美感,但在实践中这个要求很少会出现问题。
专利法、实用新型法
专利法和实用新型法分别是保护“发明”和“装置”的法律。我认为,一般很难将发明和思想的保护(利用自然规律创造技术思想)与保护产品的外部设计(创造审美外观)之间的关系联系起来,但这如果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法中的“产品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法中的“与物品形状有关的装置”类别,并且也符合各项保护的要求,也将受到专利的保护法案和实用新型法案将会完成。
外观设计法和专利法重叠保护的例子
如果产品展示在具有全新外观设计的展示柜中,同时具有前所未有的功能,例如更容易拉出产品,则可以授予外观设计权,如下例所示。 ,就有可能获得专利权。

(Amix Co., Ltd. 外观设计注册号:1041955-1)

(Amix株式会社专利注册号第3022544号)
未获得外观设计法保护但获得专利法保护的示例
仅由确保物品功能所必需的形状构成的外观设计不能受到外观设计法的保护(外观设计法第五条第三项),因此需要选择专利法或实用新型的保护示范法有。
例如,不可能仅获得抛物面天线内部部分的设计注册,该内部部分仅由确保抛物面天线作为反射器的功能的基本形状组成。
“卫星广播天线倒车镜”

(考试标准)
商标法
《商标法》是一部保护“商标”的法律,“商标”是“企业在其商品和服务上使用的用于将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的标志”。
该商标还包括由三维形状组成的商标,称为三维商标。产品的外观设计以此为基础属于立体商标且符合商标法保护条件的,受商标法保护。。但规定仅由常用方式代表三维商标的标志构成的商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三维商标很难获得商标注册。
但是,在下列情况①或②的情况下可以注册商标。
① 即使商标以常用的方式表示产品的外观设计,它也通过使用而获得了显着性。
第1部分


(可口可乐公司商标注册号5225619)
第2部分





(本田汽车株式会社商标注册号第5674666号)
② 三维形状本身非常有特色,且形状本身具有将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与他人区分开来的情况。

(CHOCOLATERIE GUYLIAN NV 国际注册号 0803104 * 已过期)
除了上面的立体商标外,还有图案。符合商标法保护条件的图案也受商标法保护。。例如,如果品牌包包表面的设计具有独特性,则可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路易威登马尔凯商标注册号:2234425)
(路易威登马尔凯商标注册号:2234426)
(Louis Vuitton Marche 设计注册号:1531569)
版权法
根据著作权法,美术作品是指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作品。这些艺术品分为纯粹艺术,如绘画、陶瓷等,专门用于艺术欣赏;应用艺术,旨在实用。产品的外部设计属于后者。应用艺术。一般来说,实用艺术不受《版权法》的保护,以区别于《设计法》,后者具有保护创意作品的相同目的。
然而,并非所有的外观设计都不受版权法的保护,那些被视为艺术欣赏对象且可以被视为纯艺术的外观设计在版权法下被归类为艺术品。这是受到保护的。这种艺术品质是建立在普通人具有一定审美意识的基础上来判断的,除了产品的实用性和功能性之外,它必须是能够独立地、审美地看待的东西。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一项规定:“他人商品的标示等(指他人的姓名、商号、商标、标志、商品的容器、包装或者其他显示)与个人业务相关的产品或业务)”(下同),或以转移、转移、转让使用消费者广泛认可的相同或类似产品标签的产品为目的。通过电信线路出口、进口或提供(造成混乱的行为)。换句话说,不正当竞争是指使用他人熟知的产品等相同或者相似的表述方式,导致与他人的产品或者销售产生混淆的行为。因此,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是众所周知的,并且具有与其他产品区分开来的能力,则属于这里的产品标识范畴,任何有关外观设计的行为都被视为不正当竞争。
此外,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以转让、出借、让与、出借模仿他人产品形式的产品为目的(保证产品功能所必需的形式除外) “展示、出口或进口产品的行为”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模仿产品形态的行为)。产品的外观设计自产品首次在日本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受到处罚,其中包括假冒(依靠他人产品的形式制造出实质上相同的产品形式(不正当竞争)。受本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保护。该条款的作用是保护产品的外部设计,直到设计权产生或生命周期较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