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国际申请程序

PCT国际申请的主要程序

PCT 国际申请和程序期限概述

流程图

 
 

 

国际申请

国际申请系统允许您向一个专利局提交一份以您的母语(如果受理局是日本专利局,则为日语或英语)准备的申请文件,向所有 PCT 成员国提出申请。这是一种提供相同服务的系统。与提交申请一样有效(《公约》第 3 条等)。

国际申请文件

国际申请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必要的附图和摘要(《公约》第 3 条第(2)款)。每个文档必须满足一定的格式要求。

此外,国际申请必须以受理局认可的语言提交(《公约》第 3(4) 条和第 11(1)(ii) 条)。在日本,申请文件必须用日语或英语准备。

在哪里提交国际申请

如果申请人是该国的居民或国民,则可以向该国的国家局(受理局)提交国际申请(《公约》第 9 条和第 10 条)。在日本,如果国际申请中至少有一名申请人是日本公民或居民,则可以向日本专利局(受理局)提交国际申请。

此外,WIPO国际局作为受理局接受所有PCT成员国国民或居民的国际申请。

国际申请日期的承认

如果国际申请是按照 PCT 条约和实施细则准备的,受理局将承认国际申请日。 《公约》第 11(1)(i)-(iii) 条具体列举了承认国际申请日的要求。

国际申请日得到承认的国际申请,自国际申请日起在各指定国具有普通国家申请的效力,国际申请日被视为在各指定国的实际“申请日”(公约第 11(3)、(4) 条)。这使得申请人通过向一个受理局提交一份国际申请,可以获得与在每个指定国家直接提交相同的好处。

具有公认国际申请日期的国际申请被视为指定了截至申请日期有效的所有 PCT 成员国(视为所有指定)。

佣金

国际申请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后1个月内缴纳XNUMX)国际申请费(WIPO国际局处理申请文件的费用)和XNUMX)传输费(受理局处理申请文件并提交所需文件的费用)。 (国际检索费)必须支付给受理局。

向日本受理局提交国际申请时,所有费用必须以日元支付。

 
 

 

国际检索

国际检索系统是由主管国际检索机构对国际申请日已被承认的所有国际申请进行检索的系统,其目的是发现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关的现有技术。(《专利法》第 15 条至第 19 条)公约等)。

国际检索报告

国际检索单位应提供相关的现有技术清单或描述相关技术的文件、发明的分类(国际专利分类)、进行检索的技术领域以及有关缺乏统一性的信息包含信息的国际检索报告将被准备并发送给申请人(《公约》第 18(2)条)。国际检索报告将帮助您决定是否继续国际申请或考虑撤回指定国家。

国际检索报告将在国际检索单位收到检索副本后 3 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 9 个月内准备,以较晚者为准。

国际检索单位的意见(书面国际检索意见)

国际检索单位确定国际申请权利要求中所述的发明是否被视为可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确定每项要求的可专利性,优先权日为参考日期)将准备并发送给申请人。与国际检索报告类似,国际检索意见有助于决定是否继续国际申请或考虑撤回指定国家。

书面国际检索意见中表达的专利性意见是初步的、不具有约束力的,因此专利性的最终确定权由各指定局做出。

国际检索意见与国际检索报告一样,是在国际检索单位收到检索副本后 3 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 9 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准备的。

补充国际检索

除上述国际检索外,还有补充国际检索,即根据申请人的自愿请求,由另一个国际检索单位进行国际检索。

通过请求补充国际检索,可以在国际阶段识别额外的现有技术,从而减少在国家阶段发现新的现有技术文献的可能性。

请求补充国际检索时,申请人必须在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向WIPO国际局提交请求表(PCT/IB/375)并缴纳规定费用。如果请求补充国际检索,补充国际检索单位将在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起草补充国际检索报告。

 

 

国际发布

国际公布制度是原则上国际局在优先权日后18个月内以规定的语言和格式统一公布国际申请内容的制度(条约第21条)。该国际出版物旨在向第三方提供技术信息。申请人还可以在优先权日起 18 个月届满之前请求国际公布(提前公布)(《公约》第 21 条(b)款)。

国际发布内容

国际公布的内容为:(19)着录页(首页包含国际申请日、国际申请号、申请人、指定国家、摘要等信息),(21)说明书全文、权利要求书和(3)国际检索报告, ④公约第4条有修改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范围等(公约第30条(XNUMX)、(XNUMX))。国际检索意见将于优先权日起XNUMX个月后可供查阅。

国际出版语言

以“日语、阿拉伯语、中文、英语、法语、德语、俄语、西班牙语、韩语和葡萄牙语”提交的国际申请将以该语言在国际上公布。以其他语言提交的国际申请将以申请人翻译的其中一种公布语言公布。

即使国际申请以英语以外的语言提交,发明名称、摘要和国际检索报告也将以相关语言和英语翻译公布。

效果

除已申请的发明在国际上公布外,国际公布与各指定国国内法规定的未经审查的国内申请强制国内公布具有同等效力(《公约》第29条)。

例如,根据指定国家的国内法,在公布国家申请时给予“临时保护”,而在国际上公布的国际申请也会获得相同的保护。

在日本,如果日语国际申请在国际上公开(或者如果是外语专利申请,如果在国内公开),则产生要求赔偿的权利(专利法第184条之10)。

 

 

国际初步审查

国际初步审查制度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就国际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发明的可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供初步且不具约束力的意见。这是由主管国际初步审查机构提供的制度审查机关(《公约》第 33 条至第 35 条等)。国际初步审查比国际检索对实质性内容提供了更先进的意见。

国际初步审查请求

请求国际初步审查时,申请人必须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并缴纳费用。

其他效果

通过请求国际初步审查,可以(34)对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条约第XNUMX条),以及(XNUMX)提交书面答复。

 

 

更正

PCT 允许在申请日期确定后进行修改以改进发明的主题。因此,申请人可以修改其申请内容,以反映例如(1)市场趋势,(2)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中指出的事项,以及(3)国际标准的趋势。

PCT允许在国际阶段根据条约第19条进行修正,并根据条约第34条进行修正。此外,允许在国家阶段程序之后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修正、第三十四条修正

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可以依据公约第十九条的规定修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此外,如有必要,申请人还可以提交对修改内容的简要说明。

此外,根据公约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的申请人可以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出具前的规定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 。

基于公约第十九条的修正案与基于公约第三十四条的修正案的比较如下。

  基于公约第十九条的修正案 基于公约第十九条的修正案
能够纠正的人 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 请求国际初步审查的申请人
矫正目标 仅限索赔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图纸
更正次数 仅限一次 次数没有限制
修正范围 原则上以申请时公开的范围为限
不能超过
原则上以申请时公开的范围为限
不能超过
修正时间 自国际检索报告发送之日起
自优先权日起 2 个月或 16 个月
以较晚者为准。
期间内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准备之前
在给定的时间内。
(请注意,该条约的条款规定“关于专利性
国际初步报告(第二章)的编写工作已经开始。
尽管可以在提交之前提交修改
考虑到第 34 条修正案的国际初步审查
国际初步审查
在提出请求时提交第 1 条修正案。
推荐给. )
书面修改提交到哪里 产权组织国际局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修正案语言 作为一般规则,国际申请的语言 作为一般规则,国际申请的语言
国际出版主题 成为 不要成为

入境后的修改

已完成国家阶段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在各指定局进行修改。但在此情况下,修改的范围、期限、程序等将按照各指定国家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日本,专利法第28条的修改属于此类,其原则是只要国际申请正在向专利局申请,就可以进行修改。

 

 

国内移民

国际申请与向一个受理局提交一份申请同时在多个国家提出申请具有相同的效力。但PCT将实质性要求留给各指定国的国内法,由各指定国最终决定是否授予专利。因此,为了在每个指定国家寻求专利授权,有必要采取措施将程序从国际阶段转移到每个指定国家的国家阶段。

迁移截止日期

向您希望获得权利的指定国家的国家过渡必须在《公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公约》第 22(1) 条和第 39(1)(a) 条)。

条约规定的期限原则上为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但欧洲规定为31个月内。此外,对于卢森堡、乌干达和坦桑尼亚,除非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否则截止日期为自优先权日(截至20年21月)起2010个月(或3个月)。

程序

将国际申请转入国家阶段的程序包括向指定局办理以下程序。然而,对于③,实际上提出要求的国家(包括日本)较少。

① 提交译文

如果撰写国际申请的语言不是您希望进入国家阶段的指定国家认可的语言,则必须将其翻译成国际申请被认可的语言。

②国内费用的缴纳

如果指定国家的国家法律有要求,则必须支付国内费用。

③ 提交国际申请副本

如果指定国尚未从产权组织国际局获得国际申请副本,则可能需要这样做。

效果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国家阶段程序,国际申请将在发生国家阶段的指定国家以与国内申请相同的方式处理。因此,入境后必须按照该国国内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此外,由于大多数指定局限制外国人直接向专利局办理申请,国内法律法规要求在指定国指定代理人来办理国内手续(日本专利法第184条之11)。

另一方面,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国家阶段程序,则对于未进入国家阶段的指定国家,国际申请将失效,与撤回国家申请具有同等效力在该国(在许多情况下,国际申请应被视为撤回)(《公约》第 24 条)。

 

 

 

 

其他具体程序

 

国际检索费部分退款程序

如果国际检索单位在准备国际检索报告时能够使用作为优先权要求基础的国家申请审查结果或国际申请检索结果的很大一部分,则国际检索单位的一部分检索费将予以退还。(规则 16.3)。

1.提交国际申请时,请在申请表中包含“使用先前检索的请求”。
2.如果国际检索单位的审查员确定可以使用在先的检索结果,他/她将向申请人发出通知。
3.申请人向日本特许厅(国际检索单位)提交“国际检索费部分返还请求书”。
四。国际申请时缴纳的国际检索费的一部分(对于4年2012月4日以后提出的申请,1日元国际检索费中的70,000日元)将退还给申请人。

如果您希望请求使用在先国家申请的审查结果,请在国际检索开始前尽早提交以下信息: (1) 在先国家申请的审查请求和 (2)在国际申请中撤回对日本的指定。您需要完成该程序。

此外,如果您请求使用在先国际申请的检索结果,则检索该在先国际申请的国际检索单位必须是日本专利局。

如果国际检索单位是欧洲专利局,请查看相关的WIPO网站。

http://www.wipo.int/pct/guide/ja/gdvol1/annexes/annexd/ax_d_ep.pdf

 

 

更名程序

有关申请人的信息,例如申请人姓名、发明人姓名和收件人姓名,可以在国际阶段通过提交姓名变更通知进行变更(细则 92.2-1)。

更名通知应提交给日本专利局(受理局)或WIPO(国际局)。如果提交给日本专利局,日本专利局会将其发送给WIPO。

请注意,更名通知最终将被产权组织接受,因此直接向产权组织提交可以使更名更快得到反映。特别是,如果您希望将更名后的信息发布在即将出版的《国际出版公报》上,我们建议您直接向产权组织提交。

如果您在国际阶段更改姓名,只需一次手续即可通知各个过渡国家更改的详细信息,并且无需公证认证或提交授权书,因此您可以在每个过渡国家更改您的姓名过渡国家。程序会比这样做时更简单。

 

 

信息提供

国际申请公布后,可以在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通过WIPO(国际局)提供的电子系统提供与国际申请相关的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信息。请注意,所提供的信息仅限于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信息,但对于加快审查和资格审查很有用。

所提供的信息将发送至各国际组织(国际检索报告编制前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编制前的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并向公众公开。

申请人可以就向 WIPO(国际局)提供的信息提出评论。

 

 

避免视为撤回

原则上,国际申请被视为指定了所有 PCT 缔约国(视为所有指定)。如果您基于日本国内申请提交要求优先权的国际申请,则您要求国内优先权,并且在先的国内申请在较早的申请日后一年零三个月被撤回(专利法第1条和第3条)。

因此,如果您想使用在先的国内申请继续在日本获取权利,您需要使用以下方法之一来避免在先的国内申请被视为撤回。

 

方法一:排除日本指定

您可以通过勾选国际申请表(方框Ⅴ)中提供的复选框来排除指定日本。因此,国际申请不会指定日本,因此国内优先权所依据的在先国内申请不会被视为撤回。

但请注意,如果您选中此复选框以删除指定国家/地区的指定,您将无法恢复指定国家/地区的指定。

方法二:撤销日本指定

当在先的国内申请被视为撤回时,日本的指定可以通过在较早的申请日起至少 1 年零 3 个月内向受理局提交“指定撤回表”来撤回。因此,国际申请将无法进入日本国家阶段,因此构成国内优先权基础的在先国内申请不会被视为撤回。

方法三:撤回国内优先权要求

国内优先权要求可以通过在先国内申请提交日起一年零三个月后向受理局提交书面声明来撤回,此时在先国内申请被视为撤回。因此,无论优先权如何,作为国内优先权基础的在先国内申请和已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都将在日本国内程序中等待审理。

 

 

恢复优先权

即使要求优先权的国际申请超过 12 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如果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后 2 个月内,则该申请将立即无效。维持(细则 26 之二.2.2)。

但是,为了使以这种方式维持的优先权要求在进入国家阶段后有效,申请人必须向作为受理局的日本专利局和国际局或各指定局要求优先权要求。(第49条- 3)。

(自2015年4月1日起,可以向受理局日本特许厅请求恢复优先权。)

为了恢复优先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规则 26、2.3)。

  • 国际申请必须在 12 个月优先权期满后两个月内提交。
  • 未能遵守优先期限的原因必须符合各机构采用的“恢复标准”(例如“无意”、“尽管根据情况采取了应有的注意”)。)
  • 恢复优先权的请求、未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的理由以及支持该理由的证据均须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提交。

原则上,日本特许厅作为采用“尽职调查”标准的受理局恢复的优先权,在不保留PCT细则49之三.3.1规定的指定国家中也有效。(细则49条3.1(a)(光盘))。

如果您希望向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请求恢复采用“无意”标准的优先权,您将需要向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

请注意,韩国和中国受到过渡措施的约束。 *1

请查看产权组织相关网站,了解实施过渡措施国家的最新信息。

http://www.wipo.int/pct/en/texts/reservations/res_incomp.html

※1

  • 接收当局已宣布对14个国家实施过渡措施:比利时、巴西、哥伦比亚、古巴、捷克共和国、德国、阿尔及利亚、希腊、印度尼西亚、印度、意大利、韩国、挪威和菲律宾。
  • 已在指定当局宣布实施过渡措施的15个国家是巴西、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古巴、捷克共和国、德国、阿尔及利亚、印度尼西亚、印度、韩国、墨西哥、挪威、菲律宾和土耳其。

 

 

优先权要求的更正(补充)/追加

可以更正或添加提交国际申请时错误主张或未能主张的优先权要求(细则 26 之二)。

原则上,可以在国际申请日起四个月内对优先权要求进行更正和补充。但是,如果以下(A)或(B)中较早的到期日晚于原则(国际申请日起4个月),则该原则不适用,且(A)或(B)中较早的到期日晚于原则(国际申请日起 XNUMX 个月)。在到期日之前允许进行更正和补充。

(A) 自申请中要求的优先权日起 16 个月;
(B) 自因更正或添加优先权要求而改变的新优先权日起 16 个月;

手续在日本专利局(受理局)或 WIPO(国际局)办理。向日本专利局申请手续时,如果优先权要求记载有错误,请提交“程序修改”,如果想追加优先权要求,请提交“优先权追加申请”。 。

请注意,向WIPO办理备案手续时,文件没有规定格式,因此请以信件的形式提交。

 

撤回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届满之前撤回优先权要求(细则 90 之二.2.3)。涉及两项以上优先权的,可以撤销其中一项或全部优先权。

程序在日本专利局(受理局)、WIPO(国际局)或在适用《公约》第 39 条第(1)款的情况下,在日本专利局(初步审查机关)或欧洲专利局(初步审查机关)进行). 这样做是为了。向日本专利局办理时,将提交“优先权要求撤回函”。

请注意,在向WIPO或欧洲专利局提交程序时,文件没有规定格式,因此请以信件的形式提交。

 

撤回国际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届满之前撤回国际申请(细则 90 之二.2.1)。

程序在日本专利局(受理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或适用《公约》第 39 条第(1)款的情况下,在日本专利局(初步审查机关)或欧洲专利局(初步审查机关)进行). 这样做是为了。向日本专利局办理时,必须提交“国际申请撤回函”。

请注意,在向WIPO或欧洲专利局提交程序时,文件没有规定格式,因此请以信件的形式提交。

当国际申请被撤回时,它与在指定国家撤回国内申请一样失去效力(《公约》第 24 条第(1)款(i)项)。

通过有效利用国际申请的撤回,可以获得国际检索结果,同时防止发明内容在国际上公开。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申请必须在优先权日起 16 个月内(​​如果向 WIPO 提交则为 17 个月)内撤回。

 

缺失报表的补充等

即使在国际申请日被授予之后,受理局接受的国际申请中缺失的部分或内容也可以通过逾期提交纳入国际申请中(细则 20.3、20.5)。

・缺失部分是指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中缺失或看似缺失的部分。
- 缺失的要素是公约第 11 条第(1)(iii)(d)或(e)条规定的国际申请的要素。

如果您希望填补空白,您必须在受理局首次收到作为国际申请提交的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受理局提交“程序补充声明”。

但请注意,国际申请日期将更改为提交日期。如果延迟申请日期对申请人不利,申请人可以请求受理局忽略该遗漏(细则 20.5)。

此外,如果受理局认为要求优先权的国际申请的基础申请完全包含缺失部分或要素,则可以在不延误国际申请日的情况下补充缺失部分或要素(细则20.6)。这称为“引文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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