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检索/国际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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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检索系统概述

对于国际申请日已得到承认的所有国际申请,由国际检索单位进行国际检索,并准备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公约》第 15 条至第 18 条, ETC。)。

国际检索的目的是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以确定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相关现有技术是指在世界任何地方通过书面披露(包括附图或其他插图)向公众公开且在权利要求中描述的技术(规则33.1(a))。

另外,根据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是否具有创造性(不明显)、产品是否具有工业实用性等提出意见。

国际检索单位由受理局指定,日本专利局受理的国际申请的国际检索单位对于日语申请是日本特许厅,对于英语申请是日本特许厅或欧洲专利局(对于英语申请)是日本专利局或欧洲专利局。语言应用)。(由人选择)。

原则上,国际检索的主题是所有国际检索,但以下例外:[不需要国际检索单位检索的主题]和[国际申请不满足发明单一性的情况]。是一个应用程序。

[不受国际检索单位检索的物体](细则 39.1)

(i) 科学和数学理论
(ii) 植物和动物品种或植物和动物生产的基本生物方法;然而,这不适用于微生物方法和微生物方法生产的产品。
(iii) 商业活动、纯粹脑力活动或游戏的计划、规则或方法;
(iv)通过手术或疗法治疗人体或动物体的方法,以及诊断人体或动物体的方法。
(v) 仅仅提供信息
(vi) 超出国际检索单位准备检索与此类程序相关的现有技术范围的计算机程序;

[如果国际申请不满足发明单一性]

- 如果国际申请不满足发明单一性,国际检索单位将要求您支付额外费用。如果您没有根据该请求支付额外费用,则将仅针对权利要求中首次提及的发明部分(“主要发明”)准备国际检索报告。此外,如果您应国际检索单位提出的支付附加费用的请求而支付附加费用,则将为已支付附加费用的发明部分准备国际检索报告(《专利法》第 17 条第(3)款)。公约)(a))。

- PCT细则规定了确定单一性的标准。判断国际申请是否满足发明单一性的标准可以认为与日本专利局的专利审查指南几乎相同。

- 国际申请只能针对一项发明或一组相互关联形成单一总体发明构思的发明(细则 13.1)。

- 如果同一国际申请中要求保护一组发明,这些发明之间存在技术关系,其中包括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殊技术特征,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才会提出发明单一性的要求规则 13.1 得到满足。 “特殊技术特征”是指能够证明每项要求保护的发明作为一个整体对现有技术做出的贡献的技术特征(细则13.2)。

・判断一组发明是否链接形成一个单一的总的发明构思,取决于这些发明是否在单独的权利要求中陈述或是否替代单一权利要求,而不考虑形式中陈述的内容(规则13.3) 。

 

 

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ISA书面意见,ISO)

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是国际检索单位审查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是否具有创造性(不明显)的书面意见,是关于该产品是否被认为具有创造性的书面意见。工业实用性。

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还可以包括关于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的清晰度,或者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充分支持的意见。

在进入各国国家阶段之前,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就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获得国际检索单位的国际意见。您可以获取研究机构的意见。

 

(2-1)新颖性的判定基准

PCT 条约和细则规定,在没有任何相关现有技术的情况下,要求保护的发明应具有新颖性(条约第 33 条)。(2),细则 43 之二.2.1(b))。

这里的“现有技术”是指在参考日期(细则 64.1(a))之前通过书面披露在世界任何地方向公众公开的任何内容;“参考日期”是国际申请日期,或者如果国际申请带有在先申请的有效优先权要求,在先申请的日期(细则 64.1(b))。

 

(2-2) 创造性的判定标准

PCT 条约和细则规定,如果根据细则中定义的现有技术,在给定的参考日期,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不涉及创造性。(第 33 条(3) )《公约》第 43 条之二.2.1(b))。

这里的“显而易见”是指在不超出正常技术进步的情况下,从现有技术中显而易见的、逻辑上推导出来的。

此外,确定创造性时应考虑的基本因素如下。

(i) 要求保护的发明必须被视为一个整体。
(ii) 参考文献必须被视为一个整体,并且必须激励或鼓励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文献的教导以获得所要求保护的主题。
(iii) 必须考虑参考文献,而不能获得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提供的事后诸葛亮的未经授权的利益。

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更具体标准如下:PCT 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日文临时译文)第三部分 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审查员共同考虑因素”(日本专利局)。

 

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该怎么办

(3-1)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的修改

申请人只能在国际检索报告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或优先权日起2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对权利要求进行一次修改(第16条修正案)。(《公约》第1条第19条) 。

根据《公约》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的修改不得超出提交时国际申请的公开范围(《公约》第十九条第(19)款)

如果根据《公约》第 19 条进行修订,则修订后的权利要求范围将在国际上公布(细则 48.2(f))。此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范围将由国际局通知指定局(《公约》第 20 条第(2)款)。

根据条约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国际阶段修改权利要求范围,可以提前进入国家阶段后进行修改程序,并且可以在修改后进入国家阶段。状态。 。因此,可以说在纠正国际舞台上的明显缺陷方面具有优势。

 

(3-2) 非正式意见的提交

尽管申请人不能正式反对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但可以向国际局提交非正式意见。

非正式意见将由国际局转发给指定局,但是否考虑这些意见将由每个国家专利局审查员自行决定。

 

(3-3) 国际初步审查请求

申请人可以通过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来接受国际申请的国际初步审查。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必须在发送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或不提交国际检索报告的声明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或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内提出,以较晚到期者为准(规则 54 第 2.1(a) 款)。

 

 

国际初步审查

国际初步审查制度概述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将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并出具国际初步审查意见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公约)。~第 33 条等)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的期限为自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或不提交国际检索报告的声明寄出之日起35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3个月,以较晚者为准。(规则 22 之二.54(a))。

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是对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提供初步的、不具约束力的意见(《公约》第33条(1))。此外,如果根据《公约》第 19 条进行了修改,则这些修改将在国际初步审查中予以考虑(细则 66.1(c))。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由受理局指定,日本特许厅作为受理局受理的国际申请的主管机关为日本特许厅,对于日本申请,为日本特许厅,对于英文申请,为日本特许厅。或欧洲专利局(由申请人选择)。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是在与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一份或多份书面意见以及可能的其他沟通后准备的。

如果国际申请不符合发明单一性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将要求您支付额外费用或限制权利要求的范围。如果申请人不遵守此要求,将为国际申请中涉及被认定为主要发明的发明的部分准备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公约》第 34 条第(3)款(a)项) 。

国际初步审查中单一性、新颖性、创造性的判定标准与国际检索相同。

 

参加国际初步审查的优势

・新立场文件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为申请人提供了比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更先进的意见,使申请人能够更好地决定是否进入所选国家的国家阶段。

·更正
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进行修改(第34条修改)(《公约》第34(2)(b)条)。此外,您还有机会提交对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的答复(《公约》第 34(2)(d) 条)。此时,申请人可以与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审查员进行面谈或其他互动,使申请人能够准确地向审查员表达自己的意见(细则66.6)。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书面答复或者对书面意见进行修改的方式,获得确认专利性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其它
虽然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不具有约束力,但特别是新兴国家往往重视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的结果,因此获得确认专利性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非常重要,这增加了获得专利的可能性。进入国家阶段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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