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系统

 关于版权,在任何国家,权利基本上是在创作时产生的,无需特殊程序即可享有(非正式原则)。此外,如果您是《伯尔尼保护版权公约》成员国的公民(这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公司等法人实体),您创作的作品可能会在日本出版无论是否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它都是值得日本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在外国创作的作品在日本寻求保护,则将适用日本版权法。
 那么,如果您想为在日本创作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外国寻求保护,该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您希望寻求保护的国家/地区的版权法也将像以前一样适用。现在信息社会已经进步,各种信息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方便地获取,可以说,在国外寻求版权作品保护的案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增加了,不是吗? ?
 考虑到这一点,了解国外的版权制度也很重要。此外,根据国家/地区的不同,通过获得版权登记,
① 在提起著作权诉讼时可以作为有利证据,
②此外,如果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是图形等,则可以获得排除类似商标在该国家注册的效果。
有时候是。
 在这里,我们概述一下国外的版权制度,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美国版权制度

介绍

 美国过去实行形式主义制度,不是1886年颁布的《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然而,它于1988年加入了该公约。
 以下是美国版权法与日本相比的特点。

  • ① 版权声明
  • ② 著作权登记
  • ③ 著作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的解除权
  • ④ 合理使用法律原则的存在
  • ⑤ 邻接权制度的缺失

 

关于版权声明

 在加入上述伯尔尼公约之前,展示版权声明是版权保护的要求。加入《伯尔尼公约》后,版权声明不再是一项保护要求,但这样做可以排除侵权者声称不知道版权存在的情况。

版权声明方式

  • 除记录外:©出版年份+版权所有者
  • 记录: ℗ 出版年份 + 版权所有者

 

关于版权登记

①报名事宜

    • 作品创作(取得著作权)⇒日本国内不适用
    • 版权转让/许可 ⇒也可在日本使用

②著作权作品的登记手续(与著作权作品的创作相关的登记)

    • 主体要求:作品著作权人或专有权人
    • 程序要求
      (一) 申请表
      (ii) 工程付款
      (三) 费用

 

③登记的效力

    • 版权所有权等的推定效果=表面证据
    • 要求法定赔偿的权利=无需提供证据
    • 要求赔偿律师费的权利=无需提供证据

④ 报名截止时间

  • 约9个月
    *设有加速审查制度,5至10天即可完成审查,但有未决诉讼等特殊情况需要额外缴纳费用。
  • 此前,提起诉讼需要进行注册,但加入《伯尔尼公约》后,现在只有美国版权作品才需要注册。

 

 

 

终止转让/许可协议的权利

作者可以无条件终止版权转让和许可协议。

对于雇佣作品或遗嘱授予的权利的情况也不例外。

 

合理使用原则的存在

 为了鼓励公众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日本制定了限制版权的法规。然而,日本版权法仅在第 30 条及以下条款中对每种类型做出了单独规定。另一方面,在美国,有一个更为常见的权利限制条款,称为合理使用原则。

*适用合理使用原则的情况

 

  • 批评、评论、报告和研究的引用
     ⇒在日本,相当于第32条
  • 时移(录制并稍后观看)
  • 戏仿作品
  • 逆向工程复制
     ⇒日本未发售
  • 比较广告报价
     ⇒日本未发售

 

缺乏邻接权制度

 邻接权可以说是那些不直接参与作品创作、但对其发行作出贡献的人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这适用于表演者(歌手、演员等)、唱片制作人、广播公司和有线广播公司享有的权利,但美国不存在这种邻接权制度。相反,在美国,“录音制品”与语言作品和音乐作品一样,作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受到保护,并且这些被认为等同于邻接权。

 

印度版权制度

介绍

印度版权法(1957年颁布)最初是基于英国版权法。印度是《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的签署国,也是《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的缔约方,该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公司我们是《罗马保护权利公约》(1961年)(以下简称《罗马公约》)的缔约方。此外,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我们是《贸易协定》的成员——知识产权相关方面(以下简称“TRIPS协议”),而印度的版权法就是以此标准为基础的。

此外,2012年颁布了《版权修正案》,以澄清上述印度版权法,解决操作问题,并解决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传播而出现的新问题,并提出了修正案来解决这一问题。该法案进一步将《印度版权法》的条款合并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两项互联网条约中:《WIPO 版权条约》(WCT)(1996 年缔结)和《WIPO 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要求其符合。

 

报名系统

根据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使用方式,印度的版权注册程序有所不同。换句话说,如果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作为商标)用于商品或服务,则在提交版权注册申请之前,作为商标局调查的一部分,需要执行以下程序。

 

(a)商标局检索

  • ①对他人注册商标是否存在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进行全类别调查。
  • ② 如果存在与上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将通知当地代理商。
  • ③ 如果商标注册是由版权注册申请人进行的,我们将声明该事实予以答复(15 天内)。
  • ④如果当地代理人的上述主张被接受,商标局局长将颁发提交著作权登记申请所需的证明。

(b)向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申请

  • ① 在申请表中注明该物品将与该物品相关使用,并附上上述证明。
  • ② 如果注册出现问题(如申请材料不齐全),将出具审查报告并将报告发送给当地代理机构。
  • ③之后,代理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并进行登记。

(c) 版权局的申请程序

  • ①报名对象
    ・包含计算机程序(包含在语言作品中)
    ・作品名称或标题、作者/出版者或版权所有者的姓名和地址
    ・其他规定事项

 

  • ②注册申请人
    ・作者、出版商、版权所有者和利益相关者
    ・日本的雇佣工作制度(本网站 版权制度——作品和作者 ”),作者只是作品的创作者。

 

  • ③报名截止时间
    ・约18~24个月
    *如未经商标局调查,将会缩短。

 

有效利用登记系统

根据伯尔尼公约,版权登记并不是获得版权的条件,这与日本和其他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相同。

然而,印度版权法规定,版权登记册应作为本文内容的初步证据。换句话说,经版权局局长认证并盖章的版权登记册中记录的详细信息的副本或摘要可以在所有法院接受作为证据。因此,版权登记处被认为是实践中证明权利生效日期和所有权的有效手段。

此外,印度《商标法》第11条第(3)款规定,根据《版权法》,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虽然著作权登记不是适用驳回理由规定的条件,但著作权登记的存在具有排除他人申请与对应的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的效力。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不用说,我工作。

就此而言,日本的著作权转让登记仅被视为权利变更的反诉要件,其含义与印度的著作权登记制度有所不同(本网站 版权登记制度 ”)。

据称,版权登记数量正在不断增加。这被认为是因为版权侵权往往比其他知识产权更容易被识别,并且一般认为损害赔偿金额很高(JETRO,“东盟印度知识产权保护”(摘自“手册”第12页)。

 

动态和超动态禁令

在印度,非法传播视频内容的案件屡见不鲜。印度正在采取一项称为动态禁令的措施来打击此类非法内容传播。

“动态禁令”不仅对运营侵犯投诉人知识产权的网站的人有效,而且对运营类似镜像网站的企业也有效。是指授权的禁令因此,如果投诉人不仅发现了我们想要的网站,而且还发现了类似的镜像网站或侵权网站的域名变更,投诉人将能够识别新的被控侵权人,而无需提起新的诉讼。可以通过延长初始禁令的效力来获得保护。

这一做法于 2019 年 2 月获得德里高等法院的批准,但自此之后,印度法院越来越愿意颁布动态禁令。此外,最近,德里高等法院颁布了一项“动态+禁令”,允许“未来制作的电影和戏剧”受到保护(2023 年 8 月 9 日)。普通动态禁令涵盖了受禁令约束的非法分发站点,包括镜像站点和更改域名后的分发,而超级动态禁令则当前不存在但将来将创建的内容也受到禁令约束。 。

超动态禁令是版权人针对非法传播的有力对策,但由于其将保护范围扩大到目前不存在的内容,因此可能会不必要地扩大适用范围,因为有人对其适用范围提出了质疑。 ,因此未来关于其适用范围的争论很可能会取得进展。

 

 

中国的著作权制度

介绍

 中国的著作权法从1979年开始制定,尽管经历了很大的混乱,但还是在十几年后的1991年颁布。
 2001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一次修订,2010年第二次修订(现行著作权法)。
 由于这两项措施都是为了响应国际社会而被动实施的,目前根据中国国内的情况和更加积极的版权保护的需要,正在计划进行一次全面的修订(第三次修订)。

 

报名系统

 中国与日本一样,采用作品创作即产生权利并受到保护的制度(原则),但从1995年开始实行著作权登记制度,以进一步保护著作权。

(a) 登记的效力

 当发生版权纠纷时,通过提交版权登记,该版权登记的事项将被视为表面证据(诉诸法官意见的证据)。当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早期创作受到争议时,这有助于减轻证明创作时间的负担。

(b) 申请程序

  • ①在版权中心系统中注册您的身份
  • ② 填写版权中心系统,打印书面申请表,提交给中心。
  • ③提交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书、权利保证书、权利归属签名、作品说明、作品样本(若已委托代理机构委托)进行登记机构。
  • ④审核后核发登记证书并在网上公示

(c) 注册前的期限

 您可以在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约1至2个月)内收到注册证书。

 

有效利用版权

(一)与商标权的关系

 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些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
 例如,在日本,很难承认徽标的版权属性,但在中国,如果认可一定程度的独创性,那么徽标标记的版权属性就会得到承认。因此,通过对标志进行著作权登记,如果该标志被他人非法注册为商标,则可以很容易地根据著作权登记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权的范围是从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服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角度来确定的。因此,如果其他公司提出假冒未注册商标的国际分类申请,原则上不能排除这种情况。如果版权注册,将可以防止其他公司根据上述第三十一条申请假冒所有国际商标分类的申请(但需要在中国具有知名度)。此外,与商标权需要定期续展不同,著作权注册不需要续展手续,因此一次注册可以持续很长一段时间(个人作品:31月50日,作者去世12周年)。可以将合作作品的注册保留到 31 月 50 日,即最后一位已故作者去世 12 周年纪念日。

 

≪实际争议案例≫
(i) 芝加哥公牛队马克异议



(申请商标第195726号商标【268商标】)




(NBA 拥有的芝加哥公牛队标志)

 尽管NBA并未对该标识登记著作权,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综合判断证据,认可了NBA对该标识的在先著作权。上述268个商标被视为侵犯著作权,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注册上述268个商标的决定已被撤销。
*版权归属综合审查商标注册证、公司章程等确定。如果您没有著作权登记证书,则必须提交多份著作权证明材料。此外,提出异议的下级法院裁定“商标注册证书不能证明版权所有权。”版权登记证书可以让您比其他材料更直接或更容易地证明版权。

 

(ii) 普利司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商标第3042469号)




(先前版权归普利司通所有)

 普利司通公司对第3042469号商标注册请求进行无效宣告审判。庭审中,普利司通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证据,证明上述标识属于在先著作权,并以侵犯普利司通著作权为由,撤销了所申请商标的注册。

 

(b) 与计算机软件的关系

 中国也于2001年启动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
 申请登记时,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表、软件鉴定材料、完整历史证明(委托代理机构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申请文件形式审查后,缴纳注册费,实质审查后,制作注册证书并在互联网上公布。
与普通版权一样,收到证书的期限为申请后30个工作日(约1至2个月)内。
 如果身份证明材料中包含机密信息,您可以选择例外提交/保存方式,并将机密部分涂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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