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国家/地区新颖性丧失的例外情况(宽限期)

世界各国都有关于失去新颖性的例外情况(宽限期)的规定。但是,该系统的内容因国家/地区而异。因此,即使在日本可以根据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获得救济,在外国也可能无法获得相同的救济。
 我们总结了新颖性丧失例外的主要国家和地区。

 

日本 (JP)

自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1) 违背专利权人意愿的公知行为
(2) 因专利权人的行为而为公众所知。
(但不包括在国内外专利局、国际组织公报上刊登的有关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的案件)

*在上述(2)的情况下,必须在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说明适用该规定的文件。另外,原则上规定的证明必须在专利申请之日起XNUMX天内提交。

 

美洲(美国)

自公布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交的申请(或其优先权日自公布之日起 12 个月内)
*出版无限制(出版物出版也可)

 

欧洲专利局 (EP)

提交前6个月内
(1)对申请人有明显的虐待行为等。
(2) 参加指定国际展览会(申请时声明,并于申请后四个月内提供证明)
专利公开并不构成否认新颖性的“现有技术”。
*简而言之,不能根据公开的内容就否定新颖性。

 

中国(中国)

自以下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提交的申请(或其优先权日自公布之日起 6 个月内)
(i) 因专利权人的行为而为公众所知;  

- 首次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批准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
・在指定的学术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证明书

(ii) 不需要的公众知识。 (如果您在申请日期之后发现,请在您发现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证明)
(iii) 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紧急状态,且出于公共利益而首次公开;
*但需要注意的是,适用的国际展览、学术会议、技术会议非常少,新颖性丧失例外适用的范围与日本相比极其狭窄。

 

韩国 (KR)

自以下披露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交的申请
因专利权人的行为而为公众所知,并且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为公众所知

(但是,不包括在国外公开申请或者公告注册的情况)
*根据韩国申请日判断。
*证书可以在修改期内提交,也可以在收到授予专利决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

 

台湾 (TW)

发布后 12 个月内
(i) 申请人意图公开的内容(不包括专利公开内容);
(ii) 违背申请人意图的公布;

 

欧亚专利局 (EA)

不早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六个月向公众公开。
*需要披露状态证明

 

ロシア

自公布之日起 6 个月内提交申请
*请在申请时或申请后提交情况说明。
*发表地点、发表方式无限制。

 

ウクライナ

发明人或其学习者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后 12 个月内披露发明并不影响该发明的可专利性

 

印度 (IN)

(i) 发表后立即违背发明人意愿的发表;
(ii) 为了调查发明的内容或其价值,在一年内将发明传达给政府等
(iii) 一年内在展览会等上发表
(iv) 一年内公开实施测试目的
(v) 临时申请后的实施和公布 在临时申请后一年内提交完整的规范

 

加拿大 (CA)

发布后 12 个月内提交申请

 

ブラジル

自以下披露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交的申请(或其优先权日自公布之日起 12 个月内)
(i) 发明人发表
(ii) 专利局根据从发明人处获得的信息或发明人的行为结果,未经发明人同意而公布其申请;
(iii) 第三方基于直接或间接从发明人或发明人的行为获得的信息,违背发明人的意愿而进行公开;

 

ドイツ

自以下内容发布后 6 个月内提交的申请
(i) 如果发明违背申请人的意愿而被公开
(ii) 该发明通过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而公开;

 

フランス

自以下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提交申请
(i) 针对申请人或其法定前任的明显滥用披露行为;
(ii) 通过在官方或授权的国际展览会上进行披露;

 

英国

下列披露/披露后 6 个月内提交的申请
(i) 由申请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披露或因申请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明显滥用行为而披露;
(ii) 发明人在公开或授权的国际展览会上展示其发明;

 

海湾合作委员会 (GCC) 成员国

・由于对申请人或在先权利持有人滥用第三方权利而引起或导致的公开发明,且该发明是在申请日起一年内,或者,如果有效要求优先权,则在优先权日起一年内. 披露
・申请人或前权利人在申请日起六个月内在公众认可的展览会上公开发明。

 

トルコ

自以下披露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交的申请
(i) 发明人的披露
(ii) 由办公室披露,如果信息包括:

  - 发明人提交的另一项专利局不应披露的申请,或
  ・在发明人不知情或未同意的情况下由第三方提出的申请,且信息是直接或间接从发明人处获得的。

(iii) 直接或间接从发明人处获得信息的第三方的披露(以下​​省略)

 

Eur-lex.europa.eu eur-lex.europa.eu

(i) 如果出版物(书面、口头、视觉或听觉描述)违背发明所有者的意愿(例如违反保密规定),则在所有者意识到该出版物后的合理时间内;
(ii) 所有者或在先权利持有人在公认的展览会上出版或使用(或在未经申请人授权的展览会上使用),或在科学协会的讲座中或在科学协会的公报中;如果通过类似讲座进行公开,则应在公开后六个月内尽快向专利局发送公开通知并在以色列提交申请。

 

イラン

发布后 6 个月内提交申请

 

阿联酋

自披露之日起12个月内
(i) 发明人披露;以及
(ii) 由发明人通知的人披露。

 

バーレーン

(i) 如果在官方展览会上发表,则必须在 12 个月内提出申请(第 04 号法第 2 条)。
(ii) 由委托人或经委托人许可进行披露;

 

科威特

(根据GCC成员国规定)

 

オマーン

(i) 自公布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交申请
(ii) 由于申请人或其前任的行为或第三方滥用申请人或其前任的权利而导致的披露;

 

カタール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4.17条)

 

サウジアラビア

(i) 如果因申请人或前权利持有人的不当行为而导致披露,则申请是在披露后六个月内提出的;
(ii) 如果因在巴黎联盟国家之一的公开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而披露,则申请日为披露后 12 个月内(​​不包括优先权日期)

 

Eur-lex.europa.eu eur-lex.europa.eu

(i) 自公布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交的申请
(ii) 因申请人的行为或第三方针对申请人的非法行为而披露;

 

エジプト

(i) 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ii) 在国家或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发明;

 

印度尼西亚(IN)

(i) 自在官方或授权的国内或国外展览会上展出之日起 6 个月;
(ii) 自在印度尼西亚或国外在研究和开发目的测试框架内实施发明之日起 6 个月;
(iii) 自发明人在学术会议等上发表之日起6个月。
(iv) 因违反发明保密性而自发明公开之日起 12 个月;

 

新加坡 (SG)

披露后 12 个月内,
(i) 向发明人学习的人以及向学习人学习的人非法或不诚实地披露;
(ii) 发明人或从发明人处秘密获悉该事项的人违背善意进行披露;
(iii) 发明人的发明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
(iv) 发明人或经发明人同意的第三方在学术会议或论文中披露,或在学术组织的通讯中披露。
(v) 不限于上述(i)至(iv),发明人或直接或间接向发明人学习的人的任何披露

 

泰国 (TH)

自以下披露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交的申请
(i) 非法披露
(二)世博展览

 

菲律宾 (PH)

自以下披露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交的申请
(i) 发明人的行为
(ii) 专利局做出的不利披露,a) 在发明人提交的单独申请中陈述且专利局不应披露,或 b) 直接或间接从发明人处获得;(如果在发明人不知情或未经发明人同意的情况下由第三方提交的申请中注明)
(iii) 从发明人处获取信息的第三方的行为。

 

越南 (VN)

自披露之日起12个月内,
(i) 有权注册的人披露;
(ii) 直接或间接从有权注册的人处获得信息的人披露。

 

柬埔寨

(i) 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后 12 个月内披露;

(ii) 申请人等披露或因滥用第三方权利而披露。
什么时候
*证书必须在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

 

马来西亚(马来西亚)

・自以下披露之日起一年内提交的申请
 (i) 申请人的行为
 (ii) 非自愿披露;
・本披露来自于生效之日正在向英国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申请。

 

香港

<标准专利>
由于在向指定局提交申请的申请日之前的 6 月进行了以下披露,因此不会失去新颖性。
(1) 因明显虐待申请人而发表
(2)在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

<短期专利>
如果在申请日之前六个月内进行以下披露,则不会失去新颖性:
(1) 因明显虐待申请人而发表
(2)在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

 

オーストラリア

(ⅰ)
 (a) 在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览或使用,或在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开幕期间进行公告(规则 2.2);
 (b) 在学术会议上的口头报告或学术团体或代表学术团体的出版物(规则 2.2A)
 [1] 自上述 (a) 或 (b) 起 12 个月内
 [2] 如果基于从上述(a)或(b)起6个月内在外国提交的申请(基础申请)要求优先权,则自基础申请起12个月内。
(ii) 出于合理测试目的的公开表演(规则 2.2B);
 [1] 上述公开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
 [2] 如果基于上述公开实施后 12 个月内在外国提交的申请(基础申请)要求优先权,则为基础申请后 12 个月内。
(iii) 如果持有人或经其同意的人(规则 2.2C)以外的人披露,则在披露后 12 个月内。
(iv) 如果第三方未经持有人同意而从持有人处获取信息而披露(规则2.2D),则自相关披露之日起12个月内。

 

ニュージーランド

(i) 违背发明人等意愿公开的情况下,自公开之日起一年。
(ii) 如果是在经批准的展览会上展出或使用,则为自展出或使用之日起六个月;
(iii) 出于合理的测试目的进行,例如由专利权人或指定人(被确定为专利授​​予者的人,通常是申请人)进行,并鉴于发明的性质而公开进行;如果有合理必要,自实施之日起 1 年。
(iv) 如果由专利权人或指定人等披露,则自披露之日起 1 年。

 

南アフリカ

提交前进行的以下披露不会失去新颖性。 (适用期限无限制)
・未经专利权人的参与或同意,在优先权日之前公开或利用发明
・在优先权日之前通过专利权人的技术测试或实验进行的发明的公开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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