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专利办公室,我们将能够协助您办理欧洲和日本的知识产权申请程序和保护,并能够快速、适当地响应您的各种请求。我们设立了 EPO/EUIPO 支持办公室。 。
EPO/EUIPO支持办公室针对您有关欧洲知识产权的要求、问题和咨询提供及时、适当的建议,并提供各种高质量的服务,旨在为大家提供帮助。
目前,我们在EPO/EUIPO支持办公室配备了专门的工作人员,在与相关人员进行适当协调的同时,我们正在创建一个可以支持欧洲客户在日本获得知识产权以及日本客户的系统。一个可以支持在欧洲获取知识产权等业务的系统。
如果您对欧洲或日本的知识产权有任何请求、疑问或咨询,请随时联系我们的 EPO/EUIPO 支持办公室。 EPO/EUIPO 支持办公室的所有工作人员期待您的来信。
EPO/EUIPO 支持办公室经理 Yasutaka Okabe
目次
系统对比
日本、英国、美国专利法简单比较
J.P。 | 总承包 | 我们 | |
不可专利性的原因 | 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 | ・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艺术创作、心理行为、计算机程序、信息呈现、手术或治疗 ・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植物/动物变异
|
专利法没有特别规定。 |
发明的定义 |
利用自然法则先进的技术创意创造 |
可以在工业上使用的物品 可以在包括农业在内的工业领域中生产或使用的物品 | 新的和有用的机器、产品、工艺、成分及其改进; |
新奇 | ・现有技术中未公开 ・ 在全球范围内公开且可公开获取的出版物 ・ 失去新颖性的例外情况为 6 个月 |
・不构成技术水平的一部分 ・ 在全球范围内公开且可公开获取的出版物 ・ 失去新颖性的例外情况为 6 个月 |
・发明日期之前的现有技术中公开的 不在 ・ 出版物可在全球范围内获取,公共信息可在美国获取。 ・宽限期为一年 |
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 |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轻易完成发明,则授予专利 | 专利授予可在工业上使用且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 | 当发明主题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发明时整体上并不明显时,则授予专利 |
考试标准 | - 如果可以逻辑地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理解现有技术后是否可以容易地实现该发明,则创造性被否定。 ・ 是否可以将要求保护的发明与引证的发明进行比较,明确相同点和不同点,并基于公知技术知识否定创造性的存在? - 仅仅是设计变更、公开技术的集合,还是所引用的发明背后有动机? ・说明书中对有益效果的描述考虑了创造性的确认。 |
・是否超出了正常的技术进步? - 发明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解释,并且作为一个整体是否是显而易见的。 ・ 它只是已知技术的集合吗? ・问题/解决方法 (1)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识别 (2) 识别客观技术问题 (3)“愿意-可以”方法 (4)现有技术的结合 |
・基于先例的判断
|
设计系统简单对照表
欧洲 | 日本 | |
保护目标 | 需要保护的对象有很多种,包括图标、字体、徽标、图形字符、建筑物和商店设计。即使某些东西在日本不符合外观设计保护的条件,它也可能在欧洲作为外观设计受到广泛保护。 | 随着《外观设计法》的修订,图像(符合一定要求)、建筑物和室内设计现在受到《外观设计法》的保护。因此,图标、建筑、商店设计等都受到设计法的保护,就像在欧洲一样。但是,与商品无关的字体、徽标和图形字符不受保护。 |
考试制度 | 未注册社区设计(UCD)权利产生的要求是它已通过欧盟境内的出版向公众开放。未注册保护您的设计。该规定与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类似。 注册社区设计(RCD) 向EUIPO(欧盟知识产权局)等申请被注册这就产生了权利。这里我们主要对这个RCD进行说明。 |
所有申请的外观设计均需接受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
审核期 | 考试过程很快,如果是电子申请的话,一周左右就能注册。此外,如果您拥有优先权证书等所有必要文件,您的申请将在 1 天内完成注册。如果您想在产品发布之前将您的设计保密,公示延期制度必须使用。 | 平均需要6到7个月左右。 |
考试内容 | 部分审查原则 审查的标准只有两个:(一)是否符合法律“设计”;(二)是否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实际上可以说几乎不审查。新颖性、独创性等不需审查,而是由无效宣告审判确定。 |
您的申请将被审查,看看它是否属于任何拒绝的原因。 (外观设计的合格性、新颖性、创作的难易程度、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等) 如果违反这些规定,申请将被拒绝。 |
注册要求 | 新奇 欧盟内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已知,由它们是否基本相同来确定。 |
新奇 在日本国内外众所周知的、在发行的出版物中描述的或通过电信线路向公众提供的外观设计不能注册,由消费者决定。 |
独特性 在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向公众公开的现有设计和共同体设计是知情用户如果一种产品为(知情用户)创造了“不同的整体印象”,则该产品被认为是独特的。还,考虑设计师的自由度该决定是根据是否存在设计者可以自由设计的共同部分(功能上确定的形状以外的部分)来做出的。 |
创作难度 在提出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之前,该外观设计所属领域的普通知识人员必须识别出在日本或国外众所周知的形状、图案等(包括与物品无关的抽象图案)。根据上述内容轻易创建的内容不能注册为外观设计。这适用于仅用其他设计替换设计的某些组成元素的设计,以及简单地组合多个设计的集合的设计。做出决定的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例如设计师。 |
|
基于技术功能的设计 仅具有技术功能的外部特征不被认定为外观设计权,即使证明存在具有类似功能的替代设计,该外观设计权也不会被认定。 互锁(必须贴合)设计 不允许采用必须配合的设计,例如插头和插座,其形状是每个产品通过与其他产品连接来执行其功能所必需的。 |
基于技术功能的设计 外观设计权的保护对象必须是能够在视觉上引起美感的东西,但并不需要像艺术品那样精美,只要能引起某种美感即可。 。因此,仅基于功能而具有审美吸引力的物品也被视为外观设计注册的对象。 然而,有些设计仅由确保产品技术功能所必需确定的形状(必要形状)组成,例如卫星广播天线的反射器,以及旨在确保产品兼容性的设计,例如 JIS不允许仅由为此目的标准化的标准确定的形状(半必要形状)组成的设计。 |
|
复合材料产品内部结构可视化 由多个可更换、拆卸和重新组装的零部件组成的“复合产品”,最终用户的“正常使用”不允许具有无法视觉识别的内部结构的设计。 (即使仅在维修过程中可见,也无法注册。)例如,引擎盖下的汽车零件不受保护。 |
视认性 即使某个设计在最终用户正常使用期间不可见,但如果在分发过程中可见,它也会被识别为设计。因此,引擎盖下的汽车零件等也受到保护。 |
|
失去新颖性的例外情况 | 宽限期 这是相当于日本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的规定,即使创作者(继承人)等在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的12个月内向公众公开了该产品,也不需要特殊的程序但新颖性、独创性的判断不会受到影响。 |
失去新颖性的例外情况 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的,视为按照规定程序未丧失新颖性(不包括违背他人意愿为公众所知的情况)。 |
期间 | 加州大学 :自 EU3 公开发布之日起 每年一次,不可续订R.C.D. :自申请之日起5年,续保保护长达25年 |
外观设计自注册之日起保护20年。 |
权利范围 | 外观设计权的范围不受产品名称的影响。请注意,如果设计相同,即使产品不同,设计权也适用。 | 设计由“物品”和“形式”来标识。因此,即使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形式,如果产品不同,则原则上不适用外观设计权。 |
多重设计应用 | 如果洛迦诺分类(子类)相同,即使外观设计不相似,如果以电子方式提交,一份申请中最多可以包含 99 项外观设计。此外,在行使权利时,它们被视为独立的权利。 | 采用一外观一申请制度,每件申请只能申请一件外观设计。如果一项申请包含多项外观设计,将因违反第七条而被驳回。 |
部分设计 | 外观设计被定义为“产品的全部或部分外观……”,部分外观设计也受到保护。 | “外观设计是指物品(包括物品的一部分(略))的形状、图案、颜色或者它们的组合,通过视觉产生美感的外观设计”,部分外观设计也属于受保护。 |
相关设计 | 没有采用相关的设计系统。 | 从单一设计概念创建的变体设计有资格作为与原始设计相似的相关设计受到保护,并且如果满足某些要求,则该设计是独一无二的。 它的作用是 |
秘密设计 | 我们不使用秘密设计系统。 | 有一个秘密设计系统。 |
发布日期 | 审查过程非常快,因此如果您想在产品发布之前将您的设计保密,公示延期制度可以使用。您可以在申请日(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内申请推迟公布。 | 通过使用保密设计系统,注册外观设计的具体内容可以自外观设计注册之日起最多保密三年。这使得注册设计的实施日期和发布日期能够保持一致。 |
应用 | 设计说明 虽然可以提交有关外观设计的解释性声明,但它不会在公报或登记册上公布,也不会影响权利范围。 |
当描述经济产业省规定的物品分类以外的物品名称时,请在[外观设计所属物品的描述]字段中提供有助于理解该物品的说明,例如可以描述物品的使用目的和使用状态。该信息将包含在官方公报或登记册中。 |
绘画 | 提交的图纸数量有限制;最多可提交 7 张图纸。你可以相对自由地表达你的图画;例如,你可以提交你商店的特色部分的照片。如果使用条件很明显,您应该考虑提交一张显示使用条件的图表。 您还可以提交照片或CG。 | 提交的图纸数量没有限制,但需要六面图。它起到了对与外观设计相关的文章形式进行证明的作用,虽然对图纸的审查比以前宽松了很多,但对每张图纸一致性的审查却相对严格。 您还可以提交照片或CG。 |
申请时所需文件
规格、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
图纸(如果在规格等中提及)
总结等
报名费
可以使用 EPC 成员国语言以外的语言提交 EP 专利申请。但是,翻译(英语、德语或法语)必须在提交后一个月内完成。如果在此期限内未完成翻译,将有可能收到欧洲专利局的翻译提交指令,并在规定期限内(两个月内)完成翻译。
此外,还可以通过向欧洲专利局通报日本专利申请的着录信息(申请国、申请日、申请号)来提交说明书、附图等文件,这是要求欧洲专利申请优先权的基础。无需这样做也可以确保欧洲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期。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日本专利申请的副本及其译文(英语、德语或法语)。
EP知识产权信息
关于统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
背景
欧洲议会同意与统一专利法院“加强合作”。
2011 年 3 月 10 日
欧洲议会批准加强合作,建立统一的专利制度。至此,新的统一专利制度的正式法案的制定工作已经开始。
2011 年 4 月 13 日
欧盟委员会提出了统一欧洲专利保护的法律草案。
http://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1/20110413a.html
2012 年 6 月 29 日
统一专利法院和统一专利诉讼系统的最终形式已经建立。
欧洲理事会关于统一专利制度下的授权和执行的最终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 统一专利法院计划于2014-2015年生效,授权前和异议程序将与现行欧洲专利局专利程序基本相同。
- 统一专利颁发后的验证过程只需以官方语言英语、法语和德语进行(大大降低成本)。
- 侵权诉讼的一审可以在除西班牙和波兰以外的任何成员国提起,但处理有关专利有效性的所有问题和上诉的主要技术法院是所谓的中央法庭(总部位于 )。专业部门将在伦敦(化学、医学和生命科学)和慕尼黑(机械工程)开设。
- 所有欧盟成员国(不包括西班牙和意大利)均可一次性支付专利维持养老金。
关于统一专利法院
欧盟统一专利制度概述
2012年12月11日,欧洲议会以多数票通过了两项关于统一专利制度的法规草案。做过。这为期待已久的统一专利法院的生效铺平了道路。统一专利法院2014 年初生效据说,在这种情况下,2014年颁发第一个欧洲统一专利将完成。
随着统一专利制度的生效,统一专利将在 25 个欧盟成员国(不包括西班牙和意大利)仅通过一个行政步骤即可颁发。在这种情况下,欧洲专利局将开展工作并管理单一专利。
单一专利将与各成员国的国家专利以及基于EPC的欧洲专利共存。还,在统一专利制度下,法律依据和专利授权程序与基于现行EPC的EP专利相同,但授权后制度不同。申请人必须在授权后一个月内决定是将已授权的专利申请视为单一专利还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作为欧洲专利进入各国的国家阶段。
统一专利制度采用欧洲专利局集中管理专利的制度,每年一次性收取续展费,并将其分配给参与统一专利制度的各成员国。此外,如果申请人是小型实体,每年的续展费用似乎会减少。
また,对于不想冒专利在所有成员国都无效的风险的专利所有者来说,还可以选择在至少少数几个国家获得并保留国家专利。至少有13个成员国必须批准上述一揽子新规定,统一专利制度才能生效,但目前,正如上文所述,预计第一个统一专利将在2014年颁发。据称,
此外,由于单一专利被视为所有成员国共同的唯一专利,因此每个成员国很难使专利具有法律效力(通过提交译文进入国家阶段的翻译程序等)和管理它。没有。结果,申请人:可以显着节省时间和金钱となります。
请注意,根据统一专利制度,专利申请必须以英语、德语或法语提交。此外,在统一专利制度下以及过渡期内(最多12年),如果以德语或法语授予专利申请,则必须提交英文译文。此外,如果专利申请以英语授予,则必须提交欧盟官方语言之一的翻译。
关于统一专利法院
在统一专利制度下,欧洲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将通过统一专利法院执行。这样的话,就没有必要每个国家都进入国家阶段了。这消除了国内费用和翻译费的需要。
统一专利法院不仅对单一专利拥有专属管辖权,而且对欧洲专利公约 (EPC) 下的欧洲专利拥有专属管辖权。在过渡期内,基于EPC的EP专利可以请求排除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范围(选择退出)。在这种情况下,EP专利将受到各国法院的管辖。
上述一揽子新规定规定了基于建立统一专利法院的国家间条约的统一专利诉讼制度。据此,统一专利法院(巴黎、伦敦、慕尼黑)关于专利侵权和有效性问题它行使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职能,定位为具有专属管辖权的专门法院。
一审法院设有中央审判庭、地方审判庭和地区审判庭。每个部门都有一个由多国法官组成的评审团。中心部分分为三个部分:英国(负责制药、生物技术和化学相关项目)、法国(负责电信、电力设备和其他项目)和德国(负责机械和武器) -相关项目),总部将设在巴黎。
一审法院也可以在各成员国法院举行。在这种情况下,案件将由三名具有法律资格的法官组成的小组进行审理。对于有关专利撤销的反诉,将根据专家组或当事人的要求指派一名具有技术资格的法官。
一般来说,侵权诉讼在侵权发生地或被告居住地进行,但有效性诉讼必须在统一专利法院中央分庭(总部位于巴黎)进行,除非有反诉已归档。有。此外,在同时涉及侵权诉讼和有效性诉讼的案件中,也可以在统一专利法院进行这些诉讼。在统一专利法院总部,由两名具有法律资格的法官和一名具有技术资格的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案件。司法机构是一个由多国法官组成的小组,其中包括具有法律和技术资格的法官。
此外,卢森堡的专门法庭仍然是上诉法院和欧盟法院(CJEU)。该上诉法院由三名具有法律资格的法官和两名具有技术资格的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案件。在上述过渡期内,各国国内法院仍可用于执行各国的国家专利。过渡期过后,统一专利法院还将审理各国的国内专利案件。
问答
- ◆ 统一专利覆盖哪些国家?
截至 2013 年 4 月 1 日,所有欧盟成员国(不包括西班牙和意大利)。西班牙和意大利如果撤回拒绝参加的决定,将成为符合资格的国家。
- ◆什么是统一专利、统一专利法院?
欧洲专利局将有可能授予一项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有效的专利。此外,统一专利可以通过统一专利法院的单一诉讼对所有参与国强制执行或无效。
- ◆是否可以将基于EPC的EP专利转换为单一专利?
即使欧洲专利基于欧洲专利公约,如果专利授权超过《统一专利条例》的生效日期,也有可能获得统一专利。
- ◆我可以选择专利类型吗?
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新的单一专利、基于EPC的EP专利或为每个参与国授予的国家专利。
- ◆单一专利的相关费用是多少?
不确定性很多,未来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然而,对于所有单一专利,整个说明书必须以英文提交或翻译成英文,期限至少为 6 年,最长为 12 年。如果以英语提交,则必须翻译成另一种欧盟官方语言。索赔必须按照目前的方式翻译成英语、法语和德语。
- ◆如何申请统一专利?
按照目前的情况,这将为欧洲专利局完成。考试程序保持不变。
- ◆补贴后需要怎样的反应?
注册时,申请人可以选择指定单一专利或按国家指定。
异议程序与现有欧洲专利申请相同。
欧盟地理标志 (GI)
一、基本法律法规
-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2 年 11 月 21 日关于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制度的第 1151/2012 号条例
・外务省:日本与欧盟关于经济伙伴关系的协定(日本-欧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2. 概述
地理标志(GI)是表明农产品、食品等的质量或者特征源自原产地地区或者土地的标志。
目前,在欧盟,农产品和食品受到理事会第 1151/2012 号法规的保护,但葡萄酒和烈酒也受到地理标志保护。
三、英国脱欧处理
根据退出协议,在2020年12月31日过渡期结束之前在欧盟注册的地理标志将在过渡期结束后继续在英国受到地理标志的保护。过渡期结束前在英国注册的地理标志也将继续在欧盟受到保护。
过渡期结束后,英国产品在欧盟申请地理标志注册时,英国需要以欧盟国家身份完成相关程序。
4. 日本-欧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
《日本-欧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 规定日本和欧盟之间对农产品和酒精饮料的地理标志进行相互保护。这也将保护欧盟市场上的神户牛肉和夕张甜瓜等日本地理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