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汇表

 

国际发布

这是指公布与国际申请相关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公约》第21条)。国际公布的国际申请的内容可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网站上检索和查看。原则上,国际公布将在优先权日后 18 个月(1 年零 6 个月)由国际局进行(《公约》第 21 条第(2)款(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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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

这是指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的申请(条约第 3 条)。通过提交一份国际申请,您可以获得与在 PCT 条约缔约国同时提交申请相同的效力。

 

国际局(IB)

指负责专利合作条约(PCT)管理和运作的秘书处。主要职责包括向指定局寄送国际出版物和国际申请的副本。它也可以充当受理局。

 

国际舞台

一般是指提出国际申请后直至进入各指定国家的国家阶段的阶段。通常,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根据国际检索报告等确定进入国家阶段的缔约国。

 

国际检索

这是为了发现相关现有技术而进行的检索,以确定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公约》第15条至第19条、第XNUMX条等)。国际检索由国际检索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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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检索单位 (ISA)

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大会从符合人员、物资等一定要求的国家局和政府间组织中选出的组织(《公约》第16条第(3)款,规则36.1)。国际检索单位进行国际检索,并编制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截至2012年7月1日,共有15个国际检索机构,包括日本、美国、中国等专利局以及欧洲专利局。

 

国际检索意见(ISO)

本文件是对国际申请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等发表意见的文件(细则43之二.2.1)。由国际检索单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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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检索报告(ISR)

这是一份描述通过国际检索发现的现有技术的文档。由国际检索单位编制。国际检索报告传送至指定局(《公约》第 20 条第 47.1 条)。这使得指定局在审查已进入本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时可以使用国际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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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初步审查

这是旨在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公约》第33条、第35条等)表达初步的、非约束性意见的审查。这是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申请人的请求进行的(《公约》第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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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初步审查局(IPEA)

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大会从符合人员、物资等一定要求的国家局和政府间组织中选出的组织(《公约》第16条第3款、第32条第3款第36.1条)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并准备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书面意见和国际初步报告(《公约》第32条至第35条等)。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ER)

本文件是对国际申请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等发表意见的文件(细则43之二.2.1)。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编写(《公约》第 33 条至第 36 条)

 

国内移民

这是指国际申请从国际阶段过渡到各指定国家的国家阶段。入境时,我们将向各指定国家的国内办事处(指定办事处)提交翻译件并根据需要缴纳费用。原则上,国家入境必须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进行(《公约》第22条和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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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舞台

一般指进入各指定国家国家阶段后的阶段。这是各国政府机构审查专利性的阶段。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申请人有机会修改权利要求的范围等(《公约》第28条和第41条)。

 

 

 

第三十四条修正案

这是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的申请人可以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准备好之前进行的修改。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进行修改。修改次数没有限制,可以多次修改,直到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出具为止。 (《公约》第 34 条,规则 66.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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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指定

这是将作为国际申请优先权要求基础的国家申请(基础申请)提交的国家指定为指定国家。例如,在基于向日本专利局提交的国家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国际申请中将日本指定为指定国就是自我指定。优先权要求在自行指定的指定国家中的效力由各个国家的法律确定(《公约》第 8 条第(2)(b)款)。就日本而言,该申请被认为是基于基础申请要求国内优先权(专利法第 41 条)的申请。

 

指定办事处 (DO)

它是指定国家的国家政府机关。申请人必须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指定局提交国际申请译文(翻译成各指定局指定的指定语言),并缴纳国内费用,国际申请进入指定局的国家阶段国家。

 

指定国家

这是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指定为寻求发明保护的国家。此外,在常规国际申请中,申请人通过指定所有缔约国(所谓的视为全部指定)被视为已提交国际申请。一些缔约国可能被排除在指定国家名单之外。

 

第三十四条修正案

这是收到国际检索报告的申请人可以在国际检索报告发送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2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进行的修改。权利要求的范围只能进行一次修改。 (《公约》第 16 条,条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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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办公室 (RO)

指申请人居住地所在国的政府机关等。如果申请人是日本人,受理局将为日本专利局(J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它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其宗旨是促进全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 WIPO 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产权组织运营国际局(IB)并管理与工业产权有关的各种条约,包括《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PCT)。

 

民选办公室 (EO)

所选国家/地区的国家办事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准备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通过国际局传送给各选定局。

 

所选国家

这是申请人在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时选择的国家,作为申请人拟在国家阶段审查中使用国际初步审查结果的国家。

 

 

 

派对

指缔结专利合作条约(PCT)的国家(条约第一条)。截至1年2012月,已有10个签署国,包括美国、中国、欧洲国家、韩国、日本等主要国家。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 (PPH)

根据两个或多个国家专利局之间的协议,如果申请人的申请已被一个专利局确定为具有专利性,则可以应申请人的请求在另一个专利局以简化的程序进行审查。框架。日本专利局与美国专利局、欧洲专利局、中国专利局、韩国专利局等专利局实施了PPH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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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PCT)

1970 年 6 月 19 日在华盛顿特区缔结的一项条约,旨在减少各国申请人和专利局在多个国家寻求同一发明保护时的重复程序和审查。截至2012年10月,已有146个国家加入PCT。通过基于PCT提交国际申请,您可以获得与通过一份申请同时在多个国家提交相同的效果。 PCT属于《巴黎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的“特别安排”范畴,在不与《巴黎公约》冲突的情况下提供国际统一的申请程序。

 

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第一章)

这是国际检索单位对无需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申请的书面意见的标题。它由国际局准备并发送至指定局(细则 44 之二.2.1)。

 

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第二章)

这是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细则 70.15)的标题。它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准备,发送给申请人和国际局,并由国际局发送给选定的主管局(《公约》第 36 条)。

 

 

 

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该条约于1883年制定,旨在保护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 《巴黎公约》规定了三大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制度、各国工业产权独立性。 《专利合作条约》(PCT)属于《巴黎公约》第十九条规定的“特别安排”范畴,在不与《巴黎公约》的规定相冲突的范围内制定《专利合作条约》。截至19年2008月,已有10个国家签署了《巴黎公约》(巴黎公约盟国)。

 

非正式评论

这是申请人可以向国际局提交的文件,以便对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提出意见。

 

补充国际检索

除国际检索外,这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由与对该国际检索拥有管辖权的国际检索单位不同的国际检索单位进行的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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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制度

国际申请中的优先权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处理,但自行指定的情况除外(《公约》第 8 条第(1)(2)(a)条)。
根据《巴黎公约》,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之一(A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优先权,在该优先权期限内,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之一(B国)提出的申请享有优先权。)相同内容,规定该申请将受到优先对待,如同与在A国同时提出的申请一样在相关国家的新颖性、创造性等方面。 (《巴黎公约》第四条)
关于自我指定,的信息。请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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